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 房产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 房产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税收优惠,四、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08-02 14:28:25第十章 房产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和计税方法
1.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计税依据
1.从价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提
原值减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步骤一:计算宗地容积率
=1200/3000=0.4 低于0.5 ,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步骤二: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900/3000*1200*2倍=720
步骤三:计算房产税
(2000+720)*(1-20%)*1.2%=26.11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字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5)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6)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7)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8)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①地下建筑物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的原值;

②地下建筑物为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的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价×(50%-80%)×(1-原值减除比例)×1.2%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从租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或4%)
(1)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出租的地下建筑物,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物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提示
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务必要注意房产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组合,即“时间”和“原值”的分摊问题。

三、税收优惠
特定单位自用房产免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经费单位自用房产免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特定场所自用房产免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个人非营业房产免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税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公有廉租住房免税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公租房租金收入免税7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福利机构免税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损危房屋停用免税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免税10.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基建临时房屋免税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共用房屋分计免税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转制文化单位免税13.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商品房出售前免税1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社区服务机构免税15.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民用客机项目免税1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高校学生公寓免税1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农产品市场房产免税1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商品储备库房免税19.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饮水工程房产免税20.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科技孵化空间免税2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各案众创空间白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特定主体减半免税2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只有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是从“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余房产都是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
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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