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这是一篇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规定,3.区域综合防治措施,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编辑于2025-08-25 17:01:1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总则
1.目的、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
3.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定义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进行鉴定 (突出煤层鉴定具有强制性)
4.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防突机构、制度等
5.两个“四位一体”
区域
1.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 区域防突措施
3.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 区域验证
局部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6.原则和要求(区域先行、局部补充)
7.矿井发生冲突后采取的措施和防突工作
突出矿井
非突出矿井
8.针对具有冲击地压的突出矿井要求
9.针对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组织论证、在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2.一般规定
10.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管理要求
要有鉴定资质
6个月内完成鉴定,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措施
及时上报
11.突出煤层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指标及临界值
有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直接鉴定为突出
通过测定瓦斯压力、煤的物理学性质等参数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 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 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 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 平、新采取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 层危险性鉴定
12.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
经事故调查确定为或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 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上报
13.启动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的条件,非突出煤层出现一下条件之一的, 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14.按照13条要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后续工作及处理措施
新田煤矿已是突出矿井
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87、89、93条测定危险性突出指标
p≥0.74MPa的
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
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 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15.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16.新建矿井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
17.新建矿井突出煤层的鉴定采取不同措施
有突出: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无突出: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 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18.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 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19.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或认定工作 的开始、完成时间要求
在巷道揭开煤层开始
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及时提交鉴定报告
鉴定为非突出的,建井期间采取区域或局部,在矿井 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20.突出矿井设计能力、开采深度的要求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21.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前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平均煤层在0.3m以上的煤层
22.突出矿井的采掘巷道布置设计原则
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 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 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 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 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23.突出矿井编制合理的采掘部署,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一面一策,一体化
24.突出矿井“三量”要求,每年一次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年
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14 个月
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 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 4 个月
25.突出矿井地测部门的防突工作要求
瓦斯地质图的要求
采掘工作面距未保护区边缘50m前,通知单
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地测部门做的工作:地质预测,巷道剖面,地质资料等
26.①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 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防控措施
①延深≥50m 或者开拓新采区,必须测定参数
①新采取,新水平开拓工程的煤巷,突出预兆,揭煤措施
②新水平第一次揭穿≥0.3m以上的煤层,超前探测,测定参数
2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规定
严禁水力,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 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 6m3/t
上山坡度在 25°~45°,采取的措施;上山坡度大于45°,采取的措施
坡度大于 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 采用深度不大于 1.0m 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 镐作业
掘进工作面贯通要求:
超前距不得小于 5m,并且贯通点周围 10m 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贯通距离小于50m时,被贯通不允许作业、贯通钻、只允许一个方向
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 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8.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9.突出煤层顶底板及临近煤层掘进巷道,防止误穿煤层采取的措施
超前探测、分析、编制巷道剖面
小于10m(破坏带小于20m),先探后掘
小于5m,采取区域措施、并区域校监
30.突出煤层在应力集中范围内的采掘要求
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的采掘作业
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不得小于150m
采煤与掘进不得小于80m
2个同向掘进不得小于50m
2个相向掘进不得小于60m
邻近层2个相向采煤工作面不得小于100m
31.突出矿井通风系统要求
揭穿突出煤层前,要有独立、可靠的独立的回风系统、分区通风、专用回风巷
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突出煤层双巷掘进不得同时作业;……严禁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要求
开采突出煤层,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严禁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必须压入式
32.防突措施钻孔要求
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干式排渣需要CO便携 仪或传感器
瓦斯压力≥2Mpa区域,以及施工钻孔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应当采取防止瓦斯 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钻孔施工与受威胁、回风流中的采掘不得同时作业
顺层钻孔直径超过 120mm 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 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33.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动火作业的要求
34.关于突出煤(岩)、孔洞处理要求
制定防煤层、片帮、冒顶、瓦斯超限、火源、煤层自燃、或再次发生突出
应该充填、封闭或支护,过此段30m范围内,要加强支护
35.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各类人员的要求
每月至少1次
防突管理制度、规划、计划、措施等
36.防突专业队伍、应急预案要求
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练,以后半年1次
当安全设施或作业人员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
37.突出矿井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人财物保障
38.防突措施贯彻落实
施工防突措施前,对作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关于防突措施修改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现场检查;矿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现 场检查
防突机构应对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并上报
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
39.突出煤层工作面各工种的职责和要求
专人检查瓦斯
熟悉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停止作业、避灾、报告。班组长、瓦检员、调度员有 权责令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固定的专职爆破工
40.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
发生突出后
每年一季度上报附录BCD
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存档
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
41.突出矿井管理及井下作业人员必须 接受防突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包括基本知识及本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熟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规章制度等
防突工必须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
矿长、总工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
42.突出矿井管理人员及防突工的要求
矿长、总工: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
防突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3.开展突出事故检测报警工作
44.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管控要求
建立完善综合防突管理制度
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 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归档;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45.区域预测、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管控要求
测定瓦斯压力、含量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结果、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 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信息。测定点及钻孔轨迹应对应瓦斯地质图 或防突竣工图标注
预测报告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附含测定钻孔记录、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
46.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确保钻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 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绘制竣工图。要审核签字
穿层钻孔: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以上的,要分析,不合格的补孔,出现异常的要有标注。要有平剖面图
顺层穿孔:见岩深度超过1/5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47.区域措施钻孔竣工核查、抽采计量要求
采用视频监控手段检查确认深度
大于120m,10个测2个钻孔轨迹;60-120m,10个测1个钻孔轨迹;实际见(止)煤误差1/3的应对测轨迹;存在控制不足或空白的要补充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时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钻孔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自动计量装置
48.局部综合措施质量管控要求
由煤矿总工审批、落实
比照区域措施执行,可以不测定钻孔轨迹
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钻孔可以不用视频监控
工作面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按规定审核、审批
49.突出矿井建立的制度,突出预兆观测和应急处理防突预测图编制
通风瓦斯日分析、突出预警分析与布置、突出预兆的报告
突出预兆捕捉手段,重点针对异常现象分析;有突出预兆的发出动态预警并撤出人员……
编制防突预测图
50.突出预兆
有声: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
无声: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 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
3.区域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突出矿井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
1.无突出危险区
2.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二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
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 1 个区段。
1.若 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2.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第五十三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
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 行检验:
(一)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
(二)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的;
(三)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 0.5m 的;
(四)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 的。
第五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五十七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1.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考察。
2. 试验方案和考察结果应用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 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当突出点或者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该构造的延伸位置及其两侧一定范围的煤层为突出危险区;
1. 图 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位置; 3—根据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点推测的断层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4—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5—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
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和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 20m(垂 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一)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项划分的突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 P 和煤层瓦斯含量 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 2 预测。
表 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第五十九条 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 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
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 个,沿倾向不少于 3 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 出危险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
第六十一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优先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四)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 0.5m 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作为保护层首先开采。
预抽煤层瓦斯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
井下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立、斜井,石门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第六十二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同时抽采 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 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 3 倍,并不得小100m。应当将保护层工作面推进情况在瓦斯地质图上标注,并及时更新;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
第六十三条 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有关参数应当根 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 E 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等参数。
保护层开采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 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相 邻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相邻区段煤层时, 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第六十四条 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 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 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 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与本 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九)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突出煤层,预抽钻孔控制范围与本煤层相同。
(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 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具备条件的,井下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
(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 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 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 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十)煤层瓦斯压力达到 3MPa 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 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 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 20m 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七)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 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 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m;
(十一)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 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或者突出危险 区,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并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八)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一次性穿透全煤层, 不能穿透的,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 20m、下 部 10m 范围内的煤层,当遇有局部煤层增厚时,应当对钻孔布置 做相应的调整或者增加钻孔;
第六十五条 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60 天。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经建井前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首采区未 按要求测定瓦斯参数并掌握瓦斯赋存规律的;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 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 f<0.3 的;f 为 0.3~0.5,且埋深大于 500m 的;f 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煤层埋深大于 700m 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 P≥1.5MPa 或者瓦斯含量 W≥15m3/t 的区域。
第六十六条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井的井型和位置应当根据开拓部署及井下采掘布 置进行选择和设计,不应影响后期井下采掘作业;
(二)钻井时应当对预抽煤层瓦斯含量进行测定;
(三)每口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量应当准确计量;
(四)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区域开拓准备工程施工前应当测 定预抽区域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第六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 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穿层钻孔应当钻进到煤层顶(底)板岩层,顺层钻孔应当有 效控制煤层全厚,否则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四条执行。
厚煤层或者煤层明显变厚时,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增加钻孔数量,或者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采用倾角大于等于 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 于 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8m。
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六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 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 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 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的,应当根据实测的 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细则第五十八条第 三项的要求对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仍为 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的,应当根据实测的 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细则第五十八条第 三项的要求对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仍为 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六十九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 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 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检验指标时,应当首先 根据检验单元内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计算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或 者残余瓦斯压力,达到了要求指标后再现场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 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并根据直接测定指标判断防突效果。 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的测定方法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 九条的要求。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 也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八十八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 措施效果检验。
要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 的邻近 突出煤层一并检验。
第七十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 根据经试验考察(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确定的临 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表 2 指标进行评判,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表 2 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若检验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或者出现喷孔、顶钻及其 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则以此检验测试点或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 位置为中心,半径 100m 范围内的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仍为突 出危险区。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 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 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则 措施无效。
第七十一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七十二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 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 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 120m,
采面推进方向每隔 30~50m 至少布置 2 个检验测点;
回采区域宽度超过 120m,应当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 20m;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
至少布置 4 个检验测试点
井巷中部
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7m 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 4 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 1 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
井巷轮廓线外的两侧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
沿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
沿煤巷条带每间隔 20~3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
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 5 个检验测试点;
(五)对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隔 20~3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也可以分段检验,但每段检验的煤巷条带长度不得小于 80m,且每段不得少于 5 个检验测试点;
沿煤巷条带每隔 20~3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
分段检验时,每段检验的煤巷条带长度不得小于 80m,
且每段不得少于 5 个检验测试点;
(六)对预抽区段和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 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
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或者巷道掘进方向分段进行检验
每段的长度不得小于 200m;
(七)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
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 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对井巷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
(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 2 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 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 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 30m)
至少进行 2 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 1 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七十四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当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 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 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
井巷揭煤工作面
煤巷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预测应当在 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突出危险工作面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
第七十六条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业;
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 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 2m。
煤巷掘进工作面5m
采煤工作面 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不小于 7m
采煤工作面不小于 5m
第七十七条 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 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10m 之前,应当至 少施工 2 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 0.5m 的前探取 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 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 7m 前施工 2 个瓦斯压力测定钻 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 层最小法向距离 20m 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 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 等情况。
第七十八条 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 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 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 5m 至 2m 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参见附录 F):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 5m 至 2m 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 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揭煤作业程序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 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第七十九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 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5 m 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 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
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 处
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
突出危险工作面
采取或者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经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八十条 井巷揭煤作业期间
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 煤层段及煤岩交接处的巷道支护
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 离 2m 至进入顶(底)板 2m 的范围
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 工艺。
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第八十一条 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
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
根据煤层赋存状况
巷道轮廓线上方煤层
至少增 加 1 个预测钻孔
巷道轮廓线下方煤层
至少增 加 1 个预测钻孔
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 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八十二条 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 0.3m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直接采用远距 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
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
应当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第八十四条 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 采煤工作面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 出危险时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八十五条 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细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 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突出矿井应当针对各煤层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 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在试验前和 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六条 为使工作面预测更可靠,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增 加一些辅助预测指标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
声发射
电磁辐射
并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煤体结构和采掘作业、钻孔施工中的各种现象,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预测。
钻屑温度
煤体温度
并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煤体结构和采掘作业、钻孔施工中的各种现象,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预测。
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采掘应力叠加
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
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第五项情况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当有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第八十七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第八十八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时
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施工 3 个钻孔
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 1m 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 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 K1 或者△h2 值。测定时,应当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层井巷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当根据 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 3 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 出危险性。
表 3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八十九条 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钻屑指标法
复合指标法
R 值指标法
当采用第一至第三项预测方法时,预测钻孔的布置方式为:
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预测钻孔
在倾斜或者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 2 个直径 42mm、孔深 8~10m 的预测钻孔
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其中 1 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当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 2~4m 处。对于厚度超过 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第九十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
预测钻孔从第 2m 深度开始,每钻进 1m 测定该 1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
每钻进 2m 至少测定 1 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1 或者△h2值
各煤层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 4 的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表 4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如果实测得到的 S 、K1 或者△h2 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
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一条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 2m 深度开始,每钻进 1m 测定该 1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并在暂停钻进后 2min 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 1.0m。
各煤层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 标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 5 的临界值 进行预测。
表 5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 q、S 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二条 采用 R 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 2m 深度开始,每钻进 1m 收集并测定该 1m段的全部钻屑量 S,并在暂停钻进后 2min 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 1.0m。按下式计算各孔的 R 值:
R= (Smax-1.8) (qmax-4)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
L/m; qmax——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L/min。 判定各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 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以下指标进行预测:
当所有钻孔的R 值小于 6 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该工作面可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九十三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本细 则第八十九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 10~15m 布置 1 个预测钻孔,深度 5~10m
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项指标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 险的煤层实施的局部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 工作面周围的较小范围。
第九十五条 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内容
(一)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 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井巷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还要包括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十六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
超前钻孔预抽瓦斯
超前钻孔排放瓦斯
金属骨架
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 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煤体固化
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 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水力冲孔
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前款规定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各项措施。
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 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
采取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 孔排放瓦斯以及水力冲孔措施均为 5m;
采取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均为 2m。
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第九十七条 在井巷揭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75~12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揭煤工作面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 5m、下部至少 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 5m;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可分段施工
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 煤长度不得小于 15m
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 5m 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者底板时不在此限)
超前预抽钻孔和超前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抽采 或者自然排放状态。
采取排放钻孔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
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 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 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确定。
第九十八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
钻孔应当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 3~5m 的煤层
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
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数值不得小于煤层厚度(m)的 20 倍。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当在该孔周围补孔。
第九十九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和斜井上部和两侧或者立井周边外 0.5~1.0m 范围内布置骨架孔。
骨架钻孔应当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 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底)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 15m。
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 0.3m,对于松软煤层应当安设两排金属骨架,
钻孔间距应当小于 0.2m。骨架材料可选用 8kg/m 及以上的钢轨、型钢或者直径不小于 50mm 的钢管
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当向孔内灌注 水泥砂浆等不延燃性固化材料。
第一百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当进入煤层顶(底)板 0.5m 及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 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0.5~2.0m 的范围内。
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 10m。
从固化作业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 5 天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零一条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应当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 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 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选择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 孔排放瓦斯),采取超前钻孔排放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
(二)不得选用水力挤出(挤压)、水力冲孔措施;倾角在 8° 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三)采用松动爆破或者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 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四)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者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施工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 42~75mm 的钻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 层,应当参照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超前距不足时,必须采取小直径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 5m 及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第一百零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两侧各 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 7m、下帮 3m。当煤层厚度较大时,钻孔应当控制煤层全厚或者在巷道顶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 7m,巷道底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 3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 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钻孔数量、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 抽放或者排放半径确定;
(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 况确定,一般为 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应当采用直 径 42~75mm 的钻孔;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重新确定 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 工作面煤壁。
第一百零五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 42mm,孔深不得小于 8m。松动爆破应当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 3m 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
(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 5.5~6m;
(三)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四)松动爆破应当配合瓦斯抽放钻孔一起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向工作面前方按一定间距布置注水钻孔,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注水参数应当根据煤层性质合理选择,如未实测确定,可参考如下参数:
钻孔间距 4.0m、孔径42~50mm、孔长 6.0~10m、封孔 2~4m,注水压力不超过 10MPa,注水时以煤壁出水或者注水压力下降 30%后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 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 2 倍;
(三)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 9min。若提前漏水,则在邻近钻 孔 2.0m 左右处补充施工注水钻孔。
第一百零七条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掘进工面。
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施工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者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 0.5m,每掘进一次施工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 0.2~0.3m。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选用
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和超前钻孔排放瓦斯)
注水湿润煤体
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采取排放钻孔措施的,应当明 确排放的时间。
第一百零九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 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75~120mm。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超前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者抽放半径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 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 2~3m,孔深不小于 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 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松动爆破时,应当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 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注水孔间距和注水压力等根据实际情况考察确定,但孔深不小于 4m,注水压力不得高于 10MPa。
当发现水由煤壁或者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规章、标准等规定,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顶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井巷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时,应当选择本细则第八十七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 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 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 5 个,分别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 两侧。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 5 个
井巷上部
井巷中部
井巷下部
井巷两侧
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细则第八十九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应当不少于 3 个,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 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 进方向的投影长度(以下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 措施超前距(见本细则第七十六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 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 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 2m 检验孔投影孔深 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 10~15m 布置 1 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检验结果为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细则第七十六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
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 2m 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
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 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 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或者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设置标准安设),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m。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 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70m,如小于 70m 时应设置至少 3 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者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 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 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 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降低因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者木垛等构成。
第一百二十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包括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 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 300m 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井巷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井巷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井口附近地面 20m 范围内或者斜井井口前方 50m、两侧 20m 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在措施中明确,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起爆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100m,且位于工作面外的进风侧。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 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 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 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 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当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 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 200m 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并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 5~8 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0.1m3/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