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它旨在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规范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服务行为。
编辑于2025-06-13 12:54:24卫生法
总论
卫生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特点: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
概念: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医患关系)
平等
卫生法律关系
种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
构成要素
主体
包括:政府(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四大主体)
客体
包括
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特征
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2.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3.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渊源表现形式(9)
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依据
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食品安全法,母婴保健法
法律的
基本特征
1.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人民(政治),公民(国籍) 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4.由国家暴力机关强制实施(军队,法院,公安,监狱,检察院)
概念
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
~办法,~条例,~规定,~细则
批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直接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规章(卫健委)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基本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预防为主的原则
总的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公平原则
以利益均衡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
患者自主原则
自我决定的权利
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对空间的效力
对时间的效力
卫生法律责任
分类
卫生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损害的事实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有过错
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承担方式
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大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恢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生有过错,家属有权要求承担
卫生行政责任
分类
行政处罚
罚款,通报批评,警告,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撤职
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对所属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定义: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大题分析:擅自在家中治疗,违反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师法》《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对医生进行警告,吊销许可证件等
卫生刑事责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随主刑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大题分析: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等罪名构成的要件,需承担刑事责任
定义: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传染病
概念
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病种
微生物或寄生虫。 包括病毒,立克次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原虫
防治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通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法律条规
现行的 传染病防治法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通过时间2004年8月28日
传播和流行具备的3个环节
传染源
传播途径
易感者
防治方针与原则
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备注:
1.甲类传染病/乙类中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的甲管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疾病爆发时,应在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2.其他乙丙类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拒绝隔离治疗,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
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单位应该具备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执业(助)医师,护士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实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不需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资质
预防接种管理
1.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2.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个人承担,采购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共用资源交易平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采用一次性补偿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列入乙丙类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国家传染病检测规划和方案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需进行隔离,但不是所有的传染病患者都需进行隔离
甲类2
鼠疫,霍乱
对甲类传染病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不由医疗机构强制)
乙类2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炭疽,登革热,新生儿破伤风,人感染高致性禽流感,血吸虫病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批准,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乙类甲管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更名新冠冠状病毒感染 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乙类甲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实施的
发现血虫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丙类11
流行性感冒 ,丝虫病,包虫病,黑热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2008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新增加的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
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调查,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交通(港口,机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甲类,其他确定的公布的传染病)通报
病原微生物分类
采集样本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实验室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 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传播的微生物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活动要有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 (不得从事的实验室:一级,二级实验室)
医疗机构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
概念
类别14类
药监局,卫健委属于卫生行政机关
管理立法
1951年1月,政务院发布《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医院诊所管理条例》
分级(三级十等)
一二三级 甲乙丙(只有三级医院有特等)
评级标准3.1
占地面积 床位 人员
一级: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20-99张 每床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设置医疗机构条件
二级: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100-499张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不得申请医疗机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④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⑤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校验
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3年校验一次 不满100张1年校验一次 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校验后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但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某医师因嫌弃在医院赚的少,从医院辞职后从事医药销售工作已有两年,有关部门应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期限是3个月至6个月
医师资格考试
分类
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方式: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①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1年;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2年。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注册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 8.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销注册情形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⑥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⑦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⑧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形的。作弊的;⑩本人主动申请的;①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 形
注册内容: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医师
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规则
1.亲自诊查,调查并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2.急危患者诊治 3.合理用药 4.告知说明 5.临床试验 6.互联网医疗服务 7.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8.服从调遣 9.报告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相同点不同点)
医疗事故4级
1.医疗损害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和有缺陷的产品及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2.相同点:发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造成损害;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3.不同点:责任人不同:医疗事故可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除前两种,还可以是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 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损害除了人身损害还有其他损害 过错形式不同:医疗事故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医疗损害有故意,过失,无过错三种
医疗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