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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十五章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略),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略),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略)。
编辑于2025-01-08 13:15:15法理学
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一、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或称法哲学,英语国家习惯用‘’法理学‘’,欧洲大陆国家常用’‘法哲学‘’,我国法学界是把法理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名称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
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抽象概念和理论
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基本法理,亦即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法理学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方法论原则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始终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
基本方法
阶级分析法
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价值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
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验证各种理论命题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对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想和法理思维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
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
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
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安全、才产等自然权利学说,主张实行民主和法治,主张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反对君主专制和暴政
德国古典法哲学
康德、黑格尔为代表,康德的自由观,强调权利和自由,抨击专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践踏,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治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猛烈地批评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试图描绘出未来理想社会的法律,主张人人平等,实行财产公有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劳动产品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主张法律应由全体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一、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
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法治思想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外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则指有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卢梭、黑格尔
命令说
英国霍布斯
规则说
哈特
判决说
英国格雷、法国卢埃林
行为说
美国布莱克
社会控制
美国庞德
事业说
美国富勒
从不同角度 揭示了法在 某一方面的 特征,但都 未能揭示法 的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凭借其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阶级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三、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触及了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性⭐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语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它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社会规范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政治规范(政治集团的章程、政治生活准则)经济规范(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规则)、各种职业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是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 权利和义务 以确认、保 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是由 社会主义国家制 定或认可、依靠 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和绝大多数 人自觉遵守的, 反映人民共同意 志,规定权利和 义务,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全 体人民有利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为目的的行为 规范体系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特征
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法的要素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二、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涉人概念
是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比如“公民”“合伙人”“法人”“近亲属”“当事人”“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律师”
涉事概念
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比如“选举投票”“合宪性审查”“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违约”“侵权”“故意”“过失”“自首”“行贿”“起诉”“代理”“回避”
涉物概念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比如“动产”“不动产”“标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共同财产”“产权”“知识产权”
三、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民可以作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分类
委任规则
强式
弱式
组织规则
审判规则
特点
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职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
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在逻辑上每个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都可进一步分解为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法律规则按其功能性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新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
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
四、法律原则
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分类
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区别
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社会问题不同,政策性原则就不同;公理性原则是不分地域的
公理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社会价值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政策性原则因其着眼于一个时期的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纲领而可以随着形势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
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
原则和规则之间的重要区别
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其中有一个是无效的
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而不应停留在一般原则上
法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指引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的直接目的,因而法的指引必须是明确的是公众皆知所能为和所不能为
以规则为主体,可增加法的可操作性,减少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偏离法治原则的行为,减少法律解释可能发生的物就随意,从而有利于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有利于维护法的尊严和公正
在法律体系中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神意说
父权说
社会契约说
暴力说
心理说
发展说和管理说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社会公有制成为社会的 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 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 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历史条件之 下,基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维系社会生 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脱离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 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为法的起源提供了政治条件
第二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世俗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
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
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在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他的低级阶段)五种社会形态
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的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他们分别是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历史类型的法通常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新的历史类型的法都可以而且必然会“扬弃”的方式批判的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
原因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法律制度和文化的相对独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法律制度和文化中所蕴含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文明成果,也决定了法具有历史继承性
二、奴隶社会的法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经济基础:奴隶制社会的经济结构,流利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
阶级本质: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这种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三、封建社会的法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经济基础: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
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维护专制王权
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经济基础:资产阶级
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但它仍是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平等的对待同样的行为。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阶级本质: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唯一的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的重要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
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都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经济相对落后国家产生的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所谓法系指的就是由于在法律文明的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而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及运作方式上是有共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五大法系说”: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6法系: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伯来法系,希腊法系、海商法系、罗马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会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三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法系的划分
法系划分标准是多元的
法系划分标准是相对的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系归属可能是变化的
法系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概念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被视作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大陆法系是航空国家最多的法系(中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但不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继承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并称世界性的主要法系之一
王室法院及其巡回法官根据国王的敕令并参照当地的习惯进行判决,在这些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普遍适用的判例法,通称普通法
作为英美法系列历史渊源的平衡法是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他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人员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远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沿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援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职权主义模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辩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当事人主义模式)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力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
特点
法律形式方面,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且以成文法为主体
在法律渊源方面,国家法与“民间法”(民间社会的习惯与规约等)并存且以国家法为主体
在法律实施方面,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一体等
在文化比较方面
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法系
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
价值是实践的产物,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的实践——认识关系
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也是一个具有阶级倾向的范畴,而不是一个超历史和超阶级的现象,每一个社会和每一个社会阶段都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与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时代精神在价值领域中的基本信念,是指引我国经济改革、政治发展、社会和谐、文化性不和国家治理的基本共识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因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关注人们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第二节 法与安全⭐
一、安全的概念
二、法的安全价值
安全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在私人领域,如果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安全总是处于危险之中,生命安全没有基本的保证,自由和财产随时可能被剥夺。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而言,所谓的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就会变得毫无实际意义
在公共领域,如果领土安全、国防安全、公共治安、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安全价值得不到基本保障,表明政治共同体面临着解体的危机,这个时候公共权力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义务(含职责)和责任
设立安全保障的相关标准
严格和有效的实施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第三节 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分类
自然秩序
自然秩序主要针对自然界之物,是依照事物的自然规律而形成的一种状态,客观性是其基本特性
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不仅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二、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社会的秩序需要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和直接目的
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不只从消极的角度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且还从积极的角度,即作为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人们所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它也当然的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成为该社会建立起社会秩序的标准参照。
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结构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继续得以建立
法律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维护经济秩序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节 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自由的一般含义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在法理学的意义上,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涉及的方面
一方面是主体的意志自由
另一方面是社会因素——也就是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当然最主要的是国家运用多种手段对自由的控制、约束、规范、调整与引导,也就是所谓的外在控制
“消极自由”:一般表现在私权利领域,它是指个人的生活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预
“积极自由”:保障主体可以合法的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即保障主体的“积极自由”
二、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法律确认自由
方式
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
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
可能受到的侵害
国家权力对主体自由的侵害
其他私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
主体自身对自由不负责任的放弃
保障自由的方式
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
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第五节 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概念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是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二、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从主体看,主体本身的社会身份与地位直接决定或影响主体对法及其功能的现实需求
从客体看,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法律,其内容是否以平等为标准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何种程度上以何种平等为标准,是决定法律内在属性的关键所在
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形成彼此平等、彼此尊重的关系,促进人们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构建一个平等、友爱、和谐的社会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平等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法律平等地分配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与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的概念
法理学意义上,实体公平正义是指通过法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公平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
特点
公平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公平正义既具有超越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公平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二、法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一方面,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系体现了其作为法律的终极目标和存在根据,法律应与正义相一致
另一方面,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建构
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评价标准的核心
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公平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其中,实行法治化治理,把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
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一次促进和保障法律的实体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的程序,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的保障方式主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
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实体公平正义个程序公平正义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确定其否定性法律后果,予以矫正并恢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对合法行为确定其肯定性法律后果确认已经形成的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人权的特点
人权是最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人权的历史发展体现的特点
从人权的主体看,人权主体的发展是一个从特殊的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发展过程
从人权的内容看,人权的内容的发展表现为从简单到丰富、从个体性权利到集体性权利甚至整个人类共同性的权利的过程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人权发展已经从一般的人权观念与原则的宣告,逐渐发展在国际层面(比如联合国有关的人权机构)、区域层面公约(比如欧洲、美洲、非洲的人权机构)和国家层面(国家签署和批准国籍人权公约,在国家层面承诺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起了人权保障和人权救济机制
二、法的人权价值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就是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正当利益和自由意志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也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方向导引;既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反思与批判的标准,又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塑造与完善的依据
人权的法律保护
宪法保障
立法保护
行政保护
司法救济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的语义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法的渊源”一词中所说的“法”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有效的法,法的渊源一般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及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正确理解和深入研究法的渊源具有的重大意义
有利于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
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
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类型:律、令、格、式,后来又增加了典、敕、例
西方国家的习惯法仍占重要地位,在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成文法与习惯法、教会法三者并存的局面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
宪法
宪法亦称“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最重要的法的渊源,而且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直接决定或影响其他法律的内容
特点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
在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不能与其相抵触,否则便失去法律效力
在制定、修改和通过程序上,宪法要求更为严格
法律、法规、规章
国际法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
叛逆反泛指可作为立据以裁决的法律判决。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一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立法等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四、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这种分类仅适合于成文宪法国家)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必须以宪法即根本法为依据,绝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特别法装置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六、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是法学上最传统的分类方法之一,最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已经有这种分类方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的
坚持公法和司法双重属性的 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
七、普通话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最早是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对法的一种分类
普通法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后来就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衡平”及公平正义之意。衡平法是指14世纪左右相对于普通反而发展起来的英格兰具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八、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在联邦制国家中,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法律一般可以分为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联邦法是联邦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
联邦成员法专制组成联邦的各主体(有的叫“邦”,有的称“州”也有的叫“共和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的总称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的生命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
从广义上看,它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民事主体双方协议或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从狭义上看,只有规范性保留文件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核心的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既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们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也包括对当事人合法行为的一种指引和保障
人是法的价值的落脚点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就是执法的实际效果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
法的效率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就是说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两重性,而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知道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实现,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数体力的问题
我国法终止的方式:新法取代旧法
法的溯及力
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采用的做法
从旧原则
就是说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就是说新法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
就是说比较新旧两法,选择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从新兼从轻原则
就是说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就是说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法的空间效力
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城,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领馆
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以我国为例,域内效力的情况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法的对人的效力
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的主体的范围
遵循的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这实际上是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属地主义原则
这实际上是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结合原则
这是以属地主义原则为主,但又结合了属人主义的一项原则
我国法对人的效力方面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人的效力
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城内的外国人的法的适用问题
另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的法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的效力的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等级就越高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冲突
同一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不同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同位阶的法之间发生冲突,就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产生冲突时,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要求必须是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一是指在适用对象上,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法
二是指在适用时间、空间上,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的法,优于对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
不能按一般原则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裁决的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遇到上述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遇到上述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表现形式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人与自然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基础之上的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与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且是统一的。对一方来讲表现为他可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表现为他应该做什么,有什么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题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方式存在
具体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调整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 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性法律关系,又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为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性和客观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区别
法律关系主体的客观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话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组织
国家机关
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学上,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它不以主体意识为转移,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并为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自然物
人为劳动创造物
非物质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名誉、荣誉、公民的肖像、隐私、尊严等
行为和行为结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关联形式,权利科头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法定权利和义务只是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一般形态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在原始社会没有权利和义务现象的存在。随着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有了“你的”和“我的”的划分,区分权利和义务才成为必要
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就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释义
权利的特点
法律性
利益性
可选择性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性
权利的边界性
义务的特点
义务性
负担性
边界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组义务不享受权利
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权利为主,义务为辅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释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须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形成,即在法律规定的主体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法律关系主体或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抽象、一般条件,前提)
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具体条件)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及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因素
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而转移的法律事实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分
一次性法律事实和连续性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分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分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的含义
法律行为在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构建中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概念,因为构建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相关法律作出设定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民法,但后来对其他法学学科影响极大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尤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经常的事实
在界定法律行为时值得注意的因素
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法律行为是人(包括人的组织)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是人,而不是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
法律行为是人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无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具有意志因素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后果,法律会对其效果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法律行为的概述: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义
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
马克思说:“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它的特征是它区别于人们其他行为的一般属性和外部表现
法律性
法律行为的法律性首先表现在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即法律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性的第二方面是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进一步确定了法律行为
社会性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是指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的本质是社会性并体现这种社会性
由于法律调整的行为是有重要社会影响的行为,那么社会性当然就成了法律行为的属性,成为法律行为的特征之一
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意志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中介,意志意味着人们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抑制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分
理解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这一分类的注意点
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
无效行为在外研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分
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以行为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分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见为标准分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须两方以上则为多方行为
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
以行为所体现的意志来看,凡体现单个自然人(公民)意志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凡体现组织意志的行为是组织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可以分解为三大要件,即法律行为的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主体
分析一个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或是那一类法律行为,首先需要考察行为的实施者是否为法律行为主体或是哪一类法律行为主体
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
注意⚠️
法律行为主体是人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
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
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
二、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即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
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一方面是行为主体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行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的制约
另一方面是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强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动机(内在)
人们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
法律对动机的考量,主要体现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上和刑事犯罪的情节认定上
目的(内在)
目的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目的的意义
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决定法律行为的功能方向
目的状况作为事实因素之一决定法律行为的性质
在违法行为中,违法的社会后果与行为目的存在怎样的联系,是考量违法是否故意的根本标准
三、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的人们活动的状况,它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是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外部表现
行为构成
行为构成是指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行动
行动指行为主体由身体所作出的影响外界的动作
手段
手段指行为主体为达致行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法及所借助之工具
过程
行为过程,指一个完整形态的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间顺序
法律对行为进行调整,过程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
行为结果是法律将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律影响的重要因素
法律是根据行为结果所包含的社会影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将某种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的
一方面法律根据行为结果来确定是否调整某类行为,另一方面行为结果也是法律影响行为的作用点
法律将行为结果纳入行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和作用机制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
法律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以及结果的社会影响状况,对行为赋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导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是分内应做之事,这种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职责”是同义词
二是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的后果,通常采用“负有责任”“追究责任”“承担责任”
处罚论
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和“制裁”
后果论
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义务论
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以义务论为基础
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宪法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的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优点
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
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对于自然人而言,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多数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人
违法或违约责任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分类
故意
过失
由于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意性更大,法律对出于故意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要重于对出于过失的违法行为的惩罚
无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如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等(一定有法律明文规定)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4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依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的滥用,法律一般明文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独立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是以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独立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
独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即谁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谁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替代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四种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排除性、否定性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
要求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英语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英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公正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惩罚
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财产刑
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涉后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如德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
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扭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
责任方式
防止性的补偿
恢复性的补偿
补救性的补偿
作用
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补偿侧重强调事实,较少渗入道德评判,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赔偿
我国补偿方式
民事补偿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给予的补偿
国家补偿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资任认定之后主动商权利人限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服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司法强制执行
依职权的强制执行
所谓依职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子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
依申请强制执行
所谓依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免责的情形
时效免责
所谓时效免责,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
所谓不诉免责,是指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 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自首、立功免责
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
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免责
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
自助、助人免责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助人免责是对善意救助他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人道主义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第八章 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思维
一、法律方法释义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技术、方法
法律方法一般是由法律职业者在解决各种实际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创造和发 展起来的,是法律职业者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智慧的结晶
法律方法大体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思维方式或思维原则,即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或规律
第二层次:基本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填补漏洞、认定事实、价值衡量等方法
第三层次:具体方法,如文义解释、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方法
法律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方法是影响法律工作之成效的重要因素
其次,法律方法是法律结论获得正当性、合法性的保障
再次,法律方法的先进性是法律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
二、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 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基本特点
以法律为准绳
以权利义务为分析线索
在程序中进行思考
充分说明
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是把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坚守、对程序的遵循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内容
人民民主思维
法律至上思维
依法行权思维
公平合理思维
法律责任思维
权力制约思维
利益平衡思维
法理思维
法理思维是指基于对法律、法治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基于良法善治的实践理性而形成的思维方式
特征
反思性
法律思维是典型的反思性思维,是对已经形成的法学原理法治公理,法律原则等进行在任职时实际接受语言的逻辑的修辞学的检验和校正,又受到文化传统、社会价值和时代精神的洗礼和考验
规范性
法理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的范畴
实践性
作为实践性思维,法律思维是关于行为者“应当做什么”的思维具有强烈的“目的指向”
整合性
法理思维是借助综合因素进行整合性思维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关系
法律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明确具体含义
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现实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于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主要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国务院及其部门对行政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制定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分别做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分别作的解释
检查解释
监察解释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和监察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
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合理性原则
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尊重公序良俗
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
坚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整体性原则
要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而不能断章取义
要把法律规范之于他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
要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单项制度之中来理解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处理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和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司法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
私权利领域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
在私权利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自由推定,这是权利保护原则在私权利领域的具体体现
公权力领域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与私权利领域相反,公权力的法律推理应该以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为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应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这是对法律推理提出的一个形式上的要求
三、法律推理的方法
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演绎推理
也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必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或然性推理)
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或然性推理)
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第四节 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是运用一系列理由及法理证明某一种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合法性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论证的理由
法律规定
主要是指国家制定法以条文形式确立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标准等要素
法律原理
这主要是指立法说明、执法文书、司法判例等权威性法律文本所阐述的法律原则,有时也包括法学家在法学著作中提出的法律学说
公共政策
这是指执政党和政府为解决经济社会问题或实现预定目标任务而确立的指导方针、行动准则、具体措施的总称
道德规范
中华法系素以礼法并重、德法共治为显著特色,大量援引道德规范,是我国法律论证的重要传统
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或者称之为良善风俗、民间习惯,是指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活动而形成的,具有调控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概念的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
三、法律论证的正当标准
内容融贯性
垄断性既指法律论证要保持法律规则、原则、理念的一致性、协调性,也指构成法律论证之前提的各种价值和理由之间协调一致、融为一体,而不能相互抵触、相互冲突(垄断性标准是法律论证的基本指引)
逻辑有效性
尽管法律论证突破了形式逻辑的限制,并以非法律因素为论证的前提,但整体上仍然要遵循逻辑规则
程序合理性
法律论证不同于其他论证的重要之处就在于要在规定的场合和程序中进行
效果最优性
衡量法律论证的优劣就要看形式、看过程,也要看重结果、重实效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略)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观念的产生
“刑”与“礼”的起源
法观念的产生及中国古人对“法”的认识
二、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明德慎罚”
三、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
礼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法家的法律主张
“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化观
“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
君主“抱法处势”的治国主张
“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
四、秦至清的法家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
以法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的特点
强调儒家学说的主导,甚至是独尊地位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法律思想融合、吸收了先秦诸子思想中有利于现实社会治理的各种学说
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法律思想
主要内容
人与自然的和谐
民族间的和谐
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主张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的主张
恢复被明太祖废除的宰相制度,以相权制约君权
改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学校议政”,充分发挥让中国的宗教传统将学校变为议论政治得失的舆论场所
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一、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
西方法律理念的引入
维新派
维新派鼓吹变法维新,主张法律因时而变
维新派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立宪法
改革纪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二、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传统法学思想的局限性
从现在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最大问题在于它的核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从现代的角度看,中国以儒家为主体的古代法学思想是一种伦理法思想,他已确立巩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中还有很多不合适现代的内容
作为优秀文化遗产的传统法学思想
民本思想与民权和民主
古代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
儒家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
和谐思想与现代法治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略)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
一、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来源
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区域性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
中央数据和革命根据地的民主建设,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
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为确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提供了经验
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刑事、婚姻和劳动法律制度为新中国的刑事、婚姻和劳动力法提供了经验
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经验
二、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
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废除旧法并不是完全否定法的继承性
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发给公社的经验是找到了无产阶级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势
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探讨救国救民的真理是近代以来中国先进分子的不懈追求
对于图民族复兴,求人民解放的目标来说,法学积累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探求新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寻求新的思想武器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三、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社会作用
主要表现在维护阶级统治
为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确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权利范围和责任
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社会主义法还具有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规范作用
引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安排自己的生活、追求利益、回避风险
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
四、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它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中,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配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方面进步,分配制度在正确调节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冲突、构建利益和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引导作用
以法律形式调整与经济制度相关的社会关系,改变旧的制度,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制度
规范作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从生产要素的配置到商品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正和效率都需要用法来规范
促进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通过保护市场经济的中等自由竞争、维护交易安全、限制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推动市场的开放、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五、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通过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通过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六、通过法的立、改、废、释,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二、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
三、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四、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略)
第一节 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一、关于民主政治
广义上的民主,泛指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按照多数人的意志,由多数人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狭义上的民主,即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特点
民主具有阶级性
民主具有历史性
民主具有手段性与目的性
民主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具有本质区别
二、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
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三、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治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法治对民主政治运行的规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
第二节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一、中国人民选择民主政治制度的艰难探索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的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重视参与,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形式和程序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四、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
民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政治发展必须与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相适应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只有保持社会稳定才能去金会选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发展民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
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过程
第三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
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科学执政(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本质要求)、依法执政(基本方式)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体现以人民为主体的新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略)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原理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决定法律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上层建筑
经济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只是经济关系的一般性和制度性记载
经济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趋势,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总会引起法律的发展与变革
经济决定法律作用的实现程度,法律的有用性是以满足人们的经济生活需要为衡量尺度的
法律服务于经济,具体表现为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维护经济制度
规范经济生活,保障经济有序运行
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治经济建设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治经济以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石,要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律制度,要加快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制环境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特别是确认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和完善自贸区和经济法治示范区的建设
保护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科技
一、法与科技的一般原理
科技进步对法治的影响
现代科学技术活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像中世纪以前仅仅是发明家个人的事情或科学家私人的爱好,许多重大的科学技术攻关需要众多个人和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合作,需要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在严密分工基础上的通力协作、协同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物资投人
推动了法律进步
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治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发展
防止科技及其运用的异化,排除科技伦理风险
二、社会主义法与科技创新
大力弘扬科技文化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
健全科技伦理制度规范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一、社会主义法与文化建设
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文化具有综合性
文化具有民族性
文化具有历史性
文化具有传递性
法式文化的一个部分,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对于法律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文化对法的决定性影响
它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所包含的价值标准
法的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社会中的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文化具有保障和规范作用
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律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人类文明中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 精神性要素与制度性要素的总称,其侧重的内 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法治文化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
法治文化具有历史性及法治文化,是历史第四形成和传输下来的,又是历史地变化和不断更新的,没有从来就有永恒不变、自我绝对、僵化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具有群体性
法治文化的内核是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法律现象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和条件
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及价值取向的认识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
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反映着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决定了他们在面临法律问题时的心理预期和行为方式
法治精神包括三个层次及法治信仰、法治理念和法治意志
法治信仰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法治理念是法治精神的表征
法治意志是宝贵的法治品质
社会主义法与文化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
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二、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道德的内涵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特点
道德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
道德具有阶级性
道德具有一定的普遍化内容
道德具有多元性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一方面,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另一方面,法与道德相互制约
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现方式不同
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
评价尺度和标准不同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可以达到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违法的定制提供价值导引并促进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导引
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道德可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三、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宗教的内涵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宗教是两种有着历史联系的社会现象。法与宗教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现象,但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及中世纪,法与宗教曾合二为一,二者的执行都需要借助于解释机制
法与宗教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法是国家依程序制定的产物,宗教是人类精神意识的产物
反油国家吸气以强制力为后盾,规范人们的行为,宗教以教义规范信众
法一般宣称保护宗教自由,宗教行为有时也成为法调整的对象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第四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引导和维护人与人的和谐
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的和谐
公民与国家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个体与集体的和谐
居民与社区的和谐
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的和谐
二、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目标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要让人民有获得感
要让人民有安全感
要让人民有幸福感
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的理念
社会治理的体系
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意重大
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第五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
一、社会主义法与生态的一般原理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全方位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标准体系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完善经济制度
推行市场化机制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健全政绩考核制度
严明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体系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
依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党领导立法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的原则
要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善于统筹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遵循党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党领导立法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的协调利益关系,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
三、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充分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立法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民生,注重社会公平,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必须正确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同时保证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
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积极主动的逐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
四、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法治原则,要求立法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受到立法监督,维护宪法秩序和法治统一
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统一而又分层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概述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形式,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一元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的立法体制
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原因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不尽相同,特别是少数民族众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二、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
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立法权
专属立法权
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范围列举的专属立法权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全国人大立法权限以及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限制
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
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范围内,其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对原有法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综合性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
为实施法律中的某一项规定和制度而制定的专门规定
就法律实施的过渡、衔接问题和相关问题作出的规定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根据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决定将其专属立法权领域的部分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地方性法规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即实施性立法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即自主性立法
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一此事项(上述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除外),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即先行性立法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另一方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
部门规章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一、法律案提出
一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二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二、法律案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方式
全体会议:是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与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形式
联组会议
审议制度
我国实行三审制
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三、法律案表决
我国法律案表决遵循多数原则
四、法律公布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
特征
法律体系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其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
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是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法责任和刑法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
强制性最突出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完善新兴领域立法
完善涉外领域立法
第五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确定或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
一方面,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国内法与涉外法
涉外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涉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包括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
第一节 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法律实施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其主要方式是“作为”;其特殊方式是在某些条件下的“不作为”
法律实施是依据法律规范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这种活动或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实施的主要形式或途径是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实施强调的是把法律规范的要求由抽象向具体、由主观向客观转化的过程、方式和路径
法律实效侧重于强调这种转换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它是法律实施之后的静态结果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基本内容
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是法律实施的本质
依法执政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
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
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
全民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
二、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第二节 法律执行
一、法律执行的概念
法律执行,又称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特点
法律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法律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
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二、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
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合理性原则
法律执行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执行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所做出的决定和护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公平的原则
要是执法行为符合合理性原则
一是权利行使应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目的
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清政府度相当
三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信赖保护原则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如无法定义有何未经法定程序就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授权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产生不利后果,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也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的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因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而给无过错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效率原则
法律执行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简捷快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从而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要求
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
节约执法成本,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三、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
为了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而行使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基本上等于“行政”)
为了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区别)
作为形状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的概念(主要是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
本节所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合法应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司法
二、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
权力的专属性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项权利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严格的程序性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启动的被动性
审判权的行使不是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它实行的是事后救济原则
运作的中立性
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运行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
裁判的权威性
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来源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裁判的终局性
维护正义可以是多种途径,但在法治社会中纠纷进入法定程序后,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是司法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司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适用法律的重要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的分类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准则
司法公开原则
法谚有云,司法公正必须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四、司法权与司法责任
司法权
司法权是对具体征诉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区别
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表达,主要表现为立法、决定、决议等形式;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贯彻,主要表现为侦查、起诉、抗诉、判决、裁定、(裁判)执行等形式
立法权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民主;司法权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正
立法权实行集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少数服从多数;司法权实行相对独立行使权利的方式,其制度设置通常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在行使权力的目的上,行政权是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司法权则是事后维护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在行使权力的对象上,行政权总体上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对象,依法作出一般性的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司法权则只能是针对个案,以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为对象,并以至少有两方的争端为前提
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行政权是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者,就是失职;司法权(主要是指审判权)是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其受理案件须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在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上,行政机关是按行政层级系统行使职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则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
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责任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
司法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惩罚
司法责任的认定遵循法治化的归责原则的内容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第四节 法律遵守
一、法律遵守的概念
法律遵守纪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政策,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在守法的法律依据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书、行政机关执行意见书、法律关系主体间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在守法的行为主体上,法律遵守既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在守法的行为方式上,这里的“遵守”既包括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是这类消极被动的、不作为守法,也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的行使自己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积极作为的守法;既包括不应当做什么的行为方式,也包括“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做”的行为方式
二、法律遵守的理由和意义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本质上不可能自觉遵守体现资产阶级意志、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从本质上是应当并且能够自愿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
原因
我们的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法律,应该自觉的遵守
人人都要守法,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
三、法律遵守的范围和条件
法律遵守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应遵守的法律的种类
法律遵守的条件
主观
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程度都会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客观
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文化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
第五节 法律事实的政党程序
一、法律程序概述
法律程序是指特定主体为完成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应遵守的法律过程和方法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程序的特征
目标特定,即法律程序的目标在于做出特定的法律性决定
主体多元,即法律程序通常有多个法律主体参与其中,通过主体的互动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性决定
相对中立,即对于法律性决定而言,法律程序具有一定的距离,它并不直接指向某一特定的法律性决定,只是规定其中的顺序和步骤
象征性,即法律程序彰显了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法律程序的功能
导向功能
分工功能
规范功能
校正功能
疏解功能
教育功能
二、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演变
正等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法律程序应当是中立的
法律程序应当是分化的
法律程序应当是竞争性的
法律程序应当是真实而有效的
法律程序应当是公开而透明的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是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有效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方案的接受度
就等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三、程序正义
正义
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表现为结果的正义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过程的正义,它的正义是是由程序建立和保证的
分类
纯粹的程序正义
完全的程序正义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意涵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本身设计得是否科学合理,可以作为衡量程序正义是否得到实现的依据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是相互长城的关系
为什么要树立和坚持程序正义 (对推动法治事业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本身承载了诸多法治价值
程序正义具有对程序结构的证成功能
从结果角度看,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仍然有积极作用
程序正义具有公开、透明的品格,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合理预期
程序正义设定了实体正义的操作框架,并对其有过滤和补救作用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享同一个终极评价标准——人的主体性和尊严
第六节 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法律实施监督的原理
任何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监督,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公理
实施法律尤其是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同样应受到监督
法律实施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实施的公权力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法律实施监督的原则
民主原则
民主的法律实施监督是多元化的、双向的、开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统间交互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实施监机制,监督权最终属于人民
法治原则
法律实施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实施监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实施监督的客体及其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一是法律实施监督主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实施监督权
二是法律实施监督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律实施监督权,避免随意性
公开原则
实行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既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也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依法独立原则
法律实施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法律实施监督活动能够有效开展并达到目的的基本条件,也是法律实施监督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一是法律实施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决定其存废
二是法律实施监督人员依法任命,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
三是法律实施监督活动依法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效率原则
法律实施监督的效率原则,是指法律实施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和有效
三、法律实施监督的性质和功能
法律实施监督的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监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进行监视、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法律实施监督的功能
保障功能
即通过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环节的监视、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救济功能
即通过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到补偿
反馈功能
即通过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及时收集、审查、掌控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信息,向国家决策部门反映法治运行的状态、方式、效果和其他相关信息
评判功能
即通过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对立法、行政、司法工作以及守法状态进行识别、判定和评价
协调功能
即通过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协调法律行为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偏差和距离,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能够成为现实
预防功能
通过法律实施监督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社会预防
第十五章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第一节 法治的一般原理
一、法治与人治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差异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二、法治与法治
区别
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与法制之间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法制的含义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人们也可能会在法治的含义上理解法制
三、法治与德治
区别
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准则是法律规范;德治的基本准则是道德规范
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
当法律与道德之间产生冲突时,在法治社会,法律通常具有优先性;在德治社会,道德更容易具有优先性
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而德治与人治则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和一致性
相比之下,法治的优越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决定了法律更适合于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法治优于德治的客观基础
二是现代法治比中国传统德治具有更强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四、法治与治理
法治为社会力量参与与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法治为政府的治理行为提供基本规范
法治为治理行政与行为提供程序保障
法治保证治理的服务本质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我国究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体现,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体现的基本原则
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以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
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
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回应群众诉求,抓住民生领域实际问题做好法治应对和权力保障
三、坚持***法治思想指导
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即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并不断发展多层面、多样化的具体民主制度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推动法治伦理创新
第三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与重要任务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对立法内容的要求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对表现形式的要求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对调整范围的要求
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从执法上讲,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意味着要有严格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实现了政府的法治化,构建了政府的法治实施体系
从司法上讲,必须要有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能体现出公平正义
从守法上讲,必须要有全社会的普遍守法体系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监督的机构设置是严密的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监督的运行机制是严密的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监督机构的实际效果是严密的
形成有力是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的必要保证,是确保法治有效运行的外在体制机制的总体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基础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全民守法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
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首先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积极推进国际法治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事业
第四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党组织机构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领导作用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各个政权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队伍保障
建设高素质专门法治队伍
法治专门队伍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律师队伍是最为重要的力量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还要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发展法学教育,大规模培养法治人才
三、发挥“关键少数”的保障作用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精准把握***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法治建设和法制改革的促进派,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
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不仅要自己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还应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好氛围。治国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技支撑
第五节 建设法治中国
一、法治中国是社会注意法治建设的伟大目标
建设法治中国,其要义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必须将二者协调起来,统筹推进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依赖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我们必须充分依靠全体人民,在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下,将法治中国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协调推进。使二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征程
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