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5年法考】三国法之国际经济法(杨帆)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等详细知识点。
编辑于2025-06-18 21:10:552025年三国法【杨帆精粹】,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渴望深入理解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士,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等详细知识点。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私法导论、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司法协助等多张知识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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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三国法【杨帆精粹】,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渴望深入理解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士,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等详细知识点。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私法导论、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司法协助等多张知识脑图。
国际经济法导论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跨国经济关系包括
横向经济交往关系
私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跨国买卖、运输、投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等
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的跨国税收征纳、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对跨国投资的保护等
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术语
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
价格构成
交货地点
运输安排
保险安排
风险转移
进出口手续办理
限船运
蓝底
FOB(Free On Board)
CFR(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共同点
交货地点
装运港
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转移
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进出口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适用
只适用于有船的运输,即海运和河运
区别
浅灰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任何 运输方式
浅黄
FCA(Free Carrier)
FCA:买卖双方可约定买方安排运输时指示其承运人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CPT(Carriage Paid To)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共同点
交货地点
装运地(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风险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
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区别
除CIP默认险种为【一切险】外,其他同海运
FCA术语 特殊规定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为了解决信用证对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和FCA术语下交货的矛盾
卖方随后才有可能向买方(通常通过银行)提交已装船提单以获得货款。
浅粉
DAP(Delivered At Place)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共同点
交货地点
目的地
区别
DAP
运到(不卸货)
DPU
运到+卸下
浅绿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
(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
(送货上门)
FCA、DAP、DPU、DDP有义务安排运输方,可以请第三方承运,也可自行承运。
运输中安保费用直接纳入运输费用,谁承担运输,谁承担运费及安保费用
《1980年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
客体
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不调整6种买卖
1||| 消费者合同:购买供家人、私人、个人使用 (属消法调整)
2||| 拍卖
3||| 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4||| 非货物买卖,如货币、有价证券等
5||| 船舶、飞机 (仅整船整机)的买卖,是货物但公约不调整
公约规定的合同成立方式是要约承诺方式,但船舶飞机的买卖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且各国规定不同 (登记生效 vs 登记对抗),无法统一
6||| 电力
内容
内容中涉及的三项公约不调整
1||| 合同的效力
但调整合同的成立
2||| 所有权转移 (物权)
但调整所有权担保责任,保证买方所有权无瑕疵(债权)
3||| 产品责任问题 (侵权之债)
但规定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合同之债)
效力
明确任意性公约,最大限度尊重当事双方意思自治,即合同约定优先于公约
合同约定内容不同,对公约排除效力不同
我国:合同明确选择准据法,则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包括选择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约定
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
卖方交货义务涉及运输
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卖方交货义务不涉及运输
合同明确的特定地点丨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按约定(时间、地方、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卖方提前交单:可在期满前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赔偿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符合
1||| 通常使用的目的
2||| 合同约定的特定目的
3||| 样品丨样式
4||| 通用的方式包装
若无通用方式,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数量相符
约定不符
构成违约
多交
可收:应按合同价付款
可拒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
合同预期货物转售地丨使用地
卖方免责
1|||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丨应知权利瑕疵(双方都知道是假的)
2|||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
3||| 买方已知丨应知第三方权利丨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卖方不知道是假,买方知道但未通知)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
移交货物丨单据的地点
其他情形
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验货前可拒绝支付
接收货物
接受义务
完成卖方交货的辅助性工作
接收(不等于接受)货物(即使质量严重瑕疵)
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
拒收权
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 (有权拒收多交部分)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检验地点
卖方义务涉及运输
目的地
卖方订立合同时 已知货物须转运
转运目的地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合同未约定
合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实际收货之日起2年,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合同另行约定保证期限
风险转移
一般规则
有约
从约(包括选用贸易术语)
无约
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风险包括
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
买卖双方损失承担或索赔义务的承担
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
国际货物 运输与保险
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法
提单
= 海运合同证明 + 货物收据 + 物权凭证
分类
签发时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区分:是否记载船名和航次
提单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 【不能转让】
明确收货人姓名或名称
不记名提单 【交付即转让】
收货人处空白 丨 填写"交持有人"
指示提单 【背书转让】
收货人处填写“凭指示”
装船时间不真实【欺诈性质】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区别:签发提单时是否已实际装船
海运单
= 海运合同证明 + 货物收据 ≠ 物权凭证
因短途运输需要产生
海运单随货走(凭身份证明取货,无须凭海运单)
不能转让
海运承运人交货责任 【处理无单放货】
责任主体
承运人和无单取货人连带
承运人 赔偿责任
正本提单所有人可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赔偿额=装船时CIF价(足额赔偿)
不适用海商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承运人 免责
1||| 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行为(主动丨被动)
2||| 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无单放货
3||| 已有正本提单提货
诉讼时效
1年
适用法律
中国海商法 à 中国其他法律
海运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海运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强制性】
三个公约和海商法均有此规定
船舶适航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
1|||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 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3|||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妥善管货义务
整个运输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运费低,故要求低
过失免责*2
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丨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丨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无过失免责*15
《汉堡规则》
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vs 《汉堡规则》
解题思路
①致损原因à②运输规则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致损
赔偿
承运人无过失
免责
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免责
《汉堡规则》
赔偿
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免责
《汉堡规则》
赔偿
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海运vs空运vs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法
海上货物运输 风险分类
致损原因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风暴、恶劣天气等
意外事故
克尽注意可避免
整件落海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盗窃、串味、短量、钩损、雨淋等
特别外来分析
政治、行政等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
货物损失 分类
结果
针对某保单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①被保险人选择
不发出委付,按部分损失获赔
发出委付,按实际全损获赔
②保险人选择
接受委付 ,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不接受委付,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义务仍然归被保险人
委付:将保险标的物残值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构成要件
1||| 船货共同危险
2||| 有意采取措施
3||| 措施相对合理
获救财产的受益人按各自获救的比例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的牺牲人最终只损失自己参与分摊的部分
单独海损
判断 流程
①根据案情描述判断是 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② 是否有意采取措施导致
是
③ 是否同时满足"船货共同危险"和"合理"要件
是
共同海损
否
单独海损
否
单独海损
运输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
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不保外来风险
一切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不保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附加险别 【不能单独投保】
对应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11种,对应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6种,对应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特殊外来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 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间
除外责任 (法定免责)
a. 被保险人故意丨过失
b. 发货人责任致损
c. 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丨数量短缺(保险责任开始前)
d. 货物间接损失: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迟致损等
责任期间
合同约定
常用“仓至仓”条款: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
索赔时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责任期间
解题思路
保险人货损责任:根据险别(平安丨水渍丨一切)和除外责任确定
国际贸易 支付法律制度
托收 (商业信用)
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
托收行只管代理收款
基本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
商业信用(银行仅承担代理职责)
银行的责任
代理收款
银行的免责
1||| 单据的实质免责(形式审查)
2||| 传递延误丨遗失免责
3||| 不可抗力免责
4||| 货物免责
5||| 票据追索免责
托收银行三不管
6|||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种类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卖方角度:承兑交单风险>付款交单风险
代收行过失导致卖方损失的法律后果
卖方无权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因为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卖方无权要求托收行赔偿损失,因为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救济:卖方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银行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的法律关系
卖方开立的汇票:卖方将信用证上收钱的权利背书转让给议付行
基本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
银行信用(开证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开证行的 义务和权利
义务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权利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
银行审单的 细节规定
银行审单期:5个工作日
当开证行发现单证丨单单不符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银行权利而非义务)
开证行的 免责
1|||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2||| 对传递延误丨遗失免责
3||| 不可抗力免责
4||| 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保兑信用证
保兑: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开证行和保兑行连带,保兑相当于开证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 种类
1||| 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
2||| 开立“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
限制银行付款的不合理条款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A.信用证中暂不生效条款 B.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等。 C.加列各种难以实现的限制性条件, 如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而实际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没有直达航线,“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等等。
目的
使开证申请人(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卖方)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存在“软条款”,卖方可要求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否则有权拒绝接受信用证。
3||| 伪造单据丨以假货充真货
4|||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
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发出止付令的条件
1|||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2|||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3||| 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4||| 信用证下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地付款丨承兑
时间限制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发出丨拒绝发出止付令)
止付令 颁发主体
只能由法院发出,即使存在欺诈,开证行不能自行止付,买方也无权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
在有效信用证下,开证行可不付款情形【仅两种】
a. 单证丨单单表面不符
b. 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解题思路
信用证下银行责任
只要单证或单单表面相符即付款,货损与银行无关。
信用证独立原则
中国对外贸易 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
适用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在地域范围上,其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对外贸易 经营者
我国已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登记备案要求
《出口管制法》
适用范围 (客体)
与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管制物项相关的【货物、知识产权、服务】
管理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
主要制度
以清单为基础的 出口许可证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
临时管制清单(一般不超2年)
禁止出口清单(管制物项、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许可颁发前)、核查
军品出口
出口专营制度+出口许可证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 【两反一保】
反倾销措施
适用条件
1||| 属于倾销
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可比价格→出口到第三国(地区)可比价格丨原产国构成价】
2||| 损害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3||| 因果关系
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流程图
商务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丨商务部主动
初步裁定
裁定结果
1|||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丨提供担保
终裁裁定后 取消临时措施
1||| 不征税
2||| 不追溯征税
临时税退回、解除担保
3||| 追溯征税
多退少不补
由进口经营者承担
2||| 终止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撤销申请丨反倾销条件不具备丨倾销或者损害幅度很低等
终局裁定
裁定结果
1||| 接受价格承诺
承诺主体
出口经营者,可以承诺而非应当
反补贴包括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主管机关
商务部 ,可以接受而非应当
初裁之前不能寻求丨接受价格承诺(仅约束商务部,对方可以提出)
2||| 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征收】
纳税主体
进口经营者
征收期间
原则
不追溯
只对终局裁定公告后再进口的产品征收
一般不超过5年
例外
追溯征收 (特殊情况追溯)
存在【实质损害丨实质损害威胁+已采取临时措施】,可追溯至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有【倾销历史丨进口商明知+短期大量进口】,可追溯 至临时措施前90天
反倾销税 税率丨税额
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税率在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变
3||| 取消临时措施
终裁确定不征税丨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
行政复审 【申请丨主动】 【非必经程序】
国内司法审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反补贴措施
适用条件【vs反倾销】
① 属于专项补贴
a. 出口国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现金或非现金)
b. 接受者获得利益
c. 专向性(给予特定对象:部分企业丨产业丨地区丨一定条件)
流程图 【vs反倾销】
终局裁定
价格承诺主体
不仅是出口经营者,还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
除上以外无区别
保障措施
适用的条件
1||| 进口数量增加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2||| 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丨严重损害威胁
3||| 因果关系
流程图
商务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丨商务部主动
(初步裁定) 【非必经程序】
裁定结果
1|||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
终裁裁定后 取消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提高多征的关税退回
2||| 终止调查
终局裁定
裁定结果
1||| 提高关税【保障措施】
除“限制”外, 其他同“反倾销税”
2||| 数量限制【保障措施】
限制
针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国(地区)
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3||| 取消临时保障措施
行政复审 【申请丨主动】 【非必经程序】
全球性和区域性 经济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WTO】
WTO成员
主权国家丨单独关税区
WTO不是只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中国一国四席
WTO组织机构
WTO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章程】
多边贸易协定 【所有成员必须接受】
附件一
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GATT1994》
12个配套协议
B:《服务贸易总协定》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重要协议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诸边贸易协定 【成员自愿接受】
附件四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货物丨知识产权丨服务】
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中国(在WTO)的义务
共同义务
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
多边贸易协定(附件一二三)
独特义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 中国作出的承诺
主要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外国人=外国人
对象
货物
知识产权及其持有者
服务贸易及其提供者
特点
① 普遍性和自动性
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延及多方
② 相互性
每一成员既给惠,也受惠
③ 同一性
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例外
货物贸易领域
① 边境贸易的优惠
② 区域(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
③ 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条款修改
须全体成员同意
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人=本国人
WTO重要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
为维护货物贸易的两国民待遇原则【一】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二】
要求完全的最惠国待遇,但并不要求完全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受各成员方承诺的限制
协议调整范围
“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
禁止的投资措施
1||| 当地成分要求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违反【一】
2||| 贸易平衡要求
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其出口【限制进口】
3||| 进口用汇限制
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限制进口】
4||| 国内销售要求
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限制出口】
违反【二】
与货物贸易无关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种类
1||| 跨境交付
服务跨境
2||| 境外消费
消费者跨境
3||| 商业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
4||| 自然人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不设立机构
主要区别:哪个要素跨境
协议特点
1||| 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2||| 是否给予外国服务丨 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最惠国待遇
1||| 服务贸易领域也要求完全的最惠国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争端解决机制
特点
统一性、独立性
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
① 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② 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改丨废
非违反性申诉
① 申诉方无须证明违反,只需证明自己利益受损丨丧失
② 申诉成功,被诉方无须改丨废,但需要补偿
争端解决 基本程序
磋商
必经程序
磋商过程和结果保密
60天未解决可申请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 审理
非常设机构
审理内容须与争端方主张一致
告啥审啥,不告不审
报告没有约束力
上诉机构 审理
非必经程序
常设机构
只能审理法律问题
无权发回重审
报告没有约束力
争端解决机构 通过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一套人马三个牌子
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一票赞成】
报告产生约束力
裁决的 履行与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与受损害程度相等)
区域性贸易组织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且唯一一个以发展中经济体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区。
成员国
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
主要内容
整体评价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经贸领域
开放程度和便利化水平整体高于WTO
货物贸易
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
企业仍可引用其他自由贸易协定,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关税
原产地规则上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
国际经济法 的其他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商标)
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保护影响最大的公约。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 原则
主体
缔约国国民
在缔约国有住所丨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外国工业产权=本国工业产权
程序方面允许存在例外
如有关工业产权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指定代理人等
实体保护水平上不允许存在例外
优先权 原则
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都是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优先权期限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
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优先权以"在先申请"为条件,也不以"在先获权"为条件
临时保护 原则
对象:缔约国主办丨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
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优先权和临时保护的获得 须以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证明为条件
独立性 原则
是否授权以及保护水平依照保护国的国内法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国籍标准
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
作品国籍标准
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 首次丨同时(30天之内)出版
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
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独立性原则
保护水平依保护国的国内法,不受作品来源国的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之TRIPs
1||| 纳入已有公约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②《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精神权利的内容除外)
③《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④《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专利
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商标
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客体范围:要求成员保护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②权利内容:要求成员为驰名商标提供绝对(跨类)保护
地理标志
原则: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丨作为商标注册
国际投资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机制作用
为促进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合格东道国)流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国际保险机制
法律基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保险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人)
承保风险 (政治风险)
只承保私人投资到发展中国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禁止丨拖延【投资所得及相关利益】的汇兑丨汇出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剥夺投资项目所有权丨控制权
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战争内乱险
不论东道国是否战争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拒绝司法(包括无法求助司法丨仲裁、久拖不决、裁决无法执行)
合格投资者 (投保人)
私人(包括自然人丨法人)
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会员国
合格投资
先投保(投保申请注册)后投资(不转嫁必然风险)
理赔前提
用尽东道国行政救济
代位求偿
一经赔付,享有向致险者的代位求偿权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类仲裁机构)
争端
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丨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
行使管辖权 条件
主体
一方公法主体(东道国)
一方私法主体(外国投资者/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
客体
只管辖国际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
争端双方出具同意管辖的书面文件(事前事后达成均可)
行使管辖权 后果
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适用的法律
【顺序】意思自治优先à 东道国国内法丨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双方均同意,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的效力
一裁终局,约束双方
国际融资法
国际贷款方式
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非盈利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概念
数家各国银行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种类
直接式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代理人)
贷款银行分别与贷款人签订协议
间接式银团贷款(牵头银行进行贷款转让)
牵头银行与贷款人签订协议 牵头银行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特点
额度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
国际项目贷款
概念
贷款人向项目主办人主办的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特点
周期长、风险大
国际融资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 (独立保函)
特点
1||| 独立性
独立于基础合同
2||| 连带性
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
3||| 支付 无条件性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可
开立人义务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
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欺诈种类
无基础真实交易丨单据欺诈丨滥用付款请求权
止付令颁发条件
①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②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③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④ 开立人未善意地付款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 【合同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丨开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 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最密切联系地)
保函欺诈纠纷 【侵权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丨开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 共居法 → 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中国法
其他 融资担保方式
备用信用证 (银行开立)
独立性、连带性(只要出具违约证明,开证行即付款,无须事实审查)、支付无条件性
性质相当于银行作出的独立、连带保证
意愿书 (安慰信)
没有法律执行力,为道德约束
浮动抵押
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收法
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
纳税居民+境内外所得
无限纳税义务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管辖)
非纳税居民+境内所得
有限纳税义务
四种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等
各国基本上适用“常设机构”(企业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矿场等)原则对营业所得从源征税。
税收管辖权冲突
积极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 同一纳税主体、税种相同
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不同纳税主体、税种可能不同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最大区别:纳税主体不同
消极冲突
国际避税(合法)
国际逃税(非法)
主要区别:纳税人减少税负的手段(非法丨合法)
解决手段
主要手段
双边税收协定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之共同申报标准(CRS)
目的
国家间自动报告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国际逃避税
内容
① 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和申请
② 每年一次
③ 识别依据: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
④ 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仅限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账户信息
不包括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