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编辑于2019-07-30 14:14:31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 申报和纳税审核
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和纳税审核
年度收入总额审核
收入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确认金额
售后回购
商品回购按购进商品处理
融资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差额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金额
折扣销售
现金折扣
按现金折扣前金额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扣
销售折让和退回
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收入
无赔款优待
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无赔款优待计入应纳税所得
跨年度租金收入
分期均匀计入租赁期相关年度收入
与增值税确认收入不同
纳税收入调整
产品抵账收 入不入账
产品抵账 错账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产品抵账 正确1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应付账款 正确2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3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抵账 调账 借:应付账款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跨年度补提 销项税额
仓储保管费 错账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仓储保管费
仓储保管费 调账1 调账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及附加)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代扣代缴
支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借:管理费用或者其他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对外捐赠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补提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试运行收入
在建工程试运行计征增值税 错账 调账 借: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投资收益
成本法
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企业做 出利润分配时
分配股利 收到股利 借:应收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应收股利
权益法
合营、联营 公司投资
随被投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化
所有者权益变化 分配股利 收到股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应收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应收股利
投资收回 或转让
收入确认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税务处理
初始出资部分
投资收回
不征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 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息所得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 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免税
其余部分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征企业所得税
无法支付 应付账款
清理往来账户 借:应付账款—甲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
无需纳税调整
扣除项目审核
准予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
认定标准
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是否合理
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发放
汇算清缴年度计提
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
与应付职工 薪酬差异
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 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规定
扣除比例分别14%/2%/2.5%
不属于职 工福利费
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 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 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 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 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等
职工教育经 费特殊规定
可在以后年度结转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 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
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据实扣除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8%
2018.1.1起,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8%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
允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
免个税
补充保险
企业所得税
5%限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4%限额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其他商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
限额2400元/年
商业健康保险
其他个人保险
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
允许扣除
借款费用
加息、罚息
允许扣除
资本化和费用化
利息支出应合理分配
否则虚增期间费用
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
限额扣除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签订借款合同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 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资本的利息
不得税前扣除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将资金无偿让渡他人使用
自有资金
增值税视同销售
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原则不调
银行借款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签订了借款合同
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取得合法凭证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增值税(3%);城建税(7%、5%、1%); 教育费附加(3%、2%);个人所得税(20%);无印花税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一般企业关联债资比例不超过2:1
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一般规定
发生额的60% or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佣金和手续费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15%
人身保险企业10%
其他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支付方式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转账支付
个人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有合法的凭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规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3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2018新增
租赁费
经营租赁
出租方提折旧
融资租赁
承租方提折旧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资产损失
扣除年度
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 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 度申报扣除
1.以前年度发生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扣除方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清单申报的范围: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逾期三年以上,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 不超五万或不超企业年度 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 款,专项报告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③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⑤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⑦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劳动保护支出
合理支出准予扣除
员工服饰支出
统一制作统一着装准予扣除
专项资金
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其他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超标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他税费问题
允许扣除
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计提方法
直线方法
准予扣除,次月计提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 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加速折旧
6大行业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个重点领域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取双倍余额递 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6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4个重点领域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1.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2. 6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 业,对其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100万元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所有行业
单位价值≤5000元
1.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2. 6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 业,对其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100万元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税会差异
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税收折旧
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且折旧已提足,但税收上尚未提足折旧
未足额扣除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
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税法加速折旧的
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租赁费
经营租赁
出租方计提折旧,承租方税前扣除租赁费
融资租赁
作为承租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扣除租赁费,允许计提折旧扣除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房屋、建筑物后续支出
日常维修支出
列入当期费用
改建支出
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的
长期待摊费用
产权属于企业所有、且未提足折旧的
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视情况调整折旧年限,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推倒重置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 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提升改造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 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 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按尚 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其他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日常修理费用
列入当期费用
大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
次月分期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
可作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
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不得在开办费中列支的内容
投资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买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等
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和年限
直线法、准予扣除
当月摊销&当月停止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税收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成本150%税前摊销
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
实际发上额75%税前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成本175%税前摊销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加计扣除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 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特别事项处理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不适用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税额抵免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 生产等专用设备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 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5年内转让、出租上述设备
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 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税基减免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 (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 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
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包括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 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
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略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税额式优惠
工业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20%所得税率
其他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20%所得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20%所得税率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额
以弥补亏损后数字为准
查账和核定征收均享受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税基式减免
股权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按投资额70%抵扣股权投资满2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优惠
略
减计收入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非居民企业优惠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审核
弥补亏损
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亏损弥补
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
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
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
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
查账征税方法
核定征税方法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换算的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换算的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审核要点
总机构直接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的工资可不入账,但属于该纳税人的经费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发生的实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的费用,不作为经费支出
外币业务
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汇算清缴
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与剩余资产的区别
要考虑资产、债务的原计税基础
股东清算
投资成本的收回
免税
股息所得
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适用20%税率
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成本法
子公司
权益法
合营、联营企业
见前“年度收入总额审核—纳税收入调整—投资收益”
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部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企业合并
一般性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 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
一般性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 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可选择5年内递延纳税
也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 缴纳所得税
2018新增
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100%直接控制
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2个月内不做变更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
抵免范围
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
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来自某国(地区)应纳税所得额(或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我国税率
一般企业25% 高新技术企业15%
5个年度
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申报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同期资料管理
主体文档
符合条件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披露内容
组织架构
企业集团业务
无形资产
融资活动
财务与税务状况
本地文档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豁免情形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时限及其他要求
主体文档
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
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保存10年
个人所得税纳税 申报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保险
企业年金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
职业年金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
领取年金
2014年1月1日后领取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全额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2014年1月1日之前交付,之后领取
允许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已经缴纳个税部分
分期领取时,可按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领取
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按上述规定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纳税
其他情形
商业健康险
适用范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行权,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工作期间月份数 VS. 12个月
行权后再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按照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
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易价格
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
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
暂按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股权奖励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自2016年1月1日起
递延纳税政策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1.同时满足7个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定执行。 2.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见税法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税务处理
计提工资 计提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缴纳个税 借:生产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劳务报酬所得
国税局代开“临时经营发票”
审核取得发票是否合法
是否将不含税的劳务报酬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缴纳增值税、城建等、个税
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按20%征税
上市公司、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1个月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暂免个税
持股期限>1年
沪港通、深港通试点个人所得税
缴纳20%个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10%个税(或按税收协定税率)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股票
自2010年1月1日起,“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
对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流通股
沪港通、深港通试点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2019年12月4日之前,暂免个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个税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
见本章“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个人转让股权
不征收增值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偿受赠房屋
无偿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查账征收
工资、薪金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
据实扣除
业主本人
3500元/月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从业人员工资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业主本人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生产经营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公益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不允许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核定征收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种情形之一,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产租赁所得
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房产税
不含增值税的价格,4%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
减按10%的税率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
捐赠扣除
限额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法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地震灾区的捐赠等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分国不分项确定抵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