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 情势变更。
编辑于2025-04-24 22:42:01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
特征:履行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依据法定和约定而作出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依法、依约、适当、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状况。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合同漏洞
概念: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填补的方法
协议补充: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例如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未明确约定,双方可协商确定。
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之间,对于交货时间的确定可能依据过往交易习惯。
适用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如对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
一般为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作为履行主体,如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以姓名、名称等变更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应给付的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当事人应按约定的质量、数量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要求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借款合同中,若未约定还款地点,借款人应在出借人所在地还款。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例如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租赁期限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在协商前,承租人可继续使用租赁物,但出租人也可合理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履行方式:依合同约定,如分批交付、一次性交付等。若约定不明,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在粮食买卖合同中,若未约定交付方式,可根据粮食储存和运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履行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如在邮寄物品合同中,若未约定邮费承担,一般由寄件人承担;若收件人要求更改地址导致邮费增加,增加部分由收件人承担。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同时交货付款,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
适用要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无先后顺序;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效力: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后(前,顺序)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先支付部分预付款,装修公司完成一定工程后再支付尾款,若装修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程,业主可拒绝支付尾款。
适用要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可中止履行合同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公司可暂时停止供货。
适用要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效力: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请求提供适当担保、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第四节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如因突发的重大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按原计划履行。
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变化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重新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
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