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最全2025婚姻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025年婚姻登記法,婚姻編解释二,婚姻編解释一,继承編司法解釋理解与适用的最高法最新解释,包含继承編司法解释四十五条的具体內容与使用的內在人性逻辑。結合人民大学民法教授龙翼飞,法考机构的李建伟,孟献贵等多位律师授课答疑精要编纂而成。
编辑于2025-04-13 16:31:25本篇总结了村,县,乡的相关考点知识,数字的辨识与记忆。通过马峰老师的授课总结出来的。仅需三元人民币¥3就可以增加法考的知识,赶快充值付费过来使用吧,付费展开所有内容,祝您20255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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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婚姻解释编(一)
法释〔2020〕22号
一,一般规定
一,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虐待
动态
🈶特定亲属关系
家庭成员
特定场所
侵害客体
性羞耻心,性自主权
精神追求
身体健康状态
施暴者主观故意✔️过失❎
形式
积极主动
打
绑
奸
吓
消极行为
不给治病
不给 必要的钱花
静态
手段多样性
行为的隐蔽性
时间的长期性,持续性
原因的复杂性
外界介入的困难性
受害程度的不可预测性
严重侵害 构成自诉类 刑诉 虐待罪
二,法典惩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合法配偶,持续稳定养小三。 情侣同居,属于灰色地带,不是非法,不是合法,🈶可能被查房。 同性恋不管,不属同居关系,同性婚姻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重婚罪的情形惩治
三,法院对同居解除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只受理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
四,家风家训类,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违反忠实义务等不具有单独可诉性👉🏻❎
五,按照习俗给付彩礼,三种情况可返还。 其一未合法登记其二已登记未共同生活, 其三给付后给付人生活困难 后两项(二)(三)必须附加条件是离婚。
彩礼和同居一样,都是灰色地带
二,结婚
六,补办结婚登记后从法律婚姻开始处理。 情侣同居并不必然等同于事实婚姻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需要声明补办结婚登记,而不是(首次)办理结婚登记
七,1994.2.1日前存在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合法婚姻。 1994.2.1日后。未补办,属同居关系。情侣同居。不🙅🏻存在事实婚姻
八,94.2.1及以后,无事实婚姻, 情侣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但是 因同居关系的财产,子女法院受理。 参三与七
不存在合法婚姻, 活着的性伴侣, 不能继承死亡的性伴侣的财产。
未按,1049婚姻登记办理的。 事实婚姻,通过习俗举办婚礼,对外宣称夫妻关系
九,利害关系人有三, 重婚的近亲属(8类),和基层组织[6种](村委会, 居委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工会等组织。),💥⚡️ 未达法龄者一方的近亲属,💥💥⚡️⚡️ 近亲结婚的双方近亲属💥💥💥⚡️⚡️⚡️
十,无效婚姻已经消失,法院不受理
拟制亲属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条件的提起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重婚,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绝对无效。
未达法定年龄,必须在未达法定年龄时候领证了, 才可以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达到婚姻法定年龄后领证,婚姻关系有效合法。
十一,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不可撤销, 不适用调解,直接判, 财产与子女抚养先调后判
民政部门不能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只有法院能管。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属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两审终审。
十二,离婚后审理为无效婚姻,应告知当事人并判决。
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十三,离婚案件等婚姻无效的结果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驳回离婚案件中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行使诉权, 请求法院裁定财产 分割和子女纠纷
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再审理离婚案件
十四,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都死亡,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十五,婚姻无效案件,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为被告,厉害关系人为原告。
十六,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三。
保护合法婚姻配偶的权利。
防止执行回转难的问题, 会导致消极的执法后果。
原告撤诉后,🈶独三可以将原案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的被告。 提起独立诉讼请求权。 时间,在本诉开始后,另案起诉。
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而不是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分得的财产。
十七,除了三种无效婚姻,其余的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登记程序🈶瑕疵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法院应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冒名顶替结婚违反一方的自由择偶意志, 属于🉑撤销婚姻
并未违反一方的自由意志,虽然程序有瑕疵, 🙅🏻属于可撤销婚姻关系。
十八,受胁迫,命,身,健,名,财, 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本人
概要
十九,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被限制人身自由不适用一年限制。
不适用民法典152条的 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 消灭的情形
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隐瞒重大疾病的 🉑撤销婚姻
二十,被法院判(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1054]
二十一,无效或者撤销,收缴结婚证,并邮寄判决书给当地登记机关。
二十二,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同居期间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为例外。
三,夫妻关系
二十三,任意一方都可以终止妊娠,有生育自由, 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因是否生育致使感情破裂,先调后判,按诉讼离婚处置。
流产
堕胎
限制生育权, 必须生几个,不允许堕胎, 必须不生必须流产。
无效合同
二十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 指已经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到离婚时,还未发表的手稿,字画, 属于精神财富不可 分割共同财产,具有人身性。
离婚后,按捺不住发表, 获得经济利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对方未发现 或沉默
发现后协商
发现后诉讼
二十五,个人投资取得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 破产安置费为其他共同所有财产。
存的钱产生自然孳息,利息是个人财产
婚前的房子🏠卖了,婚后买房子。 婚前的钱婚后买,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婚前的钱💰 投资用于生产, 投资股票,
分红
增值部分
共同财产
二十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除兹息和自然增值外,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七,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 登记在一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八,夫妻一方卖房,善意第三人购房,法院不支持追回房子。 法院支持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1️⃣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请求损失赔偿 2️⃣仅仅包含物质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九,父母为房子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例外情况是表示明确赠与双方除外。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1062按照赠予双方处理。 但是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夫妻特🈶的财产制原则, 缔结前属婚前个人财产
按照除外情形认定是否为共同所有
三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军人 伤亡 保险金
1998 年实施的, 伤亡保险金。
🈶指定 按指定人, 没指定 按照 继承人 近亲属顺序
伤残补助金 按个人财产处置。
医药伤残补助费,93年规定,
医药补助
生活补助
退役的医疗保险金
夫妻共同财产
军属优待金
军属家庭 特有的 成员的财产
父
母
未成年弟
未成年妹
死亡抚恤金
军人遗属
家庭 共有财产
三十一,夫妻个人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除外。
三十二,房产由一方转为另一方所有或共有。 赠与方反悔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处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关于房变加名问题
夫妻双方
一方为赠予人,一方为受赠人
赠予房产变更登记
在作为赠予标的 物的房产所在地 的登记机构办理 变更登记后, 发生物权变动, 夫妻双方实现 赠予房产所有权的转移
当房屋所有权证遗失, 毁损,或者记载的内容 与登记不一致的话, 均当以登记簿登记的 为准
赠予房产任意解除权
法院可以按照
参六百五十八
行使 赠予 房产 任意 解除 权
已经过户登记
没办登记 但是办理了 公证手续
丧失 赠予 房产 任意 解除 权
三十三,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 除非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三十四,内鬼连外贼,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不支持。 违法犯罪活动债务,法院不支持,所以不讨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 两种排除性规定
三十五,财产分割已经通过法院厘清, 债权人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还清自己的,可以向法院主张另一方按协议或文书担责。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 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 免除其清偿责任。
三十六,共同债务。 夫死,妻偿夫妻债。 妻死,夫偿夫妻债。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非连带责任
三十七,夫妻一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人👉🏻相对人
三十八条,因夫妻一方有过错;自己有重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除此以外,法院不支持。
1066一款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客观形式
故意的主观
结果严重
1066二款抚养义务
1059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
1067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1071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1072继父或继母对和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抚养义务
1074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抚养义务。
1075🈶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抚养义务。
重大疾病
四,父母子女关系
三十九,有证据予以证明,父或母一方请求做否认亲子鉴定, 另一方无证据但拒绝,法院 可以 裁定否认亲子关系。 但是如果是父或者母及成年子女,在上面情况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鉴定,可以 裁定 确认亲子关系。
一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义务 2️⃣提供的证据:必要+能够予以证明=让法官形成心证,确认相关事实
二,第二款提起诉讼主体不同,第一款未说成年子女,第二款提起成年子女
三,为保护未成年人,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
四,成年子女不可以做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五,先以配合的鉴定结果为准, 再在另一方没证据且拒绝前提下,法院才按此法条做裁定判决 (间接强制鉴定的规则)
六,两款用的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法律亲子关系 以真实血缘关系为 基础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
1073
四十,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达到夫妻一致同意的, 且不是夫妻的精卵,视为非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达到夫妻一致同意的, 且是夫妻的精卵,视为婚生子女。
四十一,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视为无独立生活能力。
1067
🈶配偶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优先求助自己的配偶
无配偶或者离婚后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可求助于父母
超过18周岁的成年子女无权利要求父或母支付高等教育时 的抚养费
🈶约定从约定,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抚养费
四十二,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067
四十三,未离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法院应该支持。
1067
权利性规范解释为裁判性规范,方便实践中当事人维权
四十四,2周岁以下子女, 离婚后,母亲有重疾或久治不愈传染病, 母亲一方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或者其他情况不宜,父亲请求直接抚养, 应随父亲一方 生活。
民法典规定2周岁以下 子女以随母亲一方为原则, 此处是例外的情形
不满 两周岁
四十五,双方协议父亲抚养,并无不利影响,法院支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四十六,父母双方都争着要孩子,一方有以下四种,优先考虑。 1已经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长期随其生活,改变后对子女不利。 3.此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另一方 久治不愈传染病或重疾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宜共同生活。
已满两周岁
47/46父母双方 都主张抚养子女的情形
四十七,争着要孩子,且条件等同,根据祖父母外祖父母条件 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十八,有利于子女利益前提下,人民法院支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 抚养子女。
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四十九,抚养费综合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一个孩子,月收入的20%~30% ≥2个孩子,30%~50%. 无固定收入参上↑,当年总收入or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十,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一次性给付。
法院审慎处理,考虑自信给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五十一,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下落不明,可以以财物折抵抚养费
五十二,父母双方可协议一方直接抚养并负担所有抚养费。 但是明显能力不行的,法院不支持。
协议免除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要以有利于保障子女的权益为原则
五十三,抚养费给到十八周岁, 但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己挣钱自己花。变成完人. 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期限。
五十四,新的组建家庭,离婚后,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仍应由组建前的原来生母或者生父抚养。
生母与继父离婚
生父与继母离婚
拟制血亲,不因离婚而解除 ,而以继父母的意思而解除
五十五,变更抚养关系或者增加抚养费,应当另行起诉。
离婚后抚养关系和抚养费都是变化的。
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子女🉑要求变更抚养费
五十六,1️⃣一方重疾或者伤残无力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义务或虐待, 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 3️⃣已满八周岁,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情况的。
法院支持,父母一方请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五十七,法院支持,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方事后不认可,另一方起诉变更
~因办理户口的要求等原因, 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予以确认,(落户口/学区房…)
一方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后, 双方在诉讼中达成~
五十八,子女遇到两种情况和其他正当理由,法院支持其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一,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二,因患病,上学超原定数额。
生活
需求
其他正当理由
五十九,不得因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擅自变更姓氏,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六十,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可暂定一方抚养。
裁定依据
行为保全, 给付行为=给付抚养费+照顾日常生活
先予执行措施
六十一,对已经判决,裁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关系的,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 可以依据先予执行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和 延迟履行金。
对当事人采取妨害民事 诉讼强制措施, 可以同时 适用于妨害他人履行生效 判决,裁定调节书中 🈶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其他人
以涉嫌够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移送等方式予以处理
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强制措施执行前
五,离婚
六十二,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行为的,其他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无民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受理。
原则上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即不能 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
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 能力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完全不具备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无民一方
由医院和相关鉴定机构的结果为准
撤销监护权后由新监护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不能表达意志的,应向法院提起书面意见, 可以不出庭。
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出庭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不出庭,按缺席判决处理。
因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 从而要求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给付一次性 的经济帮助款项,🉑包括医疗费,生活费。
事后不得纠缠提出过分😱要求
结合本人的经济实力与当地的收入水平, 辩证的处理费用的高低具体数字。
打官司直到正式判决离婚前🈶民事行为能力人必 须一直支付相关抚养费
六十三,符合诉讼离婚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不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应当准予离婚。
1079
宽松的自由意志处理方式
过错制👉🏻破裂制
普通人的婚姻突出自由,vs 军婚的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突出稳定
六十四,关于军婚的保护之例外,“军人一方🈶重大过错”,参考[符合诉讼离婚]第三款的规定及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普通婚姻是夫妻双方 军婚的保护是军人一方
1079
六十五,探望权问题之前离婚诉讼未提,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
探望权的可诉性
六十六,裁定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征询双方意见,认为需要,可以作裁定,情形消失后,当事人书面请求,法院应根据请求恢复其探望。
1️⃣要申请 2️⃣要法院裁定中止探望
六十七,父或者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恢复探望权用通知
请求中止探望的三类人员可以申请
六十八,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针对个人或者组织
六十九,一方反悔,婚没离成,参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两条规定判决。 登记离婚后,因为协议离婚履行发生争议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87
1089
协议离婚或者 到人民法院 调解离婚。 法院都管
关于协议离婚 1076条的处理
财产
债务处理
最后离婚没离成,离婚协议 🈚️法律效力
自己处理好了,离婚协议🈶效, 双方未按离婚前的协议处理, 可以向法院起诉
七十,对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分割财产问题反悔,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应当予以先受理,后查出没有~ ,则驳回诉讼请求。
变更
🉑撤销
一年期限
七十一,军人获得的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复员费
自主择业费
平均值=.费用总额/具体年限
具体年限=70-入伍时实际年龄
公式
对比司法解释第24条
七十二,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公司股份。
协商不成
按市价分配🈶困难的
七十三,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 给👉🏻股东配偶
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
该股东配偶 可以 成为该公司股东
转让份额和 转让价格事项协商一致
过半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
法院可以 对转让出资 所得财产 进行分割
过半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 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 同意 转让
该股东配偶 可以 成为 该公司股东
股东 同意 的 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
也可以是股东的 书面声明材料
七十四,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 给👉🏻合伙人配偶
其他合伙人过半数以上同意, 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
该股东配偶 可以 成为该公司 合伙人
转让份额和 转让价格事项协商一致
过半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
法院可以 对转让出资 所得财产 进行分割
过半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 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
同意 该合伙人 退伙 或者削减 部分 财产份额
可以 对结算后 的财产 进行 分割
又不同意 该合伙人 退伙 或者削减 部分 财产份额 视为 同意 转让
该股东配偶 可以 成为 该公司 合伙人
七十五,
主张经营该企业的不同情况
其中一方
企业资产评估,
由 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 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 张
双方竞价基础上
双方均不愿意 经营该企业的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六,
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不同情况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由评估机构 按市场价格 进行评估
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 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法院应当准许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所取得的 价款进行分割
拍卖前15天予以公告
房屋价值及其归属问题
前提是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七十七,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 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
法院不会对房屋所有权做出判决
不确权
不分割
只对居住权和使用权等部分权益进行判决
当事人享有占有权 ,使用权 或者有限的处分权
政府对房屋🈶所有权
原售房单位仍然具有所有权
福利性,保障性住房
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有争议
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十八,
1️⃣婚前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3️⃣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4️⃣婚后夫妻 共同还贷
离婚后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处理不能达成
所有权归不动产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属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十九,
关于房改房的一个离婚房屋分割问题
房改的时候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
房屋不归属夫妻任何一方
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法院判决 房屋所有权不归属夫妻任何一方 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属于夫妻共同出资,一方父母欠钱
八十,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的规定
法院不支持分割养老金
法院支持缴纳部分以及利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八十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离婚后才实际分割的,
这部分遗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分割请求,只有在遗产继承人之间 实际进行分割后方能获得支持
离婚后尚未实际分割,法院告知 当事人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此时不支持
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起诉,法院会支持。
丧葬费
丧葬补助金是可以继承的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 不能按照继承规则进行继承。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非遗产属性 丧葬补助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保机构在死亡后发放的费用 ,用于补助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其性质为对丧葬支出的经济帮助, 而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第 1122条对“遗产”的定义。 专款专用原则 该费用需优先用于支付实际产生的丧葬支出(如运尸费、火化费等)。 若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补助金额,超出部分需由其他近亲属共同分担; 若补助金额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 二、分配规则与争议解决 分配主体与顺序 实际支付者优先:由承担丧葬事宜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优 先享有补助金,用于抵扣实际支出。 剩余部分分配:若补助金有结余,通常由全体近亲属协商分配,法院可 能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 合判定。 遗嘱无效性 即使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指定丧葬补助金的归属,该遗嘱也因涉及非遗 产财产而无效。例如,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遗嘱对丧葬费的处分行 为无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调解与协商 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通常优先通过调解促进家庭和解。例如,案 例中当事人因考虑亲属无劳动能力或年龄较大,自愿协商调整分配比例。 公证与协议 若需办理领取手续,公证机构可能要求近亲属签订协议或声明,明确分 配方案。例如,案例中通过协议公证或声明公证解决争议。 四、特殊情况与例外 再婚家庭的分配 若死者为再婚,法院可能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经济贡献等因素调整分配 比例。例如,再婚配偶因长期共同生活且无经济来源,可能多分抚恤金 ,但丧葬补助金仍优先用于实际支出。 社保与工亡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需由法定继承人申请领取,但其性质仍 不属于遗产,仅作为对丧葬费用的补充。 总结 丧葬补助金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丧葬事务的顺利进行,其分配需遵循专款 专用原则,剩余部分可参照共有财产处理,但不能通过继承或遗嘱方式 分配。具体分配应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八十二,
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借款合同
适用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
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区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Vs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区别
1062
1063
1065
八十三 ,
当事人想要以尚🈶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诉权。
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所诉未分割的财产
存在,依法分割
不存在,依法驳回
八十四,
1092
隐藏,变卖,毁损,挥霍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诉讼时效为三年,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
侵权一方可以少分 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且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 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八十五,
民诉100-民诉105
一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数额可以适当降低
二是规定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
八十六,
1091
1091包括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四个条件,四要件
对离婚存在过错且是主观过错
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财产原因,过错导致了离婚的结果。 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方没有过错
过错方的损害导致了损害的结果
物质损害赔偿基本原则,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
举证责任,无过错方需要对对方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考虑因素,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失, 双方的经济水平,经济能力,实际生活需要,年龄,健康状况, 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
特殊身份🆔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
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
过错行为的程度,是一次性还是反复的发生
过错行为持续性,持续时间的长短
要足以弥补🈚️过错方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兼顾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的一般水平
八十七,
1091
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当事人基于1091损害赔偿情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基于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八十八,
1091
法院🈶书面告知的义务,
🈚️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此法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和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 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是前提。 虽然属于离婚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两大类。 但是紧密的联系性和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率,所以将两个一并解决。于实体无损,于程序有益。
关于第二款,🈚️过错方心里并不打算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于法没理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即使法院判决离婚,那么这个结果不是作为无过错方当事人所追求或者可以准确预测的范围。 所以,不能在程序上给予无过错方预留主张权利的🈳间。 一方面🈶违背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制度的初衷,不利于给🈚️过错方以保护,给过错方以处罚。 还有给🈚️过错方施加义务太重,未免太过于苛责。
第三款在公平考量上加上程序正义。在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当中。(328(民诉)二审当中, 原审原告增加的独立的诉讼 请求或者被告提起的反诉。二审不能直接判决,也就是禁止上诉变化。这是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以及当 事人的审级利益。同时为了避免绝对化,防止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侵犯。 另外,规定上诉变化可以在二审程序当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种方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 处分权和程序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的安定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解决问题让🈚️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体现自愿原则
八十九,
1091
登记离婚后,能 否请求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
1️⃣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仍然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期,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十,
1091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
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制度目的,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1091条的过错情形
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则
2021年1月1日执行。
同民法典实施时间
民法典实施废止九部原来的法律
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刘敏王丹 【来源】:本文转载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在此致谢! (一)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法律关系的形成,故继承开始的时间非常重要,决定着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嘱的效力和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等许多重要问题。死亡从法律上而言,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就是生理意义上的死亡,即自然人生命的终结。《继承编解释》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规定。 1、关于生理死亡时间。 实践中,确定生理死亡时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应当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关于宣告死亡时间。 《继承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其后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但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对此作了修改,区分一般下落不明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死亡时间,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宜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对该条未作修改。考虑到民法典总则编对宣告死亡时间已经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无须重复,故《继承编解释》第1条第2款将此转引至总则编的规定,据此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一般认为,在出现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后,继承人当然地丧失继承权。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继承权是 1/11 否丧失发生争议,因此,《继承编解释》第5条基本沿用了原来的规定,即"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该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同于形成之诉,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消灭,只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继承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某项情形而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则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时点不是判决生效之时,而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之时。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相同。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纠纷的,亦应当作同一理解,根据本条的处理思路进行处理。 (三)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继承法中针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没有规定被继承人宽恕制度,但是《继承法解释》基于社会生活实践,确立了该项制度,其中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吸收了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拓展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同时,将"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也作为宽恕的一种形式,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意志,也进一步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但是,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看,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属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不适用被继承人宽恕制度。该继承权不仅包括法定继承的情形,也应当包括遗嘱继承的情形。因此,《继承编解释》第8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12条规定精神,明确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而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处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包括上述法定情形发生之前,也包括相关情形发生之后。 (四)关于代位继承问题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实现财产的传承、发挥遗产育幼功能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相对于本位继承而言,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 2/11 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在理解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继承人范围。 此次民法典编撰对代位继承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第二款即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据此,代位继承人包括两类:一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一类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法解释》第25条基于代位继承的制度目的,明确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编解释》第14条保留了原来的规定。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需要按照辈分依次代位,不能隔辈代位。例如,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孙子女在世,曾孙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但如果孙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曾孙子女可以代位。在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时,从法条的文义解释看,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因此,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受辈数限制的。还要注意的是,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有资格继承,其子女也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世且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则不发生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应当与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一体解释,即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的范围,均可以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的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考虑到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在法定继承中需要多分或少分的,应当同样适用代位继承情况。因此,《继承编解释》第16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明确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代位继承的限制。 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代表权说,一种是固有权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能再由他人代位继承;固 3/11 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因此,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民法典最终没有采纳固有权说,而是采用代表权说,主要理由是:确定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据此,《继承编解释》第17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即采代表权说,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当然,特殊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酌分遗产请求权以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其一定遗产。即,如果该代位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继承编解释》第17条所称的"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指该代位继承人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此外,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应按照本条精神作一体理解,即兄弟姐妹如果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法典也采代表权说。立法者认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并不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继承权,而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允许代位继承,可能违背继承人的意愿,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也应参照《继承编解释》第17条的精神处理,即不论是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还是其兄弟姐妹的子女,都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关系。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该子女已经结婚,儿媳、女婿作为姻亲,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法律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同时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留了继承法关于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为此,《继承编解释》第18条也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五)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不放弃,应当以尊重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理解此问题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4/11 1、放弃继承权的具体形式。 考虑到放弃继承关系到继承人的重大利益,有必要以要式法律行为作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放弃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以示慎重。基于法律的上述修改,相应地,《继承编解释》第33条删除了《继承法解释》第47条后半段"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的规定,以更加符合法律修改的精神。但是,考虑到继承人的各种特殊情况,有些继承人由于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以书面方式提出,《继承编解释》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即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该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虽然是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达的,但是由于在诉讼中,通过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的方式,固定了证据,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书面形式,能够保证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违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精神。而且,可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实践中如何认定书面形式,我们认为,可以参考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除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作为书面形式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应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2、放弃继承的对象。 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向遗产管理人作出。考虑到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所以民法典未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从该条规定的文字表述看,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是遗产处理的前提,因此,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似乎只向遗产管理人作出即可。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大多数普通家庭结构相对简单、财产并不复杂,可能并不存在名义上的遗产管理人。而且,即便明确遗产管理人,也需要在继承开始后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因此,《继承编解释》虽然为配套衔接民法典新增加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33条增加规定放弃继承的可以向遗产管理人提出,但仍保留了"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的规定。此外,如果在遗产继承的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应当认可该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5/11 3、放弃继承权的限制。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这是继承人对自己权益处分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充分予以尊重。但是,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则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指依法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例如继承人原本生活困难,放弃继承后,导致无法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则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对于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因此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继承权系源于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产生,放弃继承权可能基于情感利益或者其他家庭因素考量,会涉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比如其他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其他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等,需要在其他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作出平衡。放弃继承权虽可能导致继承人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不宜简单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对于该行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相比,该条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4、放弃继承的时间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人就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继承还未开始,这种放弃继承自应当是无效的。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继承人,此时继承人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继承编解释》第3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5、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理解。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放弃继承的,一般不应允许其反悔,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则不宜再允许对放弃继承予以反悔。此处的反悔不包括欺诈、胁迫或者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根据总则编的规定,应属于法定的撤销或者无效情形。 6/11 (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制度,但《继承法解释》第52条对转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对此予以吸收并完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理清了转继承的是"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而不是"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为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增加了但书条款,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所谓"遗嘱另有安排",是指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由于转继承制度经过完善后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故《继承编解释》删除了《继承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 《继承法解释》第53条还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撰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继承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继承编解释》第38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在征求人大法工委意见时,人大法工委亦未提出异议。 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本条所称的"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作出。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超过60日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则该表示无效,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受遗赠。如果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亦不存在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的问题。 2、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条对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进行重大修改,删去了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可见,受遗赠的财产所有权已经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剥离出来,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即使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遗产所有权亦不当然转移至受遗赠人。因此,《继承编解释》仍沿用了"接受遗赠的权利"的表述,而未采用"接受遗赠的遗产"之表述。
(七)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 《继承法解释》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 7/11 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但是,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改变了农村五保户遗产的归属。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可见,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在没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由原来的可以由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变为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批复基于当时生效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改变了《继承法解释》第55条确立的继承规则。随后,2006年,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出台,又废除了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可见,目前五保户的供养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预算。在此情况下,不仅五保对象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失去了依据,集体组织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也失去了依据。考虑到农村五保户的相关政策发生多次变化,因此,清理中不仅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而且对《继承法解释》第55条也同时予以废止。本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民政部无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五保户的遗产纠纷,可以根据《继承编解释》第39条规定的精神子以处理。 (八)关于遗嘱问题 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相较于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等,依照遗嘱处分财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遗嘱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否适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则,有不同的立法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8/11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原则。但是,法律对于以何时为准来认定遗嘱能力未予明确,《继承法解释》确定以立遗嘱时为准。《继承编解释》继续采纳此立场。同时,根据总则编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予以文字修改,明确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样,就比较全面地对遗嘱能力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对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议的,如果有条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如果无法判断何时丧失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结合遗嘱人的病历资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遗嘱的合理性等,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判断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规定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从法理上而言,遗嘱以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己任,遗嘱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其真实性,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的遗嘱,均应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比,并不存在哪种遗嘱的效力更优先的问题。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差异在于,当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时,由于公证遗嘱形式更严格、程序更严谨,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强于其他遗嘱,但本质上与其他遗嘱并无不同,不当然具有优先效力;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该规则有些情况下并不利于充分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作为一种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从设立到生效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客观情况往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公证遗嘱程序相对复杂,当事人立有公证遗嘱后,情况如果能过其形遗嘱内容,则不利于保护其自由处分的意志;从世界范围的立法例看,也没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编撰取消了原来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基于此,《继承编解释》删除了与民法典新规定不符的《继承法解释》第42条。 9/11 (九)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 《继承法解释》第4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该条确定了继承纠纷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也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我们认为,将继承纠纷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对于查清事实,更好地保护所有继承人利益,妥善解决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继承编解释》对原规定的精神予以保留。考虑到民法典对继承的制度设计是采当然继承主义,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但受遗赠不同,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方可,这就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做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因此,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即视为放弃。故《继承编解释》第44条区分继承与受遗赠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将原规定中的"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修改为"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程序设计。 (十)其他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还尤其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考虑到此情况下,如果在死者生前有对其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酌给遗产制度,使其获得一定数额的遗产,不仅在继承中贯彻了正义、扶助的理念,也有助于发扬我国养老育幼、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因此,《继承编解释》第41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此外,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以及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已均有 10/11 明确规定,故《继承编解释》删除了《继承法解释》相应的第7条、第8条以及第15、16、17、18条。
继承编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继承人范围、发生时间、继承份额、继承基础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以下是具体说明: A适用情形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先噶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后噶) B继承人范围 代位继承: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小直晚) 转继承:可以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范围更广。 (大所亲) C发生时间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先噶)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后噶) D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 转继承:转继承人继承的是已死亡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可大可小) E继承基础 代位继承:是一种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转一手)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是在原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基础上继承遗产。 (转二手) F适用范围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法继) 转继承:可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方式。(各继)
婚姻编概括总结
一
二
三
四
五
婚姻家庭编 司法解释一涉及法条
涉及民法典 相关法条 共25条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 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 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重婚同居暴虐遗,
诉讼离婚
请求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生育致婚离, 不准离婚又一年。
仅可以提前诉讼离婚, 不可以请求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保护照顾子女和🈚️过错方权益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
诉讼离婚
请求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的法律后果
涉及民诉法
第一百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一百零一千零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不离婚了
维持收养关系了
能够即时履行的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不成或者调节后反悔的处理
法院及时判决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保全
依申请,
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
紧急情况,申请后,法院48小时内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法院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法院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
请求的范围或者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025-5-10实施新婚姻登记法
修改主要方面
据新华社报道,4月9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6章28条,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深化婚姻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的便利性;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值得注意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这意味着,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
同居可能造成犯罪的情况
1️⃣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同居,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同意, 强奸罪,从重处罚
2️⃣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破坏军婚罪
3️⃣与已婚人士配偶同居,属于过错方,离婚时可以少分财产
附录,相关民法典章节 第六编,继承 1119--1163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19--1125
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适用范围
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 死亡先后的推定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 1126--1132
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 享有继承权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及继承顺序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
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1133--1144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 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
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付义务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1145--1163
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顺位职责
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 的民事责任
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确定
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 的适用范围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 原则和方法
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 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一千一百六十条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 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
概述 第一 顺序 继承 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一般规定,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法定继承,二
十
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遗嘱继承,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遗产处理,四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五,附则
四十五
法考必过
婚姻编
要点归类
具有同居权的
异性恋情侣同居,未领证
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
异性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
🉑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不具备同居权的
同性恋
猥亵罪
具有同居权的, 事后向司法机构起诉
强奸罪
真题🕵🏻♂️⚠️
符合重婚与是否为非婚生子女
私生子,只要其父母没对外宣称夫妻名义, 就不是非法事实婚姻(1994.2.1号后),不是重婚同居。 而是情侣同居。所生孩子为非婚生子女。
94.2.1号前没领证,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罪。 生的孩子们还是非婚生子女。
94.2.1号后,领证的重婚罪,同上⬆️
离婚
调解离婚
前置程序
15日
诉讼离婚
最后程序
3--6个🈷️
协议离婚
30+30天
登记离婚
收养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
婚姻解释编(二)
涉及民法典法条 ,共12条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 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或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的无效情形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 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 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法释〔2025〕1号
一句话标题,二十二条
一,重婚婚姻无效
第一条讲的是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至终无效,以下三种情况不能变为有效婚姻, A不会因为双方领了离婚证变得有效, B又或者说你们其中一个人死后, C若你被重婚了,但是你又跟对方领了离婚证,那么你还是可以去申请婚姻无效的
1051
二,虚假离婚无效
第二条排除假离婚一说,只要离婚证一领,你们就不再是夫妻了,你就可以和别人领结婚证了,当你离完婚之后,又领结婚证,前任跑出来,到法院状告你犯重婚罪,法院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样会损伤另外第三人的婚姻自主权
三,离婚协议撤销
第三条针对老赖,讲的是债权人,要是有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证据,那么他这个债权人就可以撤销这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果想做躺平的老赖,就必须在你还没有欠别人钱的时候就把婚离了,
538
行使撤销权一年
最长期限五年
不适用除斥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相关规定
执行不能是因为分配到谁的名下
分配到其他亲属或其他人员名下,可用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理
分配到自己合法配偶名下可以用(二)3条进行维护自身权利
四,同居关系析产
第四条,是此前争议很大的同居析产,并没有网上说的那么恐怖,婚后都分不走你们的婚前财产,更不要说,你们只是同居而已了,你们靠自己赚到的奖金工资,那么都属于你们的个人财产,同居喜茶指的是你们一起出钱买的那些东西,比如说,车比如说房,又或者说你们一起做生意,投资,买收藏品,买股票,那些分割的,是分不清的财产
婚姻法龙翼飞教授主张,以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居民日常生活开支八方面为准,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居民日常生活开支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食品烟酒:涵盖食品和饮料的购买,包括在外饮食、餐馆外卖食品和烟酒支出。 2️⃣衣着:涉及个人服饰的购买,包括衣服、鞋类等,应避免不必要的新潮消费,注重衣物的实用性和耐穿性。 3️⃣居住:包括房屋租赁或抵押贷款、水电煤气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居住相关的支出。 4️⃣生活用品及服务:包括家具和家用电器、日用杂品的购买,以及家政服务等。 5️⃣交通通信:涉及个人交通(如公共交通、私家车运行费用)和通信服务的支出。 6️⃣教育文化娱乐:包括教育投资(如课程费用)和文化娱乐活动的支出。 7️⃣医疗保健: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费用、健康保险等。 8️⃣其他用品及服务:涵盖了上述未提及的日常消费,如宗教信仰活动费用、宠物护理等。 这些支出是居民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频繁发生的消费,涵盖了从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到更高层次的服务和娱乐支出。
标题: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债权人应当首先考虑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背后人性本恶逻辑:把配偶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去进行相应的,夫妻债务的共同追偿证据的搜集🤣,有线索或者🈶线索基础上的证据方便办案,同时运用好民诉相关制度,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债权。 大体操作流程:先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然后申请调查令,再去搜集证据
像赌博吸毒犯罪等违法债务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驳回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1064
五,夫妻间给予房产
判决分什么
短期生活的房子保值,给予一方获得所有权 ,判决处理补偿款,给另一方
长期生活判房子所有权,给没有收入来源,对家庭贡献大的一方所有,给予一方获得补偿款
判决依据什么, 倾向于给谁分得多
离婚后无收入来源一方, 全职爸爸,全职妈妈,占法理分得多
对照顾子女,抚养教育 付出较多的一方,占法理分得多
尚未转移登记
房子是否归于受赠予一方,而对给予方补偿具体数额款项
已经转移登记
完全归于给予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
🏠房子获得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和谁获得所有权
结合孕育子女,离婚过错, 家庭贡献大小等予以另一方补偿
给予方🈶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 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 对给予方🈶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 撤销给予,完全归于给予方所有。
法官自由裁量权。 律师的证据搜集能力 律师的证据判断能力 律师的证据使用能力 律师在中国🇨🇳大陆是合法的🕵🏻♂️侦探 侦探🕵🏻♀️属于非法职业,从1993年开始属于非法职业
此条主要削弱物权登记制度,回归婚姻关系的本质核心是责任担当
房产加名依然🈶效力, 属于以夫妻关系存续为目的的 一种增信行为。 实质变成了夫妻共有财产。
是一种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义务的体现。
合法同居共财
🈶恒产者🈶恒心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
加名的时候可以写一份说明 ,婚姻满五年女方能得到多少? 满10年能得到多少? 满20年能得到多少? 不生孩子能得到多少? 生孩子能得到多少? 谁出轨扣多少?
需要符合强公主意
基于情绪价值的给予是一种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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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打赏挥霍
1062
1092
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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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七条夫妻一方在直播间,转图后疯狂高消费打赏。或者说把你们的钱送给别人管。这种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外一方要求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是给予支持的
八,父母出资购房归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有效/夫妻婚后财产约定
须符合强公主意,🈶协议就比没有协议强
有协议约定优先考虑协议约定, 有协议就比没有协议🈶用。 约定只转移到一方名下,有用。
双方父母出资🈶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按民间借贷的出资比例分割
对比,解释一,二十九条。改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先判归出资一方子女所有, 然后再给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考虑照女♀️方和子女利益,🈚️过错] 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无过错 👉🏻买房一定要用自己的💰钱或者自己父母的💰钱。 并且现在尽量不要🙅🏻买房。
九,股权转让
配偶一方担任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责任, 以及因此产生的金钱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不能只单单看民法典1064条,要结合具体情况, 看配偶另一方是否“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 [出资不实等]
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 未做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司投资债务分割的协议
确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 否则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九条只要不是恶意串通一方擅自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这个转让它依旧是有效力的
十,夫妻共同投资,股权分割
第十条也是公司股份有关系的一条,你们用婚后的钱去买股份还是买了不同的比例,那么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离婚的时候你们想要按照股份的比例来分割财产,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底层逻辑,你们用共同财产买的股份,那就是共同财产哦,你名下有多少股份,他名下有多少股份?那么在分割的时候把它们加起来拢共,有多少?再平分,
1078
十一,放弃继承,判定是否有效。
第11条和继承有关,前提导入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来的遗产,如果这个遗产没有遗嘱指定,只归于一方,那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遗产是可以放弃继承的。继续正题,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财产后,另外一方说不行,我不准他放弃继承,这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除非你穷的要死,养不起家的八十多岁老母和五六岁小孩儿了,这个时候你还是要放弃遗产你的另一半,跳出来反对法院是会支持你的。
十二,隐匿未成年子女
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法,只有🈶证据证明家暴情节才可以适用,适用范围小
人格权侵害禁令,一般法,适用范围更广
不以提起人身权的诉讼为前提
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下达命令拘留
范围更广:被家暴+人格权被侵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管理机关, 社会组织, 律师界, 法律服务界, r通过监护制度,抚养制度收养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 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排除暴力,引诱等手段 造成的非正常的, 非直接的 监护关系的产生。 维护中华民族的希望, 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进一步
十三,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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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13条讲的都是离婚后夫妻抢小孩大战这个规定其实还要有意思的他说抢小孩就藏匿小孩是不对的那么对方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侵害禁令,如果说抢小孩是因为对方有赌博,吸毒等行为的,那么,也要应该,走法律途径去变更抚养权,
十四,直接抚养子女优先情形
离婚后一方拒绝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 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龙教授回复, 为了八周岁以上子女利益抢夺, 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才不会导致不利后果, 但是,对方不让探望应该不能成为正当理由
八周岁,限民,🈶自主意思
针对八周岁及以下,的子女。 应该配合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孩子不配合, 那就是没办法了。如,我把孩子带过来了, 孩子自己跑了不见你,那也没招。
八周岁以下,无民,无自主意思
第14条细化了两周岁以上小孩抚养权归属问题,一方有家暴,吸毒,赌博等恶劣行为,这种不利于小孩儿成长的行为环境呢?那么,是会优先考虑把抚养权给另外一方的
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抢藏匿, 其他不利,未成年。 优考另方直抚养
十五,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第15条讲的是夫妻把未成年小孩房子卖了之后又想以卖这个房子损害了小孩子的利益,这样的诉求,是无效的,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举例,夫妻刚,签完买卖合同,然后,违约,又不想,赔付违约金,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合同无效, 这要是能得到法院支持,那么万一这对夫妻一拿到钱财就,就转移财产,后来,又说我没钱,那么必然会损伤到,买房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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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离婚协议抚养费变更
第16条讲的是离婚时不要抚养费,离婚之后又反悔想要抚养费了,除非你离婚之后过的特别惨从月薪18000变成月薪2800块钱,又或者是原本有房有车,有保姆现在只能租房子,不然,你想要在,从对方,那里获取,抚养费,都是得不到支持的,旨在告诉那些为了尽快离婚而不要抚养费的人,要慎重考虑,
1084
十七,欠付抚养费怎么办
第17条就是对方不按照规定给抚养费的话,就算是小孩子成年了那么,养小孩的一方也可以问对方,要其支付,现付的抚养费
十八,继子女抚养教育认定
1072
十九,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第18条,第19条讲的是二婚重组家庭中拟制血亲的形成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有没有照顾到小孩一一方那么二婚重组家庭离婚之后拟制血亲,不会随之解除的,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确认, 一般情况下离婚了就随之解除,但是共同生活的除外, 而且就算是解除了拟制血亲,如果继父继母生活困难,要求继子女给生活费,法院会根据情况,来判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曾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况除外,
二十,离婚协议财产给予子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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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讲的内容其实都跟诚信有关呀,你们离婚时说好要把财产给小孩,你一离婚我又说不行了,我不给小孩儿了,那肯定不行了离婚协议里面的内容只要不是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情况下签的,那么你想要撤销这些条款?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十一,离婚经济补偿
第21条讲的是夫妻一方照顾老人居多,协助对方工作居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呢?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1088条
二十二,离婚经济帮助
第22条就是之前要求意见稿的第20条。离婚经济帮助。不过改了许多啊这22条具体讲的是,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的情况那么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是适当的危困状态请求前期或者前夫财产帮助权,法院啊,也会支持的,亮点,注意,就算是对方有年老残疾,有重大疾病,有重病,起诉离婚都是有可能被支持的
1090
附则,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录,相关民法典章节 第五编,婚姻家庭 1040--1118
第一章,一般规定 1040--1045
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1046--1054
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1055--1075
第一节,夫妻关系
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扶养, 教育和保护子女的 权利义务平等
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
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 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 和子女的 赡养义务
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 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 父母的婚姻权利
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 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法律亲子关系以真实血缘关系为 基础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
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 赡养义务
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离婚 1076--1092
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一千零七十八条
协议离婚登记
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 解除时间
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 诉讼权的限制
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 父母子女关系
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 子女抚养费 的负担
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的 处理
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 共同债务清偿
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
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 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后果
第五章,收养 1093--1118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节
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 的范围
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 的范围
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 送养 未成年人 的特殊规定
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 送养孤儿的 特殊规定
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
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 以内 旁系同辈 血亲 子女的 特殊规定
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
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 收养异性子女
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 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
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 收养协议,收养公证, 收养评估。
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 户口登记
一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的 亲属 ,朋友抚养 不适用 收养
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
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
收养的效力,第二节
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拟制效力
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三节
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 及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
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 成年养子女 解除收养关系
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 关系 登记
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 收养关系后 的身份效力
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 收养关系后 的财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