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转移财产的合同
法硕第三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的知识点有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等。
编辑于2021-08-16 22:09:48这是一篇关于第二部分 常用的质性研究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性研究理论,研究方法,质行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区别差异,社会工作与两类研究,质性研究问题与定量研究问题。
【社区分享:探索个案工作的核心与价值】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基石,它以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基础,关注个人的独特性及“人在情境中”的互动无论是鲍尔斯强调的“艺术性调适”,还是玛丽·里士满提出的“人格成长”,都揭示了其核心通过建立专业关系、整合资源,与案主协作(而非替代)解决问题然而,现有定义常忽略“社会问题”的根源:当今社会的压力与失衡如何产生?个案工作正是回应这些挑战的关键,助力个人与家庭实现福祉,最终推动社会和谐。
这是一篇关于变量类型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变量类型的相关知识,从不同类型的变量特点到心理学变量的特性及测量,再到维度计算的具体方式。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部分 常用的质性研究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性研究理论,研究方法,质行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区别差异,社会工作与两类研究,质性研究问题与定量研究问题。
【社区分享:探索个案工作的核心与价值】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基石,它以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基础,关注个人的独特性及“人在情境中”的互动无论是鲍尔斯强调的“艺术性调适”,还是玛丽·里士满提出的“人格成长”,都揭示了其核心通过建立专业关系、整合资源,与案主协作(而非替代)解决问题然而,现有定义常忽略“社会问题”的根源:当今社会的压力与失衡如何产生?个案工作正是回应这些挑战的关键,助力个人与家庭实现福祉,最终推动社会和谐。
这是一篇关于变量类型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变量类型的相关知识,从不同类型的变量特点到心理学变量的特性及测量,再到维度计算的具体方式。
第31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1节 买卖合同
概念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 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
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的合同
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
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效力
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益承受
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终止
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但也有特殊性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样品买卖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特征
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试用买卖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阶段
招标阶段
投标阶段
开标、验标阶段
评标、定标阶段
签订合同
拍卖合同
狭义
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广义
泛指以竞争方式的缔约,包括拍卖和招标
阶段
拍卖的表示
应买的表示
卖定的表示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647条,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2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述
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公用性
公益性
继续性
供用电合同
概念
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特征
1||| 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2||| 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3||| 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4||| 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5|||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内容
供电方式
供电质量
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
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效力
供电人的义务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
对事故断电的抢修
用电人的义务
支付电费
保持用电设施的安全
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
依照约定用电
法律适用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3节 赠与合同
概念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7条)。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特征
1||| 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2||| 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3|||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 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约定的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
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瑕疵担保义务
终止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4节 借款合同
概述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7条)。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
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特征
1|||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
2|||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概念
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1||| 有偿性
2||| 要式性
3||| 诺成性
内容
种类
币种
用途
数额
利率
期限
还款方式
订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
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
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效力
生效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按期支付利息
按期返还借款
容忍义务
终止原因
第一
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
第二
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利息条款的,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
第5节 保证合同
第6节 租赁合同
第7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8节 保理合同
第31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5节 保证合同
概述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689条)。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除适用保证合同规定外,参照适用物权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保证责任
保证的范围
又称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债务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的限度。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一般保证人的特定免责事由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求偿权与清偿代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的权利。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受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而对主债务人行使原债权人之权利的权利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抗辩的援引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援引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6节 租赁合同
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特征
1|||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 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 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4|||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5||| 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
分类
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租赁权的物权化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风险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
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终止
事由
租赁合同得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
法定解除的情形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关系
(5)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更新
续订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期限更新或租赁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
第7节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1|||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2|||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3|||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4|||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效力
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终止
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第8节 保理合同
概念
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特征
1||| 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
2||| 保理人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3||| 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
保理人的通知义务
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有追索权保理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保理合同竞存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保理合同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