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全书内容结构梳理,面向备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建筑、市政、机电、公路、水利等专业考生。2025年版教材沿用了2024年考试大纲,内容变化率约7%,重点修订了法律法规条款、政策文件及典型案例。
编辑于2025-04-24 10:21:372025年全国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梳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自豪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1.法律规范创智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登记; 4.法律规范的低于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分7类
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上位法由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特别法由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①、法律 新的一般vs旧的贴别,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 新的一般vs旧的贴别,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vs规章
1)、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vs旧的特别,制定机关裁决
2)、同一事项,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大侄子)地方性适用,国务院决定;(亲儿子)部门规章适用的,提请(大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都是国务院裁决。
4)、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只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备案和审查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的设立、本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申请人提供权属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询问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实、及时登记。
不得有:评估、年检、超出职责范围。
登记生效
动产交付
交付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传播、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者无罪)
转让前,权利人占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生效。
其他规定
征收,文书、决定生效时生效
物权的保护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所有权
占有
适用
收益
处分——核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
质押
留置
占有
有权占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不明确,按法律规定
占有人反还保险金、赔偿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被侵占,享有反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者消灭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著作权
分类
文字作品:投标文件、项目经理的工作报告、招标文件
建筑作品: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主体
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单位优先使用,两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利用法人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归法人,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人所有,给奖励。
报社、期刊社、同学社、广播电视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法人所有,给奖励。
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归法人的
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委托作品
有约定,归委托人
无约定,归受托人
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发表权、使用权、报酬权,终生+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组织,发表权为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自创作完成后50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署名权除外。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
合作开发,按约定
委托开发,按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国家任务,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无固定,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单位:本职工作的目标、本职工作的必然结果、使用了单位的资源,由单位享有
保护期同其他类似
专利权
保护对象及授予条件
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富有美观和适于工业应用。
权利及期限
未经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的目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发明专利20年,自申请日起
实用新型10年,自申请日起
外观专利15年,自申请日起
商标权
分类
商标:和其他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专用权由商标注册人享有
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
期满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过期再给6个月宽展期。续展有效期10年。期满未办理,注销。
转让应当签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一并转让近似商标。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主体
原则
过错责任,有错担责
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自证清白
公平责任,行为人2+,且都无过错,公平分担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共同侵权
2人以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
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的承担,不能确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连带责任,能分大小,各自承担,不能分大小,平均承担
受害人过错或故意:过错,减轻;故意,不担责(参考讹诈)
第三人过错:由第三人承担
自甘风险:自愿自己承担,其他有过失或故意除外
自助行为: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伤:医疗、护理、胶桶、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残疾赔偿和辅助器具。
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多人死亡,死亡赔偿金相同;
赔偿数额
协商不一,诉讼确定;
精神损失费
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
知识产品,严重,惩罚性。
支付方式应当
协商
协商不一,应当一次性,有困难可分期,提供担保。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向销售者索赔
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仓储等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流通后,生产、销售应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未及时补救,或补救不力扩大损害,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召回的,因支付必要的费用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项赔偿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施承担连带责任,能自证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施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由上诉人承担
建、构或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所、管、使不能自证清白,则承担
有其他人的,所、管、使赔偿后,可追偿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有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有权向侵权人追责。
物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机关及时查清责任人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人不能自证净白,承担
在公共道路上,由行为人承担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自证清白尽到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施工人、管理人,不能自证清白的,承担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增值税
特点
只征收增值额,不重复计税
价外税
普遍性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进口货物
视同销售
代销,自产或委托加工销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
税率
一般纳税人
13%: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
9%: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农产品、食用油、盐、自来水、冷暖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服务、无形资产
0%:出口、跨境、
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分贝核算,未核算,从高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
3%,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免征
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免征
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购方为个人,不开
应税销售为免税,不开
减免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期限
销售行为: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环境保护税
特点
费改税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检测、信息共享
税款用于治理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不直接排放不缴纳
依据和应纳税额
当量、排放量、噪声分贝
数量×税额,噪声超过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税额
减免
农业生产(除规模化养殖)
机动车、铁路、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
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不超排放标准的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批准其他
大气、废水低于规定标准30%,按75%征收,低于规定标准50%,按50%征收
征收管理
按季度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特征
形式特征
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关系复杂,因而不全面、完整、统一
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内容特征
其他部门无可比拟的丰富性
不可能一成不变的停留在传统领域
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在一部行政法律规范中
原则
依法行政
职权法定——权利来源的法律根据,首要原则
法律优先——宪法和法律为最高准则,法律高于行政
法律保留——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合理
比例原则——执法要有分寸
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对待当事人,国家对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开透明
程序公正——规范行为
公众参与——尊重相对人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不得钓鱼执法、听取多方意见、不得出尔反尔、规范稳定、法不朔及既往、活动真实确定。
信赖保护——防止“朝令夕改”,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给予补偿
高效便民
政务中心,一站式解决问题
监督与救济
监督与问责,相对人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补偿以及救济
行政许可
特征
行政赋权行为——赋予特定相对人权利和资格
依申请行政行为——须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事先控制性——事先控制一种行为范围
设定
特定活动的予以批准、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确定特殊信誉、条件、特殊技能等的资格、资质;进行审定的事项、确定主体资格以及其他事项
权限
法律可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发布决定,实施后,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实施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公告并监督受托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受托机关不可再委托。
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无需许可,即时告知
不在职权范围,告知去向
材料当场可更改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改
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
材料全,当受理量
受不受理都要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决定
需要合适材料的,两名以上进行核查,审查后,当场或在期限内做出决定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需走流程的,应在期限内逐级送包
准予许可的,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无地域限制的,全国有效
期限
除当场做出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不能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讲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听证
需要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变更与延续
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有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有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象征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无害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无错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过时不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一行为不两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或减轻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⑤、其他。
决定

【简易程序】对小额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个当场,但不包括当场收缴罚款)
【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作出决定、送达等。
【听证程序】对于大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强制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目的已达到或条件已消失,立即解除
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前
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
听取当事人意见,理由或证据成立,当采纳
经催告,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强制执行
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立即强制执行
催告书、执行决定书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执行中
中止执行
履行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
第三人对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终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无明显社会危害,确无能力执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不再执行
终止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执行标的灭失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行政机关任务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后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依法给予补偿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约定分段履行,不执行协议,当恢复强制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紧急除外
不得采取停水、电、气、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强拆应公告,限期自行拆除,限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执法权的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先催告,送达10后仍不履行,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强执,对象为不动产,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做是否受理的裁定,符合规定且具备执行效力,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执行裁定
是否执行裁定的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当说明理由,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有异议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30内做出裁定。
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在之后将费用扣除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阶级特征——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服务国家建设
法律特征
普遍性
严厉性
谦抑性
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积极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消极的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概念、构成、刑法种类和裁量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种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裁量
累犯
上期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重
过失犯罪、不满18周岁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上期执行完毕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
自首和立功
自首
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从轻或减轻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表现,减轻或免除
数罪并罚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
总和刑期一下、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管制≤3年
拘役≤1年
有期徒刑总和<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35,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缓刑
拘役、3年一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附加刑仍须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减刑
适用范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认真、悔改、无再犯危险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悔改、无再犯危险
特殊情况,高院核准,不受限制
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研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常见犯 罪行为及罪名
重大这人事故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强令、组织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罪
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五方主体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恶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5万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罚金≤20
50万以上,3年≤有期徒刑≤10年,5万≤罚金≤50万
250万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5万≤罚金≤50万,或没收财产
串通投标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2.1 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
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法人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代表人
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项目经理部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在建设工程中,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
非法人组织部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解散情形: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建设工程委托代理
种类
委托代理——授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行为及法律关系
设立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可书面也可口面,规定用书面就用书面。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吃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视为追认
予以追认,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代理人不会赔偿。
不予以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续承担后果
无权代理三种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足以使对方相信的事实或理由
本人(被代理人)过失
善意相对人
结果——无权、有效、被代理担责、可追偿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职责+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
代理人/被代理人知道违法+连带责任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条件和等级
资质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自产,即所有者权益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除最低资质以外,其他等级取消指标考核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的申 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申请
可申请一项/多项资质
首次/增项,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延续
有效期——5年
延续——届满前3个月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决定视为准予
变更
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1个月内办理
合并、分立、重组、改制
(续继承原资源)重新核定
不予升级/增项(之前一年违规)
违法违规
恶意拖欠
较大以上、两期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撤回、撤销、注销
撤回
不在符合标准+限期改正(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得升级增项、不得接活)+逾期仍未达标撤回
资质被撤回+3个月内提出核定资质(低于原登记同类别)
撤销
违法办证是撤销
注销
程序行为是注销
违法行为
无资质承揽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无资质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均无效
实际施工人起诉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当受理
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越级承揽
统一专业联合体——资质就低
不同专业联合体——没有总资质,按
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
禁止借用资质证书
禁止借用营业执照
现场管理人员非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注册
初始注册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
延续注册
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
通过新聘用单位申请,变更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报不及时导致项目损失,建造师所在企业担责
增项注册
各专业分别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职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
受聘
受聘单位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执业行为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负责人(有例外)
相邻分段/分期施工
竣工验收合格
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含)+建设单位同意
项目中途不能换人(有例外)
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方同意
不可抗力原因
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适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准
5、保守在职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2.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 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 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5 营商环境制度
营商环境优化
总体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
坚持市场法、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净化市场环境
优化政务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严格控制并逐步精简行政许可
优化投资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优化产权登记及权利担保流程
规范监督执法
加强法治保障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付款期限
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验收要求
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防范账款拖欠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的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按有关规定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临时建设批准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条件的变更
规划变更
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
3.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
工程总承包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项目
地方审批的大中型项目、大型科技项目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活动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以下或者300㎡以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改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
施工许可证
开工
3个月内
不能按期开工应申请延期
延期
延期≤2次,每次≤3个月
中止施工
报告
1个月内,建设单位、乡发证机关报告
复工
停工<1年
向发证机关报告
停工≥1年
报发证机关核验
开工报告
6个月内开工,无延期,过期重办
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4.1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连个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发包的情形
1、建设单位讲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讲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责任
质量责任
总分包连带
安全责任
总分包连带
共同承包
适用范围
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资质
同一专业就低,不同哦专业按各自
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
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转包
全部给别人干,以别人的名义
挂靠
全部给别人干,以自己的名义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
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或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
外国公基421
法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可替代、自行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人少、钱多、重点-批准)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招标文件
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不得营利为目的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最短20日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
投标保证金
金额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
施工、货物招标
不得超过80万
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
不得超过10万
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
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
包括最总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有要求的,该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
终止招标
退资格预审问价/招标文件费用、退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投标
投标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文件
时间:提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到指定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拒收
资格预审未过、逾期送达、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补充、修改、撤回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撤回:5日内退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
身份
一个投标人的身份、非法人
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限制
资格预审前组成、资格预审后变动成员投标无效,一标不二投
资质
同一专业就低
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
属于(实锤)
投标人之间、协同投标
视为(嫌疑大)
不同投标人
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的自主权
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的内容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信用评价中不得制定的政策措施
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主持
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公正
投标人或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记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组建、5人以上单数,代表+专家(2/3)
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标底
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招标文件不明确或错误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偏差
细微偏差
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重大偏差
否决其投标
否决其投标(7条)
注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
详细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结果——书面、中标候选人≤3、标明顺序、全体签字、不签字不说明意见视为同意
中标
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合同
30日、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退投标保证金
5日内
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
异议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2日
对投标文件有异议
10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对开标有异议
现场
投诉处理
10日内投诉
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4.3 非招标采购制度
竞争性谈判
采购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克服“报价最低”原则确定供应商的不足
询价
适用范围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范围
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性、一致性、10%
框架协议采购
分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主要形式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般程序
采购需求的制定(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最高限制单价的确定
框架协议期
货物一般不超过1年
服务一般不超过2年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评审方法
价格优先法
质量优先法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合同授予
直接选定方式
二次竞价方式
顺序轮候方式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1 合同的基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要约与承诺
要约
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生效
对话形式:相对人知道其中内容
非对话形式:到达相对人
撤回
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以下情形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新要约
受要约人呢对要约的内人做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虚假的意思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撤销合同
类型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利用对方出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
撤销权行使
时间
1年内
重大误解:90日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净胜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
合同的履行
基本原则
全面履行
诚信履行
绿色履行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违约责任
种类
法定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约定
定金
违约金
定金和违约金同时约定
定金条款
(付方违约)双倍反还定金(考虑20)
违约金条例
违约金+定金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责
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施工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情形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
无资质借用资质
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转包、违法分包
合同无效的后果
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
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不合格
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工期、价款
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合格日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报告之日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
价款
垫资
有约按约,超贷不算,无约不算
欠款
利息支付:预约按约,无约按贷
利息起算:应付工程款之日-交付-结算-起诉
优先受偿权
处理
除按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范围
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时限
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施工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施工合同变更
内容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主体变更
债券转让
不得转让的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法规不得转让(高频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经对方同意
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情形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其他
合同解除
分类
约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除合同的程序
程序
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到达对方是解除
异议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3个月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方解除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5.3 相关合同制度
买卖合同
当事人义务
出卖人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交付相关资料
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检验标的物
风险承担
普通买卖
交付
在途标的物
合同成立
借款合同
当事人义务
贷款人
提供借款、不得预扣利息
借款人
提供真实情况、按约授权借款、协助贷款人监督、按约使用,按期还本付息
其他规定
生效
提供借款时
利息
(自然人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利率规定
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
保证合同
特征
要式合同
从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
机关法人×、公益目的×、居委会、村委会×
保证合同内容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保证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租赁合同
类型
定期租赁
单次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6个月以上应当书面
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义务
出租人
交付、维修、瑕疵担保
承租人
支付租金、按约使用、妥善保管、通知、返还
承揽合同
特征
标的是完成特定工作
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当事人义务
承揽人
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按约交付工作成果
瑕疵担保
按约供料并接受检验
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
及时通知
接受必要监督检验
定作人
按约支付价款
受领并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按约提供材料
协助承揽人
及时答复
中涂变更要求的损失赔偿
不得滥用权利
合同解除
承揽人法定解除
定作人过错
定作人法定解除
承揽人过错
定作人法定任意解除
有钱任性
运输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托运人
权利
有条件的拒付运费/增加部分运费
任意变更解除
义务
支付运费
如实告知
提交审批文件
妥善包装
收货人
权利
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拒付增加部分
损害赔偿请求权
义务
及时提货
及时检验
合同有约定的支付运费
承运人
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运送物的留置权
货物的提存权
义务
及时、安全送达
按照约定或通常运输线路运输
通知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6.1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转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害道路、管线、店里、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他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及压缩合同同期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装修
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案
备案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对方、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按照法律、发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1改】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停】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上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单位
证件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签租赁协议时额外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不得出租使用的机械设备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拆单位
安装、拆卸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
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6.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矿山企业、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等企业
使用规定
无证不得施工
申领条件
三安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考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买保险
工伤保险
全员
意外伤害险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现场、职业病
机具用具符合标准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两应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
生产安全事故
有效期
有效期
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有效期
3年
延期
期满前3个月办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变更、注销、意识
变更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1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
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
遗失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撤销
违法办证是撤销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按资质
按资质
按项目
建筑、装修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分包单位
专业承包
至少1人
劳务分包
总分包单位安全责任
总包负总责
有总包,总包干
应急预案
主体结构施工
上报事故
与分包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带班时间
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检查记录
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现场带班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项目负责人
人员
项目经理
时间
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
离开现场
向建设单位请假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本想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放弃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批评、间距、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避险权
获得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获得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以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依靠工会维权
义务必须做
守法遵守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及其他危险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管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
电工、架子工、起重、吊篮
四新教育
两新
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
签字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家论证
【挖大坑】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
施工单位组织
实施
施工单位
按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监理单位
专项巡视检查
按规需第三方监测
建设单位委托
安全技术交底
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
临边洞口等
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作业(危险化学品管道)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安全设备、机械设备、防护用具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安全生产费用
包含
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提取
计提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管理
投标报价应包含并单列
竞标时不得删减
预付
50%
总分包
总包按比例支付给分包,分包不再重复提取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具体要求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1次全面检测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
313.151.151
重点
重伤(不是轻伤、不是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不是经济损失、不是间接经济损失)
节点就搞、不同等级就高
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
编制主体
施工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
编制要求
各类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内容
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评审、公布和备案
评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
公布
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步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已备案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实施
机关
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及时修订
重大变化、调整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
时间
民报民,要立即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民报官,逐级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补报
事故报告后新情况、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调查
调查报告内容
与事故报告内容区分
调查报告时限
60日内提交
事故处理
时限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6.6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体制
监督主体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全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
监督方式
施工许可证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5个工作日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5个工作日
法定职权
执法职权
采取强制措施
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破器材
安全生产举报处理
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挂历职责的部门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
权限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7.1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国家标准
分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范围
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
重要的通用标准,两特例
制定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
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
制定程序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
发布
强制性标准
免费向社会公开
推荐性标准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
复审
一般不超过5年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推荐性标准
团体标准
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枪指向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强制性标准实施
各方主体
建设单位
不得明示或暗示降标准
施工、设计
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要求应当拒绝
勘察、设计、监理
遵守强制性标准
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抗震管理制度
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
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对全过程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降标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鉴定、加固和维护阶段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隔震减震装置
抗震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说明
7.2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
无障碍设施建设
基本建设要求
与主体工程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
有关单位参与建设的要求
建设模式
全员参与
支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设义务
建设单位
无障碍设施经费列入概预算
设计单位
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
按设计及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特定场所无障碍设施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
停车场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临时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
经费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宣传教育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
标准与法律建设
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认证和评测制度
创优与表彰
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
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引导社会组织和龚总广泛参与
职责分工
监督检查
公示制度、舆论监督、公益诉讼
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
资料要真是、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范围:外国大片
规模标准:3000万、5万㎡
特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等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与安全那责任规定一致
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要符合规定
设计深度
国家规定的深度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监理单位
依法承担监理义务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厉害关系的回避
施工承包单位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设计问价
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监理工程师签字
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
下一道工序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拨付工程款
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
巡视
平行检验
7.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质量负责
总报负总责
按图施工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图
防止图纸差错
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谁设计,谁修改
检测机构
资质
综合类资质
专项类资质
委托
建设单位委托
对结果又争议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人员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样人员
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
在式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
取样范围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关键字:承重、水泥、防水)
送检比例
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质量检验和返修
质量检验
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返修
范围
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责任
施工方维修
责任方出钱
7.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主体和时间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验收条件
活干完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资料全
(2)有哦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主材好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分别签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施工保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性成形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消防验收
住建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
建设单位向住建部申请
其他
建设单位自行验收保住建部备案,等抽查
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节能验收
不符合强标,不得开工;已经简称的不得生产、使用
不符合强标,不批准开工
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文件
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备案机关保存
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主体和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汇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分包交总包 总包交建设 各单位交建设 建设交档案馆
7.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提交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最低保修期限
起算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期限和范围
超过年限继续使用
委托鉴定
产权所有人
鉴定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时间
重新界定试用期
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
时长
合同中约定,一般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起算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竣工验收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自动进入缺陷责***
质量保证金
发包方被撤销
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金额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
返还
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八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8.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大气污染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扬尘污染防治
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暂不能开工,覆盖;超过3个月,绿化、铺装、遮盖
封闭围挡
主要路段2.5m
一般路段1.8m
防治措施:洗车槽、洒水/覆盖、扬尘控制计划
水污染
排污许可
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节约用水
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固体废物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
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进行细化分类
噪声污染
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
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禁止夜间噪声施工
例外
抢修、抢险作业
生产工艺要求
特许需要
证明+公告
8.2 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围
文物的保护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国家所有的文物
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改变而改变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
水下文物的保护
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
起源于中国、外国、不明
遗存于中国领海外归中国管辖
起源于中国、起源国不明
国家所有
遗存于外国领海外及公海
起源与中国
国家可辨认物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或无缘核定公布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不得进行其他假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特殊情况
保证文物单位的安全
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规划1年内编制完成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例外)
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9.1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原则
不得收取财物、不得扣证件
分类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连续10年
改制:连续10年+距退休不足10年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
超过1年不订书面合同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形式和内容
形式:书面形式
内容
必备条款(必须具备)
约定条款(可以不约定),关注试用期、补充保险
双方主体的义务
如实告知
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的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
无效或部分无效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
禁止强迫劳动原则
变更
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变更
不影响履行
单位合并、分立
不影响履行
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即时解除(劳动者过错)
试用期间、刑事责任、严重违反
预告解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额外1个月工资)
身体、能力、客观原因
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辞职)
提前30日书面/提前3日(试用期)
即时解除
单位没有过错
危及生命无须事先告知
终止
合同期满
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9.2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
劳务派遣
主体关系特征
三方主体
劳动者
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分立
属于补充形式,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
2年以上固定期限
无工作期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同工同酬
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义务
不得再次派遣
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协助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剔除加班费、津贴等
额外工资保障
延长工作时间
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
不读与工资的300%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保证金
存储比例:1%~3%
面存储:合同额低于300万且前1年未发生工资拖欠
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
9.3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不得从事
矿山井下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负重
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
经期禁忌
冷水: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
低温: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
体力劳动:第三级、第四级
高处作业:第三级、第四级
孕期特殊保护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加班、夜班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
不得加班、夜班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年龄
16≤X<18
禁忌从事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定期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1年
年满18周岁,距上次体检已超过半年
9.4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
“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视同工伤
缺乏工作原因,但纳入工伤风险分摊体系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用人单位申请
30日内
劳动者申请
单位未申请,1年内
工会也可以提出
工伤认定程序
申请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表
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
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申请受理
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
工伤认定决定书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做出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致残待遇
1-4级伤残
5-6级伤残
7-10及伤残
因工死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
9.5 劳动争议的解决
范围
劳动者vs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启动
当事人申请
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或多个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组成
单数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
企业代表
程序
申请
书面仲裁申请
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受理
5日内
时限
1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报酬的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0.1 建设工程争议和解、调解制度
10.2 仲裁制度
10.3 民事诉讼制度
10.4 行政复议制度
10.5 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