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主体
一般为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作为履行主体,如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以姓名、名称等变更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应给付的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当事人应按约定的质量、数量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要求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借款合同中,若未约定还款地点,借款人应在出借人所在地还款。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例如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租赁期限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在协商前,承租人可继续使用租赁物,但出租人也可合理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履行方式:依合同约定,如分批交付、一次性交付等。若约定不明,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在粮食买卖合同中,若未约定交付方式,可根据粮食储存和运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履行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如在邮寄物品合同中,若未约定邮费承担,一般由寄件人承担;若收件人要求更改地址导致邮费增加,增加部分由收件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