导图社区 马工程法律史第一章到第五章
这是一篇关于马工程法律史第一章到第五章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第五章秦朝法制,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第三章西周法制,第二章夏商法制,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编辑于2024-12-30 17:18:28马工程法律史第一章到第五章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1.独立发展与移植借鉴相结合
中国古代与近代法制史的发展体现了两大特征:古代独立发展,近代移植借鉴。
中国古代法律历史沿革清晰,核心内涵一脉相承,其主体部分未受到外部世界的干扰,也较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
清政府在20世纪初年全面启动变法修律活动,终止实施传统法律,移植借鉴西方法律原则,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从民国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延续清末开启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
2.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重视礼与法的结合,通过礼法结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综合治理
(1)礼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宗教祭祀活动。
(2)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国家管理模式。
(3)中国古代社会以等级社会为特征。
3.公法发达
(1)古代中国地域广博、人口众多。
(2)中国传统的刑法体系是中国传统法律最重要的部分。
(3)中国传统行政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关于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关于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关于各级官员的管理;
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的限制性规定。
如不得在任地娶妻纳妾等。
4.家庭本位
(1)传统法律确认家庭在社会中的作用,维护家庭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
(2)在经济上,法律确认家庭是一个整体;家庭内部实行家庭本位原则,一定程度上,法律将家庭视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
(3)传统法律注重家庭本位,法律的实施强化了家长对家庭成员的约束、管理,从家庭稳定通向社会稳定。家庭本位法律原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司法权向家庭内部的渗透,影响了法律公平原则的统一性。
5.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中国法律近代化经历了艰难、坎坷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基本内涵,表现为扬弃传统法律体系,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确立具有近代意义的新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战争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起源,首先具有“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特点。
(1)中华古文明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契机是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通过征战加强了交流、沟通与融合,推进了文明的演变与进步。
(2)内部秩序的维护。
强制性行为规范中最能有效保护部落联盟贵族特殊利益的“刑法”,渐具雏形。
(3)“兵”与“刑”的关系。
无论是外部讨伐之“兵”,还是内部处罚之“刑”,其主要目的都是维护部落联盟首领以及管理集团的特殊地位与特殊利益;其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吻合,即剥夺生命,残害肢体。
(4)“大刑”的相关规范逐渐确立,带动了“中刑”与“薄刑”相关规范的发展。
2.血缘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国家起源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因素的影响,也表现出与血缘、婚姻因素的密切关联。
3.祭祀与法律
祭祀折射世俗。随着部落联盟后期国家机构与职能的逐渐成形,这些与祭祀相关的行为规范以“礼”的形式进一步发展,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4.裁判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产生体现了“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
法律产生于判决,产生于相关的决定。
从因财产交易的争执而作出的判决中,逐渐抽象出一系列带有普遍性的标准或原则,进而固化为民事法律;
同样,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统治阶级利益者给以惩罚的判决中,逐渐产生了刑事法律规范。
5.民族融合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奴隶制五刑以及与五刑同时实施的其他刑事惩罚方法即以直接来自不同部落联盟实行的惩罚方法为原型。
第二章夏商法制
【Legal考点分析】
1.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不是法律史考察的重点,根据表格对本章的内容进行一般掌握即可。对于未展开的知识点,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酌情掌握。
2.本章的刑罚制度、婚姻继承制度等知识点,考生需要对此了解,可能经常会考察诸如“论述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或者“论述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等综合性较强的题目,本章中相关知识点可作为答题素材使用。
刑罚
夏朝
1.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和墨;
2.赎刑——赎刑使用的是铜,是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商朝
1.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
2.株连刑——重大犯罪
其他部门法
夏朝
1.军事法
夏朝时有战争,夏王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战争的军事法,以确保战争的胜利。《尚书·甘誓》是中国最早的军事法之一
商朝
1.军事法
适用于战争,处罚不服从军法的人员及其家属。
2.民法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商王所有:婚姻制度:一夫一妻;
继承制度: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
夏朝
1.司法官——大理
司法官(大理)是一种行使司法职能的官吏,主掌审判。
2.监狱——夏台
商朝
1.中央地方两级司法机关
中央:商王(最高司法权)→司寇(日常案件)
地方:“士”与“蒙士”(京城周边)、“正”与“史”(其他地方)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不能擅断,需上报司寇复审。
2.神判和天罚
神判:假借神进行审判
天罚:假借天意进行处罚
3.监狱——“国(huán)土”
法律的特点
夏朝
1.神权法因素比较突出
2.部门法数量较少:
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
商朝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
2.部门法的数量增加:
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
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第三章西周法制
一、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张晋藩版)
标注
【Legal考点分析】
1.本章为法制史重点章节,属于上古法制的重点组成,其内容对后世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意义,因此需特别掌握
2.本章中常考点为“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婚姻制度”;“礼刑关系”等。对于此部分内容必须理解其内涵并精准背通记忆,其余知识点则按照普通内容掌握即可.但要注意细节性内容
周公制礼
背景
为稳定西周政权的宗法等级秩序,维护统治集团的长治久安,周公决定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系统地建立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
含义
周初最大立法成就,即通过制定周礼,建立起了一套系统详备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
基本原则
亲亲
“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
尊尊
“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有绝对的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
作用
1.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2.积极预防犯罪,具有防患于未然的规范和警示作用。
西周礼刑关系
西周第一次确立了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政策,礼乐政刑的关系集中体现为礼、刑关系。
含义
礼
周礼将礼分为五大类,统称为“五礼”:吉、凶、嘉、宾、军。以吉礼为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为军旅之礼,宾礼为宾客之礼,嘉礼为冠婚之礼,合称五礼。
五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亲亲”是血缘关系的等级,“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周礼的实施,使得中国社会进入礼治时代,进入宗法等级制时代。
刑
刑是制裁违法犯罪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及作用在于处罚和遏制犯罪。
礼刑关系
联系
一致性表现在刑法尚不完善,礼刑需相互补充、互为表里,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二者缺一不可。
区别
1.二者作用不同。
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的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指吉礼、宾礼不下庶人,肉刑不上大夫,大夫犯罪可夺封、削爵,并有减免特权,即使死刑也不公开执行。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的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二、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刑事法律的特点
标注
【Legal点评】
该知识点是2022年(业务课二)的真题。“总结”部分结合了张晋藩版教材的内容,使答案更加充实。此外,在本版讲义中,对系统讲义的逻辑进行了重新梳理,考生根据本版讲义进行答题。
提出
西周法律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建立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原则基础之上,而政治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解释统治的合法性。
商代统治的合法性解释是“帝祖合一”的神权思想,而西周统治者认识到这一传统神权法理论已无法解释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因而周公创立了崭新的“以德配天”的政治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首先破除了“帝祖合一”说的迷信,认为上帝和任何人之间都没有血统联系,只有有“德”之人才配得到天命。
“德”指什么?——一是敬天,二是保民。“以德配天”思想虽然还留有“天”“天命”的神权法思想的痕迹,但其内涵与重心已转移到世俗政权的重民、保民实践上了。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的政治理论在法律思想上的细化与体现就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罚包含道德教化与谨慎用刑两个方面。因为民心向背就是上帝的天命,因此要重民保民,不能滥用刑罚,不能草菅人命,并将政策、法律的原则明白告知民众,相信民众对于统治优劣的判断力,争取民众对政策、法律的支持(道德教化)。
西周统治者在“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殷商的较为明确的刑罚适用原则。对罪犯不再一味诛杀,而是注重动机与证据,区分犯罪情节的轻重,摒弃动辄株连的传统,用刑适中,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进步。
总结
总之,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与法制原则。在其指导下,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的法律思想与法治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形成“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三、西周的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
任何继承制度都包括特定的继承标的与继承顺位。西周继承制度的标的也就是继承的实质包括宗桃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三个方面;继承的顺位也就是继承的形式是嫡长继承,这是西周继承制度相对夏商最大的变化。
1.西周的宗法制就是采用嫡长继承顺位的宗祧继承;
2.分封制则是采用嫡长继承顺位的爵封继承;
3.财产继承也采用嫡长继承顺位。
四、西周的婚姻制度
标注
【Legal提示】
西周的婚姻制度是西周考察的重点,其中“六礼”“七出三不去”重点把握,详细概念也要记住。
【Legal补充】——西周民事法律的特点
1.民事法律极不发达。
2.在宗法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不是个人,而是血缘共同体的代表,也即宗族之宗子,宗子是宗族财产的唯一合法支配者及宗族对外关系的唯一合法代表,宗族其他成员非宗子授权而签订的有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契约,均为无效契约。
3.在分封制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4.在西周奴隶制下,奴隶(臣妾)成为奴隶主的财产,与牛马珠宝一样可以用于买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
5.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采取调解的手段,以礼制与习惯为依据,处理民事纠纷的官吏叫“调人”,故基本没有制定复杂的物权与债法等民事法律的需求。
西周的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体现了宗法伦理与男尊女卑的观念。
目的
1.通过婚姻将两个不同姓的宗族联系起来,多一个政治上的同盟军:
2.通过婚姻繁衍后代,延续血统,祭祀祖先。
原則
西周婚姻相较夏商变化之一的是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即法律限定名义上的正妻只能有一人,但实际上的配偶数量并不加以限制,所以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是嫡长继承制的必然产物。
婚姻成立的条件与禁止情形
成立的条件
1.父母之命,严禁私定终身。
2.媒妁之言,有媒妁的目的是养成羞耻之心。
3.庄重的礼仪,即“六礼”。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区分女方是妻是妾。
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
问名: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纳吉: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
纳征: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请期: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
亲迎: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
禁止情形
1.同姓不婚。
这是婚姻的永久性禁止。原因一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为维护伦理的需要。这一原则既有利于扩大统治集团范围,在客观上也提高了人口质量,促进了中华民族健康发展。
2.居父母丧不婚。
这是婚姻的暂时性禁止,丧期一般为三月或百日。
离婚的条件与限制
七出
“七出”是丈夫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无子、淫法、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无子,即妻子未能生子;
淫铁,即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不事舅姑,即不孝顺公婆;
口舌,即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体现“男尊女卑”的观念
窃盗,即妻子暗蓄财产:
妒忌,即妻子争风吃醋;
恶疾,即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三不去
为防止丈夫滥用休妻权,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及适当保护妻子的权益,又规定“三不去”的限制,即妻子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即使犯有“七出”(淫洗、恶疾除外),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不去”指的是: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责,不去。
“七出”与“三不去”的规定反映了西周礼法既维护等级制度又维护社会和谐的特征,这也是后世自称继承西周传统的儒家化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
五、西周的审判制度
西周审判制度中,仍有神权因素的影响,但同时加强了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
1.盟誓。
在案件审理之前,诉讼双方均须对神赌咒发誓,保证口供的真实性。
2.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分析辨别双方供词真伪。
“听”是指观察,具体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这种“自由心证”式的审讯方式与夏商时期盛行的“天罚”“神判”无疑是从神到人的进化,但其基于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易导致冤假错案。
3.三刺。
“刺”即杀,“三刺”即规定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注重对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运用。
5.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6.禁止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
惟官、反、内、货、来。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袒护亲戚;
惟货:图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枉法。
有以上五种过失,司法官员轻判或重判他人之罪,应判处刑罚。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
标注
【Legal考点分析】
1.春秋战国时期属于历史大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由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变的时期,因此在法制史考试中是重点朝代,重要考点。
2.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意义;《法经》的全部内容为本章重中之重,需要充分理解并专门背诵记忆。商鞅变法在考试中目前还未出现,但其中的“改法为律”具有单独或与其他知识结合的可考性,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掌握。
一、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背景)
二、立法原则
世俗化原则
在立法中推行以世俗法为主导、排斥神权化的立法原则。在春秋立法中,法律内容较少出现鬼神因素,世俗化原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开化原则
春秋时期开始公布成文法,打破了以往只有奴隶主贵族掌控立法内容的局面,使法律内容广为人知。
重刑化原则
刑法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的主要内容。诸侯国接受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主张轻罪重罚,在立法中便确立了重刑化原则。
三、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意义(春秋时期)
背景
“礼崩乐坏”。随着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奴隶主阶级开始没落,新兴地主阶级则逐渐强大。西周时期建立的王室独尊、诸侯并列的等级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礼崩乐坏”已是大势所趋。
主要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郑国邓析制定“竹刑”;
此后,公布成文法便成为常态,彻底改变过去法律内容仅为奴隶主贵族所掌握的格局。
意义
春秋末期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意义重大。
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
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2.成文法的公布促进、保障了社会发展。
3.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社会基础和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四、《法经》制作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战国时期)
背景
魏文侯时期,李悝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推出一些改革,在此基础上制定《法经》,以巩固改革成果,促进魏国社会发展。
《法经》是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体系和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主要涉及刑事法律,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
包括前四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盗法》是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为了打击这两种犯罪,就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纠劾、抓捕,所以就有了《囚法》和《捕法》。
第二部分:
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这些犯罪主要有六种:
轻狡、
越城、
博戏、
借假不廉、
淫侈、
逾制。
第三部分:
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
特点丨此处特点为张晋藩版本
1.从法典名称来看,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2.从法典结构来看,
《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对后世各代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从立法宗旨上看,
《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私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为后世各代确立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
4.从法律内容上看,
《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以来的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手段,使野蛮的刑罚传统继承并延续下来,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历史意义or地位
1.《法经》使魏国变得更为富强。
2.《法经》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结晶,代表春秋以来立法的最高水平,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一个里程碑;
3.《法经》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以后的封建立法都在《法经》的基础上继续前行。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五、商鞅变法——秦律
标注
【Legal提示】
历年真题未出现过商鞅变法,但也具备一定的可考性,必须全部掌握。其中改法为律,与《法经》中的改刑为法,是2019年简答题“中国古代文献中刑、法、律的基本含义”这道题的答题关键。因此注意学习过程中,要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地位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变法。
内容
商鞅变法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较为突出的是以下一些方面: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秦律,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系统、完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且保持相对稳定。秦律的内容比《法经》更为丰富,也更符合秦国的实际情况。
2.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增强国力
抑商:
通过提高酒价,重征商税等方法迫使商人转业为农
农:
废除原奴隶制井田疆界,实行土地私有制度;颁布《分户令》,扩大农业生产单位,鼓励更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为国家增加赋税收入。
战:
把军功和官爵官职联系在一起,立下军功越多,官爵就多,官职也越高。以此鼓励官兵奋勇杀敌,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3.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首先,对轻罪用重刑;
其次,增设酷刑;
最后,坚持不赦不宥,保持重罚。
4.剥夺旧贵族特权(张晋藩版补充)
废除分封,实行县制;
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意义
1.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使秦朝社会面貌为之一新,为秦国的崛起奠定了重要基础。
2.商鞅变法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商鞅改《法经》为秦律,使《法经》在秦国得到传承;
改法为律,首创“律”这一形式,秦律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部律。此后律便成为中国封建朝代的主要法典,秦律、汉律直到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都是如此。
商鞅变法的这种承前启后的作用使中国法制传统和特色得到了延续和传承。
第五章秦朝法制
标注
【Legal考点分析】
1.秦朝法制在考试中出现频率较低,目前只在2021年进行过考察,考点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因此对此知识点还需进行一定程度的掌握。
2.秦朝其余法律制度暂未进行过考察。但是其刑事制度;司法制度;秦律简牍等也是具备相当可考性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中也需进行背诵记忆。
3.对于“秦朝法制的特点以及与十二铜表法的区别”,考生应当补充掌握。
一、秦朝的立法原则
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秦始皇奉行秦国长期坚持的法家的“以法治国”,对法律令进行补充、完善,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规范也日臻细密。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商鞅主张建立“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的制度,宣称“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同时秦律要求官府抄写其所遵用法律的传统并要每年核对无误。
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秦朝统治者推崇商鞅“行刑重轻”原则。轻罪重刑,重罪适用更重刑,全面提高了刑罚幅度。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为了维护自己权力和权威,改“命”为“制”,“令”为“诏”,使“制”“诏”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同时,“天子”自称曰“朕”,从自己开始做“始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推行于全国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支持了皇权的加强。
二、律令简牍的出土
标注
在众多出土文献中,以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最丰富、重要。
睡虎地秦简
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竹简”,是迄今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
云梦竹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分为四大类:
1.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
2.《法律答问》,它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3.《封诊式》,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
4.《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里耶秦简
2002年6月出土于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古城遗址一号井,合38000余枚简牍;
2005年12月又于该镇北护城壕11号坑出土51枚简牍。简文年代为秦始皇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内容为秦迁陵县的公文档案,内容丰富、数量众多,对了解秦朝的基层社会结构和具体运作,意义重大。
岳麓书院藏秦简
2007年12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购藏2098枚秦简,2008年8月又接受香港一收藏家捐赠76枚秦简。七类简文中的四类属于法律令内容。其中:
1.《为吏治官及黔首》80余枚简,内容可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互校互补;
2.《为狱等状四种》252枚简,内容为上奏的谳书,是对有关刑事案件奏谳、审议和裁决的记录;
3.《秦律杂抄》简一千余枚,以及抄写了十余种律;
4.《秦令杂抄》抄写令文,秦令首次发现,且数量较大,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三、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2.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3.区分故意、过失。
秦律称故意为“端”,
过失为“不端”。
4.共犯加重。
秦律有“群盗”,即合伙行盗,睡虎地秦简《群盗》爱书显示其至少有三人。
5.自首从轻。
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
6.连坐。
本人无罪而受他人牵连的罪。
亲属连坐,凡盗窃与其他类似犯罪,同居应当连坐;
什伍连坐,凡“与盗同法”“与同罪”,其里典、同伍的人应当连坐;职务连坐。
刑种
1.死刑。
死刑执行方法,种类颇多。
如戮刑、弃市、枭首。
2.肉刑和耐刑。
肉刑有四种:琼(墨)、劓、斩左右趾(制、刖)、宫。
肉刑多与徒刑并用,即刑城旦、刑鬼薪、刑隶臣。
耐刑,指剃去鬓须。有时作为独立刑种使用,有时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
3.徒刑。
强制犯罪者劳作。
徒刑包括:
(1)城旦、春。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春司寇。
(5)候。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
4.流刑。
主要是迁,把犯罪者迁徙到边远地区,不得迁回。
5.财产刑。
主要是赀,罚交财物或罚摇戍。
五类刑罚之外,秦朝还有“赎”的规定,即可以用交纳财物代替相应刑罚。
四、秦代诉讼制度——告、劾
告
概念
“告”指百姓举报他人犯罪。告发必先经过佐官,不能直接到官长处告发。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涉案当事人的身份,秦律将“告”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如果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发的要受到处罚。
動
“劾”指的是御史及其他官吏纠举犯罪。
其他
秦朝实行什伍连坐制。一人犯罪,邻里知情不告者,有罪。
同时,秦也实行奖励告奸制。秦朝在鼓励并强迫人们告发犯罪的同时,对告发行为又有所限制,禁止诬告(诬告反坐)。
告、劾之后,案件进入审讯和判决过程,以及疑难案件奏谳程序,案件的案件处理顺序:讯(诘、诊、问)、鞠、论(决)、谳(报)。
【Legal提示】
近两年法制史出题越发深奥,偏向司法制度方面,因此秦朝的诉讼制度作为复习重点背诵。
五、秦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性质
秦开启了中国以律令为主的制定法体系,对后世影响很大。秦律是在礼治崩溃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就性质而言,秦律是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时代特征
1.秦的法律内容,有体现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封建制成分,如实行郡县制;有沿袭奴隶制时代的旧制因素,如刑罚上全面沿用残害肌体的肉刑体系及种类繁多的死刑执行方式。
2.在治术上,秦吏治尚严。
3.秦重视治效,对官府所管钱物的盈亏即所谓国家利益极为重视;
4.但秦始皇引以为自豪的“皆有法式”,却使得法网过密,“事皆决于法”的法律令实施,使得吏民动辄得罪;轻罪重刑,严刑峻罚,罪刑体系失衡。
5.严刑峻法会导致官逼民反,经历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汉初统治者明白了这个道理,才想到启用道家、儒家,改变法家单纯施加高压的统治方式,逐渐形成“汉家制度”。
立法成就
1.调整范围广——秦律的制定者在一切“皆有法式”原则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
2.内容详细具体——如度量衡制度严密。
3.语言精准,通俗易懂。
4.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
秦律vs十二铜表法I张晋藩教材
法典体例结构
从法典体例结构看,诸法合体为它们的共同特征。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世俗法又有宗教法,可见是诸法合体。诸法合体是古代法典的共同特征。
法典内容
从法典内容即调整方法看,秦律明显宽于《十二铜表法》;尽管现存的秦律与《十二铜表法》均非原法典的全部,但基本上反映了原法典的面貌。无论是从篇目的多寡,还是从条文内容方面讲,秦律所涉及的领域都远远超出了《十二铜表法》,可以说真正做到了社会生活一切“皆有法式”。
法典总体属性
1.从法典总体属性上看,秦律以刑为主,《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色彩浓烈;两者的风格特征仍十分明显。
2.秦律制定者关注的是如何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农业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因而秦律中关于定罪量刑的条文立法技术远超出了《十二铜表法》。
3.《十二铜表法》侧重的是对家庭财产权的保护,因而其法律术语、篇目设定都尽量以此为标准。这方面的技术又是秦律所不能相比的。
4.可以说,秦律与《十二铜表法》在各自侧重的领域,均代表了当时世界的最高立法水平。
法律和宗教的关系
1.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上看,秦律脱离了宗教。人类早期的法律,大都法律、道德、宗教不分。以后随着知识积累的增多,法律才逐渐从道德和宗教中分离出来。中国的法律发展到秦律已基本上完成了这一过程。
2.《十二铜表法》处于与宗教相混杂的状态,该法典的第十表即“宗教法”。彻底摆脱神权对法律的束缚,这在罗马还是几个世纪以后的事情。
总之,二者各有千秋,均在人类上古时代制定的法典中占有突出和不可替代的地位。
【Legal提示】
秦律与《十二铜表法》比较虽然没有出真题,但是有利于大家对秦律特点的整体归纳与理解,故也需掌握。
若考试中考到“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考生除将马工程版教材中的相关知识点予以作答外,还可将“秦律与十二铜表法的对比”中有关秦律的特征作为答题亮点子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