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赔偿权利人而非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益的主体)基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以修复和填补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目的;后者则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基于环境公益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前者是环境损害发生后,后者不仅可在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时提起,还可在环境侵权行为产生重大风险时提起
前者的起诉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的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
前者旨在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以及弥补生态环境损失的开支;后者除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外,还包括停止侵害以及赔礼道歉
两者的顺位关系
起诉前赔偿权利人应当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一致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磋商时或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然以请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和恢复原状责任为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权利人申请裁定驳回or不予受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索赔诉讼的顺位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表明省政府、市政府提起的环境诉讼优先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优先于环保NGO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