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e第四章 公安勤务能力
公安专业知识 第四部分 业务能力 第四章 公安勤务能力,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2-05 13:17:09e第四章 公安勤务能力
第一节 巡逻
一、 概念
巡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一种基本的勤务,是指人民警察为了防控街面秩序、解决群众纠纷,为公众提供帮助、服务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紧急事件等巡查警戒的勤务活动。
一般是接触性违法犯罪
二、 作用
A. 对社会面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时空防控;
B. 迅速赶赴警情现场;
C.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D. 提供社会服务,为公众提供帮助
三、 分类
A. 以交通方式的角度划分:
1. 步巡
步巡是各个国家所采用的基本的、传统的巡逻方式,不受时空影响,不受气候条件影响,机动车巡逻不到的小街、小巷适宜安排步巡。
优点:
可以随时出现,及时接受群众求助,易于拉近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安全感,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缺点:
对警察体力要求高,使巡警易疲劳从而警务效能下降;巡逻速度慢,不易追踪犯罪嫌疑人;单个巡逻活动范围小,视野窄;反应速度慢、机动性差,应对机动化违法犯罪时力不从心。
2. 自行车巡逻
优点:
有着步巡的优点,方便联系群众,速度快于步巡,较快反应,降低警察疲劳、提高警务效能,经济便捷;
缺点:
应对机动化违法犯罪时力不从心。
3. 机动车巡逻
包括汽车和摩托车巡逻。
优点:
车巡速度快,机动性高,能够及时快速反应,及时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车巡范围大,节省人力,警务效能高;
缺点:
不方便出入小巷巡逻,与公众有隔阂感,不易拉近与公众关系,不易为公众提供服务而且不经济、耗资大。
4. 空中巡逻
直升机巡逻。空中巡逻主要执行空中指挥交通,追踪利用车辆作为交通工具的严重犯罪分子,执行紧急服务、救助危难,侦查沙漠、丘陵、湖泊、森林等宽阔地带。
优点:
居高临下,视野开阔有效指挥地面、水面巡查工作,追捕逃犯,搜寻失踪人员等,是其他巡逻方式完全不能比拟的。
缺点:
经费投入大,专业技术高,并且受气候地形条件限制。
5. 骑马巡逻
适用特定区域,如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广人稀的草原、丘陵等地方,骑马是日常交通方式也成为巡逻的方式;城市间的骑马巡逻一般不具有巡逻的实质性。
6. 舟巡
水上巡逻,使用船只、汽艇等水上交通工具对水上进行巡逻,包括江河、湖泊、沿海水域,维护水上治安秩序
B. 巡逻路线:
1. 直线巡逻
2. 环线巡逻
3. 直线加环线巡逻
4. 网格化巡逻
最严密,需要最多警力
按照治安状况选定划分
C. 着装划分:
1. 着装巡逻
2. 便衣巡逻
第二节 盘查和继续盘问
一、 盘查
A.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B. 规范: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C. 盘查地点: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D. 盘查要求:
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1.5m以上】,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
注意:
警戒时要注意全盘警戒,警力可以的情况下要坚持各个关键部位的警戒,比如门口、出入口、窗户、以及盘问人员的周边。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E. 查验身份证件:
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F. 人身检查
1. 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2.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3.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4. 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5. 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6. 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G. 物品检查
1.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2. 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3.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4. 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5. 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6. 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7. 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8. 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H. 车辆检查
1. 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2. 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3. 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4. 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5. 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6. 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7. 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I. 设卡检查
1. 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2. 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区、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3. 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4. 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5. 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6. 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J. 拒检逃逸
驾驶员拒检逃逸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请求部署堵截;除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民警不得驾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查等方式处理。
二、 继续盘问
A.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B. 适用:
1.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5. 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6.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7.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8.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C. 不适用:
1.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联系治安管理处罚法】
4. 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 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 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 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D. 时限
1. 《人民警察法》
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1)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一般12不超过24最长48
(2) 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2|||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E. 审批流程
1.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2.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3. 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F. 注意: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G. 场所:
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在讯问室、办公室看管,或者送入就近公安派出所的候问室。
禁止将被盘问人送入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关押,以及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第三节 接警和处警
一、 概述
1. 成立历史:
1986年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展110报警服务工作。
2003年我国公安部正式制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使110接触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 设置部门: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3. 领导体制:
(1) 公安机关情报指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工作,在警情处置中行使直接指挥、指定处警、装备调用、数据调取、检查督导等职能。
(2) 公安部情报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情报指挥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4. 总原则
一级处警、分类处警、就近处警
5. 具体应用
属地管辖原则:
指令案(事)件所在地或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警。
就近管辖原则:
指令距离案(事)件所在地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业务管辖原则:
指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出警
先期处置原则:
对管辖不明的案(事)件,先指定处警人员先行处理,管辖权明确后再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 受理
1. 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2.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1.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2.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xx(市、县)110,xx号接警员“;
3.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3. 受理范围:
(1) 报警:
1||| 刑事类警情;
2||| 治安类警情;
3||| 道路交通类警情;
4|||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5||| 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
6||| 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2) 求助:
1||| 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状况,以及公众遇到其他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 发现老年人、儿童以及智力障碍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紧急帮助查找的;
3||| 涉及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4||| 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的;
5||| 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求助事项。
(3) 投诉: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接处警程序:
(1) 接受警情。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迅速询问、如实记录报警事项以及当事人相关情况。
(2) 判明管辖。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警情发生地点、性质等基本要素,按照“就近、属地、业务”的原则,迅速确定处警单位或者处警人员。
(3) 下达指令。
110报警服务台确定处警单位或者处警人员后,应当及时下达清晰、明确的处警指令。
(4) 出警处警。
处警人员应当按照指令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妥善处置警情。
(5) 情况反馈。
处警人员在到达现场、现场出现重大情况以及现场处置结束【三反馈】等环节,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5. 警情处置:
(1) 接到报警类警情范围的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迅速问明基本情况,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等,按照就近处警、分级分类处警原则及时派警处置。
(2) 报警类:
1||| 接到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报警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立即指令相关警种、部门或者基层单位迅速开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抓捕嫌疑人、调查取证、布控查缉等工作。
2||| 接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指令相关警种、部门或者基层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3||| 接到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群众财产权益、需要紧急处置的报警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立即会同相关警种、部门或者转至反诈中心(96110),采取紧急止付、冻结等快速处置措施。
4||| 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立即指令交通警察前往现场处置,并视情调派就近警力或者辖区派出所警力,通知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专业力量参与处置。涉及肇事逃逸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堵截、布控、协查等工作。对轻微交通事故,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视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具备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5||| 接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报警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通报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预案,及时派警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矛盾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6||| 接到治安灾害事故报警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通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并迅速派警赶赴现场开展疏散人员、维持秩序、协助救援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当同时指令刑侦等部门到场处置。
7||| 接到重大案(事)件报警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在按照工作预案派警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视情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实行统一指挥、联合处置。
8||| 对需要跨区域布控查缉的重大警情,情报指挥部门在指挥调度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应当请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协查处置,并视情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接到协查请求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令后,应当迅速落实查缉措施并向警情发生地公安机关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处警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携带人民警察证和相关法律文书,配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和必要的警械、武器、防护装备。
(3) 处警人员遇到下列突发情形,应当迅速来取措施,妥善控制现场事态。
1|||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立即制止。制服或者有效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对其人身以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危险。
2||| 现场发现人员受伤需要救治的,立即通报医疗急救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救治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救治时,对其严格看管
3||| 处置有爆炸、放射性、毒害、危险品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警情时,立即疏散周围人员,采取设置警戒区域等防护措施,并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请求调集专业力量前往处理。涉及危险品移交的,由专业人员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4||| 对现场聚集围观、影响正常治安秩序的人员,及时劝离、疏散。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依法采取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措施。现场得到控制后,处警人员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场处置完毕后,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处警人员应当将有关人员和证据材料带回公安机关处理;需要移交的警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交。
(4) 求助类:
1||| 接到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迅速问明现场情况,立即调派警力携带必要的救援器材赶到现场,开展紧急救助、维持秩序等工作,视情通报应急救援、医疗急救等部门以及救援、谈判等方面社会力量到场开展处置。专门力量到场的,现场处警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其救援。
2||| 接到老年人、儿童以及智力障碍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人员走失的紧急求助,对于走失地点、情节、原因等比较明确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指令街面警力、辖区派出所等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并视情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寻找;对走失时间较长、去向难以判明,无法在一定范围内查找的,应当将其体貌特征以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备查,并指令走失地或者走失人员居住地派出所会同有关警种、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对儿童走失、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以及走失人员疑似被侵害的,应当及时移交刑侦部门办理。
3||| 接到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迅速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联动单位派员到场开展专业处置,同时调派警力到场开展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救受伤人员、疏散被困群众、维持现场秩序、排除险情等工作。
4||| 接到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迅速通报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到场处置,并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迅速派警处置。
(5) 投诉类:
1|||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投诉时,应当询问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3||| 对涉及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纪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视情指令就近警力到场先期处置。
4||| 对与本级公安机关无隶属关系的人民警察违纪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应当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后按照规定移交,并视情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
5||| 具体承办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投诉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按照规定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反馈的除外。
6||| 对经查实的恶意投诉,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为被恶意投诉人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