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种设备(使用)全流程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全流程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特种设备管理流程,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编辑于2025-08-11 09:51:19主要内容包括: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现场管理要点,高处作业现场管理要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管理要点,吊装作业现场管理要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全流程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特种设备管理流程,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这是一篇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项培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认知,二、化整为零 正确划分风险辨识单元,三、条分缕析 组织全面辨识危险源,四、正确逻辑 确定危险源管控层级,五、理清思路 制定可执行的直接措施,六、应用技巧 用管理手段将直接措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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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现场管理要点,高处作业现场管理要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管理要点,吊装作业现场管理要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全流程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特种设备管理流程,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这是一篇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项培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认知,二、化整为零 正确划分风险辨识单元,三、条分缕析 组织全面辨识危险源,四、正确逻辑 确定危险源管控层级,五、理清思路 制定可执行的直接措施,六、应用技巧 用管理手段将直接措施落地。
特种设备(使用) 全流程管理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的定义
通用定义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特种设备的分类
承压类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
机电类
场车、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做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怎么做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
特种设备管理流程
前期管理
采购管理
生产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
设备要求
经检验合格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
出厂资料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1条
能效测试报告、操作说明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
安装管理
施工告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
资料移交
特种设备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4条
安装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办理使用登记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叉车
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后期管理
基础管理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6.1
操作规程
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6.2
人员管理
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员
节能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
教育培训
法定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每 4 年复审一次
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4年内不间断作业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安全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节能教育和培训
使用监督管理
法定检查要求
经常性维护保养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定期自行检查
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基于风险辨识开展隐患排查
管控措施
隐患排查表
隐患排查指引卡
检验评估管理
定期检验
通用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特殊要求
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10
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10
检验结论
合格
复检合格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允许使用
通用定期检验周期
安全评估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能效测试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异议处理
对检验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工出
鉴定、确认过程中需要复检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
原检验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该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9条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应急演练
专项预案:每年1次
现场处置方案:半年1次
应急物资管理
根据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
检验应急物资是否满足需求
事故演练
清楚所在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评估应急预案的适用性
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4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3条
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2条
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1条
事故处置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0条
事故报告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7条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0条
事故续报
续保要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 小时内及时续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条
失踪超过 30 日的,按照死亡纳入事故调查报告或者年终统计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3.3
续报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详细信息、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3.2
事故调查
注意事项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4条
调查层级
一般事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7条
事故处置
消除隐患
检验设备
制定措施
开展培训
改造维修管理
改造、修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4条
改造和修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停用
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
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设置停用标志
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的
检验
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废
采取措施消除特种设备使用功能
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变更登记
改造
移装
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8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特殊情况
租赁
不得租赁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8条
管理职责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29条
共有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8条
转让
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0条
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5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清单
履职清单
考核清单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培训
一、起重机械基础知识
(一)起重机械的概念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二)起重机械的分类
1、桥式起重机
2、门式起重机
3、塔式起重机
4、流动式起重机
5、门座式起重机
6、升降机
7、缆索式起重机
8、桅杆式起重机
9、机械式停车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第114号)
(三)起重机械的特点
1、起重机械通常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能完成起升运动、水平运动,技术难度较大
2、起重机械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
3、活动空间较大,需要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运行
4、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起重机械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较多,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
7、起重机械作业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进行
(四)起重机吊装作业的风险辨识
(五)起重机吊装作业的风险管控
二、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监督管理
1、投入使用前办理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首次检验” 取得合格报告,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起重机械应定期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
3、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设备,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取得评估报告
(二)人员管理
1、操作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上岗从业的条件
2、非地操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经当地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操作人员应知晓起重机械的安全风险,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力能
(三)运行管理
1、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建立设备台账
2、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开展检维修,如:日检(岗位),周检(班组),月检(设备部门),年检等
3、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四)档案管理
1、出场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检验报告
4、检维修、保养计划及记录
5、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记录
(五)安全检查
1、设备本体
1. 连接是否牢固?
2. 本体钢结构是否变形?
2、安全装置
1. 安全装置是否缺失?
2. 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超载限制器 高度限位器 行程限位器
3、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是否有效?
4、起升装置
起升装置是否完好?
5、轨道滑轮
1. 轨道滑轮是否开裂/变形?
2. 轨道内是否有异物?
6、通用部件
1. 吊装链/绳是否是否完好?
2. 吊钩是否完好?
吊链 吊带 钢丝绳
7、吊装容器
吊装容器是否完好?
8、警示标志
1. 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2. 警示标志上的检验时间是否是有效期?
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
(一)吊装注意事项
1、吊装区域设置警戒线,避免周围人员意外进入
2、吊装前确认吊链、吊钩、吊装容器等完好
3、吊装时缓慢起吊并进行50cm试吊,确保吊物固定牢固平衡不晃动
4、吊装时控制起重机匀速运行,避免吊物晃动
5、吊装时需要设置指挥/监护人员,协助观察吊物周边情况
6、吊装时尽可能避免用手扶持吊链、吊物等物体避免夹手,以及吊物意外掉落时无法及时躲避
7、起重机操作人员及指挥、协助的人员须佩戴安全帽,穿戴防护鞋
8、吊装结束后应把吊钩收起至2m以上位置,并且不准吊挂吊具、吊物
(二)起重作业“十不吊”
1、物件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4、吊绳和附件捆扎不平,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的不吊
8、带棱角锋利物体未垫好不吊
9、埋入地下的物体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四、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一)事故案例视频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