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二、所得来源的确定,三、扣缴义务人,四、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编辑于2025-08-12 10:29:38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考试重点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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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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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本章分值比重仅次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历年考题中四种题型均涉及本章内容。本章主观题的主要题 型有两类,一类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两类纳税人的计算问题。另一类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从考试出题频率看,第一类题型 的出现频率高于第二类题型。本章近三年考试的平均分值在 30-35 分左右。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个体工商独资伙,个人投资要记妥
二、特点
1.实行混合征收: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⒉.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
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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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9个应税项目,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税;居民个人的这四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取得时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合并计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其他五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税。
跟企业所得税区分
9项=工劳稿特4+经营1+利股红1+财租1-财转1+(财)偶然1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含义: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1)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 3)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4)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征税项目(4项)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 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独儿误公差
3.特殊情形下征税对象的确认
(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退休工资:免税;退休人员再任职: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劳动分红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以红利形式分配给劳动者。而这里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则是特定指向将这部分分红资金用于认购本企业的国有股权。
(3)出租车征税总结
1.【车权属于公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的客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车权属于的哥】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和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按(或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 其余 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 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退休、大病等原因)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养老金收入*75%*10%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关键词:非雇佣关系所得。 具体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 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 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董事费收入
内部董事——本单位任职受雇,“工资、薪金所得”
外部董事——不是本公司职工,“劳务报酬所得”
3.勤工俭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缴纳个税
4.个人兼职,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缴纳个税。
特殊补充:实习生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纳税,可以按照每月 5000 元减除费用申报 “劳务报酬”
公司招录的学生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工资应按照 “劳务报酬”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这是属于特殊的可以按照每月 5000 元减除费用申报的 “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例如,某实习生从当年 3 月开始在单位实习,9 月取得 6000 元的实习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预扣率为 3%,则其 9 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6000×80%-5000×7)×3%-0<0,所以该月不需要缴纳个税。(其中,!6000×80% 为收入额,5000×7 为累计减除费用,7 为 3 月至 9 月的实习月份数)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实习生的个税申报类别时,关键在于确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关系,且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 “劳务报酬” 进行预扣预缴;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照一般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士,以确保准确申报纳税。 【税率表适用表一】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 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独立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报纸、杂志、出版等 单位的职员征税问题
( 1)任职、受雇记者、编辑,发表作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其他人员(如财务)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 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技术要记清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取得的所得。
1.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2.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可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受雇单位,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税; 居民个人的这四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口诀 工劳稿特
五、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评论 :出租车司机所得﹐关键看车辆所有权
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或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证个人所得税:
1.从事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
⒉将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方式运营取得的所得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不征个税; 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税; 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征个税。 兼营四业且单独核算的,比对上述原则处理。
种养饲捞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以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利润分配,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 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以下为你结合表格中的情形,举例说明: 情形一: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举例:老王承包了一家小吃店,在承包之后,他将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 。在这种情况下,小吃店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老王每个月需要对小吃店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核算。比如,小吃店一个月营业收入为3万元,采购食材、支付房租水电等成本费用共计2万元, 那么这个月老王的经营所得就是1万元(3万 - 2万)。到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期,老王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 -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举例:小张与一家服装加工厂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工厂的工商登记仍然是企业。合同约定小张按照固定的比例从服装加工厂的收入中获取报酬,但是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工厂的利润分配等由原企业所有者决定。 小张每月从服装加工厂领取固定的工资报酬,比如每月工资为1万元。同时,根据经营情况,还会获得一定的奖金,如这个月工厂业绩好,小张获得了5000元奖金。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服装加工厂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小张工资和奖金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举例:小李承包了一家玩具制造企业,工商登记还是企业,但合同约定小李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在一年的经营中,玩具制造企业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扣除采购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设备折旧等成本费用300万元,再减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即 (500 - 300)× 25% = 50万元 ), 最终企业的净利润为150万元。这150万元归小李所有,小李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根据“经营所得”对应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股红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和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储蓄存款利息均 免征或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对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 2025 年 8 月 8 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而 2025 年 8 月 8 日及以后发行的,一般纳税人按 6% 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0 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 10 万的,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按 1% 征收率计税。 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及《实施条例》第 82 条,企业持有国债至到期,其利息收入全额免税,若中途转让则按持有天数比例免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参照国债免税,根据财税〔2011〕76 号文,对 2009-2011 年及后续发行的地方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税率减半,企业所得税为 12.5%。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不动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 例如:城市的商业用地、农村的集体土地。 房屋:如住宅、公寓、别墅、商铺、写字楼等。 像城市中的高层住宅小区、乡村的传统民宅都属于房屋类不动产。 建筑物:包括工厂厂房、仓库、桥梁、水塔、烟囱等。 比如大型工厂的生产厂房、跨江大桥。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道路、围墙、水池等。 常见的有小区的围墙、公园内的景观水池。 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各类矿产。 海域:具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的海域。 森林、林木:成片的森林以及独立生长的树木。 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如农作物、尚未收割的庄稼等
含义: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以下是一些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的例子: 1.小明租下了一套商铺,经过简单装修和布置后,转租给了小李经营服装店,小明每月从小李处获得的租金收入就是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 2.小红向房东租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自己住一间,将另外两间转租给了两位上班族。每月从两位租客那里收取的租金,减去她自己支付给房东的租金后,剩余部分就是她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
八、财产转让所得
含义: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含土地使用权)
1.股票转让所得

(1)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
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所得税。该政策的执行日期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免征】
2.满五唯一生活用房 免税。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3.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2)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 减除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九、偶然所得
含义,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范围
1.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 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分类征收:口诀 :经营1+利股红1+财租1-财转1+(财)偶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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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纳税人

1.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
自2019年1月1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内累计的停留天数算,在中国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3.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即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税中转让动产应该看转让动产行为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种转让动产为转让企业所在机构场所,两个税种有差异
全都要征税
【工,劳】(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特】(2)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租】(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转】(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利股红】(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即无住所个人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 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3)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归属于境内工作天数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2.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 来源地的规定
(1)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 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 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2)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前述“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 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所属工作期间天数
所得来源看归属,与所在何处无关。
3.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 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 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4.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董监高所得、稿酬所得来源看支付。
三、扣缴义务人
除“经营所得”税目外,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对经营所得不实行代扣代缴,主要是因其计税依据特殊、纳税人主体明确且自行申报更具可行性,具体如下: 计税依据特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需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扣缴义务人难以知晓这些相关数据,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所以不适合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纳税主体明确: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通常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等,他们对自身经营活动及收益情况最为清楚,能够准确提供相关税务信息,自行申报更符合实际情况。 申报方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明确了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
四、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
2.纳税期限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费用扣除的方法
特殊规定
1.多人同项收入分别计税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2.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1)【通过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捐赠住房】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链接: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3公 ,先捐先扣,会计利润的12%
3.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1)(特殊事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特殊渠道)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项:震药宋老中青红农
(3)对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发资助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以下为你举例说明这句话的含义: 一、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假设居民个人小李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0 万元,劳务报酬所得 2 万元,稿酬所得 1 万元,同时在境外工作也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8 万元。 先分别计算境内综合所得: 境内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为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按规定进行计算后的金额。假设扣除各项扣除项目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2 万元。 再计算境外综合所得: 境外综合所得假设扣除各项扣除项目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7 万元。 最后合并计算: 将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2 万元与 7 万元合并,为 19 万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小王在中国境内经营一家商店,年经营所得为 15 万元。同时在境外也投资了一家小店,年经营所得为 10 万元。 分别计算境内外经营所得: 境内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等各项扣除项目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为 15 万元。 境外经营所得同样进行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 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将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 万元与 10 万元合并为 25 万元,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其他所得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居民个人小张在中国境内取得财产租赁所得 3 万元,在境外取得偶然所得 5 万元。 分别计算境内外其他所得: 境内财产租赁所得,根据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相关费用后,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 2.5 万元,按照对应的税率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偶然所得,同样单独计算,假设扣除相关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4 万元,依据偶然所得的税率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对于居民个人不同类型的所得,中国税收政策根据其来源地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计算方式,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准确征收。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或者全额扣除的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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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10项)
1.(级别)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特殊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补充理解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该类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链接:不征税项目(4项)
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 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独儿误公差
链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关键特征】 非经营所得:不来源于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如销售商品/服务)。 专款专用:通常限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违反将可能需补税)。 无对价性:无需企业支付等价交换条件(区别于免税收入)。 【税务处理】 支出不可抵税: 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如购置设备、研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递延处理: 若5年内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需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补税
1.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件:需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支出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收入规定:收缴两条线!
【提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 1】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记忆贴士】“三有”原则: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⑤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两无 -非居民企业】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链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 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 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提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1】上述 2、3 项免税的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 2】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处总结性讲解!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 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6.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
7.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二、法定减税项目(2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减免税项目(16项)
1.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提示】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取得上述 8 项津补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 8 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7项】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转让满五唯一生活住房所得
5.【超1万全额征】对个人购买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 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 或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的资金账户孳生的利息,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适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8.三险一金【老医失+住】
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险一金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9.生育妇女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10.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个人投资者持有 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4.职工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 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16.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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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总结
主题
主题
主题
税率表
1
2
3
4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
(一)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范围
除了“经营所得”外的其他 8 项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3)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 2%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査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二、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一)应办理申报纳税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个⼈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6⽉30⽇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四项所得】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利股红,财租,财转,偶然】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2.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3.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简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 2 月 28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 :外派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反避税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反避税措施
1.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四、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豁免)
以下为你举例说明: 例子一 小王是一位自由职业者,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共计 11 万元。 在平时取得劳务报酬时,可能预扣预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但在年度汇算时,经计算其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按照规定,小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即使存在需要补税的情况也无需进行补税操作。 例子二 小李在一家企业工作,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 11.5 万元,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企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小李计算出自己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未超过 12 万元,所以即便发现可能有需要补税的情况,他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和补税。 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纳税人收入相对不高,一方面为了简化他们的办税流程,避免给他们带来过多的办税负担;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税收公平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于收入较低的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倾斜。 年度汇算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为什么要进行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 12 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 2023 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2)符合条件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按季领取,分摊到月,适用月度;按年领取,适用综合;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一次性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
(4)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五)年度汇算办理时间
(1)2023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2024 年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年度汇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提示】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补充提供其 2023 年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 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七)年度汇算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提示】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规定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资料留存
(1)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 5 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1)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2)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规定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 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人所得税 App 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 2023 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 2022 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2022 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 2022 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2)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 POS 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缴税款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 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五、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的规定
1.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无须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2.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下的,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3.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局。
(2)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 15 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全,待补全后开具。
(3)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六、纳税期
个人所得税分项目规定了三种纳税期:
按年计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按月计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这四项按次计税的项目既包括居民个人,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劳稿特
记忆
√
√
20241023
20250723
20250805
20250811
个人所得税相关所得计税的一般规定总结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1.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2)劳务报酬所得:所得额=收入-费用(800/20%)
(3)稿酬所得:所得额=收入-费用(800/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70%=收入×(1-20%)×7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额=收入-费用(800/20%)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 20% 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2.汇算清缴
所得额=收入额-扣除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二)非居民个人 4 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月度税率表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所得额=收入×(1-20%),稿酬再减按 70%
(三)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
(四)分类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无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
1.相关税费;
2.转租的租金;
3.修缮费;
4.费用扣除标准:800 或 20%
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1.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2.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3.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 计算。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复习次数-2次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36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办法
1.工资-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关于累计减除费用的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 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概念解释 累计收入: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全部收入总和。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项目的收入相加。 累计免税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 公式逻辑关系 在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是用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这表明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概念。累计收入是计算纳税的基础数据,而累计免税收入是需要从这个基础中剔除出去的部分,因为这部分收入本身就不需要纳税
有季度奖应并入
1.费用扣除项目
【提示 2】累计减除费用的规定总结: (1)一般个人:5000 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2)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5000 元/月×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 (3)符合条件个人:60000 元。(上一年都在这个单位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 60000 元)。 【提示 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 息或者住房租金和大病医疗支出。(具体规定后面讲) (1)除大病医疗以外,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 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
我老公在广州租房,我们在长沙买的房子,如果我老公选择在广州发的工资专项附加扣除中申报租房租金支出,那我就不能在长沙发工资的工资专项附加扣除中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但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3)预扣率适用:

表1: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率表【同综合所得税率表】
特殊补充:实习生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纳税,可以按照每月 5000 元减除费用申报的 “劳务报酬”
公司招录的学生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工资应按照 “劳务报酬”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这是属于特殊的可以按照每月 5000 元减除费用申报的 “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例如,某实习生从当年 3 月开始在单位实习,9 月取得 6000 元的实习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预扣率为 3%,则其 9 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6000×80%-5000×7)×3%-0<0,所以该月不需要缴纳个税。(其中,!6000×80% 为收入额,5000×7 为累计减除费用,7 为 3 月至 9 月的实习月份数)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实习生的个税申报类别时,关键在于确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关系,且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 “劳务报酬” 进行预扣预缴;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照一般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士,以确保准确申报纳税。 【税率表适用表一】
2.劳,稿,特-预扣预缴办法:
1.综合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即综合收入项目构成如下
1.工资薪金:100%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 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 56%(80%×70%)
2.表3:劳动报酬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3.稿酬所得的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季度奖+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有季度奖应并入
1.汇算清缴时,可依法扣除的捐赠,是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2.纳税人计算并结清本年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1. **背景知识**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中是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预扣预缴是在取得收入时,由支付方预先扣除并缴纳税款的环节。汇算清缴是在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全年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的环节。 2. **具体理解** - 假设某残疾人员在预扣预缴地A,当地对于残疾人员综合所得的减免税政策规定可以减免一定的税额(比如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减免)。 - 而在汇算清缴地B,该地对于残疾人员综合所得的减免税政策与A地不同,可能是另外一种计算减免税额的方式。 - 当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比较这两个地方按照各自规定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例如,按照预扣预缴地A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是1000元,按照汇算清缴地B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是12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按照1200元(孰高值)来确定减免税额。 - 反之,如果按照预扣预缴地A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是1200元,按照汇算清缴地B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是1000元,那么就按照1200元来确定减免税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能够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确保他们的税收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提示 2】 需要注意的是,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居民个人取得 全年一次性奖 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示】综合所得收入额
=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劳务报酬原始收入 ×(1 - 20%)+稿酬原始收入 ×(1 - 20%)× 70%+特许权使用费原始收入 ×(1 - 20%)
工资薪金+劳0.8+0.56稿+0.8特
2、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按月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 元/月

(2)按次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70%=收入×(1-20%)×70%

2.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适用税率:
表4:月度税率表

4.次的界定
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无住所个人所得税
【小结】本讲内容难度较大,要注重理解,以前年份考频并不高,整体要求掌握性熟悉基本规定。
1.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为非高管,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2.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计税方法
原因:避免双重征税,可以选择享受或者不享受税收协定
1.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上方已讲解
2.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不交】无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交】无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3.相关征管规定
1.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先计算,再调整)
【非居民→居民: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或离境前)】 1.无住预非因住变,年扣不变终汇算。当年离境不再入,离境之前可清缴。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非居民:重新计算,补退税,无滞纳金。】 2.无住预民居缩短,不达之日十五报。重算税额补与退,不加滞纳依规办。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 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 15 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居住90天或者183天】【短期非居民→长期非居民:重新计算。】无住预计不超限,实际超限月终现。月终十五及时报,九零一八三天算。重算税款补缴税,不加滞纳依规办。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 90 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 90 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 183 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 183 天的,待达到 90 天或者 183 天的月度终了后 15 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1.3这两段话主要有以下区别: 起始身份判定不同: 第一段话是从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居住天数延长达到居民个人条件。 第三段话是从预计居住天数不超过 90 天或预计停留天数不超过 183 天。 处理时间节点不同: 第一段话中,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不变,年度终了后按居民个人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离境且预计不再入境的可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段话中,待达到 90 天或者 183 天的月度终了后 15 天内进行处理,包括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计算应纳税款、补缴税款。 处理方式和内容不同: 第一段话主要涉及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 第三段话是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 例如,小张预先被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因居住天数延长可能要在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而小李预计居住不超 90 天,实际超过了则要在达到 90 天的月度终了后 15 天内重新计算并补缴以前月份的税款。
只有非居民变成居民,没有15天要求
【提示】居住天数、停留天数和工作天数的含义不同,见下表:
2.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境内职受雇,工资薪金源境内。雇主境外有关联,部分全部外支付。自行申报或委托,雇主代缴皆可行。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 15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4、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同企业所得税的不再介绍:增量复习法)
1.计税基本规定
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注意:
(1)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逾期一年以上 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包括的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注意: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 2023 年经营收入为 50 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 30 万元(不含业主工资)。除经营所得外,该个体工商户业主没有其他收入,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2 万元。计算该个体工商户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0000 元 - 300000 元 - 60000 元 - 12000 元 = 128000 元。 然后根据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 128000 元对应的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1500 元。 最后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8000 元 ×10% - 1500 元 = 11300 元。
不得扣除项目: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其他(与经营无关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准扣除的支出)
【4折】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个独和合伙:费用混合,不得扣。 个体户:费用混合,46开。 个独固产:难以划分,税务定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③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④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
本月应预缴税额=截至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截至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2.扣除项目及标准
1.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扣除:
2.其他扣除规定:
(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2)【开办费+3年】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 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3)【公益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直捐不扣】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4)【研发费用10万以下设备直接扣】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5)【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6)【有多处经营机构,选一处税务机关缴税】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企业所得税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例如,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 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为:[(80000×10%-1500)-2000×80000÷80000]×50%=2250(元)。李某的应纳税额则为:(80000×10%-1500)-2000-2250 = 2250(元)。
(3)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5)减免税额
公式里的 “减号”,本质是在算 “原本按常规该交的税” 减去 “其他政策已经减免的部分”,再乘以 50% ,得到最终个体工商户能享受的减免税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税率
表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提示: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 30 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2022 年 1 月 1 日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承包经营案例: 李先生承包了一家乡镇企业的工厂。根据承包合同,李先生每年需要向乡镇政府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并负责工厂的生产、销售和管理。他有权自主决定工厂的生产计划、人员招聘和产品定价。在李先生的精心经营下,工厂的效益逐年提升。他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拓展销售渠道,使得工厂的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最终,李先生不仅按时足额支付了承包费用,还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承租经营案例: 王女士承租了一家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餐厅。租赁合同规定,王女士每月支付租金给房东,租赁期限为五年。她对餐厅进行了重新装修和菜品创新。王女士注重服务质量和菜品口味,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推广,吸引了大量顾客。尽管租金较高,但由于经营得当,餐厅生意红火,王女士成功实现了盈利。 又如,小张承租了一家服装店铺。他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每年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小张凭借自己独特的选品眼光和营销策略,使得店铺的销售额稳步增长,在承租期间积累了不少忠实客户,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计算
经营收入总额=承包人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承包人来自承包企业的工资薪金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 元)×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如果市场主体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一个关于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市场主体登记仍为企业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例子: 假设小张承租了一家贸易公司进行经营。在经营年度中,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00 万元,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利润为 100 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若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 25%,则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25% = 25 万元。即使小张与原企业所有者约定了特殊的分配方式,比如在扣除所有税费后小张获得 70%的利润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企业的名义缴纳这 25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只有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再根据双方的约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辙,多退少补。
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 12 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5、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无费用扣除
【股票形式】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 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税;
【车辆】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收入额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4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 元

(2)每次收入>4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

2.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提示】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 元或 20%)
3.一般税率为 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适用税率 10%。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总结:个人出租住房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处理
条件:小张出租住房,含税月租金收入 5175 元(需先算增值税 ),当地城建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不考虑修缮费等其他扣除,分步看逻辑: 步骤 1:算增值税,得出 “不含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含税收入 ÷(1 + 5%)×1.5% = 5175÷(1 + 5%)×1.5% = 75 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 = 含税收入 - 增值税 = 5175 - 75 = 5000 元 步骤 2:算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 ) 城建税及附加 = 增值税 ×(7% + 3% + 2%)= 75×12% = 9 元 房产税 = 不含增值税收入 ×4% = 5000×4% = 200 元 税费合计 = 9 + 200 = 209 元 步骤 3: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规则是 “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依次扣除税费、修缮费等”,这里不含增值税收入 5000 元,扣完税费 209 元后: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 - 209 = 4791 元(再结合 800 元或 20% 扣除,假设无修缮费,且 4791>4000,按 20% 扣 ) → 个税 = 4791×(1 - 20%)×10% = 383.28 元(简化演示,实际看具体扣除规则 ) 关键逻辑总结 “不含增值税收入” 是已经扣掉增值税后的收入,所以扣除规则里不用再单独列增值税 —— 增值税的影响,体现在 “收入基数的计算” 里,后续扣除的是基于增值税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等,逻辑就通啦~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原值的确定
(三)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 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按占比扣除】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四)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6、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月-1.奖金的计税方法
1.【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找商数/月度税率表】

1.范围
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绩效工资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步法
(1)找税
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 依据表4: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算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提示
该方法不是唯一选择,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选择了上述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 2027 年 12 月 31日前,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链接-月-2.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分步法
(1)找税
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 依据表4: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算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的计税方法 【找商数/月度税率表/月税额*6月(6倍)】
数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包括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 商数“数月奖金收入额 ÷6” 后的金额来查找适用税率的。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找商数/月度税率表/月税额*6月(6倍)】
【解析】琳达是我国的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1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琳达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1)×10000/6×35%-7160]×6=79540(元)。 〔BT提醒】如果存在多次取得股权激励,应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税再减去已纳税额来求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BT提醒】和居民个人的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方法又有不同,注意区分。居民个人的是全额单独适用年度税率表。而非居民要按照6个月平摊后适用月度税率表,再乘以6。
.综-【居民个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在 2027 年 12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股票期权和限售股有以下显著区别: 一、性质不同 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合约,赋予持有人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但并非实际的股票所有权。它是公司用来激励员工、吸引投资者的一种工具。 限售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或特定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份,代表着实际的股票所有权,只是其流通性受到限制。 二、获取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通常由公司授予员工、高管或特定投资者。一般是作为一种激励措施,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或者作为对投资者的一种回报承诺。例如,公司可能在员工入职时或特定业绩达成后授予股票期权。 限售股:主要有几种来源,如新股发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持有的股份会被限售;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也可能有限售期;还有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获得的股份也可能有限售规定。 三、权利和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持有人:有权利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但并非必须行使该权利。如果市场价格不利,持有人可以选择不行权,损失的只是购买期权的成本(如果有)。例如,某员工获得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 10 元,当市场价格低于 10 元时,员工可以选择不行权。 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不能自由出售股票,但通常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一旦限售期结束,股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出售股票。 四、对市场的影响不同 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可能被市场视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表现,对股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当股票期权行权时,如果行权数量较大,可能会增加市场上的股票供应量,但由于行权通常是逐步进行的,且行权价格一般有一定的约束,所以对市场的冲击相对较小。 限售股解禁:如果解禁数量较大,可能会给市场带来较大的供应压力,导致股价下跌。尤其是当市场对公司前景不看好或者整体市场环境不佳时,限售股解禁的影响可能更为明显。 限制性股票和限售股并不相同,二者有以下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它是一种股权激励方式,主要目的是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 限售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或特定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份。限售股的产生原因较为多样,可能是新股发行时大股东等的股份限售、定向增发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限售、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等。 二、获取方式 限制性股票:由上市公司专门授予特定的激励对象,通常是公司的高管、核心员工等。这些人员通过满足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服务年限等条件来获得限制性股票。 限售股:来源广泛,如新股发行时原始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动进入限售期;定向增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根据协议规定限售;股权激励中除了限制性股票外,股票期权等方式在特定情况下行权后也可能形成限售股。 三、权利和限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后,通常在限售期内不能自由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但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能享有部分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具体权利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定。 限售股:不同类型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内的限制程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但可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 四、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主要是为了激励公司内部人员,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从市场角度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在解锁期临近时,如果市场对公司业绩预期良好,解锁可能被视为积极信号,反之则可能带来一定压力。 限售股:限售股的解禁可能会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如果解禁数量较大,可能会增加市场的股票供应量,导致股价下跌压力。对于公司而言,限售股解禁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稳定性。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一年取得多次合并计算】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 两次以上 (含两次)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合并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1.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这是股票期权不同交易情形(是否可公开交易)下,各环节税务处理的分类。 举几个例子帮你理解: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授权:公司给员工小王发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这一步税务上 “一般不征税”,就是发期权当下,小王不用交税。 行权:小王按约定价格,把期权换成公司股票(行权),这时候按 “工资、薪金所得” 交税。比如期权约定行权价 10 元 / 股,行权时市价 20 元 / 股,买了 1000 股,差价(20 - 10)×1000 = 10000 元,这 10000 元按工资薪金计税 。 行权后转让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小王行权后,拿到股票,之后公司分红,小王获得的分红,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交税 。比如公司分红,每股分 1 元,小王 1000 股,拿到 1000 元分红,这 1000 元要交股息红利的税。 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若小王把行权拿到的股票卖了,境内上市股的话,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个税 );要是境外股,转让赚的钱按 “财产转让所得” 交税 。比如境外上市的股票,行权成本 10 元 / 股,以 30 元 / 股卖出 1000 股,(30 - 10)×1000 = 20000 元,这 20000 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授权:公司给小李发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按 “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比如授权日,这期权市价算下来对应价值 5000 元,小李就按 5000 元作为工资薪金计税 。 行权前转让:小李还没行权,就把手里可公开交易的期权卖了,赚的钱按 “财产转让所得” 交税 。比如买期权花了 3000 元,卖了 6000 元,差价 3000 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 行权:小李行权时,“不计算征税” ,也就是行权换股票这一步,不用额外交税 。 行权后的处理:和不可公开交易行权后类似,比如行权后拿到股票,之后转让(境内、境外股处理同不可公开交易情形)、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税务处理和前面不可公开交易行权后 “同上” 。 这样结合例子,是不是对各环节税务处理清晰些啦,本质就是不同交易节点,对应不同计税规则 。 先理解:为什么会有 “差价” 和 “市价” 的区别? 股票期权的本质是 “员工获得的一种利益”,税务上需要对这种利益征税。但 “利益多少” 的确定方式,取决于期权是否可公开交易: 可公开交易期权:本身可以像股票一样在市场上买卖,授权时就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比如期权本身值多少钱),所以 “利益” 在授权时就能确定。 不可公开交易期权:不能在市场上交易,授权时没有明确价格,只能等到行权时,通过 “行权价” 和 “当时股票市价” 的差价,才能算出员工实际赚了多少(这时候 “利益” 才明确)。 具体解释: 1. 不可公开交易期权的 “行权时按差价征税” 这类期权因为不能公开交易,授权时无法确定价值(比如公司私下给员工的期权,没市场价参考),所以税务上 “授权时不征税”。 直到行权时,员工用低价(行权价)买到了高价(市价)的股票,这个 “差价” 就是员工实实在在获得的利益(相当于公司给的变相工资),所以按 “工资薪金所得” 对这个差价征税。 例子中(行权价 10 元,市价 20 元,1000 股),差价 10000 元就是员工获得的利益,所以对这 10000 元征税。 2. 可公开交易期权的 “授权时按市价征税” 这类期权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比如在交易所挂牌的期权),授权时就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比如这个期权本身在授权日值 5000 元)。 这时候,员工已经获得了 “可以随时卖掉换钱” 的利益(哪怕不行权,直接卖期权也能拿到钱),所以税务上认为 “利益在授权时就已实现”,直接按这个 “授权日的期权市价” 作为工资薪金征税。 这里的 “市价” 是期权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股票的差价 —— 因为此时还没行权,不存在 “股票买入价和市价的差价”,但期权本身已经有价值了(就像你拿到了一张可以交易的 “票”,这张票本身就值钱)。 为什么可公开交易期权行权时 “不征税”? 因为它的 “利益” 已经在授权时通过 “期权市价” 征过税了。行权只是把 “期权” 换成 “股票”,这个过程没有产生新的利益(相当于把 “票” 换成 “货”,之前的 “票钱” 已经税过了),所以不再重复征税。
【提示】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总结

28.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 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分类所得 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1.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2.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3.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提示】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 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总结
一、综合所得中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或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
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比照分类所得扣除规定处理。
二、分类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未扣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
三、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层面)的公益捐赠支出,可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或汇算清缴时扣除 。
(四)非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五)相关规定
1.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 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提示 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提示 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4.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 5 年。
22.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有 3 种不同情况的征税规则
(1)个人取得上市(含新三板,下同)企业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1)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条件的,可在 5 年内分期纳税;
(3)个人从非上市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税款。
非上市公司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假设甲先生是一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2024 年,这家企业决定将资本公积 100 万元转增股本,按照持股比例,甲先生应增加的股本份额为 10 万元 。 根据政策,甲先生可以选择在 5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甲先生选择分 5 年缴纳,那么每年需要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 10÷5 = 2 万元 。再根据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当年应缴纳的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这里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等情况,每年需缴纳 2×20% = 0.4 万元 )。 非上市公司 - 其他企业 乙女士是一家普通的非上市企业(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2024 年,该企业用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转增股本,按照持股比例,乙女士应增加的股本份额为 15 万元 。 此时,企业需要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及时代扣代缴乙女士的个人所得税。乙女士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5×20% = 3 万元,企业会在转增股本时帮乙女士代扣这笔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 丙先生持有某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该公司在 2024 年进行股本转增,丙先生按照持股比例获得了价值 8 万元的新增股本。 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如果丙先生持股期限超过 1 年,他取得的这 8 万元转增股本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 8×50% = 4 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20% = 0.8 万元;如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20% = 1.6 万元 。
20.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出资律师】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雇员律师】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成律师】3.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兼职律师】4.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 7 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私人助理】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9.【财产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享受条件
①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④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⑤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⑥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⑦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股权取得成本:
(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3)股权奖励为零。
15.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
1.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1】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提示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 2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10.【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政策
限售股和流通股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定义不同 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份。 限售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或特定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份。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 二、流通性不同 流通股具有完全的流通性,投资者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买入或卖出。 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不能自由流通,只有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才能进入流通市场进行交易。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部分高管持有的股份设定限售期,以稳定公司股价和市场预期。 三、形成原因不同 流通股通常是通过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股份。 限售股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新股发行时的限售规定:为了防止大股东和高管在公司上市后立即抛售股票,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市场信心,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他们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限售。 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也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售期。 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可能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员工股份,这些股份通常也会有一定的限售条件。 四、对市场的影响不同 流通股的数量和交易情况直接影响着股票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当流通股数量较多时,市场供应相对充足,股票价格可能较为稳定;当流通股数量较少时,市场供应相对紧张,股票价格可能更容易受到资金的影响而波动。 限售股的解禁则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当大量限售股解禁时,如果解禁股东选择抛售股票,可能会增加市场的供应压力,导致股票价格下跌。不过,如果市场对公司的前景看好,或者解禁股东不急于抛售股票,限售股解禁的影响也可能相对较小。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提示
1.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 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记这个
2.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
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3.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4.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5.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易错点提⽰】转让限售股要交税,转让境内流通股暂不征收。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方式:
4.链接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1.【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所得税政策


月-3.内部退养
(1)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提示 2】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
(2)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计算:分步法(合并,减费)

第 1 步:找税率: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 确定适用税率,适用月度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 100000÷20=5000 元;5000 元与当月工资 7000 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5000 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第 2 步:算税额: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第3步:通过上述步骤计算后的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模拟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 9990-60=9930(元)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
李海 2023 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12000)×3%=36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海 2023 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9930+360=10290(元)。
综-4.提前退休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税公式:
几年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6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这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包括专项扣除(如 “三险一金” 等)、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等)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
=(160000÷2-60000)×3%×2=1200(元)。

综-5.解除劳动关系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计税方法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推荐:计算三步法】
第 1 步:收入额 A=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第 2 步:展业成本 B=A×25%
第 3 步:A-B-附加税费并入综合所得
【记忆贴士】不含增值税的收入×80%×75%-附加税费并入综合所得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

4.扣缴义务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表1))

5.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补充: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保险营销员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全年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不含税佣金收入 ×(1-20%)- 展业成本 - 附加税费 - 60000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7.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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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记忆贴士】 “境外+”,注意(7)
【工资,劳务】(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特】(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生产经营】(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利股红】(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租】(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转】(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 3 年(连续 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财偶然】(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居民个人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3.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4.税额抵免金额的确定: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PK 抵免限额,取较小者

(1)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时,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

(2)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高于抵免限额时,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推荐:计算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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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是在来源国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不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在境外错缴的税款;
(2)按税收协定境外不应该征收的税款;
(3)因境外少缴迟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4)在境外取得的有返回或补偿的所得税款;
(5)在我国规定免税的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款
6.其他规定
1.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2.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 5 年
3.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 5 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4.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12.【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1.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转让流通股免征个税 不适用】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的原值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同个人受赠房产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7)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4.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5.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盘人代扣代缴
6.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5的股权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8.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至亲)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 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10.纳税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即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符合下列情形之⼀,视为股权转让收⼊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企业同⼀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的;
(5)不具合理性的⽆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13.个人收回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 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属于“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②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您分别举例说明: 区分 (1)的例子: 李先生承包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工程结束后的经营成果,70% 归李先生个人所有,30% 归发包方所有。李先生最终获得个人经营成果 80 万元。由于经营成果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所以李先生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的例子: 王师傅是一名个体工匠,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接了一些小型的建筑安装工作。在一年的时间里,王师傅通过这些工作获得收入 15 万元。由于王师傅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所以他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过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李先生作为承包人,其所得的处理方式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征税项目;而王师傅作为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从业者,直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6.【2种方式】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算方法一经选择,3 年内不得变更。
2.税务处理
【提示 1】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提示 2】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提示 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提示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备案的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提示 5】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拍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1.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2.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 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 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 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8.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所得税政策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至亲):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 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受赠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19.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所得税政策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 5 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免个税】
2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政策
1 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 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 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 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 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3.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 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 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案例背景 小李有一套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一套闲置的生产设备),购置时原值(含合理税费)100 万元,经专业评估后,公允价值(即当前市场价值)为 200 万元 。2025 年,小李用这套设备投资入股 A 公司,取得 A 公司股权(相当于 “转让收入” 以股权形式体现 )。 政策对应拆解 1.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公允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税费 代入数据:200 万(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 100 万(原值及税费) = 100 万元 → 这 100 万就是小李因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续需按 “财产转让所得”(税率 20% )缴纳个税,理论上需缴 100 万 ×20% = 20 万元 。 2. 收入实现时间 小李完成设备交付给 A 公司,且取得 A 公司股权凭证时,视为 “收入实现”,触发个税纳税义务(但实际缴纳可分期,看下一步 )。 3. 缴纳时间规则 分期缴纳上限:小李可选择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比如 2025 - 2029 年)分期缴清 20 万税款 。 现金补价优先缴税:假设投资时,A 公司除给股权,还额外给小李10 万元现金补价(比如为平衡资产价值差异),则这 10 万元需优先用来缴个税(直接抵减应缴的 20 万 )。 现金不足可分期:若现金补价只有 5 万元,先拿 5 万缴税,剩下 15 万可在后续 4 年分期(比如 2026 - 2029 年每年缴 3.75 万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4.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财产转让所得】,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指的是: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2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的所得税政策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提示 1】科研机构是指按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提示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提示】相关技术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4.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上述规定
26.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税。
27.远洋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 1】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提示 2】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提示 3】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
29.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置财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30.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税收政策
1.计税项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 、补偿金 、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相关税费
31.个人住房转让的所得税政策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转让住房,允许凭有效凭证扣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4.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5.应纳税额 =(转让收入 - 房屋原值 - 转让税金 - 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包括:①装修费;②住房货款利 息;③手续费、公证费等。
装修费扣限比例:①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房屋原值的15%;②商品房 及其他住房,房屋原值的10%。

对比:财产租赁所得:一般税率为 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适用税率 10%。
3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规定
(1)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 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 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100÷现住房转让金额200)×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占比】
【提示 1】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提示 2】纳税人享受上述规定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 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小王在试点开始之日购买了某创新企业的 CDR,当时买入价格为每股 10 元。经过一段时间后,小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以每股 15 元的价格转让了这些 CDR。如果没有 “三年(36 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小王可能需要就转让差价所得(15 元 - 10 元 = 5 元 / 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处在政策规定的暂免征收期间,小王无需缴纳这笔个人所得税,从而节省了一定的税务成本,也更有利于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创新企业 CDR 的投资。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假设小李在试点开始之日买入了一定数量的某创新企业 CDR。该企业在持有期间进行了利润分配,向股东发放股息红利。根据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小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小李获得股息红利 1000 元,若持股不满 1 个月,则应纳税额为 1000×20% = 200 元。 如果小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则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是 1000 元股息红利,此时应纳税额为 1000×50%×20% = 100 元。 若小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创新企业 CDR,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提示 1】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提示 2】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对该政策的举例理解: 假设一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A 持有某创新企业的中国存托凭证(CDR)。在一段时间后,A 将其持有的 CDR 转让给了另一家机构,获得了一定的差价所得。按照这个政策规定,这笔差价所得就如同 A 转让了据以发行该 CDR 的基础股票所获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样来征免企业所得税。 比如,若基础股票在相同情况下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那么 QFII 转让该创新企业 CDR 的差价所得也按照相同的规则征免企业所得税。 再比如,若 QFII 持有 CDR 期间,创新企业发放股息红利,A 获得了相应的股息红利所得。此时,这笔股息红利所得也视同持有据以发行该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来征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基础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税,那么 QFII 持有该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享受同样的免税待遇
3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的所得税政策:
2019 年 7 月 6 日(解禁前):此时股票未解禁,取得的 800 万元股息,需 “减按 50%” 计税,即应纳税所得额 = 800×50% 。 2019 年 11 月 1 日(解禁后):但注意!虽然解禁后,但需看解禁后持股期限。对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其 “持股期限” 计算规则和普通流通股一致 : 持股超 1 年:免税; 1 个月 - 1 年(含):暂减按 50% 计税(税负 10% ); 不足 1 个月:全额计税(税负 20% )。
1)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红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红股的特点 无需股东实际出资 与现金股利不同,红股的发放并不涉及实际的现金流出公司。公司将利润转化为股本,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相应数量的新增股票。 例如,某公司宣布每 10 股送 3 股红股,若股东持有 1000 股,在红股发放后,其持股数量将增加到 1300 股,而股东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资金来获得这些新增股份。 股东权益的稀释与扩张 红股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总股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原有股东的权益比例。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公司发展前景良好,随着股本的扩张,公司的市值也有可能随之增长,股东的潜在收益也会增加。 比如,一家公司在发放红股前,市值为 1 亿元,总股本为 1000 万股,每股价格为 10 元。发放红股后,总股本增加到 1300 万股,如果公司的盈利能力保持不变,且市场对公司的估值也未发生变化,那么股价可能会相应调整为约 7.69 元(1 亿元 ÷1300 万股)。虽然每股价格降低了,但股东持有的股票总数增加了,整体权益价值可能并未减少。 二、红股的作用 回报股东 对于公司来说,红股是一种回报股东的方式,可以在不减少公司现金流量的情况下,让股东分享公司的成长和收益。 例如,当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但可能需要保留现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研发投入或偿还债务等用途时,发放红股可以让股东感受到公司的价值增长,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提高股票流动性 红股的发放通常会增加股票的流通数量,从而提高股票的流动性。更多的股票在市场上流通,使得投资者更容易买卖股票,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 例如,一家原本流通股较少的公司,在发放红股后,股票的流通数量增加,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得到提升。 调整股本结构 公司可以通过发放红股来调整股本结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 比如,一些公司可能希望通过增加股本规模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或者为未来的融资活动做好准备。发放红股可以在不改变公司净资产的情况下,实现股本的扩张。 三、与其他股利形式的比较 与现金股利的比较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直接给予股东现金回报。而红股则是以股票形式发放,不涉及现金流出。 现金股利的优点是股东可以直接获得现金收入,可用于消费、投资或其他用途。但对于公司来说,发放现金股利可能会减少公司的现金储备,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红股则可以在不影响公司现金状况的情况下回报股东,同时还有可能提升公司的市值和股票流动性。然而,红股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估值,如果市场行情不佳,红股的实际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与转增股本的比较 转增股本也是一种股本扩张的方式,但与红股不同的是,转增股本是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并非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红股是基于公司的盈利分配,而转增股本更多的是一种财务调整手段。在会计处理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红股还是转增股本,都会增加其持有的股票数量,但在税务处理等方面可能会存在差异。
4.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5.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其 “持股期限” 计算规则和普通流通股一致 : 持股超 1 年:免税; 1 个月 - 1 年(含):暂减按 50% 计税(税负 10% ); 不足 1 个月:全额计税(税负 20% )。
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都按照差别化政策计税
补充: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34.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外籍个人符合居民条件的,可以享受的免税优惠具体包括:
一、免税津贴范围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政策适用条件
1.这些津贴、补贴需符合合理标准且与外籍个人在华工作相关。
2.对于各项费用的报销需有真实、合法的凭证支持,实报实销形式的费用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三、注意事项
1. 若外籍个人取得的津贴超出上述规定范围或不符合规定条件,则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 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企业和外籍个人应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凭证和审批文件。
3. 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外籍个人及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确保正确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6.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税收政策

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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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20241023
20241101
20250710-看了部分
20250722-看到了第六大点的11点
20250724-剩余部分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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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