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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金融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5-06-19 14:49:57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概述
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
信托法
重要性
重点章节
难度高
可单独考核或与《公司法》结合
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
出票人与收款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非票据关系
不基于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真实交易关系
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分离原则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
基础关系失效不影响票据关系
成立的有效条件
行为能力
自然人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一般不受限制
意思表示真实
禁止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符合法律内容
票据大小写金额一致
法定形式
签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
商业汇票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行为的代理
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需表明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
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
签章人承担越权部分责任
票据权利
概念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取得方式
出票取得
转让取得
税收、继承、赠与
票据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适用特定票据
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则失效
公示催告
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逾期除权判决
普通诉讼
失票人起诉
需提供担保
权利时效
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票据时效
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追索权时效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事由
票据行为不成立
票据未到期
权利消灭
对人抗辩
针对特定债权人
抗辩限制
不得以自身与出票人或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伪造和变造
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变造
变更签章以外事项
签章人按变造前后内容负责
商业汇票
出票
出票行为
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交付票据
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的必要记载
相对应记载事项
未记载适用法律规定
出票效力
出票人承担承兑和付款责任
付款人需承兑后才承担付款责任
背书
背书形式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并签章
记载事项
背书签章
背书日期
被背书人名称
禁止背书
不得转让字样
法定禁止背书情形
背书连续
形式上连续
实质不连续不影响付款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特殊背书形式
需符合法定条件
承兑
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逾期提示承兑
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承兑效力
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
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
保证人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
保证格式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保证效力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权
发生原因
拒绝付款
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异常
追索对象
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
保证人
追索金额
汇票金额
利息
相关费用
再追索权
已清偿金额及利息
通知费用
电子票的特殊规定
签章
可靠的电子签名
出票行为
增加出票人名称
增加票据到期日
转让背书
需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日期、签章
承兑
交付前需承兑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确定
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期
提前提示付款
逾期提示付款
追索权
实质要件
追索对象
追索证明
其他票据的特殊规定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实际结算金额需小于等于汇票金额
本票
仅限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付款期限最长2个月
支票
见票即付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禁止空头支票
涉外票据
适用不同法律
行为能力
记载事项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
追索权
提示期限
拒绝证明
票据丧失保全
证券法律制度
概述
适用范围
股票
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存托凭证
政府债券(上市交易适用)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适用)
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适用《期货和衍生品法》
证券发行
分类
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健全组织机构
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保留意见
无刑事犯罪记录
其他条件
证券承销
承销方式
代销
包销
期限
最长90日
股票发行失败
代销期限届满,销售未达70%
投资者保护
普通投资者 vs 专业投资者
分类依据
财产状况
金融资产状况
投资知识和经验
专业能力
纠纷调解
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自证清白制度
证券公司需证明行为合法合规
代理权征集
允许征集股东权利,但不得有偿征集
现金分红制度
上市公司需明确现金股利分配安排
代表人诉讼制度
普通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默认加入,明示退出)
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特定主体可先行赔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主体资格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
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持续经营能力
独立性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无重大权属纠纷或偿债风险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符合法律和产业政策
无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注册
中国证监会基于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进行注册
发现不符合条件或程序的,可撤销注册决定
发行新股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健全组织机构
财务规范,内部控制有效
最近3年盈利(主板)
无重大违法行为
不得发行情形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
股份转让限制
公开发行前股份
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
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禁止在敏感期间买卖股票
短线交易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所有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承销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债券发行
一般规定
发行人需对发行事项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可向普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仅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条件
健全组织机构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合理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现金流量
募集资金用途
必须用于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
注册制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需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可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公开募集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基金募集符合规定
合同期限5年以上
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办理
每个工作日办理
非公开募集基金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
基金托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募集完毕后需备案
不得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
信息披露
证券发行市场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中期报告(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临时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披露
重大事件
股票重大事件
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或资产变动
重要合同、担保或关联交易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或损失
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董事、监事或经理变动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
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等
重大诉讼、仲裁
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
公司债券重大事件
股权结构或经营状况变化
信用评级变化
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20%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净资产10%
重大损失超过净资产10%
分配股利、减资、合并等
重大诉讼、仲裁
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
披露时点
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时
信息披露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境内外同时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信息
自愿披露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
三种情形
自行买卖
泄露信息,他人买卖
建议他人买卖
内幕信息
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或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构等工作人员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虚假陈述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
传播媒介需真实、客观
操纵证券市场与欺诈客户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合谋,集中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串通交易
自我交易
频繁申报并撤销
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交易
反向证券交易
欺诈客户
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不提供交易确认文件
未经委托擅自买卖证券
诱导不必要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概念
目的是获得或巩固控制权
收购人
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情形
股权控制关系
受同一主体控制
董监高交叉任职
参股影响重大决策
融资安排
经济利益关系
收购人资格
具备实力,信誉良好
不得收购情形
负有未清偿债务
重大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
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情形
权益披露
持股达到5%
3日内报告、通知并公告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持股每增减5%
报告、通知并公告
持股每增减1%
次日通知并公告
协议转让
达到5%需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20%,非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20%,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持股20%-30%
要约收购
触发条件
持股达到30%,继续增持需发出要约
收购期限
30-60日,竞争要约除外
要约变更
不得降低价格、减少数量、缩短期限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
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支付方式
现金、证券或现金与证券结合
全面要约需提供现金选择
公平对待股东
同种类股份同等对待
收购期限内限制
不得卖出股票
不得超出要约条件买入股票
收购完成后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的,终止上市
剩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股票
收购人18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15日内报告并公告收购情况
免于发出要约
同控转让
实际控制人未变化
重组挽救公司
股东会批准,承诺3年不转让权益
国有资产变动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减资回购
回购股份导致持股超过30%
非公开发行新股
股东会批准,承诺3年不转让新股
小幅增持
持股超过30%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
绝对控股
持股超过50%,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
证券承销、贷款
金融机构业务导致持股超过30%
继承
因继承导致持股超过30%
约定购回
标的股份表决权未转移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重要事实
违反告知义务
故意: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赔应退
保险人解除权
30日内行使,否则消灭
合同成立超2年,不得解除
保证
投保人承诺履行特定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范围
人身保险:本人、亲属、有抚养关系等
财产保险: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保险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订立时需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时需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需有因果关系
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射幸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提示义务:对免责条款需提示
无效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或排除权利
争议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最大诚信合同
合同的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 vs 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vs 不足额保险合同 vs 超额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 vs 给付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vs 财产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vs 一切险保险合同
当事人及关系人
当事人
投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关系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自然人
财产保险:自然人或法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订立
成立条件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
代签字或盖章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视为追认
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
保险标的
免责条款:需明确说明,否则无效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
内容不一致认定规则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时间不同,以后形成为准
手写与打印不一致,以手写部分为准
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
支付保险费
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接受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积极施救
保险人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支付合理必要费用
施救费用
查明事故性质费用
责任保险中诉讼费用
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5年
其他保险:2年
保险合同变更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需通知保险人
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需通知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人单方解除情形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谎称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
未履行安全责任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超2年
不得解除的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重复保险分摊
保险金额总和超保险价值,可请求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物上代位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
保险人赔偿后,可向第三者追偿
成立要件:事故与第三者过错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未放弃赔偿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迟交宽限
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保费
中止、复效
中止后2年内达成协议可恢复效力,超2年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不丧失价值
投保人对保险单现金价值不丧失
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人不赔但退现金价值
自杀条款
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赔但退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保险人应赔
保险公司
设立要求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寿险特殊保障
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除非合并、分立或被撤销
被撤销或破产,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
资金运用限制
银行存款
买卖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
保险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的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
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为
可以收取佣金,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收取
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保险公估人
从事保险标的或事故评估、鉴定等业务
经营业务包括检验、估价、风险评估等
处于中立地位,独立出具公估报告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法律制度
概述
概念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
特征
财产权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
信托财产独立
有限责任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制度功能
转移财产
管理财产
分类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单独信托与集合信托
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信托的设立
信托成立
信托合同签订或受托人承诺时成立
信托生效
当事人、财产、行为、目的均需符合《信托法》生效条件
信托的绝对无效
信托目的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
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的相对无效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消灭
撤销信托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取得的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
概念
受托人因信托行为取得的财产
范围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条件
可成为信托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且满足可转让性、确定性与合法所有性要求
不能成为信托财产:商誉、经营控制权等营业上的利益,人身权等具有专属性质的权利
归属
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需按信托文件约定管理处分
独立性
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偿债方面具有独立性,不得抵销
物上代位性
信托财产变化形态仍属于信托财产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知情权
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查阅、抄录或复制相关文件
变更权
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撤销权
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行为
解任权
解任或申请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谨慎义务
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分别管理义务
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自己管理义务
应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共同受托人
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
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报告、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信托财产情况,保守秘密
支付信托利益义务
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权利
报酬给付请求权
优先受偿权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共同受益人共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可转让和继承
可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放弃信托终止
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顺序确定归属
信托的变更
受托人的变更
解任: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辞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辞任
职责终止:受托人出现特定情形,职责终止
变更不影响信托存续
受托人报酬的变更
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增减报酬数额
受益人的变更
自益信托:委托人可解除信托使受益权消灭
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信托的终止
信托具有连续性,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欠缺而终止
委托人死亡或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
信托终止情形
信托文件规定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实现或不能实现
当事人协商同意
信托被撤销或解除
财产归属
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未规定按顺序确定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