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2025年柏浪涛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5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5-07-20 10:24:46刑法总论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扩大解释:扯得还行
缩小解释
类推解释:禁止类推是原则,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
反义解释:A推出-A
排斥关系,生产结论,只能则一
解释理由 (理由越多越好)
文理解释:考察解释后的含义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体系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同一用语不同预警可以不同含义
不同用语也可以保持同一含义
当然解释
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
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
两个事项必须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否则不能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以刑法罪名的保护目的为解释
技巧生产结论,理由论证合理性 (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保护目的
保护人权
两者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刑法的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铁则:法务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也称: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行法定
法律主义: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法
禁止习惯法: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
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行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行法定
明确性(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预测可能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歉抑性、补充性)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人道主义)
罪行相适应原则
量刑标准=法益侵害性+人身危险性
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回应已然事实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预防未然事实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犯罪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犯罪(犯轻罪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第一,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第二,犯重罪;第三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关系:国际犯罪送上门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适用对象是未决犯)
犯罪论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T大前提:法律规定-解释
小前提:案件事实-认定
结论:T1是否符合T:有罪无罪-推导
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每个罪名都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了就有罪,不符合就无罪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必须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可做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为是否从事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不真正身份犯: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影响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加重处罚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
注意:成立单位目的就是犯罪,或者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怎么办?
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如:贷款咋骗罪
单位犯罪后“没了
真没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假没了(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客观要件二:行为
危害行为
犯罪(须)是一种危害行为
判断危害行为的模型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人
第二步看
有认识能力(主观上)
有控制能力(客观上)
满足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人
第二步看
有认识能力(主观上)
有控制能力(客观上)
满足两个条件,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提示: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
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应为(负有作为义务)
能为(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为(不履行该义务)
具有等价性(量的要求,有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要达到与作为犯相提并论的程度)
是否有作为义务的判断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自己养的狗咬人)
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熊熊孩子打人)
3.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监管义务
(1)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
(2)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1)法律规定(父亲救自己的孩子)
(2)职务、业务(警察阻止犯罪)
(3)自愿救助行为产生依赖关系(将弃婴捡回家)
2.特定领域: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形成了依赖关系(出租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
客观要件三: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包括2种样态
1.危险状态
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2.实害结果
实害犯: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所有过失犯都是)
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
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
一个行为
基本犯(A罪)
定基本犯(A)
加重结果(B罪)
B罪成为基本犯(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A+B)
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如果去掉法定性,就变回了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1.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4.虐待罪致人死亡
5.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故意心理
1.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3.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4.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
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因果关系: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的行为导致的
判断:”介入因素两步走“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关于”因“的要求
”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1.行为没有对法益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2.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存在于过失犯场合,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看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关于”果“的要求
刑法只讨论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能是假设的因果关系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1.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
1.违法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
2.造成实害结果
3.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
关于”因“与”果“的关系
“介入因素两步走”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杀问题
原则性结论: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有一种累积的因果关系
其他按照两步走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
前提条件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可能性。结论:算到阻断人头上
其他按照两步走
被害人的特俗体质
只记住一个结论: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引发关系)
注意:有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死得越早,对被告越有利
行为人是两个人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情形,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汇总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对山洪、地震、单纯的狗咬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需要满足紧迫性
客观性
只要求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
无论对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无论故意或过失的不法侵害
原则上,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例外遇到精神病、未成年实施的不法侵害,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先采取躲避措施,若无法躲避则可进行反击防卫。
动物侵害问题
1.有主人,主人唆使狗咬人。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2.有主人,管理过失咬人,属于过失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3.有主人,没有任何管理疏忽,不可抗力(地震)咬人,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4.无主人野狗自发咬人,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否则 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
1.假象防卫不可能是故意,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2.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3.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结束标准:危险彻底解除
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不能事后角度判断
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
注意:财产犯罪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务,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的,视为侵害没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1.故意,成立故意犯罪
2.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3.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例如:甲抢劫乙,被乙打晕,乙看到甲昏迷,想教训甲,把甲打成重伤,属于事后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成立防卫过当,不享受防卫过当从宽处罚。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是结果本位主义,防卫认识必要说是行为本位主义。 目前,平分秋色,没有那个是多数说。
偶然防卫和假象防卫对比
防卫意图
1.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2.防卫意图可以和侵害意图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例如:甲看到仇人乙强制猥亵妇女,出于报复攻击乙。成立正当防卫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外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 (甲欲侵害乙,故意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借口加害乙)
结论: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是犯罪故意,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
处理结论
结论一:斗殴无防卫
结论二:斗殴有承诺(轻伤可以承诺,重伤承诺无效,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犯罪,重伤成立犯罪)
斗殴中出现正当防卫的情形
1.(一方停止斗殴),j甲方中途停止并求饶,乙方继续侵害,此时,甲可以正当防卫
2.(一方突然升级斗殴)甲乙相约空拳斗殴,乙突然掏枪要杀甲,甲此时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正在正当防卫”区分
1.看谁先动手
2.看地点
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反击的对象
1.针对共犯人
(1)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2)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3)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2.针对物品
可以针对物品,但是成立正当防卫,要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三种特殊情形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
必要性
相当性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伪过当成立的条件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过失,算意外不负刑责)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方位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来源
1.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2.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注意
1.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如警察抓小偷,小偷不能夺别人车)
2.负有特定职责的人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消防员面临火灾时,不能紧急避险。警察面临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犯罪时,不能紧急避险)
3.可以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而紧急避险。(如,警察抓小偷,不得已踩踏农田)
危险的现实性
客观上不存在的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象避险。处理办法同假象防卫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时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
偶然避险
避险意图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点与正当防卫不同
注意: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也即不构成胁从犯,成立紧急避险。如受绑架孩子胁迫乙抢银行)
限度提条件
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法益种类商: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个人法益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为了保护某个财产,牺牲另一个同价值的财物,成立紧急避险,而非过当
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比较
内部关系
对正当防卫能否紧急避险?原则上不可以 (例如,甲杀乙,乙防卫反击、反杀,甲为了躲避反杀,抢来旁边丙摩托车。甲抢车不构成紧急避险,属于抢劫罪。因为危险时自招的,刑法不保护。)
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成立条件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注意:推定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一个行为可以都是) (例如,没有亲属在场,陷入昏迷的甲急需截肢,否则生命危险。医生实施了截肢。这既属于紧急避险,也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
判断路线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
应当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易混概念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和间接故意(明知+放任):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结果发生,仍然是直接过意
间接故意与自信的过失:两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观上:疏忽大意的故事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
客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
常见错误: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别点:有无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比
事实认识错误
体系审查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
不能犯 (沙漠里,甲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乙而开枪)
有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甲误将小孩当野兔而开枪)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预定目标和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相同,又称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甲误将丙当做仇人乙而开枪)
无观点争议
打击错误 (甲朝仇人乙开枪,不慎打偏,击中丙)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 (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提前发生 (重点是着手)
抽象的错误 (预定目标和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不同,又称不同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对象错误 (甲误将熊猫当做仇人乙而开枪)
打击错误 (甲朝仇人乙开枪,不慎打偏,击中熊猫)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两步走"区分标准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间接故意的类型)
隔离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例如:邮寄毒酒案(三个行为模型)
教唆犯:甲教唆乙杀丙,给了照片,乙错杀了丁。甲教唆时对丙、丁身份没认识错误,甲不构成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处理
对象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
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范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讨论顺序: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打击错误),在 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偶然防卫)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焦点问题是:死亡结果与前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后行为是介入因素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少数说:不异常
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数说:异常
第二步: 前行为与后行为,谁的作用更大?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
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
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果的提前发生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商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标准案例:(毒酒案)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毒酒放在桌上,准备第二天丈夫回家后递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
焦点问题是:前薪给(放毒酒)是否属于着受,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之前是预备阶段,之后是实行阶段。既遂结果发生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
毒酒案结论: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不同犯罪构建间的错误
范例:甲欲打碎蜡像馆的珍贵蜡像,在蜡像馆里,没瞄准,将蜡像旁边的乙开枪打死。
处理方法: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
结论: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包容评价思维: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2岁以下:完全无责任年龄
12-14:两种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眼中残疾,清洁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罪行,不仅限于8个罪名。都是严重犯罪,都是故意
16周岁以上:完全责任年龄
12-18或75周岁以上: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
完全有辨认和控制
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应当严加看管和医疗,甚至政府强制医疗
注意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法条没规定可以从宽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特殊人群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法条没规定可以从宽;在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生理性醉酒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一种,完全无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完全有责任能力
吸毒后第一次阐述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个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古语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仅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
既遂条件: 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 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例外情形:(利用了自己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对比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形: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会丧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犯罪形态
形态分布图
子主题
重要判断
着手的判断标准 (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分界点)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具体情形
是否具有危险的判断标准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对比未遂:未遂是被迫
认识错误
成立条件二:有效性
犯罪既遂
各种犯罪形态的联系
犯罪形态是终局形态,不是暂时停顿
终局性要求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各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
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分类
共同犯罪
正犯(实行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共同正犯
意思联络
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认为,只需要有参与意识,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况
间接正犯
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对比教唆犯
教唆犯(A)
间接正犯(教唆犯A+支配力B)
支配力来源
支配力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共犯也具有从属性,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阶层
主观阶层
故意引起,只能故意,而非过失犯
1.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2.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
教唆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间接教唆的,构成教授犯
帮助犯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条件
1.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2.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到)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帮助行为方式
1.物理性帮助
2.心理性帮助
四大角色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的 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甲有参与意识,乙没有)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的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
做题方法:两个角度+想象竞合
1.从有身份者角度出发,看其有无实施,实施则为实行犯(正犯);无身份者为共犯
2.从无身份者角度出发,看有无实施,实施则为实行犯(正犯),没有实施则是共犯
如果一个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最终定罪,不要求定同一个罪名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甲实施的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的义务,既有保护乙人身法益的义务,也有保护乙财产法益的义务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注意: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共犯人甲误伤共犯人乙。结论:对该实害结果,乙不用负责,因为乙是被害人。在此不适应“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但是乙构成帮助犯(犯罪预备)
刑罚论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在犯罪既遂后,第三人参与犯罪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罪名关系
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
A与B的中立关系
加重犯
行为结构
1.基本犯
2.加重部分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类型
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
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
数额加重犯: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财务
对象加重犯:抢劫军用物资
法定升格,评价重心是加重部分
犯罪形态
两种情形
两个行为
结合犯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
法定性,如果没有法定性,对两罪应并罚
常考的结合犯
(1)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3)交通肇事罪+遗弃罪(逃逸)=交通肇事罪
(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结合犯和加重犯的关系
吸收犯
吸收犯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
重行为吸收情行为的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如果做不到就要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质是吸收犯)
1.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盗窃后销赃)
2.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如:偷名画后毁坏)
牵连犯
概念:两个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牵连犯要既有通常性的特征
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相同点:处理办法都是择一重罪论处
区别:牵连犯有两个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罪数原理
刑罚的体系
体系图
形式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力
非刑罚处罚措施
赔偿损失、职业禁止等
单纯宣告有罪
主刑
主刑种类比较
管制问题
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对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死刑
包括
立即执行
缓期2年执行
不适用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2)审判时的怀孕妇女(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死缓制度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
罚金
裁量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不能根据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缴纳
可以分期缴纳。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
没收财产(抄家)
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注意
严格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该给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执行方式
只能一次性执行(只能没收当下现有的财产),而且不能减免
罚金和没收财产总结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
第二位:民事债务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财产刑并罚
非刑罚处罚措施
违法所得的财物的范围
1.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2.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3.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扣除成本,是纯粹的违法所得收益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1.包括犯罪工具
2.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3.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刑罚的裁量
累犯
成立条件的比较
自首与立功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前(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1)去投案的路上,半路被“截胡”,视为自动投案
(2)坐等警察上们服务,视为自动投案
(3)司法机关仅因形迹可疑,进行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视为主动投案
(4)司法计算尚未确定嫌疑人,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视为主动投案
(5)在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
(6)人赃俱获时,失去自动投案机会,此时交代自己罪行,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只能认定为坦白
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资源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逃跑又回来的两种情形
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
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
如实供述
如实
标准:诚实供述,将自己记忆内容供述出来
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可以发表自己看法
供述
1.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前科等,如果这些信息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
2.截止时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翻供的,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恢复自首。
特别自身 (准自首)
定义: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B罪行
(1)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2)B罪行和A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A罪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如果查证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是不是同种罪,都成立准自首。
自首的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各算各的账)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如实供述,也是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1.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派代表自首)
2.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办事人自首,只能认定为其个人自首,不能视为单位自首
4.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单位犯罪的犯罪中止
1.单位没有犯罪中止,单位的主管人员犯罪中止,视为单位犯罪中止
2.单位没有犯罪中止,单位的直接办事人犯罪中止,只能认定为其个人犯罪中止,不能视为单位犯罪中止。并且,由此导致单位犯罪未能得逞,单位犯罪构成犯罪未遂
立功
1.揭发他人犯罪
2.协助抓捕犯罪人(只有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才能认定为立功)
3.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不是立功,而是“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
同案犯身上立功
(1)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对比总结
数罪并罚
并罚原则
4.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1)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2)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累加执行
(3)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注意,罚金和没收财产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1.吸收原则(吸收的刑罚不执行)
(1)死刑(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死刑(不执行其他刑)
(2)无期(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无期(不执行其他刑)
(3)有期(作为最高刑)+拘役=有期(不执行拘役)
3.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1)有期(作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2)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2.限制加重原则(有上限)
(1)死刑+死刑=死期(只执行一个死刑)
(2)无期+无期=无期(只执行一个无期)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单罪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上限
三种情形
总和刑期≥35年,上限25年
20年≤总和刑期<35年,上限是20年
总和刑期<20年,上限是总和刑期
下限
数刑中最高刑期
(4)拘役+拘役。 (单罪拘役是1-6个月)
数个拘役,数罪并罚,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
(5)管制+管制。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
数个管制,数罪并罚,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1.当已判决的是两个罪,漏罪跟谁并?结论:跟前两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2.对漏罪判处拘役、管制(也是先并和减,注意拘役可被吸收,管制在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1.对新罪判处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徒刑减完,新罪有拘役就继续拘役,没有徒刑吸收拘役了)
2.倒挂情形(记住不能因为新型反而变少,还有下限要求)
3.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性质
暂缓执行刑罚,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对比假释: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1)3年以下包括3年,如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也可以适用缓刑
(2)对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因为没必要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实质条件 (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优待对象:一般犯罪人,满足以上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满18、怀孕妇女、满75的人,只要满足上面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注意,是否宣告缓刑与犯罪分子罪名和性质没有关系,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要满足3年以下,条件符合就可能)
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在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
(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 (缓刑被撤销)
1.发现漏罪(数罪并罚,什么罪不管,缓刑也不存在“减去”的问题,缓刑执行完毕的另行起诉审判)
2.又犯新罪(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都要撤销缓刑,新罪即使满足3年下也不能再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也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性质是不执行原判刑罚,而非执行完毕)
3.违反规定(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该撤销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条件
1.对象条件
(1)犯罪性质一概不问
(2)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特例:死缓变成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属于刑种变更,不是78条减刑
2.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可以多次减刑,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
规定了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
假释
定义: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尤其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
禁止适用的两种人
第一种:累犯
第二种: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钟(8种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1)不积极退赃,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2)财产刑,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
(3)罪犯申诉权力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1)发生阶段不同。缓刑在判决时宣告;假释发生在执行阶段,执行一定刑期后裁定假释。
(2)成功的效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追诉时效
定义: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期限
期限表
1.法定最高刑,是具体犯罪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2.特别追诉制度,20年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
3.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一律是5年,因为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只能是罚金
4.共同犯罪,各算各的追诉时效,一个过时效不影响另一个
5.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触犯了两个罪。如果轻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重罪未过,只按重罪追诉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1)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失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重新起算)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并存的,只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两高的特殊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