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客观方面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特征,概念。
这是一篇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中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概念,其他基本原则,三项基本原则。帮助法学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的重要知识点。助力您通关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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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
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
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是一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
特征
是由刑法规定的
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无行为,无犯罪,这是刑罚的底线
行为>危害行为>犯罪行为
“行为”一词在我国刑法文本中多次出现,是指刑法规定的一切对于犯罪认定、刑罚适用具有意义的人的举动,包括有益行为和有害行为、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等,其外延最为广泛。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强调行为的危害性。它的范围比行为窄。
“犯罪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外延较窄,强调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摒弃“思想犯罪”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
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
人在睡梦或者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受他人暴力胁迫致其意思受到一定影响,但未丧失意志自由,又不符合紧急避险等行为
忘却行为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分类
作为
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
不应为而为之
不作为
应为能为而不为
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好事做到底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
公共秩序和社会功德要求承担的义务
注意
不能把客观行为方面的作为、不作为的分类和主观罪过方面的故意、过失的分类混淆起来。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必小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不能认为只有在发生了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
不作为与作为应当有同质性,同价性
权利与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基于特定关系(法律、职务、自愿) 特定领域
持有
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持有是一种状态
持有不是握有
持有并不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
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
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
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
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必备的行为
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
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非实行行为
指使、教唆、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决的是危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过失犯罪成立
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性质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该危害结果必须具有回避可能性
所引起的结果应是具体的,具有特定样态、特定规模,发生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时,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无法假设
重叠的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异常
独立关系→看谁的作用大(谁的作用大,谁与结果就有因果关系)
不异常
先前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行为的时间
行为的地点
行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