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 印花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印花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税收优惠,五、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08-02 09:47:32第十一章 印花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3.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4.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5.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6.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7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一)税目与税率
税目
1.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2.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税率

(二)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以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含税价)为计税依据。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提示:其他账簿、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等不再征收印花税。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二)特殊规定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4.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6.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7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8.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9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10.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1.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1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13.建设工程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价款。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14.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5.应税营业账簿,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
1.基本规定 免征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具体情形
1.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买卖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6.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9.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0.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特殊优惠
1.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营业账簿
①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②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③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④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各类应税合同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3.产权转移书据
①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③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买卖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4.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城资房土,印耕加两附,小微三主体
五、征收管理
1.申报地点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3.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4.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5.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7.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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