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独立部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总则编)、专题二 民事主体、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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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一、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
反面而言,不能调整的有如下四种
(一)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人自己的活动
(三)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
同居关系
网友关系
朋友关系
(四)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请客吃饭
极力劝酒
酒后照顾
搭便车
驾车人单独过错
驾车人赔偿
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
按份赔偿
戏谑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法人组织
一般规定
营利法人(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非营利法人(基金会)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三)民事客体
物权
债权
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协议)
人身权
人身利益(人格权和身份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专题二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胎儿的利益保护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外:纯获法律上利益视为具有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侵权行为(受害人)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保护8类近亲属的情感利益
7:7项人格利益
8:8类近亲属
2:2个顺位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外)孙子孙女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律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赠与合同
赠与人
原则:合法有效
例外:效力待定
受赠人
例外:效力待定(附义务的赠与、专款或专物专用)
三、监护
(一)监护人的确定
1.法定监护,有5个顺序限制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2.遗嘱指定监护(只能是父母的遗嘱指定),无顺序人数限制
3.协议监护(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父母只要不免责),无顺序人数限制
4.指定监护(4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5.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优先于法定监护),无顺序人数限制
6.委托监护,无顺序人数限制
(二)监护人的职责
财产:非处分不可(与未成年人的生活关联程度)
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有效(父母共同决定+书面形式)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仍需履行义务(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撤销机关:法院
申请主体
有关个人
组织
民政部门
(四)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故意犯罪不恢复
申请主体:父母或子女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或者一方死亡了。)
四、宣告失踪(两年)(保护失踪人利益)
利害关系人
财产代管人
撤销:重新出现
五、宣告死亡(4、2、0)(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撤销
重新出现
第二节 法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中法人
法人未成立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设立中法人的名义
责任由法人承担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
设立人和法人择一选择
超越经营范围
原则有效,禁、限、特无效
二、法人的分类
(一)法定分类(中国的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
公司制/非公司制
2.非营利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公立的医院、学校)
②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法学会、律师协会)
③捐助法人(基金会、图书馆、博物馆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学理分类
公法人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的社团法人
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
三、基金会
(一)基金会捐助人的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
(二)基金会的内设机构
决策机构(无成员|管理机关|理事会)
(三)基金会的终止
用于公益
四、法定代表人
有且只有一个
依法确定(内部章程或外部法律)
表见代表(商事或者权利外观主义)
超越权限,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侵权行为
因行驶职务造成的,由法人承担,后可追偿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出资人或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承担责任的第二顺位)
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