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量定额
与生产数量无关 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数量
[提示]增值税如果遇到“换、抵、投”是按顺序找销售价格:
纳税人自己的同类平均价一其他纳税人同类平均价一组成计税价 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和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以旧换新(同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
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成套消费品: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解析】(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
本题实木地板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需组价;(2)实木地板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
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因此甲地板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 (950000+332 500) ÷(1-5%)X5%=67 500(元)。
【解析]进口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品,其组价=(关税计税价格十关税+从量消费税)
÷(1一消费税税率)=[关税计税价格X(1+关税税率)+从量消费税]÷(1一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