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
这是一篇关于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编辑于2025-03-23 03:50:58法律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要文件
党政领 导责任
地区安全 生产第一 责任人
党政主要负责人
地方各 级安委 会主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部门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企业责任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票否决
双报告
三同时
五到位
领导人讲话
安全生产红线
安全
生命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形式、制定 主体、效力层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冲突
同一机 关制定
新法>旧法
特别法>一般法(普通法)
单行法>综合法
新一般与旧特别冲突: 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 关制定
上位法>下位法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出,国务院与 人大常委会交叉裁决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 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水上、消防、核辐射、特种设备、铁路、道路、民航 +另有规定(除外)
不适用:消防、交通、核辐射、特种设备
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主要负责人
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
政府
县级以上
领导
乡镇街道
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
部门
应急部门
综合监管
监管部门
监督管理
工会
监督和建议
服务机构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费用投入
据实列支
决策机构、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保证投入
人员责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危运建金矿
机构或专职
其他>100 人
机构或专职
其他 ≤ 100 人
专职或兼职
危运建金矿
主管人员由部门考核
危金矿
安全管理人任免上报
安全教育和培训
单位从业人员
未培训不得上岗
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必要培训
工作单位岗位培训
实习生
学校协助单位
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
危金矿
新改扩三同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概算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
危金矿需审图
危金矿由建设单位验收
设计单位对设计负责
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负责
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
危险物品的标志
危险物品的容器 + 运输工具、海洋石油 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重大危险源
单位负责建档、部门负责备案
建档—预案—应急措施—部门备案
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
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隐患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隐患排查情况报告 向部门 + 职工大会报告
员工宿舍与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宿舍
不得与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内
禁止封堵出口
劳动防护用品
单位须提供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经费
向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危险作业现场交叉作业 与发包出租
危险作业现场
爆破、吊装、动火、临电
单位安排专门 人员现场管理
交叉作业场所
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明确措施
指定专职管理人
未签订、未指定
单位罚5万、人员罚1万
场所、项目、设备 的发包或出租
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
不得发包给无条件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
签订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
安全检查报告
发现安全问题
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
报告负责人
发现重大隐患
报告负责人
及时处理
不及时处理
报部门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权利和义务
权利
员工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
单位必须缴纳
减免责任协议无效
赔偿:工伤+民事
高危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险
商业保险
对单位投保
帮助企业进行事故预防、 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
作业
有权了解危险、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 章指挥、拒绝冒险作业
紧急时,可停止或采取应急 措施后撤离
单位不得因故扣工资或开除
义务
发现隐患立即向管理人或负责人报告
遵守安全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联合惩戒-加大检查、暂停审批、上调费率、职业禁入
主管部门
不符合法规、标准的,不得批准
未批准或擅自活动的,取缔
已批准但不具备条件的,撤销批准
监查人员执法要求
职权
现场检查权
可查阅秘密,但应保密
现场处置权
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直接处罚:个人200、单位3000
紧急处置权
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隐患
无法保证安全的,撤出人员, 暂时停产停业停用
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查封扣押权
不符国标行标、违法危险物品查封扣押
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保密;
检查情况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推荐
强制停产措施
单位拒不停产+有发生事故的危险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停电:提前24h小时通知单位
举报与诉讼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举报
死亡举报,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体系
国务院应急部门:建立全国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单位:制定预案,与政府预案相衔接,定期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 应急救援
危险品、金属冶炼、矿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规模较小的,可不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但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事故报告、 救援、调查
事故现场人员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立即报告应急
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不得破坏现场、证据
地方政府、部门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单位、个人
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
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
部门和政府在调查报告一年后评估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 的法律责任
失实报告
停业+3~10万
虚假报告
违法所得≥10万
罚款违法所得2~5倍
违法所得<10万
罚款10~20万
主管人员5~10万
没收违法所得、连带赔偿、吊销资质
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职责
限期改正:2~5万
逾期未改:停业+5~10万
导致事故 撤职
一般事故: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较大事故: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重大事故: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
特大事故:上一年收入100%的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一般、较大
五年内,任何单位
重大、特别重大
终身,本行业
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或者逃匿
降级、撤职
60~100%罚款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他负责人
导致事故
暂停或吊销资格
20~50%罚款
单位的法律责任
未发生事故
设施设备问题
限期改正,5万以下
逾期未改5~20万
管理问题
限期改正,10万以下
逾期未改,10~20万
审核问题
限期改正,10~50万
逾期未改,50~100万
导致事故的罚款
一般事故:30~100万
较大事故:100~200万
重大事故:200~1000万
特别重大事故:1000~2000万
情节特别严重:2~5倍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
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设计
由部门审查
施工
按设计文件施工
验收
矿山主管部门
安全保障
两个出口、直线水平距离达标
有运输设施、有通讯设施与外界相通
不得开采毁坏岩柱矿柱
设备定期检查维修
必须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
第二节 消防法
单位的消防 安全职责
一般单位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保障疏散,保证防火分区、保证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档案 每日防火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演练
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档案 每日防火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演练
特殊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公众聚集场所
告知承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不告知承诺,10日检查
建立消防队的要求
救援体系
县级政府: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核港飞发、大型危险
灭火救援的规定
县级政府
制定应急预案
领导火灾以外的重大灾害事故
消防救援机构
领导火灾现场扑救
权力
停水电燃气,交通管制、 拆除建筑、调动其他单位
单位与个人
单位立即组织扑救
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无偿提供便利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组织人员疏散
损耗由政府补偿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设施与管理
交通信号
包括:标线、信号灯、交通标志、交警指挥
铁道道口有警示灯、警示标志,可以无人
道路
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道路损毁 设施损毁
交通设施养护部门 交通设施管理部门
警示标志 修复
道路建设
不影响交通安全
报道路主管部门
影响交通安全
影响交通安全
施工完毕
道路主管部门与交管部门验收
停车位
由有关部门划停车位
人行道
医教老幼:过街设施/人行横道
道路通行规定
未划分车道的,机动车走中间,其他走两边
一般车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15公里
特殊车辆
客车不拉货,货车不拉客
爆炸、剧毒、放射、超限 公安批准+指定时间、路线、速度
公安执行公务,高速可拦截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专用车辆
生产
生产单位
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设计文件要鉴定
新型特种设备要型式试验
安装改造修理
施工前
施工单位向市级部门书面报告
验收后
三十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料
使用单位存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经营
销售单位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出租单位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由出租单位承担
特种设备进口
文件标志采用中文
向进口地部门提前告知
设备管理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级部门
登记证书+登记标志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委托管理
共有的,可委托物业或者其他人管理
机构或专职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故障或异常时,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发现问题
管理人可停止使用
作业人员只能报告
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检验要求
索道、游乐:每日试运行
电梯
维护保养
由制造商或许可的单位
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跟踪调查
由制造单位
严重隐患告知使用单位和部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
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改造与报废
报废
由使用单位进行
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
达到设计年限继续使用
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检验、检测
检查人员
不得同时在多个机构中执业
不得监制监销产品
发现严重隐患
告知单位和部门
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人以上执法
不得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违法或隐患
发出书面监察指令
检查情况
书面记录+负责人签字
第五节 建筑法
发包与承包
发包
实行总承包制度
建筑主体结构由总包自行完成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厂商
承包
联合共同承包
连带责任
按较低资质
总包对建筑单位负责
分包对总包负责
总包与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监理不按规定检查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相关资料
主体或承重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
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
现场安全由总包负责
房屋拆除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
对毗邻建筑物有损害的,施工企业采取措施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由总包负责
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设计 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厂商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民法典
侵权责任
行为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同一侵权行为,可以同命同价
失去意识、失去控制但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醉酒、麻醉药、精神药的,承担侵权责任
与安全有关 的规定
用人者责任
单位用工:用人单位担责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担责
个人劳务
提供方受损害:双方担责
造成他人损害:接受方 担责接受方可追偿
地下设施
施工人不能证明设置明显标志、措施的
窨井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占有、使用高度 危险物质
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使用人担责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不担责
第二节 刑法
罪名判断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年以下/3~7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规
3年以下/3~7年
强令、组织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年以下/5年以上
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贻误事故抢救
3年以下/3~7年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1年以下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3年以下/3~7年
大型群众性活动 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3年以下/3~7年
犯罪刑期
严重、重大
1死3伤100万
情节特别严重
3死10伤500万
暴力、胁迫、命令 阻止他人报告事故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处罚种类 和基本原则
种类
人身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基本 原则
处罚法定、公正公开、权利保障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
设定权
法律
可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 销营业执照除外
规章
警告与罚款
管辖和适用
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关管辖
有争议的,协商不成请 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适用
从轻处罚
14~18周岁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
受他人胁迫
受他人胁迫
有立功表现的
精神病未完全丧
不予处罚
14周岁以下
精神病人
违法轻微及时纠 正,无危害后果
2年/5年内未被发现
拘留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
决定程序 和听证程序
决定程序
简易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查结果
制作决定书
一般
公民200元以下
单位3000元以下
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必须备案
听证程序
停产、吊销、降级、大额罚款,可听证
当事人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提前7日通知
执行程序
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十五日内交罚款
可以当场收缴
100元以下
事后难以执行
不便地区可由当事人提出
逾期
每日3%加处罚款
财物拍卖或冻结存款
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政强制法
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外
地方性法规
可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设定
由法律设定
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实施规定
实施前报批
通知当事人到场
紧急情况可当场实施,24h内上报补办手续
查封、扣押
不得查扣无关物品、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当场交付查扣决定书和清单
期限≤30日,可延长≤30日
行政机关承担保管费用
行政强制执行
催告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
不履行行政决定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5日内受理,30日内决定是否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并有某些影响时,可代履行 影响交通、公共场所有障碍或污染时,可立即代履行 催告后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可强制执行 转移、隐匿财产的,立即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催告后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可强制执行
转移、隐匿财产的,立即强制执行
中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
死亡、法人终止、标的灭失、决定撤销
金钱给付
加处罚款、滞纳金超过30日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代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并有某些影响时,可代履行
影响交通、公共场所有障碍或污染时,可立即代履行
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行政决定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5日内受理,30日内决定是否执行
第五节 劳动法
女职工
禁止矿山井下、四级劳动、禁忌劳动
经期:禁止三级劳动
孕期:禁止三级劳动、7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
产期:产假≥98天
哺乳期:未满1周岁,禁止三级劳动、加班夜
未成年工
16~18周岁
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劳动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订立
要求
一个月内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立书面合同,每月二倍工资
劳动者可拒绝违章强令作业
试用期
合同3月以下——无试用期
合同3月~1年——一个月
合同1年~3年——二个月
合同3年以上——六个月
竞业期
不超过2年
劳动合同解除
立即解除
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安全
不用事先告知单位
不得解除
职业病未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负伤尚在医疗期内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通知
30日
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性辞退
单位提前30日或额外一个月工资
第七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
预防与 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
自然、事故、卫生、社会安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预防体系
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
征用财产损坏要赔偿
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
预案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单位义务
所有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人员密集
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政府、居委会
宣传、演练
学校
纳入教学
监测预警
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
多渠道收集
居委会
专职兼职报告员
公民、单位
立即报告
预警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预警后的措施
三四级
预警、公告
一二级
人员待命、调集物资、重点保卫 转移撤离、关闭场所
应急救援
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
控制场所、组织蔓延、调 集物资、保障供应和经济
社会安全事件
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强制隔离、控制设施建筑 封锁场所、临时警戒
应急救援
单位组织自救
向县级政府报告
居委会组织自救互救
恢复与重建
危害消除:停止应急措施,保留必要措施
领导政府
总结经验,报上级政府
评估损失,重建计划,报上级政府
公民
工资福利不变
伤亡依法抚恤
第八节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范围 与界定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危害因素;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行为相联系
工作场所
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有职业病防护设施
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建设项目
单位向所在地卫生部门申报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医疗由卫生部门验收
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验收
劳动过程防护
专职或兼职管理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放射工作场所佩戴个人剂量计
专人监测、机构检测(市级卫生部门认可)
不符标准的立即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停产
劳动合同
合同如实告知,转岗需变更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危害作业,单位不得解除
岗前、岗间、离岗时应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上岗
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合同
职业病诊断
可在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进行职业病诊断
无证据否定必然联系的,应诊断为职业病
诊断结果有异议,可向卫生部门申请鉴定 不服可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鉴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 许可条例
取证条件
机构+专职
负责人管理人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培训合格
参加工伤保险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有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取证单位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取证程序
发证机关45日内发证
有效期3年
正常延期:期满前3月
免审延期:无违法无死亡事故
第二节 煤矿安全 生产条例
企业责任
人员要求
矿长:专职矿长;总工;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 危险、复杂+专职副总工
管理人
机构+专职+主要技术负责人
其他要求
领导带班;井下不用派遣工
危险场所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负总责
设计:省部门审查;30日
验收:建设单位
取证:省部门发证
危险作业
专门措施,专门人员
风险隐患
重大隐患:每季度报部门+监察机构
部门监管
停产整顿:政府监督检查
复工验收:部门20日内验收; 部门签字、机构审核,政府批准
应急救援
专职救护队,无条件的设兼职
法律责任
单位事故:50-100万;150-200万;500-1000万,1000-2000万
关闭
无证生产;不停产
重大隐患:3月2次生产;180日3次/1年4次处罚
不具备条件:停产整顿后;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难防重大灾害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
不得压缩工期、不得指定
编制安全概算
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备案
拆除15日前备案
设计
对重点部位环节提出指导意见
新的结构材料工艺,提出措施建议
监理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
安全隐患
要求整改
拒不整改,上报部门
严重隐患
暂停施工
拒不停工,上报部门
报告建设单位
设施安装单位
编制拆装方案
向施工单位办理验收签字
施工单位
主要负责人:制度、资金、定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安全施工、消除隐患、上报事故
安全管理机构+专职
总包与分包
总包对施工现场安全总负责
总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应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总包统一制定应急预案、上报事故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监管部门
应急部门: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
公安部门:剧毒购买、运输通行许可
交通部门:单位运输许可
生产、储存 安全管理
新改扩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应急
安全条件论证-建设单位
安全评价-机构
上报市级45日内
管道施工
开工7日前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派人防护
生产前
安全生产许可证
报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
生产、储存 安全管理
包装物、容器
使用前检查,检查记录保存≥2年
生产储存
剧毒易制爆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专职
丢失报告公安机关
仓库
危化品:专用仓库
剧毒、重大危险源:专用仓库+双发双管
使用安全 管理
用量达到规模+化工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
机构+专职+安全评价
市级,45日内
经营安全 管理
剧毒、易制爆:向市级应急-经营许可证
30日内,并通报环保、公安
危化生产厂内,销售不需要经营许可证
港区内,销售不需要经营许可证
经营安全 管理
应急预案向市级应急备案
发生事故报告当地/发生地
单位购买剧毒:向县级公安-购买许可证
经营安全 管理
剧毒、易制爆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易制爆
民爆生产:凭民爆生产许可证购买
运输安全 管理
交通部门考核
运输许可
驾驶、船员、装卸、 押运、申报、检查人员
剧毒:县级公安-道路通行许可证
剧毒、易制爆:长时间停车,告知当地公安
危化:押运人员监控
运输安全 管理
登记与救援
登记:不重复、新特性变更登记 救援:运输事故+报事故地交通部门
内河
封闭水域
禁运所有剧毒
其他
根据要求禁运
上报
港内上报港口部门
港外上报海事机构
过船上报交通部门
剧毒、易制爆丢失、泄漏:告知公安、应急、卫生、环保
第五节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
生产、销售、大量燃放,都需要许可证
公安、应急、市监、工商:查处非法行为
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主办方:对本单位安全负责
机构+专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日市级->45日省级应急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
危险工序人员:市级应急考核合格
原料丢失:向应急、公安报告
经营与运输安全
零售
20日,县级应急
批发
30日,市级应急 批发
运输
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申请
收货3日内核销许可证
燃放安全
禁止燃放地点
大型焰火:20日,公安机关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主管部门
民爆主管部门
生产、销售
公安机关
爆破、流向
资质
符合国标
国务院民爆部门-民爆生产许可证
向工商登记、县公安备案
省民爆部门-民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
雷管编码
严禁车间、仓库内试制
销售、购买
省民爆部门-30日-民爆销售许可证
工商登记-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县级公安-5日-民爆购买许可证
特别 规定
生产企业可销售
购买记录文件保存2年
成交3日内-省民爆与县公安备案
运输
运达地县级公安-3日-民爆运输许可证
签收后3日内核销民爆运输许可证
储存
专用仓库内储存
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性质抵触的爆炸物分库储存
爆破作业
公安机关-20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工商登记-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爆破作业人员-市级公安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节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事故分级
313,151
特大:600兆瓦锅炉爆炸
较大:锅炉、压力爆炸、整体倾覆
一般:折断坠落
事故调查
市部门、省部门、国务院部门、国务院
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部门核准
检验检测人员:国务院部门核准
时间周期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试运行
电梯15日维保
其余每月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
救援体系
县级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
两个行政区域,共同上级政府负责
县级部门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依托建立救援队伍
危轨建金矿+人密
应建立救援队伍
小型单位可不建立
单位向县级部门上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
制定
县级政府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急预案-向员工公布
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向本级政府备案
单位应急预案-向县级部门备案
演练
政府部门-每2年1次
高危单位-每半年1次
值班与 救援
为见到金矿、县政府、管理部门-需应急值班
县政府部门、危轨建金矿、救援队
较大危险品单位-24h应急值班+应急处置技术组
单位救援
组织撤离、通知相关人员、防止扩大
政府部门
隔离、警戒、疏散、交通管制、征用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调查
特别重大-国务院
重大-省政府
较大-市政府
一般-县政府
上报
特别重大-国务院应急
重大-国务院应急
较大-省应急
一般-市应急
民报民立即
民报官1h
官报官2h
续报、 补报
事故30日内补报
火灾车祸7日内补报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认定
认定为 工伤
工作原因
职业病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不得认定 为工伤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视同工伤
岗位上突发/48h内死亡
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军人旧伤复发
认定 程序
单位30日内申请
职工、亲属、工会1年内申请
文件
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
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
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保部门60日内决定,清楚明确的15日内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
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时就近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伙食费、交通食宿费用可支付
康复费用、假肢、矫形器、轮椅可支付
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支付
停薪期间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一般≤12月,延长≤12月
生活护理费
完全50%、大部分40%、部分30%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劳动能 力鉴定
伤残
一~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
完全、大部分、部分
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
3或5名专家
60/90日结论
不服的15日内向省级申请
省级为最终结论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
6个月地区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其他30%,孤老孤儿加10%
一次性工亡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公外出事故 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前3月正常工资
4月起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
一~四级伤残
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补足
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伤残补助: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六级伤残
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伤残补助: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
工伤保险基金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省级统筹
专款专用,不足的由政府垫付
单位缴纳
责任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借调的,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 分类管理办法
分类管理
专业
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 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
危金矿
应有注安师管理安全
危金矿、≥300人的矿山、建筑、危险品
管理人中注 安师≥15%
执业范围
规章制度、排查隐患、整改方案、安全培训 计划、选发劳动用品、事故调查、制定预案
权利
使用称谓、提出建议、继续教育
义务
承担责任、保守秘密、继续教育、本人报告署名
注册
年龄≤70岁
继续教育48学时, 专业课
有效期5年,届满前3月延续注册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人员培训
学时
非高危
领导:32/12
从业人员:24
危金矿烟
领导:48/16
从业人员:72/20
上岗
新工人:厂、车间、班组三级培训
离岗一年以上、转岗:车间、班组两级培训
实习期:不得单独上岗
组织实施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委托机构进行培训
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批准经费
培训期间支付工资与费用
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类型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人员条件
必须考核,持证上岗
条件
18岁,初中以上;危化品高中以上
培训体系
部委:指导监督;省级:考核、发证、复审 县级:检查培训、持证上岗
原则: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
培训
培训内容:理论+实操
职高、技校、中专从事本行业+考核机关同意, 可免相关培训
户籍地或者从业地
考核
60天内组织考试,考过后2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离岗6月以上,重考实操
遗失、变更都找原考核发证机关
复审
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证书全国有效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 无违法违规 机关同意
延长至每6年复审1次
复审前培训8h并考试合格
期满前60日内申请,20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不予通过
≥2次违章并经查证确实
有违法且有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节 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
培训体系 与要求
大纲
危金矿主管、特种、监管人员:国务院应急出考纲
其他单位人员:省级应急出考纲
培训
省级监管人员:国务院应急培训
市县级监管人员:省级培训
从业人员:单位培训
危金矿、特种、注安的培训机构上报应急
考核 发证
省级监管人员、央企总公司主管:国务院应急考核
市县级监管人员、央企子公司主管、
特种作业人员:省级考核
其他单位主管:市级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省级主管证书:全国有效
单位 安全培训
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机构
重新参加 安全培训
央企子公司死亡事故主管人员
特种作业死亡事故直接责任人
实习满2月
矿山井下
危险品-危险工艺操作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单位 职责
重大隐患:全部或局部停业
单位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专款专用、定期排查隐患
每季、每年对隐患情况统计分析 下季度15日、第二年1月31日前上报部门
监督 检查
治理
一般隐患:车间区队负责人整改
重大隐患:主要负责人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排除时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撤出人员
自然灾害预报:向下属单位预警
发生自然灾害危机安全,撤人停业,报告政府
评估
全部或局部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单位安全评估后,向应急申请审查
应急10日内 现场审查
不合格继续整改
拒绝指令者行政处罚
无安全条件的,关闭
应急局每季上报省应急
省应急局每半年上报国务院应急
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类型
综合
各种事故、总纲
专项
应对一种或多种事故
针对重要、重大
现场处置
针对具体设施场所
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评审
危金矿、烟花、中型以上
备案
部门预案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
危轨建金矿人密
20日内向县级及以上部门备案
央企
非央企
修订
应急指挥机构、资源变化
安全风险变化
演练、救援中发现重大问题
演练
部门演练-每2年一次
综合、专项演练-每1年一次
危轨建金矿、人密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一次
现场处置演练-每半年一次
第七节 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较大涉险事故
被困3,涉险10人,紧急疏散500人
严重污染、危及重要场所设施
调查、上报、处置
续报
30日内伤亡补报,火灾车祸7日内补报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
每日续报1次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
每日续报2次
举报处置
立即联系核实-事故单位或下级部门
2个月内上报核实结果
发生 事故
5日内初步查证, 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八节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部门及职责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列入条件
发生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12个月累计2起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瞒报、谎报、不救援、擅离职守、逃匿
未发生事故 受到行政处罚
无许可从事生产、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管理措施
公示信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取消评优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行业或者职业禁入、财政限制
列入和移出程序
提前告知、书面决定
管理期限为3年; 管理期满移出; 列入满12个月可申请提前移出
信用修复
修复条件——满12个月+履行义务、主动消除后果、未再严重失信
修复程序——市、县报告上级
第九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主管
县级住建: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
责任制
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
其他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人员承担个人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申请
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必审必验
其他工程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5工作日内验收备案
主管部门15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特殊 建设工程
>20000㎡
体育场馆、博物馆展示公共展览馆、会堂
>15000㎡
民航、客运
>10000㎡
宾馆、饭店、商场
>2500㎡
修身养性、门诊、劳动密集车间
>1000㎡
老幼、病房、劳动密集宿舍
>500㎡
歌舞娱乐
国家机关、水电基础设施、危险品
一类高层住宅
第十节 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定义
高层 民用建筑
高层住宅>27m
高层公共建筑>24m
安全职责
业主、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或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提供服务
消防安全管理
业主、使用人不得变更建筑功能或防火防烟分区
明火作业需要动火审批手续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不得动火
卷帘下禁止堆放、消防车道禁止占用
禁止在疏散路径上充电
消防控制室24h双人值班
防火巡查 与培训演练
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2h巡查 医教老幼夜间巡查
防火检查
高层住宅:每月一次 高层公建:每半月一次
消防培训
高层住宅:每年对住户培训 高层公建:每半年对员工培训
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每年综合演练 >100m民用建筑:每半年综合演练
第十一节 工贸企业 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基本管理要求
建立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现场管理要求
单层:轻型屋顶;多层:框架结构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 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
禁止:可燃粉尘气体共用除尘;不同分区连通; 单独采用隔爆;沉降室除尘;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金属粉尘采用负压除尘
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检修维修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停止
监督检查
部门可以委托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三同时
新改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预评价
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
生产储存危化品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
设计文件 申请部门审查
使用危化品生产且使 用量达标的化工项目
设计文件单位审查 出具报告备查
施工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为工程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错误,由设计单位修改
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
隐患情况严重时,监理可要求停止施工
验收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报告
危金矿烟花,机构出具验收评价报告
部门核查:抽查或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试运行
30~180日
危化品、化工企业,试运行方案向应急备案
第十三节 危险化学品 输送管道安 全管理规定
管道 建设
管道穿越跨越 公共区域
禁止剧毒气体
光气
氯气
严控有毒气体
氨
硫化氢
穿过地质灾害区域,应采取可靠工程措施
半年后未使用的,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管道 运行维护
专人日常防护
管道附属设施 上方禁止电线
管线、附属设施 一定范围内的要求
第十四节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分级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评估
单位可自评,也可委托机构评估
重大危险源评估可与单位安全评价一起
重新辨识
评估满3年、新改扩、影响级别
死亡或10人受伤
控制措施
剧毒物质-视频监控
一级二级危险源-紧急停车
剧毒气体≥两套气密性化学防护服
记录不少于30天
毒剧易液,急切表漏
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一次
现场处置预案-每半年一次
备案
单位15日内报县级
县级每季度报市级
市级每半年报省级
监督检查
向县级部门申请核销
县级每季度上报一二级危险源
市级每半年上报一级危险源
第十五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规定
安全 保障
制度
审批制度: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由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书面委托的人员审批,委托审批的,责任仍由主要负责人承担
监护人员职责:专职或者兼职;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设施检查;不得离开或进入
专题安全培训:每年告知人员
空间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 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 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单位责任
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演练
监督 管理
重点抽查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
重大隐患: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