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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第九章(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纳税审核)
编辑于2019-07-30 14:08:19涉税服务实务 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 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Part 2: 一般纳税人 纳税审核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审核要点
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
赊销、分期收款
货物发出当天
无书面合同约定
收款日期当天
有书面合同约定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的收款日期当天
收款日期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预缴税款
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
增值税义务未发生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 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
代为收取并符合三项条件的政府性 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批准设立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 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审核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价格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折扣后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
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用红字贷记销项税额
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70 销售费用(或原材料)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
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
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增值税, 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实际成本
带包装销售货物
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
1年为限逾期并入销售额征税
一般货物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审核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算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收到代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销售代销货物
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移送货物的一方: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货物的一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按成本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
发给职工个人做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售价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
纳税人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销售费用(实物折扣)、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售价或按组价
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时销售额的确定
先售价
平均价格
后组价
增值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10%
增值税&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利润率10%
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规定
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
(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规定
审核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分清混合销售VS兼营
应税销售额扣除的审核
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
不得开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服务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全额开专用发票
全额开专用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无必要开专用发票,因下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客运场站服务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无不得开专用发票规定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用发票
建筑服务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
支付的分包款
全额开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 一般计税方法的
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全额开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差额开专用发票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
全额开专用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判断是否抵扣进项税步骤
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
可能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未抵扣
购入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
未抵扣
2009年1月1日后
可能抵扣
资产类型
2013年7月31日前
未抵扣
2013年8月1日后
可能抵扣
资产用途
可以抵扣用途
不可以抵扣用途
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1%)*17%或11%
通过“销项税额”核算
可以开专票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3%)*2%
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
只能开普票
放弃减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3%)*3%
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
可以开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实收资本(接受投资)、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等]
待抵扣或认证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稽核比对相符或核查后允许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抵扣
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
生产或加工17%税率货物
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2%
用于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
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或加工17%税率货物
买价(或金额)×13%
用于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
买价(或金额)×11%
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核定扣除
类型
投入产出法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
试点时间
2012年7月1日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年9月1日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区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分2年抵扣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新建不动产
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60%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第13个月抵扣
一次性抵扣
按流动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未超过50%(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道路通行费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
通行费发票(2018630之前)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通行费发票(20181231前)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专用于免、简、福、消
按比例抵扣
一般企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
外购货物用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外购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扣除率13%、11%、12%、10%)
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账面价值×(在产品、产成品所耗外购货物或劳务成本/ 在产品、产成品总成本)×适用税率
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预缴税款
建筑业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不动产经营租赁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预缴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预缴税款(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
收到预收款时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销售额”和“扣除金额”均含税
应纳税额
月份终了,对于当月发生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对于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真金白银多缴)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月末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购入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