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5年法考】三国法之国际私法(杨帆)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私法导论、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司法协助等多张知识脑图。
编辑于2025-06-11 23:06:462025年三国法【杨帆精粹】,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渴望深入理解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士,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等详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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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导论
调整对象
国际(涉外)民商事关系
【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
冲突规范
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
渊源
国际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
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内判例
国内判例主要在普通法国家中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中国,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
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主要)、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住所 vs 经常居所地
住所
弱化认定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1年以上ª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医劳公(医老公)
法人的国籍 vs 住所 vs 经常居所地
国籍
登记设立地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
主营业地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
导航
冲突规范【指引】
解决法院管了之后去找哪国的实体法来判
管辖权规范:法院能不能管(程序法)
结构
类型
一个连接点
单边
已明示国别
Eg: 中国境内履行的三种中外合同【连接点1个+明示国别 (中国)】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边
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
Eg: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连接点1个+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
两个以上连接点
重叠适用
须同时适用
Eg: 收养条件和手续: 条件手续重叠居【连接点2个+ (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
选择适用
只需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是否必须按顺序:无条件选择和有条件选择
(1) 无条件选择: Eg: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两个以上连接点+任选其一】 (2) 有条件选择: Eg: 结婚条件,共居→共国→行为地【两个以上连接点+按顺序选其一】
准据法
目的地
准据法【目标】
经冲突规范指引找来判决案件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找准据法 运用步骤
1||| 法院丨仲裁庭确定是涉外纠纷
2||| 适用法院地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结合案情去寻找某个国家的实体法
A国法院管辖,用A国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 仲裁地A国,用A国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
3||| 适用目标国家的实体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识别】
法院对案件性质(什么纠纷)予以确定的过程
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不是识别
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受案法院)
识别分割制(我国):若案件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反致
类型
转致
反致
直接反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我国禁止转致、反致(一站式找到准据法)
故不能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
外国法查明
查明主体
当事人选的
当事人查明
当事人无法查明时,法院无补充查明的义务
不是当事人选的
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
认定
① 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确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② 应当由审案机关查明,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
后果
适用中国法
查明途径
当丨家丨机丨协(合)丨使领馆 使领馆经最高院
外国法查明的七种途径:当/家/机/协(合)/使领馆,使领馆经最高院 当 ①由当事人提供 家 ⑤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家、机 ⑥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协 ②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官方合作) (合) ④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民间合作) 使领馆 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使领馆经最高院 ⑦其他适当途径。
查明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酌情定
当丨家丨机查明
需向法院提供的外国法内容
1||| 外国法的具体规定或者判例全文
2||| 外国法来源和效力的说明
3||| 机构和专家的资质证明和无利害关系声明
无需证明
外国法的审查认定
程序
1||| 应在法庭出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 机构和专家可出庭或在线发表对外国法的意见
3||| 裁判文书应载明外国法的查明过程及内容
约束法院:“应” 约束家机:“可”
标准
1||| 当事人无异议,法院可确认
2||| 当事人有异议并说明理由,法院可补充查明
决定权在法院
3||| 法院应当确认生效裁判已认定的外国法,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外国法查明相关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有问题】
如果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规定】外国法丨国际条约 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 【当事人行为不当】
构成要件 【我国】
1||| 故意
2||| 制造丨变更 连结点
3||| 避开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认为不属于法律规避: ①外国法 ②中国法的任意性规范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
4|||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排除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我国】
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即可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直接适用 【限制范围】
1|||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保护
2|||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
两 反
3||| 涉及食品丨公共卫生安全
4||| 涉及环境安全
5|||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
三安全
6||| 其他强制性规定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前提
只有法律允许(授权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
允许且未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最晚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行为方式 达成
援引相同法律ª没有异议
对象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ª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性原则】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港澳台地区 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参照适用
民事主体
“内生性”问题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丨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丨死亡、人格权内容等有特别规定,从特别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等
法人
包括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
自然人
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婚姻家庭、继承关系除外)
例外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票据活动),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用丨经居地 居无丨行有丨行为地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原则
登记地法(国籍)
例外
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登记地法、主营业地
法人丨登记丨营业地 排除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
诉讼时效、代理、信托
时效
与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时效基础法一致
① 判断基础法律关系 ② 基础法律关系适用哪国法律 ③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准据法一致
代理
①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没有意思自治授权
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② 代理内部关系(被代理人vs代理人)
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③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效力之争)
代理行为地法
委托丨信托丨可自治 代理内部丨关系地 代理外部丨行为地
信托
协议关系,故允许意思自治
【顺序】意思自治 à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丨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财产或关系
物权
原则
不动产
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
动产物权“法律事实发生时”=被追夺方“获得”该物的事实发生时,而非原物主丧失该物的事实发生时。
【顺序】意思自治 à 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此“物之所在地”特指被追夺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例外
船舶
原则
旗国法
例外
船舶优先权
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权
光船租赁:租赁时未挂旗
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
登记国法
例外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顺序】意思自治 à 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丨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
不动丨物之所在地,动产丨自治丨获得地 船旗丨飞登丨优法院,光租抵押丨原登记 运输丨自治丨目的地 证券丨实现丨密联地 权利质权丨设立地
【关联知识点】 《海商法》 船舶担保物权规定
船舶 担保物权
法定 担保物权
①优先权:法律规定其内容和受偿顺序
②留置权(只有造船人和修船人享有此项权利)
约定 担保物权
③抵押权(书面合同、登记对抗)
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 à 船舶留置权 à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受偿顺序
1||| 船长、船员工资、劳动报酬等
2|||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 船舶的各种税费
4||| 海难救助的给付请求
5||| 侵权的财产赔偿请求
工伤税救财
债权
合同之债
意识自治原则
原则
例外
1||| 某些与外资有关合同(禁自治)
在①中国境内履行的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 消费者合同(限自治)
只能消费者选择: 只能选商品丨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无选择
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无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
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限买丨限选丨提供地 不选丨买居丨看经营 买居丨经营丨买居地 买居丨无营丨提供地
3||| 劳动合同(禁自治)
劳动聘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地法
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丨劳务派出地法
劳动合同丨禁选法 工地确定丨工作地 工地不定丨营业地 派遣还可丨派出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侵权之债
原则
【顺序】意思自治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侵权行为地法
自治丨共居丨行为地
例外
船舶碰撞
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船旗国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
侵权行为地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最高赔偿限额]
法院地法
船舶碰撞丨先看旗 旗不同丨看碰撞地 碰在领水丨侵权地 公海丨限额丨法院地
民用航空器侵权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侵权行为地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
领土丨侵权地 公海丨法院地
产品责任
只能被侵权人选择:只能选侵权地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无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
侵权行为地: 侵权人主营业地法丨损害发生地法
限弱丨限选丨侵权地 不选丨弱居丨看经营 弱居丨经营丨弱居地 弱居丨无营丨侵权地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顺序】意思自治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发生地法
自治丨共居丨发生地
知识产权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告诉请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
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顺序】意思自治à最密切联系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
【顺序】意思自治(仅法院地法)à被请求保护地法
法院地 vs 被请求保护地 被请求保护地:一般指的是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在“哪里”的知识产权或原告就“哪里”的知识产权发生讼争【在当地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且在当地被侵权】 Eg:张三在韩国申请了专利权,中国人李四在中国制造了跟张三专利一样的产品卖到韩国,张三在中国法院起诉李四。可以合意适用中国法(法院地),没有合意适用韩国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内容归属丨保护地 转让许可丨是协议 侵权丨法院丨保护地
商事关系
票据
原则
票据行为
行为地法
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
例外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双方合意可选择付款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持票人责任: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票据行为丨行为地 支票出票丨可协议 追索期限丨出票地 其他统统付款地
海事
共同海损理算
理算地法
家庭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
基本原则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行为地法(夫妻关系为最密切联系地法)
结婚
结婚手续(形式要件)
婚姻缔结地法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一方国籍国法
结婚条件(实质要件)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丨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离婚
离婚协议
【顺序】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最密切联系原则判断(兜底)
财产关系
【顺序】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
结婚手续任你意 诉讼离婚丨法院地 协离丨财产丨自治地+共居丨共国丨行为地
父母子女、扶养、监护
父母子女关系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赡养、抚养、夫妻间扶养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父母丨监丨扶丨重弱者 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
程序要求
①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②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③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条件和手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
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丨法院地法
收养程序丨转丨亲丨书 条件手续丨重叠居 收养效力丨收养居 解除被收丨所丨法院丨居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不动产继承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形式要件)
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丨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效力(实质要件)
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绝产归国家丨集体所有
法定不动丨所在地+动产丨死亡经居地 遗嘱方式任你意 效力丨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 管理绝产丨遗产地
国际民商事 争议的解决
国际 商事仲裁
涉外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含港澳台)
申请时间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贸仲规则要求书面提出)
认定机构
法院、仲裁机构均有权认定
双方均找法院
法院
双方均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
一方找法院,一方找仲裁机构
法院(法院优先)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
适用法律 【①à②à③】
1||| 意思自治
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独立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一定要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仅约定合同的准据法 ≠ 同时约定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准据法
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哪国法律 约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准据法:判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丨仲裁地法
仲裁地
仲裁地 = 仲裁庭仲裁时所在地,不一定是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庭只是从仲裁员名单里面选 3 个人组成仲裁庭,可以另行约定仲裁庭去别的地方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如果没有另行约定仲裁地,仲裁庭组成后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
由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可以和仲裁机构所在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仲裁地”在作用上等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的“ 法院地”,仲裁庭审理国际商事纠纷,将根据仲裁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时适用
二者对效力做出不同认定: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偏向于确认协议有效,鼓励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3||| 中国法
法院认定无效的 内部报告制度
裁定仲裁协议有效
涉案中院裁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可以直接做出裁定
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无效裁定做出前,中院层报至最高院
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外国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依据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保留
只承认缔约国领土内作出 的商事仲裁裁决
1||| 仲裁地在缔约国
2||| 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契约类合同和非契约类财产权益纠纷】
人身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仲裁裁决 【与国内仲裁法一致】
3||| 包括常设仲裁裁决和满足条件的临时仲裁裁决
争议任一方不能是主权国家
国家间或国家与私人间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纽约公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我国认为“国家”不是私法主体
承认和执行 的程序
申请人
仅限当事人
受理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左侧均不在我国的)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院
申请期间
2年内
1|||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同时提出,也可分开提出
2||| 只申请承认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拒绝承认的 内部报核程序
裁定承认
中院可以直接做出承认裁定
裁定不承认
裁定不承认前,中院层报至最高院
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限制性规定
我国法院不得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只能做出拒绝承认裁定
效力审查启动
原则: 依当事人申请
一方申请承认另一方拒绝承认,法院才有权审查其效力且只能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不能审查证据等实体问题)
例外:法院有权主动审查
两种情形【裁决内容违反公共利益丨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护照等身份证件,无须履行证明手续
企业丨其他组织
两份证明
a. 企业丨组织的身份证明
b. 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所在国与中国 有外交关系 【1公证+1认证】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 没有外交关系 【1公证+2认证】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 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外国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① 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②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应符合民诉法规定:近亲属、工作单位工作人员等
不能委托任意本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使领馆官员
以个人名义
【受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以外交代表身份
【委托】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丨诉讼代理人,享有特权与豁免
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法院法官的见证下
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
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境外
同“外国当事人身份证明”之“证明手续”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级别管辖
基本依据
标的额丨案情的复杂程度丨在辖区内是否有重大影响
原则
下沉管辖权
所有法院都有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但是要分级别管辖
明确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管辖标准:
高院
50亿以上
中院
四大直辖市+东部沿海五省:4000 万以上
直辖市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东部五省 :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其他省和自治区:2000万以上
基层法院
其他
例外
集中管辖
除外规定
涉外海事海商、涉外知识产权、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海产生意(益)】不适用本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地域管辖
民诉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特别注意
1||| 扩大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
“沾边就管”原则
条件
1||| 身份关系以外的纠纷
2||| 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适当联系”原则
除“沾边就管”以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
2||| 书面协议管辖
民诉法限制条件
i. 仅限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ii. 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iii.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突破纠纷性质、实际联系要求的限制
是否能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有待进一步阐释
3||| 默示推定管辖
满足条件
i. 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ii. 当事人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
4||| 不方便管辖原则
①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②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③ 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④ 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⑤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⑥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若我国以“不方便管辖”为理由驳回起诉,同时符合5个条件,可以裁定驳回
5个条件: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 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a. 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b. 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c. 【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ª至少有一方当事是中方ª三种合同纠纷】 解决的是股东之间的纠纷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专属管辖只约束当事双方的诉权,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可以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6||| 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 (国际私法特有)
涉外民商事纠纷挡不住当事双方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平行审、平行判、冲突性判决在事实上的产生
原则上不禁止“平行诉讼”
但要避免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
不得一事再诉的情形
a. 同时满足
a. 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b .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c. 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b. 我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可中止诉讼的情形
a. 外国法院受理在先且当事人书面申请
除外情形: 1. 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b. 当事人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申请
7||| 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
最高院的常设审判机构(一审终审判决,不能上诉,满足条件可再审)
最高院一审案件 管辖权
a. 双方协议选最高院ª标的额3亿以上
b. 高院管辖,报请最高院准许的
c.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d. 最高院选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e. 其他(兜底)
证据
1强调
强调质证(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程序不可跨越
2突破
证据材料系英文(不是所有外文)且对方同意,可不提供中文翻译件
举证质证可以采用信息网络方式实现
判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意见可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以增强对当事人的说服力)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国际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涉外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司法协助
香港法院: 基层法院组织: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 终审法院 澳门法院: 初级法院 中级法院 终审法院
域外文书送达
我国文书送出境外
送达途径
1||| 国际条约:有条约依条约
2||| 外交途径:无条约依外交
双边外交部辗转送达
个案不能并用
3||| 使领馆(受送达人是境外中国人)
使领馆只能面对本国公民
只能向外国送(需要对方是国际法主体)
4||| 中国境内诉讼代理人
5||| 中国境内独资企业(合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有授权的)业务代办人
6||| 中国境内作为共同被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
7||| 中国境内出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8||| 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3个月)
9||| 电子方式(能够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10||| 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11||| 公告(兜底途径,60日)
认定送达
1||| 签收
2||| 受送达人的某些行为:提到文书内容,按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等
3||| 留置(受送达对象明确+在中国境内的)
4||| 公告60日期满
境外文书送进我国
1||| 有条约依条约
2||| 无条约依外交
个案不能并用
3||| 外国驻华使领馆(对象必须是其本国公民)
国际条约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
《海牙送达公约》我国是缔约国,送进送出都可启用(外国法院所在国也要是缔约国)
送达途径
【外国法院à其驻华使领馆】à【司法部à最高院à有关法院à受送达人】
法院不能拒绝
① 有关期限已过
② 案件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③ 文书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调查取证
共同方式
1||| 代为取证
1||| 以条约为基础
2||| 以请求书(而非委托书)的方式进行
3||| 《海牙取证公约》 通过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我国为司法部)转递
公约不允许取证请求书在两国法院之间直接传递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须通过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转交
4||| 《海牙取证公约》 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不包括行政程序)的证据
司法程序证据=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证据=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只能是请求方法院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2||| 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境外取证特殊方式
即时通信工具
双方当事人同意+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我国禁止
特派员取证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_自行取证
原则禁止,特批可用
外国法院判决 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丨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申请对象
被执行人住所地丨财产所在地中院
申请期间
判决生效后2年内
1|||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同时提出,也可分开提出
2||| 只申请承认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原则
协定互惠丨已生效 不缺丨有代丨有权管 公序丨非欺丨无先判
1||| 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2||| 判决已生效
3||| 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4||| 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5||| 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获得保障(有诉讼代理人+不是缺席审判结果)
6||| 不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7||| 没有同一纠纷的在先判决或裁定
例外:外国离婚判决
1||| 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2||| 可以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直接提出,但只承认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缩小了承认和执行的范围)
对承认和执行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委托送达文书
香港法院: 基层法院组织: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 终审法院 澳门法院: 初级法院 中级法院 终审法院
区际委托调取证据 (涉港澳)
目前没有与台湾 达成相互取证安排
涉港和涉澳 相同规定
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所以香港政务司行政署的委托书必须盖有高等法院印章,确保是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委托方法院请求直接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同意或拒绝;若同意,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委托送达无此项)
涉澳特殊规定
1||| 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直接与澳门地区终审法院对接 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
2||| 增加音频视频取证:a. 委托方请求 b. 证人、鉴定人同意 c. 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
3||| 明确委托书上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因为内地认章,澳门认法官签字。
4||| 建立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委托书及所附文件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口诀: 同时两地,澳判不能 同时内地,都不能
区际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执行
异
1||| 法律依据不同
内地 一 港、澳
双边安排(相互认可执行符合条件的判决)
内地 一 台
内地最高法司法解释(单边文件,内地单方认可执行台湾符合条件的判决)
2||| 认可与执行机构
港澳台判决 → 内地
内地中院(台还包括专门法院)
内地判决 → 香港 (按案件性质分)
婚烟家事判决:区域法院
内地仲裁裁决无此类
民商事判决 :高等法院
内地判决 → 澳门 (按事务分)
内地向澳门中院提,澳门中院作出认可与否的裁定,认可后交给初级法院执行(申请方不用面对澳门的初级法院)
3||| 能否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
涉港
同时两地申请执行,但判决数额相加不得超过判决总额
涉澳
只允许一地申请执行同时向另一地申请财产保全
执行数额够了,保全请求就要解除; 执行数额不够,未执行部分向另一地法院提出补充执行申请,另一地法院执行的对象就是其保全的财产。
同
1||| 认可执行的期间、程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2||| 对认定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港澳:上诉
3||| 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若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区际仲裁判决 的认可与执行
异
法律依据
同法院判决
认可与执行机构
同法院判决
内地不存在婚姻家事类仲裁裁决,所以仲裁在香港认可执行统一找高等法院
均能拆分判决同时两地申请执行 (仲裁与法院判决唯一区别)
涉港
同法院判决
涉澳
两地法院均受理执行申请之后,仲裁地法院先予执行清偿不够的,另一地法院直接补充执行即可。
同
1||| 认可执行的期间、程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同法院判决
2||| 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同法院判决
3||| 均需要交纳执行费用
同法院判决
4||| 均要求中文译本
同法院判决
区际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内地和港澳之间,在一地仲裁,财产在另一地的需要向另一地法院申请保全
范围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机构
内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丨财产所在地丨证据所在地中院
不得同时向内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香港
高等法院
澳门
初级法院
跑腿
程序、方式 费用、救济
依据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