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王迁版知识产权课本及教师授课所制,原用于期末复习,如有错误望批评指正!包含侵犯行为类型、法律责任、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等。
原制用于期末复习,如有错误欢迎指正。包含了概述、程序、形成立法的合法性要件、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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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
侵犯行为类型
1. 双重相同:未经许可,同商同标(针对经营者生产者)
实施主体:准备向公众提供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广告商印刷商受托将商标印在相关文书上,只可能在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间接侵权)
刑法213条 3 3-7
2. 未经许可,同商近似标/类似商品使用同或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经营者生产者,不同的是他还会使用自己的商标)
混淆:只要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以构成直接侵权,商标权人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推定混淆可用证据推翻直接混淆、间接混淆。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原告商标的显著度和知名度
商标通过问题图形发音表达的含义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 隔离观察(商标似)
商品or服务间的类似程度(商品or服务似)
交易渠道市场区分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对象似 消费群体)
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使用隔离观察法等
类型
企业字号: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突出使用易产生误认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没有突出使用,即使误导了相关公众,也不认为是商标侵权而是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最常见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者)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仍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不停止需赔偿。不承赔偿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取得
刑法214条。销售金额较大的3年以下,巨大3-7年
4. 侵犯他人商标标志的行为
(商标印刷专有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刑法215条
4. 反向假冒: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傍名牌”【假冒者用自己的商品冒用他人的商标】
反向混淆,正向假冒:假冒者用他人的产品冠以自己的商标
5. 间接侵权。帮助侵权行为,未侵犯占有权提供条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查处程序
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商品和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出<25万罚款。五年内在实施商标亲去爱你想你岗位加重处罚。销售:不知道 能证明合法取得 说明提供者 责令停止销售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213、214、215
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不是商标法对商标权进行了限制,而是这些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原本就不受商标权的控制。对权力的限制主要是体现在注册和侵权的构成中。
合理使用商标不视为侵权(非商标性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
条件:①不可避免(不使用没法表达)②使用出于善意③合理范围
举例:重新包装(分装)、正品转售、配件或兼容性使用、修理服务、比较广告
没有造成商标贬损,商誉,商品质、消费安全、来源标注没有造成来源混淆
网络正品转售(店铺招牌、描述商品名称、宣传图片)线下实体店相似装潢打擦边球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比较广告: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与竞争对手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面加以对比广告,其基本特征:将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媲美
特征描述性使用
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其他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注册标志
用途说明性使用
文字图形是为了说明配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理由的合理使用
字典、新闻报道、公务活动、课堂教学滑稽模仿
商标的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或类似种商品上先于注册人适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①注册前已被使用(先于注册使用)②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或相似商标③有一定影响④在先使用人善意(善意且必须连续不断)
后果:(1)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改善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可进入注册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内(2)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阻碍不正当抢注/恶意抢注在其申请注册阶段时候:异议权;注册成功后:申请无效权恶意抢注反告→权利滥用抗辩
权利用尽
经商标权作有人同意或许可将商品投入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权利滥用抗辩:
恶意注册人起诉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个我自己猜的哈,书上没写是不是属于权力滥用,我印象里面记得的)三年没使用注册商标
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禁止注册的绝对或相对理由,但是最终获得注册
商标法要保证商标权人能够排他性地使用商标识别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充分实现识别功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之间建立直接联系,是相关公众能够清晰无误地识别商品来源于该商标
基于信赖使用其服务
使用:第32条规定的“已经使用”中的“使用”;第49条第2款所指的“3年不使用”中的“使用”;第57条第1项、第2项“侵权使用”中的“使用”;第59条第3款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等等*商标法第48条规定,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性标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