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编辑于2025-06-10 12:10:46"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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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概念
《刑法》第25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论处。
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含义:二人以上 人:既包括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拟制的人——单位
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的三种情形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中,只有一个人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其他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是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自然人预备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故意
含义: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共同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内容
必须有意思联络: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单独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其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在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
必须有共同认识:这要求共同犯罪人都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即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必须有共同意志:对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各共同犯罪人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含义:各共同犯罪人(共犯人)必须具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
含义: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表现形式
共同作为: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作为
共同不作为: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分为
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是由具体刑法规范规定的行为。(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可以称为实行犯)
非实行行为包括
组织行为:在犯罪集团当中组织、策划、指挥的行为
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认定(认定共同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观点: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仍构成共同犯罪
在对共谋而未实行者进行处罚时,应根据其他共谋者的行为状况以及共谋而未实行者的主客观表现予以区别对待
按犯罪既遂处理
按如果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实行行为,或者虽然是主动改变主意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其他共谋者将实行行为实施完毕,达到犯罪既遂,那么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应当按犯罪既遂论处。
在量刑时,对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实行行为和主动改变主意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两种情形还是应当区别对待的,后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相对轻于前者。
按犯罪未遂处理
如果共谋而未实行者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实行行为,而其他共谋者则将犯罪活动发展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阶段,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那么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应当按犯罪未遂处理
按犯罪中止处理
如果共谋而未实行者主动改变主意没有参与实行行为,而其他共谋者则将犯罪活动发展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阶段,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应当按犯罪中止处理
按犯罪预备处理
如果共谋而未实行者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实行行为,而其他共谋者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则应当按犯罪预备处理
共同过失犯罪
含义: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论处。
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
含义:相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的,是指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实施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完全承担刑事责任之情形。
表现形式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
无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着是否具有辨识能力,对利用者均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此处的精神病人只限于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利用这种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只不过是将其作为“犯罪工具”而已,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无过错行为实施犯罪
无过错行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被利用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利用者,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合法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
被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利用者,亦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利用者,则应以间接实行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间接实行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因被指使、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其实施的犯罪应视为指使、利用者自己实施,故指使、利用者应对被指使、利用者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片面共犯
含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实行过限: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应当按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处理
数人在共同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践行为时,其中的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先计划实施行为的范围
实行过限时组织犯的责任
组织犯只应对其组织、指挥、策划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实行过限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时教唆犯的责任
教唆犯一般无须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教唆犯对实行犯的实行过限已经认识或应当认识到的情况下,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实行过限的内容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教唆犯对过咸的危害结果必须承担责任
实行过限的内容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没有联系,不具备要求教唆犯对过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不能就实行过限追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时帮助犯的责任
无论被帮助人是否利用了帮助人的帮助,只要其行为超出了帮助犯帮助故意的范围,就属于实行过限,帮助犯对于被帮助人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实行过限的内容属于结果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对于实行过限,帮助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另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犯罪故意,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内有场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窝藏等行为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概念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结构形式和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的总称
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
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共同犯罪内部有无分工
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共同犯罪是由具有组织形式
分类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对共同犯罪所作的分类
任意的共同犯罪
含义: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的情形
特点: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两个人共同实施,就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含义: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
特点: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此种犯罪
分类
聚众性共同犯罪
含义: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特点
参与犯罪的人数较多,至少是三人
有首要分子进行组织、策划、指挥
骨干分子积极参加实施犯罪
参加犯罪者的且标基本一致
聚众犯罪:法律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按照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刚着手实行犯罪时或在实行定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划分
简单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
含义: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表现形式
不同的共同想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
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不局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组织行为,实行行为
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组织行为、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分工的具体表现
组织犯负青对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指挥和领导
教唆犯负责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施犯罪行为
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
帮助为犯罪的实行、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 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
犯罪集团
定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基本特征
成员的多数性
这是犯罪集团在组成人员的量上的特征,即成员必须在三人以上
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这是犯罪集团在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犯罪集团在主观上是为了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具有鲜明的犯罪目的性。
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这是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它表现为
犯罪集成员相对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其他成员进行集团犯罪活动
具有相当的稳固性
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而联合或组织起来的,其组织机构和活动计划都是出于长远的考虑,而不是为了实施一次犯罪而临时结伙,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该组织或联合体仍继续存在。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含义:《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亦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特征
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
负责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订犯罪行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布置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
在犯罪集团中虽不起组织、指挥作用,但是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人,即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其他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聚众共同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实行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如是否主动邀约他人犯罪、是否出谋划策等
实行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
实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表现
犯罪完成后犯罪人的表现
《刑法》第26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智慧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定罪范围的规定与运用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包括
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胁迫: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当行为人所受到的胁迫是一种正在发生的直接威胁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被迫实施损害较小的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能按胁从犯处理。
胁迫犯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有些行为人起初是被他人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但参加犯罪后,思想发生变化,由消极编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从犯甚至主犯的作用,应依其转化后的情况按从犯或主犯处理。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含义: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点: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
条件
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授意、劝说、请求、命令、挑援、刺激、收买、引诱等方法,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犯罪。
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教唆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一人单独教哦,也可以是数人共同教唆。
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严生犯罪决意,并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主要针对被教唆人已经犯了所教唆的罪的情况。
经犯了所教唆的罪:被教唆人在教唆人的教唆下,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已经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犯罪而未遂,或者已经完成被教唆的犯罪而既遂。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功的教唆(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表现
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人的教唆
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人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被教唆人当时允诺实施教唆犯所教咬的罪,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其他犯罪
教唆人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被教唆罪的决意,即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未遂的教唆犯: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 未遂的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有共同犯罪关系,他应该对实行犯的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