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行政立法
原制用于期末复习,如有错误欢迎指正。包含了概述、程序、形成立法的合法性要件、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编辑于2021-08-23 20:49:08行政立法
概述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法”: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特点
立法性
只有强制性,没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行政性
立法主体:行政机关
分类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权力来源)
职权立法: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的部委规章
地方的地方规章(省级及设区的市)→①本行政区域内事务②关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
委任立法/授权立法: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剥夺限制自由的事项除外。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地方:地方政府规章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明确上位法的内涵。解释的内容不能超过上位法的内涵①国务院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明确法规含义和适用范围②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就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明确法规含义和适用范围
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
规章制定立法计划
起草
行政法规的起草:67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
规章的起草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①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负责②确定由其法定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委托专家
地方政府规章: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则跟国务院一样,也是两种
征求和听取意见
听证制度在立法制度中的体现
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权的行为
审查
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也有合理性审查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
决定与公布
①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审批通过②部门规章→部门会议/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③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
职权合法:职权范围内,不得滥用,不得越权
内容合法:法律依据正确,不得抵触,目的不违反法律。不适当(比例原则)
程序合法
看一个规章IF合法,首先看依据IF合法
效力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生效与失效
生效要件
①经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②经行政首长签署③公开发布
①机关讨论决定②行政首长签署③公开发布④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生效时间
①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通常是自公布之日起30后试行)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
五种情况
1.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失效:社会事实消灭/效果已完成(废止04.依据被废止(废止)5.被有权机关撤销(撤销)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法规、规章的备案
公布后390日内行政法规→全人常委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备案省级以下的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备案
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1.全国人大:不适当法律、全人常委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法抵触的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常委批准的自治单行条例3.国务院:改变/撤销不适当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改变或撤销其常委批准的不适当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不可以):本级规章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下一级规章7.授权机关:被授权机关规章人大一般是撤销法律法规,政府的一般是撤销规章
1.权限:超越权限2.内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抵触)3.内容:规章之间不一致被撤销4.不适当5.程序:违背法定程序总结起来就是:合理性和合法性。合法性中包括权限、程序和内容
抵触vs不合法
抵触
合法性的范畴。抵触=不合法
不适当
属于合理性的范畴
不公平、不合理。明显脱离实际、履行的义务和权利明显不平衡、富赋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明显不平衡、某行为的处罚和该行为应负的责任明显不平衡,违反比例原则。
处罚和强制是一种损益性行为,不能随便设立。上位法规定2人以上合法,省里规定3人以上合法,省里的这个规定是不合法的
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含义
含义: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规、章,据普遍约束力的政令①特殊政令②普遍约束力③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红头文件
种类
种类:①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②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③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市,)
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行政相对人:拘束力和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公定力和确定力3.规范性文件①是行政复议机关审议 复议案件的依据②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行政诉讼领域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是审合法性不是合理性,作为法律只能审查它的合法性,不适当问题不能通过诉讼来反映,诉讼行为是 适当性审查是作为监督的、适当性问题:滥用职权和___ 合理性是行政机关自己掌控的,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如果超出合理变成合法问题,法院最基本的只能是依据法律审判,不可以对单一一个行政文件中请求不合法复议中可以请求合法性审查,在诉讼中不可以请求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审查适当性法院检查出来有问题,司法建议建议修改,不能下令撤销。合法→适用,不合法→拒绝适用,不是撤销判无效或者是责令重新做出而是进行司法建议拒绝适用复议自我纠错(内部),他是一个内部纠错的,作为外部(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
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其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不含部委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诉讼:A.法院不单独受理关于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诉讼,只能是在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审查只审查合法性。法院审查→认为违法→①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②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无权撤销)B.规范性文件只是用来论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依据(参照)
具体:实现,一次性,特定抽象:设定,反复使用,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①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②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③合议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权限合法
①行政权范围内②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横向越权)③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纵向越权)
内容合法
1.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有正确适用根据3符合立法目的
程序合法
法定方式法定步骤顺序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