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硕刑法构成要件四要件理论
刑法众合车润海,四要件理论是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的完整定义。
编辑于2025-03-18 11:09:24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造成实害
造成危险
表现形式
明确规定
通过对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
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意义
影响定罪
影响犯罪形态
影响罪数形态
与犯罪对象(选择性要素)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影响某些犯罪的区分
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认定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联系:
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区别:
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仅是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但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形式
作为
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直接违反命令性规范
分类
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本身通过作为形式的犯罪
成立条件
应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法律的明文规定
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风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履行了义务就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等价性
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主观条件:故意或过失
区分
看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负有特定的义务
作为违反的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的命令性规范
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和危害行为的关联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严重程度和意义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构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准
因果关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认定
因:存在实行行为
果:存在实害结果
关系: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实行行为没有直接造成实害结果
影响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要能够独立(接近100%)导致结果
如果介入行为与实行行为相当,是多因一果
类型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介入特定自然事实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八种行为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刑事责任能力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
认定
医学标准:是精神病人
法学标准:与所犯之罪有无关联
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不可以从宽
一般与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特殊主体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有的身份。
身份认定:实质说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包括一人公司)
原则上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满足(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规定
原则双罚、例外单罚
单位被合并的依法追究原单位责任双罚,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单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
对行为、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不要求对行为对象有非常具体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是否违反刑法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
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特征
没有犯罪的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极度轻率、过于自信
罪责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行为人遭遇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期待可能性
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类型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
特定情形下的重婚行为
无罪人的脱逃行为
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
意义
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都反对结果发生
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
区分:
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都认识到了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明知结果
过于自信:预见结果
意志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放任
过于自信:避免
区分
形式: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本质:行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都没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不同
区分: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反对结果的发生
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同
区分: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犯罪目的与动机
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状态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某些犯罪的区分标准
动机
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不存在于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
关系
联系
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区别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是动机可以不同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前提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处理方式符合法定符合说: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
分类
客体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本质是主观认识错误
处理
就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就实际侵犯的对象
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构成过失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无罪(故意犯罪)
对象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法
本质是主观认识错误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本质是客观行为错误
处理
就预想打击的目标:构成故意犯罪
就实际打击的目标:
与预想打击的目标性质相同:构成故意犯罪
与预想打击的目标性质不同
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无罪
手段错误
手段不能犯未遂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结果推迟发生
结果提前发生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假想防卫
假想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