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房产税
内容包括辅助晦涩概念的理解。将房产税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呈现,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房产税的各项规定和要点。
编辑于2025-05-17 13:34:58内容包括辅助晦涩概念的理解。将房产税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呈现,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房产税的各项规定和要点。
守护绿水青山,环保税助力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征收。纳税人可享受减按50%、75%或暂免优惠,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情形不征税。环保税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机制,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共建美丽中国。 此思维导图基本涵盖环保税全部知识点及晦涩概念的理解,希望能帮到你!
“毛”附有著作时间线。毛泽东思想:基本纲领:1.政治纲领: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2.经济纲领: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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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一、 概述
特点
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经营当月
地方税,1986年10月1日起征
立法原则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调节财富分配
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除房开企业外的纳税人委托情况)
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未经验收但已实际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需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出租: 有偿性:承租人需支付租金作为使用对价,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诺成性: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权利转移: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部分收益权,但所有权仍归出租人 出借: 无偿性:借用人无需支付费用,属于单务合同(仅借用人负返还义务)。 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时成立,此前可随时撤销。 权利限制:借用人仅获得临时占有和使用权,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用途。
融资租赁房产
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开始日的次月起
合同未约定融资租赁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用
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
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
出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在出售前属于企业 “存货”,不征收房产税
购置方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2. 纳税义务终止
自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次月无需再纳税
3. 纳税的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分期即分月缴纳,计算应纳税额时 具体到产生纳税义务的月份)
4.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5. 纳税的申报
二、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征税对象: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屋: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等。
征税房产范围
结构范围
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由屋面和围护结构
排除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尺、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室内游泳池属于房屋!
用途范围
用于居住、用于生产、用于经营、用于出租等
地域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的 房产产权所有人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 产权属于集体、单位、个人所有的, 由集体单位、单位、个人纳税
例外: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商铺、会所),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当产权未确定或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时,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通常涉及数十甚至数百位业主,难以逐一确定纳税主体,因此直接由实际控制经营的一方履行义务。由代管人(如物业公司)或实际使用人(如承租商户)作为纳税义务人,可确保税款及时入库,避免因产权主体模糊导致的征管漏洞。 代管人或使用人通过经营行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租金收入、自营利润),根据 “谁受益、谁纳税” 原则(无租使用或出借等情况例外),由其承担税负更符合公平性。 若由全体业主分摊税款,可能出现部分业主未实际使用房产却需缴税的矛盾,而实际经营方未承担税负的不合理现象。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商铺、会所等)的经营收入如租金等规全体业主共有。 分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开支(补贴物业费、支付保洁 / 保安费用、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运营成本)、按业主份额分配至个人账户(需扣除经营成本:如房产税、物业费、维修费、代管人合理报酬等))、其他合法用途(如设立小区公益基金(如业主大病救助、教育奖励))。 代管人(如物业公司):若由物业公司负责经营(如统一招租、管理商铺),收益需单独建账,与物业费分开核算,不得挪用。 典型纠纷类型:收益被物业公司截留:部分物业公司未将共有收益单独核算,直接计入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未经表决:业委会擅自决定收益用途,未召开业主大会。 成本核算争议:代管人虚报 “合理成本”,侵蚀业主收益(如高额管理费、虚假维修费)。 总结 1.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收益分配,本质是业主自治范畴内的财产处置问题,核心规则可概括为: 2.所有权归属明确: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主体不得擅自占有; 3.分配需民主决策: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用途,优先用于小区公共利益; 4.管理需透明合规:建立独立账目、定期公示、接受监督,防范资金滥用风险。
3|||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出典(法律明确概念) 定义: 1.出典是指出典人(产权人)将不动产(如房屋)交付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典人支付典价(一次性费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可通过返还典价赎回房屋;若未赎回,房屋所有权归承典人。 2.法律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典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典型场景:急需资金但希望保留产权回赎权,如传统民事活动中的房屋典当。 关键特征: 3.双向选择权:出典人可在典期届满时选择赎回或放弃(所有权转移); 费用一次性支付:承典人支付典价后,无需额外支付租金; 期限灵活性:典期由双方约定,无明确法定期限限制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举例: 背景:乙(承典人/典权人)在典期内将房屋出租给戊(第三人)。 操作: 乙与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戊每月支付租金 3000 元,租期 5 年(不超过典期 10 年); 若甲(出典人)10 年后赎回房屋,戊需向甲返还房屋。 法律关系: 乙作为典权人,有权出租房屋,但不得对抗甲的回赎权; 甲赎回房屋后,戊需直接向甲履行返还义务(若戊不返还, 甲有对抗戊的不返还决定的效力)。
出典与抵押的混淆: 出典:转移占有,承典人支付典价,到期可取得所有权; 抵押: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出典人若未赎回,将永久丧失所有权,而抵押人可通过偿还债务保留产权。
出典是物权让渡(用益物权 + 所有权可转移), 出租是债权让渡(仅使用权)。 出典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回赎条件和期限; 出租需约定租金、维修责任及转租限制,必要时办理合同备案。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有纠纷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出租(法律明确概念) 定义: 1.出租是指出租人将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分期费用),租赁期满后返还财产。 2.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关系(租赁权),仅约束合同双方。 典型场景:日常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 关键特征: 3.所有权不变:出租人始终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有使用权; 租金分期支付:承租人需定期支付租金,通常按月或按年结算; 期限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典物出租(租典): 1.承典人在典期内可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租金归承典人所有,但不得影响出典人的回赎权。 2.出典人出租房屋:需经承典人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6||| 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应税单位和个人)代缴纳
7||| 纳税单位无租出借给免税单位的,由房产所有人纳税。
都是房产所有人负担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
1. 房产所有人将房产用于 经营(也属于自用)、 自用(除经营之外的自用。如居住等)
从价计征
税率为1.2%
计税依据为房产计税余值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
举例:某工厂拥有并使用的车间(自用于生产); 个体户将房屋用于自办小卖部(自用于经营);
2. 房产所有人将房产 用于出租
从租计征
税率
12%
4%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税率
三、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
一般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作为房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而具体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房产原值
1||| 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
房屋原值包括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2||| 房产原值均包含地价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土增税开发成本、费用 单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列)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 房产原值中的地价=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X单位地价
3|||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例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管道等
4|||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相应设备的价值
5||| 经常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6||| 改扩建支出,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7||| 调整房产原值
8||| 重新予以评估
9||| 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核定
若无法确定房产原值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投资联营房产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
投资者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投资方或出租方按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的房产
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开始日的次月起承租方按房产余值纳税
合同未约定融资租赁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承租方按房产余值纳税
地下建筑物
独立地下建筑物
工业用途
房屋原价的50-60
商业和其他用途
房屋原价的70-80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应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如商铺、会所等)
自营从价
出租从租
免租期
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不包括附设的营业用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房产。附设营业单位的应税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经营性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香烛小卖部等),无论是否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均属于 “非自用” 范畴,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例如,某寺庙内的香烛小卖部被税务机关追缴房产税,因属于营业用房产。
非附设的营业用房产免税的核心条件:自用性与非营利性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的 “自用” 特指房产用于宗教仪式、公共游览等自身业务活动,例如寺庙的殿堂、公园的管理用房、名胜古迹的展览区域等。 非营利性要求:免税房产的收入需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或宗教活动,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
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用的房产
特殊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房产税
临时性房屋,免征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高校学生公寓免租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的惨淡商品储备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