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5CPA税法04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素,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情形,应税收入,扣除项目,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企业重组,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06-06 16:33:30企业所得税
基本要素
范围: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居民企业
“注册地or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境内
境内+境外
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and实际管理机构”均在境外
非居①(在境内设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
境内+境外
非居②(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
仅境内
税率
25%
居民企业、非居①
20%
小型微利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大开发
10%
非居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主动所得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动产
转让方所在地
资本性所得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
分配方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方所在地
其他
转让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直接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其中包括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各类收入的确认(一般规定)
提供劳务
各期期末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转让股权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所得=收入-成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
对于租金收入,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分期确认
接受捐赠
实际收到
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取得政府财政资金
与销货数量、金额挂钩:权责发生制(同会计)
其他:实际收到时
销售货物收入 确认特殊规定
时点
预收款
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
所售商品需要安装检验
安装检验完成
安装简单,发出商品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的日期
金额
商业折扣
折扣后
现金折扣
折扣前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冲减“退回当期”收入
买一赠一
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售后回购
视为购销两项业务
如是融资性质,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作为负债
以旧换新
视为购销两项业务
处置资产收入
视同销售
所有权转移/转移至境外(外部移送)
无需视同销售
所有权未转移(内部移送)
特殊情形
非货币性 资产投资
视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投资,两项业务
投资方
收入确认时点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所得的确认
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评估价)-计税基础
税收优惠
5年递延纳税(产生税会差异)
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停止递延纳税优惠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业务
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
投资业务
被投资方
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投资业务
利息、股息的适用规定
发行方、购买方 适用一致的处理方式
混合性投资
同时满足5个条件,按“利息”处理,否则按“股息”处理
永续债
1.适用“股息、红利”规定
2.满足特定条件,也可适用“利息”规定
可转换债券
持有期间:适用”利息“规定
转换时点
购买方: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股票投资成本=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发行方: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依法税前扣除
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划入资产
国家资本金: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不征税收入:专门用途、专门管理(产生税会差异)
应税收入:其他情形
股东划入资产
作为股东投资:“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
应税收入:其他情形(产生税会差异)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
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限售股转让所得=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原值不能准确计算时: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转让收入再转付给个人:个人不再纳税
限售股解禁前转让
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对应的支出不可扣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满足特定条件,不征税:
专项用途文件、专门管理办法、专门单独核算
财政资金有三专,用途管理和核算
各类财政性资金,均计入收入总额
出口退税款、留抵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计入收入总额,不征税!!!
免税收入
对应的支出可扣
国债利息收入(含未兑现利息)
注意国债转让收入,照常征税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自非上市公司取得:免税
自上市公司取得:满12个月免税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收入
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含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工资
劳务派遣用工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不计入
支付给员工个人:计入工资性支出
股权激励
等待期: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行权时,确认:
(行权时公允价格-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扣除限额:工资薪金的14%、8%、2%
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可结转,无限期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
保险费
据实扣
五险一金、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费
限额扣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5%
为个别高管的不得扣除
不得扣
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利息费用
向金融企业借款、发行债券
据实扣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关联方
利率限制
关联方
利率+借款金额(债资比2:1、5:1) 双限制
借款金额限制的除外:独立交易或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向自然人借款
股东借款:关联方
员工或其他:非关联方
借款费用
资本化扣除: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费用化扣除
业务招待费
扣除限额:min(实际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销售收入的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筹办期: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规定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药妆饮
其他企业(含酒类制造):15%
超出部分可结转,无限期
烟草企业:不可扣除
筹办期: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
直接捐赠
不得扣除
“间接”捐赠
限额扣:利润总额的12%
超出部分可结转,3年内
相关费用扣除(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
看票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净保费收入×18%
超出部分可结转,无限期
电信企业:收入总额×5%
一般企业:合同金额×5%
支付方式
个人:可现金,可转账
企业:只能转账,现金方式不可扣
其他扣除项目
劳保费、汇兑损失、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①)、 棚户区改造支出、其他合理支出(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银行罚息等)
不得扣除的项目
纳税调增
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损失
行政主体处罚
赞助支出(广告性质的→广宣费)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超标捐赠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一般企业:5年弥补期
特殊企业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备资格/属于清单年度 前5个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后10年内结转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
非折旧范围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融资租赁方式租出
不是我的
(2)已提足折旧
(3)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
(4)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5)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盘盈
完全重置价值
外购
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支付的相关费用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
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计提方法
直线法
(自“投入使用”)次月起,次月止
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折旧年限税会差异
会>税:不纳税调整
会<税:前期纳税调增,后期纳税调减
税法规定加速折旧(详见税收优惠):按税法来,前期纳税调减,后期纳税调增
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
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
计提折旧
林类:10年 畜类:3年
十年树木,三年牲畜
(自“投入使用”)次月起,次月止
公益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摊销范围
不得摊销:
(1)自创商誉
(2)支出已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计税基础
同固定资产
摊销方法
直线法
(自“投入使用”)当月起,当月止
摊销年限
一般规定:不低于10年
特殊规定
外购的软件:最短2年
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按约定的使用年限
投资资产
计税成本
支付现金: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其他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资产成本的扣除
投资期间:不得扣除
转让或处置时:准予扣除
撤资或减资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累积中按实收比例减少的部分: 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与股权转让所得区分)
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存货
计税成本
支付现金: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其他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成本计算方法
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不可用后进先出法
长期待摊费用
范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条件: ①支出≥计税基础50%; ②使用年限延长≥2年
损失扣除
扣除金额:净损失
扣除条件
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
实际发生可扣
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坏账损失
死亡、破产、重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足清偿
逾期3年+无力清偿
贷款损失
经过努力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股权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破产、清算,或病入膏肓,无力回天、3年
税收优惠
收入类优惠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基础研究资金投入
减半收入
铁路债券利息
减按90%
农户农业相关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保险公司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农贷农保 资综利用 减按九十
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适用范围
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可享受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加计扣除比例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120%
其他企业:100%
加计扣除基数
自行研发
人员人工费用
工资、基本社保等
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含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
研发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不含房屋)
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和÷(1-10%)×10%
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
委外研发
委托境内
实际发生额×80%
委托境外
min(实际发生额×80%,境内×2/3)
预缴享受
第2季度或6月预缴时,可以选择就“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第3季度或9月预缴时,可以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基础研究支出
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工资
100%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次性税前扣除
新购进固定资产(房屋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自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
加速折旧
加速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得类优惠
农、林、牧、渔项目
农作物、中药材、远洋捕捞:免税
花香茶饮加养殖:减半
技术转让所得
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不超过500万元,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特殊项目的所得
基建节能、水电环保
三免三减半
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30:“两免三减半”
65:“五免五减半”
28:“十年免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重点鼓励:五年免税,接续年度10%
优惠期起算年份
按企业享受:获利年度
按项目享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
抵免类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抵免
投资主体及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从该企业自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中抵扣
税额抵免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新购置
投资额的10%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5年内转让或出租:补缴税款,受让方重新享受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2024-2027年
抵免税额=min(改造投入,原计税基础×50%)×10%
改造投入:不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及调试费用
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停止享受优惠,补税
特殊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税率优惠:15%
符合条件
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10%
研发费用占同期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销售收入∈(0,≤5000万元】,5%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4%
销售收入∈(20000万元,+∞),3%
收入比例
高新产品或服务占比≥60%
征管
有效期:3年
取得资质当年:15%
资质期满当年:15%预缴,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资质,补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税率优惠:15%
符合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比50%以上
收入比例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
离岸外包收入占比35%以上
小型微利企业
税率优惠:20%
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减按25%
实际税负=20%×25%=5%
企业判断
从业人数:300人
含劳务派遣人数
资产总额:5000万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季度平均
征收管理
统一季度预缴,预缴享受优惠
查账核定均享受
非居民企业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
第三方防治企业
税率优惠:15%
西部大开发
税率优惠:15%
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两免三减半”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的居民企业
免税
其他优惠
金融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征收
CDR
企业投资者: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征免
公募基金:暂不征收
非居民企业
非居1
查账征收
税率25%
核定征收
按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经营不同核定利润率的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再从高
非居2
纳税方式:源泉扣缴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
全额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差额
财产转让所得:收入-财产净值
适用税率
一般:10%
如签订税收协定,且纳税人为受益所有人:协定税率
征收管理
扣缴税款:7日内缴入国库
未依法扣缴: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企业重组
一般性税务处理
法律形式改变
重大改变(改变企业性质、注册地移至境外)
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
视同股东重新投资设立新企业
简单改变
变更税务登记
债务重组
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两个业务,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清偿所得
债券转股权
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
债务人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卖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买方:取得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
不存续的一方,按清算处理
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需满足的条件
合理目的、收购比例50% / 股权支付比例85%、 经营连续12个月、原股东取得的股权12个月不得转让
股权支付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
债转股
不确认债务清偿、股权投资的所得或损失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其他债务重组
需满足条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总应纳税所得额≥50%
优惠政策:5年递延纳税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卖方:不确认所得/损失
买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资产原计税基础
卖方取得买方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资产原计税基础
亏损有限额的结转弥补
企业合并:限额 =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 按分立资产占比对应结转亏损额
非股权支付部分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确认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比例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期限和申报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预缴:月度/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多退少补
年中开业/终止经营
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办理汇算清缴
清算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结清税款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总公司:50%
所有分支机构:50%
分公司的分摊比例: 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分别乘0.35、0.35、0.30的权重确定
企业清算所得税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
1.确认股息、红利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
2.确认投资成本的收回
3.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