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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二章 刑法基础)
编辑于2019-07-30 14:15:2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二章 刑法基础
刑法概述
刑法空间效力
属地主义原则
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适用《刑法》
属人主义原则
中国公民/域外/最高刑为3年以下/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除外
保护主义原则
外国人/域外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适用《刑法》 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除外
普遍主义原则
国际罪行/海盗
刑法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追诉时效
时效期限
5年
法定最高刑<5年
10年
5年≤法定最高刑<10年
15年
法定最高刑≥10年
20年
无期徒刑、死刑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没有连续状态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2.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其他规定
不受限制
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
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
从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计算
犯罪概述
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逃税罪
复杂客体
抗税罪
客观方面
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不负刑事责任
<14周岁
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14周岁<16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16周岁
≤16周岁<18周岁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不作为累犯
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不适用死刑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已满75周岁犯罪
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精神病人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经确认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
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
醉酒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聋哑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主体
不属于单位犯罪
主体非单位
非为单位牟利
刑法未定
处罚原则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夺妻之恨”
间接故意
“防盗电网”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开玩笑枪杀人”
过于自信过失
“交通事故撞死人”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
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
脱逃罪
举动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罚适用
主刑
管制
“323”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拘役
“161”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每月可回家1-2天
拘役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最高不超20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
最高不超25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
无期徒刑
“必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适用
可获得“减刑或者假释”
死刑
立即执行
缓期2年执行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
《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
罚金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异地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罚金”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
应当适用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适用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适用刑期
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
同时执行
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死刑、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日起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
3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
只能附加适用
合法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
从轻处罚
限度内判处相对较轻
减轻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酌定情节
《刑法》未明文规定
累犯
一般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特别累犯
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题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不能认定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
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
量刑情节
一般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特别自首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酌情决定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
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 2.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管制,或管制和拘役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管制仍需执行
“漏罪”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先并后减”
“新罪”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先减后并”
缓刑
对象
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刑
条件
可以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
适用
适用
法定刑超过3年,而实际宣判的刑罚为3年以下
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不适用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考验期
拘役
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1年(且不少于2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5年(且不少于1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禁止令
期限
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可以与缓刑的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
要求
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
违法禁止令
不属情节严重
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
情节严重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定
情节严重:(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
漏罪、新罪
违反缓刑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减刑
适用
对象
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要求
对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
宣告缓刑+确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
新罪被判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4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期限
管制、拘役、有期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
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
经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限制减刑死缓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减刑时:酌减后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幅度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
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
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缓减无期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和 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
刑期<5年=应执行1年以上
5年≤刑期<10年=应执行1年6个月以上
刑期≥10年=应执行2年以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限制
间隔时间
刑期﹤10年: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刑期≥10年: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
1.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2.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死缓
起始时间
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减为25年
死缓减无期: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数罪并罚判死缓减为无期: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限制减刑死缓犯减为无期: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
间隔时间
数罪并罚死缓减为无期: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被限制减刑死缓犯减为无期: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无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数罪并罚
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
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
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假释
适用
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要求
限制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
从宽
过失犯、中止犯、胁迫犯;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身体残疾罪犯
减刑和假释优先适用假释
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无“禁止令”)
间隔时间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对一次减去1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2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撤销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假释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职业禁止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禁止/三年至五年
违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