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爱车安全的‘小保单’,但规则你了解吗? 汽车保险合同具有特定性,除货物运输等特殊情形外,投保人可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受限。合同内容涵盖金额设定(过高无效、过低不足额)、订立流程、变更与终止条件,以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争议处理需遵循解释原则,中介组织与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等)共同参与。特别注意:合同生效后,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依法解除关系,无效合同将产生法律后果。
编辑于2025-04-27 16:35:24深化产教融合需破解九大关键问题!徐守坤指出,从改进合作模式到提升能级、优化师资结构,再到构建动态平衡的校企生态,核心在于打破组织鸿沟,通过共建高能级平台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关键在于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调整策略,确保合作可持续。高校需强化"双师型"师资建设,以人才集聚优势助力企业研发迭代,最终实现校企共生共荣的深度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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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三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一、 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以汽车为保险标的,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汽车保险合同同时适用《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一般特点
(1)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 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由保险人缮写,投保人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只有决定是否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
(4)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2. 自身特点
(1) 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同样具有可保利益
(2) 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
(3)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综合性保险合同
(4) 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有追偿的权利
3. 常见形式
(1) 投保单
汽车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印刷,投保单上列明具体保险合同内容
(2) 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3) 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4) 暂保单
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单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通常不超过30天,正式保单出立后(或暂保单有效期满)暂保单自动失效
订立暂保单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
(5) 批单
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
(6) 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包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下来。
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
2.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对汽车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 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 投保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投保人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
(3) 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 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特征
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的权的人,投保人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利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等关系:投保人以自己的汽车投保,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汽车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
这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三、 汽车保险的中介组织
(1) 保险代理人
(2) 经纪人
(3) 公估人
四、 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1. 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2. 汽车保险目的
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而是保障汽车发生损失后的补偿
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3. 汽车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汽车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特点
1||| 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2||| 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的允许或承认
3||| 这种利益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和约定
表现形式
(1) 财产利益
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
(2) 收益利益
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
(3) 责任利益
民事损坏赔偿责任利益
(4) 费用利益
是指施救费用及救助费用利益等
4. 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五、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可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赔偿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 《保险法》对汽车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务的规定
1. 汽车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也可以按照事故发生时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汽车保险时,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定得太高,高出保险价值部分投保人不能多得;保险金额定得太低,投保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足额补偿
2. 如果汽车的损毁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起,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款之日起,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不能轻易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如果放弃,该行为无效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
2.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在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其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3. 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一键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意味着保险合同一定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外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二、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
1. 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事先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想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 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
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 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在接到投保单后,通过必要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其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保险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汽车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成立
2.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时间不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
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附生效期限,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把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时。
四、 汽车保险合同的无效
1. 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2. 无效保险合同特点
(1) 违法性
(2) 自始无效性
(3) 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3.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 合同主体不合格
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4) 内容不合法
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4. 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1) 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
(2)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
(3) 保险合同无效两种情形
1||| 全部无效
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
2||| 部分无效
被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效部分相牵连,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无实际意义,则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五、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保险合同变更
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或主体的法律行为
2. 变更形式
(1) 内容变更
主体不变, 保险标发生改变
种类变化
数量的增减
存放地点
保险险别
风险程度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费
保险金额
(2) 主体变更
也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的
保险标定的所有权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
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
合同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
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需要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才能产生转让的效力
如果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
3. 变更程序
投保人就变更情况向保险人申请
保险人审核
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完成变更
六、 保险合同的争议
1. 保险合同的争议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争议的处理方式
2.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 合同解释
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确定性判断
(2) 解释原则
1||| 文义解释
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照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2||| 意图解释
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3||| 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不请,而当事人的意图无法判明时
4||| 尊重保险惯例
要考虑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
3.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 和解
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平等。互利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
(2) 调解
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3) 仲裁
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
(4) 诉讼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七、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特定情况
除下述几种情形外,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能解除合同;投保人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均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八、 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1. 保险合同的转让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
2.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自然终止
1|||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 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 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2) 履约终止
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 合同解除
1||| 法定解除
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 意定解除
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