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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编辑于2025-08-25 10:10:37"民诉核心考点一网打尽!从管辖规则到诉讼程序,系统梳理民诉总论框架重点涵盖:管辖体系(级别/地域/专属/协议管辖)、共同诉讼分类(必要VS普通)、当事人适格要件、诉的要素与分类(反诉/合并)、审判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及六大基本原则特别解析管辖纠错程序、漏人追加情形等实务难点,附带仲裁衔接与常考当事人类型总结结构化呈现民诉基础理论与高频考点,助你快速构建知识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国公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渊源和效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领土,海洋法,国籍制度,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籍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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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总论+主管与管辖
基本理论
纠纷解决方式
和 解
私力救济
自行解决纠纷
诉讼外调解
社会救济
调解协议≈合同
与诉讼:就调解协议起诉(替代原纠纷)
与非讼: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可执行)
仲 裁
社会救济
财产类纠纷;自愿(仲裁协议);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
财产+人身纠纷;程序规范;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解决纠纷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简易、小额、公益、三撒、执行异议之诉等)、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非讼程序
不解决纠纷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是特别不是非讼)、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无纠纷,无辩论,无调解,无上诉,无三撒,无再申无诉的分类,无人民陪审员】
民诉法的属性
体系地位
基本法
规定内容
程序法
调整关系
部门法
涉及法院
公法【民法是私法,民诉是公法】
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至少有两种+必有一方是法院(法院内部行为x;当事人委托律师x)
其本原则
平等原则
内内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与对等原则
内外相同又相对→同等=一视同仁;对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辩论原则
仅当事人享有+口头或书面+实体及程序+诉讼程序全流程(非讼程序无辩论)
对法院的约束
裁判超事实,违背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仅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所有程序(诉讼+非讼+执行)
对法院的约束
裁判超请求,违背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当事人
向其询问案件事实时要签+读保证书
证 人
出庭作证要签+读保证书(无、限民除外)
鉴定人
鉴定前要签署保证书
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的行为【仲裁不监督】
方式
抗 诉
上级检→上级法
检察建议
同级检一同级法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 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线上诉讼活动=线下诉讼活动;要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诉讼活动,需经当事人同意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适用情形
人民陪审员可参加的庭审范围
一审(包括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 诉讼程序
回避制度
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回避
原因
内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近亲属等)
外在--不当行为(如私下收礼等)
参与过前序审理程序(如张法官参与过A案一审后,不得再参与A案二审)【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又进入到二审程序的,不受限制(因为并未实际处理)
方式
自行回避
指令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
口头、书面
时间:原则→开始审理时提出;之后才知晓,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决定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文书上署名的)
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决定
效力
回避决定作出前
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
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救济
可同级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
例外(一审终审)
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调解书
一般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诉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
分类依据: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注意:非讼程序不存在分类问题】
确认之诉
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解除合同)
变更之诉
变更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离婚、第三人撤销之诉)
给付之诉
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要求偿还借款、要求赔礼道歉)
反诉
构成要件
主体同一
本诉A告B,反诉B告A
程序同一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管辖同一
向受理本诉法院提(专属管辖除外)
牵连关系
两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等
独立性
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提起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反诉与反驳?
关键在于是否为一个独立的诉 本诉撒诉后,该主张能否独立成诉?
能→反诉
不能→反驳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原/被告2人以上)
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客体合并(多个诉讼标的)
无牵连关系
单纯合并(一起审、分开判)
有牵连关系
典型情形,如反诉与本诉(一起审、一起判)
诉的预备合并(顺序审)
诉的重叠合并(基于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相同诉讼请求)
主管
与普通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效力判断
形式:书面√口头x
内容: ①明确提仲裁 √ 或裁或审 x ; ②财产纠纷 √ 身纠纷 x ; ③仲裁机构明确具体且唯一 √ 机构不存在 x 多个机构? (不当然无效,协商一致 √ 不一致 x )
其他 : 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 √ ;无/限民订立 x ; 胁迫订立 x
法院处理
原则: 法院发现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本子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外: 双方在首次开庭前都没提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注意】或裁或审: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继续仲裁
与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必经)
例外: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欠薪不可以,要有欠条)
法定管辖
Partl : 级别管辖
最 高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认为应由其审理
高 级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中 级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影响的一个标准→钱多:双方均在或均不在法院所处的省→5亿;一方在一方不在→1亿)
重大涉外案件(重大:人多、钱多、事多)
最高院确定的案件:①海事、海商;②专利纠纷;③公益诉讼④仲裁相关(国内仲裁保全除外)
基 层
原则都归我管
Partll : 地域管辖之-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纠纷+四类合同纠纷【建工/租房/政策性房屋买卖/农村土地承包】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Part ll : 地域管辖之二协议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违背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书面形式+实际联系地
Part ll : 地域管辖之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未履行
约定履行地是否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叠
重叠
√
不重叠
x
已履行
有约定
约定履行地V
未约定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
网络订立买卖合同
线上交付
买受人住所地
其他方式交付
收货地
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侵权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1
信息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行为实施地→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意2
产品、服务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等;结果发生地)
Part ll : 地域管辖之四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时居住+住满一年+非就医)>户籍所在地】
例外1: 强监黑户找不到被告只能就原告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例外2: 赡抚扶案被告散守家一年离婚案原被告地都可管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Partll :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双方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
互联网法院
本应由北京/广州/杭州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互联网纠纷 (如网购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等)
融合考点
担保合同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从随主走】
可以单独并且只起诉担保人
依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
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裁定管辖等
管辖恒定原则
常见恒定情形
①住所地变更; ②行政区划变更; ③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④被告提反诉;
例外
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请且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增加或变更后为准
管错了吗?
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步:成立应诉管辖
未提管辖异议+实体答辩/反诉+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成立→有管辖权
不成立→如何修正?
当事人提管辖异议
当事人(非第三人)+答辩期内+一审级别/地域管辖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管辖;不成立,裁定驳回【注意】裁定救济→>10日内上诉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
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且不成立应诉管辖→裁定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从无到有纠错程序
情 形
已经受理+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纠错(级别/地域均不受限制)
注 意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应报请上级指定
指定管辖解决僵局上级指定
情 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两个法院管辖权有争议(都想管或都不想管),找共同上级
管辖权转移从有到优级别变通
向上转移
上级直接主动拿(无需下级同意)
下级主动送且上级同意收
向下转移
上级可下放不能随便放
情形特定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程序严谨
应当报请其上级(上级的上级)法院批准
下级主动要?x能力有限,不能主动请缨!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
做当事人的资格
“活”人+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告字号;无字号,告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不一致,二者一起告】
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
告合伙人(可以单独告,也可共同告)
当事人适格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资格
原 则
例外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继承人,继承,但人身专属性权利义务除外(如离婚案件,当事人死亡则诉讼终结)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A诉B,诉讼中A将权利义务转给C)
不影响当事人A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且结果对C有拘束力
同时: ①C可向法院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准许; ②C可向法院申请替代A,法院视情况而定,如准许,C替A,A退出;如不准许,可追C为无独三
常考当事人情形
常考类型1
职务行为→员工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
劳务行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常考类型2
侵犯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赡养费案件,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无/限民致人损害的,无/限民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常考类型3
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劳务派遭单位为共同被告
无/限民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A)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般保证人(B)为共同被告【注意】只诉B漏A→>先释明,不同意追加A为共同被告则驳回起诉
常考类型4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致人损害,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共同侵权等情形,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借用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VS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要参加的人没来?
依职权/依申请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要追加(不参加不影响审理)
二审发现漏人
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
二审发现漏人
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
再审按一审,直接追加
再审按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撒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重审时,当事人可申请变更、增加诉请或提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