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 民法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 法律基础 第九章 民法,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2-05 13:10:35第九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A.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例如结婚)和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物/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规范的总和。
B. 民法沿革(简单了解)
1.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生效)
2. 民事单行法:
1.婚姻法:1980年通过,22001年修正
2.继承法:1985年通过
3.合同法:1999年通过
4.物权法:2007年通过
5.侵权责任法:2010年通过
3.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为《民法典》总则篇)
4.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七编,1260条)
二、 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最基本特征】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合同》
E. 公序良俗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F.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使权利是不得侵害他人权利
G. 保护环境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最新民法总则新增)
三、 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A.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B. 主体
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C. 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D. 客体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物权)、行为(债权“合同”)、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利)等。
E. 民事法律事实
1.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 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3. 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人意志为转移为要素的行为 。
第二节 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
一、 自然人
A.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该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 胎儿特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十六条】
C.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效力
1||| 【效力待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 自然人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A.
B.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1.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C.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1. 婚姻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存续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2. 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 财产关系
(1)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返还原物
(2)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 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三、 监护
A. 概念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B. 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C. 监护人的确定
1. 未成年人
(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必须成年)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成年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按顺序
3. 特殊情况
(1) 遗嘱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 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 监护人争议
1||| 两种方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 最有利原则: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间歇性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 撤销监护关系
1|||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5) 监护关系终止
1|||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3|||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 民法中的特殊自然人
A.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C. 特殊自然人的债务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五、 法人概述
A.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B. 法人的法律要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D. 法人的分类
1.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 特殊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六、 非法人组织
A.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B.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C. 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 民事法律行为
A.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C. 分类
1. 发生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1. 单方法律行为
2. 双方法律行为
3. 多方法律行为
2. 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
1. 有偿法律行为
2. 无偿法律行为
3. 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
1.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就生效
钢铁例子
大部分是诺成合同
2.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且需要交付实物
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贷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代物清偿
4.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
1.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2. 不要式法律行为
买卖、保险
5. 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1. 主法律行为
借贷
2. 从法律行为
抵押
主法律行为失效时,从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D. 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 形式
1. 口头形式
以口头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双方当事人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电话洽谈而订立的口头合同。
2. 书面形式
凡是以文字表达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书面遗嘱等
3. 视听资料形式
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形式。
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F. 欠缺生效要件
1.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两人都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阴阳合同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
欺诈、胁迫(一方虚假)
开始有效,撤销后无效
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的行为
有效:纯获利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开始无效,追认后有效
八、 代理
A.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制度
B. 特征
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 分类
1.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根据《民法典》的分类)
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2. 本代理和复代理
(1) 本代理:
又称原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法律规定而担任,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 复代理:
1||| 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2||| 法律特征:
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非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3|||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D. 代理权的行使
1.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代理人应忠诚、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
2. 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情形: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F. 无权代理
1. 具体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2. 效力待定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G.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H. 代理权的终止
A. 委托代理的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5.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B. 法定代理的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民事责任
一、 概述
A.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B. 构成:
1. 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
C. 分类:
1. 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
(1)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D. 承担责任方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赔偿损失;
9. 支付违约金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 违约责任
1. 概念: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2. 构成要件:
1||| 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
2||| 违约有损害事实。
3.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4. 责任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2||| 损害赔偿
3||| 违约金
4||| 定金
双倍返还
不可并用
三、 侵权责任
A. 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B. 构成要件:
1. 加害行为;
2. 损害事实;
3.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C.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受害人的过错;
3. 正当防卫;
4. 紧急避险;
刑事民事均不承担责任
5. 受害人同意。
D.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2.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 更换;
4. 支付违约金;
5. 赔偿损失;
6.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上列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1||| 故意、过失(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
i. 物件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ii.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iii.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iv. 医疗事故责任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v.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优先推定有过错,需要证据证明无过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只适用受害人过错】、产品责任
无论有没有过错,都得承担责任
3.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 【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 【建筑物损害责任】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7. 【安全保证义务人责任】
1|||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 【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侵权二选一
四、 缔约过失责任
A. 概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 适用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六、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七、 【立法亮点】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八、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有起诉权,只不过失去了胜诉权。
二、 诉讼时效期限
A. 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B. 特殊情形: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清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C.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A.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B. 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1.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3.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编
一、 结婚
A. 结婚要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 到婚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B. 禁止要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删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表述。
C. 无效婚姻情形: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
D. 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离婚
A. 协议离婚
1.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B. 诉讼离婚
1.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5. 特殊情况
1. 军婚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C.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1.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D. 离婚财产
1. 原则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 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夫妻约定财产制
(1)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6. 离婚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节 继承编
一、 概念
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 继承开始的时间
A.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B.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C.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D.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 继承权的丧失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以上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四、 法定继承
A. 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 代位继承
A.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人先死,被继承人再死
全给子女
B.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C.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六、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再死
分几份
七、 继承份额
A.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B.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C.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八、 遗嘱继承
A.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B.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D. 遗嘱种类
1. 自书遗嘱
2.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
口头遗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无效。
6.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 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F.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七节 人格权
一、 基本要求
A.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B.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C.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D.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好友不行】
E.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可同时
F. 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A.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B.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C.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D. 人体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人体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三、 姓名权和名称权
A.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C.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D. 自然人选取姓氏
1.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3.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 肖像权
A. 概念:
1.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B. 合理使用【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五、 名誉权和荣誉权
A.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B.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六、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A.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B. 侵害隐私行为
1.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C. 个人信息保护
1.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3.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D.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1.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5.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事主体
一、 自然人
1. 普通自然人
2. 特殊自然人
(1) 个体工商户
(2) 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 法人
1. 营利法人
1|||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2. 非营利法人
1||| 事业单位
科教文卫
2||| 社会团体
3||| 基金会
4||| 社会服务机构
3. 特殊法人
1||| 机关法人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 非法人组织
1. 个人独资企业
2. 合伙企业
3. 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例: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A.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例如结婚)和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物/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规范的总和。
B. 民法沿革(简单了解)
1.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生效)
2. 民事单行法:
1.婚姻法:1980年通过,22001年修正
2.继承法:1985年通过
3.合同法:1999年通过
4.物权法:2007年通过
5.侵权责任法:2010年通过
3.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为《民法典》总则篇)
4.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七编,1260条)
二、 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最基本特征】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合同》
E. 公序良俗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F.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使权利是不得侵害他人权利
G. 保护环境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最新民法总则新增)
三、 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A.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B. 主体
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C. 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D. 客体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物权)、行为(债权“合同”)、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利)等。
E. 民事法律事实
1.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 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3. 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人意志为转移为要素的行为 。
第二节 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
一、 自然人
A.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该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 胎儿特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十六条】
C.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效力
1||| 【效力待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 自然人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A.
B.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1.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C.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1. 婚姻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存续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2. 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 财产关系
(1)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返还原物
(2)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 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三、 监护
A. 概念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B. 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C. 监护人的确定
1. 未成年人
(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必须成年)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成年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按顺序
3. 特殊情况
(1) 遗嘱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 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 监护人争议
1||| 两种方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 最有利原则: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间歇性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 撤销监护关系
1|||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没有公安】
3|||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5) 监护关系终止
1|||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3|||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 民法中的特殊自然人
A.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C. 特殊自然人的债务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五、 法人概述
A.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B. 法人的法律要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D. 法人的分类
1.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 特殊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六、 非法人组织
A.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B.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C. 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 民事法律行为
A.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C. 分类
1. 发生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1. 单方法律行为
2. 双方法律行为
3. 多方法律行为
2. 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
1. 有偿法律行为
2. 无偿法律行为
3. 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
1.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就生效
钢铁例子
大部分是诺成合同
2.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且需要交付实物
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贷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代物清偿
4.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
1.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2. 不要式法律行为
买卖、保险
5. 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1. 主法律行为
借贷
2. 从法律行为
抵押
主法律行为失效时,从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D. 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 形式
1. 口头形式
以口头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双方当事人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电话洽谈而订立的口头合同。
2. 书面形式
凡是以文字表达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书面遗嘱等
3. 视听资料形式
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形式。
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F. 欠缺生效要件
1.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两人都虚假)表示
阴阳合同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
(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
欺诈、胁迫(一方虚假)
开始有效,撤销后无效
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的行为
有效:纯获利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开始无效,追认后有效
八、 代理
A.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制度
B. 特征
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 分类
1.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根据《民法典》的分类)
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2. 本代理和复代理
(1) 本代理:
又称原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法律规定而担任,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 复代理:
1||| 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2||| 法律特征:
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非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3|||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D. 代理权的行使
1.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代理人应忠诚、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
2. 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情形: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F. 无权代理
1. 具体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2. 效力待定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G.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H. 代理权的终止
A. 委托代理的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5.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B. 法定代理的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民事责任
一、 概述
A.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B. 构成:
1. 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
C. 分类:
1. 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
(1)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D. 承担责任方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赔偿损失;
9. 支付违约金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 违约责任
1. 概念: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2. 构成要件:
1||| 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
2||| 违约有损害事实。
3.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4. 责任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2||| 损害赔偿
3||| 违约金
4||| 定金
双倍返还
不可并用
三、 侵权责任
A. 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B. 构成要件:
1. 加害行为;
2. 损害事实;
3.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C.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受害人的过错;
3. 正当防卫;
4. 紧急避险;
刑事民事均不承担责任
5. 受害人同意。
D.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2.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 更换;
4. 支付违约金;
5. 赔偿损失;
6.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上列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1||| 故意、过失(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
i. 物件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ii.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iii.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iv. 医疗事故责任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v.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优先推定有过错,需要证据证明无过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只适用受害人过错】、产品责任
无论有没有过错,都得承担责任
3.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 【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 【建筑物损害责任】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7. 【安全保证义务人责任】
1|||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 【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侵权二选一
四、 缔约过失责任
A. 概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 适用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六、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七、 【立法亮点】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八、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九、 【自然人借贷和高利贷】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有起诉权,只不过失去了胜诉权。
二、 诉讼时效期限
A. 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B. 特殊情形: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清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C.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A.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B. 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1.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3.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编
一、 结婚
A. 结婚要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 到婚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B. 禁止要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删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表述。
C. 无效婚姻情形: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
D. 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离婚
A. 协议离婚
1.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B. 诉讼离婚
1.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5. 特殊情况
1. 军婚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C.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1.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D. 离婚财产
1. 原则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 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夫妻约定财产制
(1)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6. 离婚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节 继承编
一、 概念
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 继承开始的时间
A.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B.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C.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D.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 继承权的丧失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以上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四、 法定继承
A. 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 代位继承
A.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人先死,被继承人再死
全给子女
B.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C.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六、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再死
分几份
七、 继承份额
A.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B.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未保留的部分无效
C.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八、 遗嘱继承
A.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B.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C.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D. 遗嘱种类
1. 自书遗嘱
2.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
口头遗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无效。
6.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 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F.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七节 人格权
一、 基本要求
A.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B.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C.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D.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好友不行】
E.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可同时
F. 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A.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B.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C.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D. 人体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人体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三、 姓名权和名称权
A.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独有】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C.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D. 自然人选取姓氏
1.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3.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 肖像权
A. 概念:
1.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B. 合理使用【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五、 名誉权和荣誉权
A.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B.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六、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A.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B. 侵害隐私行为
1.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C. 个人信息保护
1.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3.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D.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1.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5.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