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6.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编辑于2025-01-03 16:07:4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条例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 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 责令 立即停止使用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和资格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日3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安全管理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内河封闭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