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液透析、血液滤过或血液透析滤过 一般首剂量37.5~62.5U/kg(0.3~ 0.5mg/kg),追加剂量625~1250U/h(5~10mg/h),间歇性静脉注射或持续性透析器/ 滤器前静脉输注(常用);血液透析结束前30~60min停止追加。应依据患者的凝血状态 个体化调整剂量。
2.血液灌流、血浆吸附或血浆置换 一般首剂量62.5~125U/kg(0.5~1.0mg/kg), 追加剂量1250~2500U/h(10~20mg/h),间歇性静脉注射或持续性透析器/滤器前静脉 输注(常用);预期结束前30min停止追加。实施前给予500U/dl(4mg/dl)的肝素生理 盐水预冲、保留20min后,再给予生理盐水500ml冲洗,有助于增强抗凝效果。肝素剂量 应依据患者的凝血状态个体化调整。
3.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 采用前稀释的患者,一般首剂量1875~2500U(15~20mg), 追加剂量625~1250U/h(5~10mg/h),静脉注射或持续性透析器/滤器前静脉输注(常 用);采用后稀释的患者,一般首剂量2500~3750U(20~30mg),追加剂量1000~1875U/h (8~15mg/h),静脉注射或持续性静脉输注(常用);治疗结束前30~60min停止追加。
抗凝药物的剂量依据患者的凝血状态个体化调整;治疗时间越长,给予的追加剂量应逐 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