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外国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出入境管理,停留居留,其他管理规定,调查和遣返,外国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编辑于2025-05-24 11:36: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考点
出入境管理
外国人入境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证登记项目
签证种类
外交签证
公务签证
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
礼遇签证
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
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 由外交部规定
普通签证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 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持有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入境次数
入境有效期
停留期限
签发日期、地点
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办理签证相关规定
申请办理签证
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自己证件+入境事由)
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 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时限1个月)
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 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
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
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 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
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可以免办签证情形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临时入境 (时限不超半个月)
对象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不准入境
情形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
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 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 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 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自己证件+中国签发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外国人出境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不准出境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公安机关可以对此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 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停留居留
停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 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180天)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 (签证注明停留期小于180天)
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 准予延长停留期限
仅对本次入境有效, 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
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 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注注明+延长期限≤180)
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延长1+延长2+延长n≤签证注明)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应当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有效期最长为180天)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
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居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个月内)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
持有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留事由
居留期限
签发日期、地点
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居留证件的种类
工作类居留证件
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 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60 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 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学习类居留证件
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 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 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 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记者类居留证件
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团聚类居留证件
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 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 的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 证明材料
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居留证或办理居留证件 的延期、换发、补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半个月内)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 (工作,90天-5年)
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非工作,180天-5年)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 1 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申请表+自己的证件+照片+申请事由)
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 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情形
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60 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申请签证也适用
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申请表+自己的证件+照片+申请事由)
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 7 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 居留证件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
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非法居留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永久居留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 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 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 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被处驱逐出境的
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 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
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 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其他管理规定
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 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的情形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调查和遣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当场盘问、继续盘问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
当场盘问后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 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被拘留审查,应当在24小时内送到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不超一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到2个月)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不适用拘留审查, 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不超2个月)
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按照要求接受审查;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可以遣送出境 (1-5年不准入境)
情形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 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
属于其他情形的, 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 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
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情形
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的情形
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需要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 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形
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外国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概述
定义
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非法就业
情形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
单位需办理手续
须为聘用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申请许可证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 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 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条件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无犯罪记录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成代替护照的证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次进行审批
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规定
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聘用意向书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 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 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 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就业证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 15 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 1 年,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到 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 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 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被聘用外国人办理手续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特殊情况 ,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 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 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 ,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 Z 字签证
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 Z 字签证
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 Z 字签证
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Z字签证 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 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 Z 字签证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 Z 字签证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 30 日内, 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 应在 10 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 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 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劳动管理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 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 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