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2)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3)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差异表。
(4)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向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5)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