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编辑于2025-06-10 12:10:17"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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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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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含义: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
四种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特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某些犯罪类型不存在某种或全部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规定凡着手实施就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
刑法将“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规定为故意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
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人属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故不存在犯罪预备的形态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当然这类犯罪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以开始进行犯罪预备活动为起点,以犯罪行为彻底完成为终点。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着手实行之前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从犯罪着手实行到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构性的状态
解释: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基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静止状态。 这种停止是终局性的、彻底的停止,即当特定犯罪行为呈现出这种结局行状态后,就不会再继续发展下去了
具体表现
在出现了犯罪预备形态之后,就不会再有未遂或者中止形态发生
出现了犯罪未遂形态之后,特定犯罪行为也就不可能再继续下去并发展成为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之后,犯罪人的悔罪行为也不能再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形态了。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在行为成立故意犯罪的基础上呈现出的各种不同形态,所以应当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无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对欠缺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相应地就不存在讨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概念
构成要件齐备说(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实行之后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即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类型
结果犯
含义:成立结果犯既遂状态不仅要实施符合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法定的犯罪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状态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举动犯
含义: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即成立既遂的犯罪
两种情况
有组织犯罪的的组织形成行为,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和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
煽动类犯罪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既遂犯的处罚,可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裁量。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预备犯)
概念与特征
概念:一种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含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意图
为了犯罪:为了实行犯罪。只有为了“实行犯罪”而进行准备的活动,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形态。对于为了“预备犯罪”而进行准备的活动,尚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形态。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含义: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没有实施这一行为,而只是单纯地向他人表示想要犯罪的意思的,不能认定为预备犯。
分类
为犯罪准备工具:为了实行犯罪而制造、改装、购买、租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犯罪工具的行为。(对将携带的随身物品临时充当作案工具的,不能认定其携带该物品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
为犯罪制造条件
制造条件:除准备工具外,为实行犯罪所进行的其他准备活动
包括:制造客观条件、制造主观条件
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解释: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这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两种情况
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就停止下来
预备行为实施终了但基于某种原因而停止在犯罪的预报阶段
行为系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解释:犯罪预备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积极希望预备行为能发展成实行行为的,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就停止下来,或者是预备行为虽然实施终了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授权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的规范表达方式
比照既遂犯:只能是同类的比照,即在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相同或大体相同得既遂犯。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要求人民法院对预备犯在从宽裁量处罚时依次考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概念:犯罪未遂(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
含义:行为人决议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实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可能性的行为,
具体表现
在主观层面,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实行行为
在客观层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具备实现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可能性的行为
在后果层面,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其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现实的危害和威胁。
犯罪未得逞
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整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即认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
含义:违背犯罪人本意的客观情况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能既遂从而停止犯罪的原因
包括
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如因被害人的反抗或躲避、第三人的制止、侦查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抓捕以及自然力或物理障碍等而未得逞等
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 如行为因体能低下、作案手段拙劣、犯罪技巧欠缺而未得逞等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 如由于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之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未得逞等。
种类
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须得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以行为本身能否到达既遂为标准分
能犯未遂: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不能犯既遂
含义: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分类
对象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在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之内,或者不具有特定犯罪对象的属性,从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工具不能犯既遂: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没有效果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点
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
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因素
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
未遂的具体种类
行为反映出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要比预备犯严
法律明确规定,对未遂犯的从宽幅度小于预备犯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预备犯,所以在对未遂犯裁量刑罚时,不仅要考虑到既遂犯的场合,还要考虑到预备犯的场合,并在从宽的尺度把握上比预备犯要严一些。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有效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行为的区别
犯罪中止行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行为。
犯罪中止: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样态。
分类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
特征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中
解释: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下来而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
两方面含义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行为在中止前尚未停止下来并呈现结局性的形态
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放弃犯罪
含义:在犯罪过程中停止上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情形。
包括
在预备阶段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使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在实行阶段,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停止犯罪行为,进而使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仅仅是指属于犯罪构成的特定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说所有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都没有发生。
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基于自已意愿的自动为之
自动性: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即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阻止下,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 或:行为人认识到或认为自己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行为,不再继续犯罪。
中止行为具有彻底性:行为人主观上彻底放弃犯罪,而不是暂时停下来等待犯罪时机成熟之后再继续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
含义: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行为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构成要件所规定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措施有效地阻止该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意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行为发生在实行阶段并有发生既遂之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
不仅表现为放弃犯罪活动,还应该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中止行为的自动性。
自动性: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的情形。即行为人主动决定中止犯罪,而不是基于外界原因被迫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没有发生行为人之前所追求的、由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说未发生任何危害结果。
需讨论的问题
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并非因为行为人采取的防止措施,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
含义: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一次或多次之后,未造成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认识到可以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此时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该侵害行为的情形。
原则:应当将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点
对于中止犯,在处罚时必须从宽。
应当:人民法院在追究中止犯刑事责任时应一律从宽,而不能在从宽与否的问题上自由选择。
中止犯的法定从宽标准为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而不包括从轻处罚。
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刑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中止犯比对未遂犯和预备犯处理更轻的精神。
对具体中止犯究竟是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应以犯罪中止形态是否造成损害为根据。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
造成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来所追求的、由行为性质决定的作为犯罪既遂形态要件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