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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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工商管理-目录
本章目录及重点知识
第一节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一、 公司概述
二、 公司所有者
(一) 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二)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三) 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
三、 公司经营者
(一) 公司经营者的含义
(二) 经营者对现代企业的作用
(三) 经营者的素质要求
(四) 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五) 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四、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一)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第二节 股东会
股东概述
(一) 股东含义
(二) 股东的分类
1. 发起人股东与一般股东
2. 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3.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三) 股东权利
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矩阵)
(四) 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1. 种类
2. 召集和主持
3.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1. 种类
2. 召集和主持
3. 临时提案
4. 决议方式
第三节 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作用和性质
(一) 董事会的作用
(二) 董事会的性质
二、 董事会的职权
(一) 《公司法》→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三、 董事会的组成
四、 董事会会议
五、 董事会的任期、任职资格和义务
六、 独立董事
(一) 概念
(二)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三)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聘任
(四) 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 特别职权
第四节 经理层
一、 概念
二、 经理层的地位
(一) 企业经营决策的概念
(二) 企业经营决策的类型
三、 经理层的职权
四、 经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节 监事会
一、 概念
二、 监事会制度
三、 监事会组成和监事任期
四、 监事会的职权
五、 监事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
第六节 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
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
(一)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地位
(二)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工作原则
(三) 国家出资公司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事项
(四)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
国家出资公司的经理层
国家出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一节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一、 公司概述
(一) 分类
(1) 个人业主制企业
(2) 合伙制企业
(3) 公司制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为一个投资主体】
独立的注册资本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法人企业
(1) 无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3) 两合公司
(4) 股份两合公司
(5)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本特点
(1) 资合的特质
(2) 承担有限责任
(3)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注]考试干扰项:所有权与产权分离;专业化分工等
(三) 主要关系
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基础
公司法人财产
特征
出资人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层
→确立所有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员工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
(四) 所有者与经营者
公司所有者
公司财产所有权(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拥有者
公司经营者
控制并领导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
(五) 【从第二章起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所有者
(一) 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1. 原始所有权的概念
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
=
股权【股东基于投资人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
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
一旦出资入股,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
2. 股东的主要权限
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
(二)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1. 公司法人财产的概念
出资人依法向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
2. 法人财产的特点
1||| 归属意义
属于出资者(股东)
2||| 明确界限
公司的法人财产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之间有明确界限
公司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法人财产提出要求
3||| 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的支配
出资人不能再直接支配
不得从公司中抽回
只能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
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
3. 法人财产权(法人产权)
公司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三) 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
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次分离
1. 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第一次】 【所有权本身的分离】 【具有法律意义的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分离】
(1) 原始所有权
出资人的所有权转化为原始所有权,失去对公司资产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
(2) 法人产权
公司法人拥有法人资产,对所经营的资产具有完全支配权
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派生所有权=所有权的经济行为
1||| 股东【原始所有者】保留对资产的价值形态(股票)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2||| 公司法人享有对实物资产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3||| 原始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客体=同一财产,但反应不同经济、法律关系
4||| 原始所有权体现这一财产最终归谁所有
5||| 法人产权体现这一财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二次】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最高形式】 【具有经济意义的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1||| 法人产权
a. 集中于董事会
b. 内涵广,包含收益权【可对外投资获取收益】
c. 法人产权规定经营权的界区【由董事会决定经理的职权范围】
2||| 经营权
a. 集中在经理手中
b. 在法人产权界区明确,且对经营权操作区间给定时,经理具有独立的、自由的经营决策权
c. 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相对于所有权而言】
d. 内涵小,不包括收益权
e. 财产处分权受限制,经理无权自行处理公司财产
3. 三种权利的对比
三、 公司经营者
(一) 公司经营者的含义
1. 定义
在一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
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
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基于雇佣关系聘任,以年薪、股权和期权等主要方式获得报仇的高级管理人员
2. 现在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1||| 职业化
2||| 具有深厚的企业经营管理素养
3||| 必须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4||| 基于有偿雇佣,是“高级雇员”,受股东委托的企业经营代理人
5||| 权利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
(二) 经营者对现代企业的作用
1. 有利于企业获得关键性资源
资源
资金
技术
人才
2. 有利于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3. 有利于企业培养团队合作能力
4. 有利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三) 经营者的素质要求
(1) 精湛的业务能力
1||| 决策能力
2||| 创新能力【核心能力】
3||| 应变能力
(2) 又有的个性品质
1||| 理智感
2||| 道德观
(3) 健康的职业心态
1||| 自知和自信
2||| 意志和胆识
3||| 宽容和忍耐
4||| 开放和卓越
(四) 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1) 内部选拔
(2) 市场照片
(五) 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 报酬激励
年薪制
薪金与奖金相结合
股票奖励
股票期权
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绩效挂钩
(2) 声誉激励
综合考察履行职能状况
基于经营者相应的社会地位→使经营者获得心理上的优越感
(3) 市场竞争机制
企业家市场
资本市场
产品市场
的竞争
信息显示功能
优胜劣汰机制对经营者位置形成直接的威胁
四、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一)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 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
权利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
法定限制
意定限制
2. 公司对经营者是有偿委托的雇佣
严格但不乏弹性。切忌控制过度。
(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1. 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不能随意干扰董事会的决策
2. 董事会
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
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
拥有任命、只会经营者的全权
对股东负责
3. 经理层
受聘于董事会
意定代理人
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
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
董事会考核经理经营业绩的优劣
4. 监事会
全面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
第二节 股东会
一、 股东概述
(一)
股东的含义
公司出资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司资本或股份的所有者
(二) 股东的分类
1. 发起人股东与一般股东
(1) 发起人股东→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对 发 起 人 股 东 的 特 殊 要 求
1||| 对 公 司 设 立 承 担 责 任
A. 设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B.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包括劳务】
C. 发 起 人 股 东【《公司法》】 的 责 任
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a. 1-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b. 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汇总的权利和义务。
c.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货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货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 设立时的股东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权责,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 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d.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子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e.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f.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g.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认为旅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事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上市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设立公司,应当由1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b.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c.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d.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股 份 出 逃 和 转 让 的 限 制
a.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固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c.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d.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驶质权。
e.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则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股东→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2. 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1)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公司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 自然人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法人股东: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4) 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曾经设置过干扰项业主委员会)
3.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1) 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股东
相对控股股东
出资额/占股超过50%;出资额或占股虽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非控股股东
(三) 股东权利 【与董事会权利对比记忆】
(1) 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力。
参加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股东行使自益权、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和提出临时提案权
(3) 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选择管理者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享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股东就可以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4) 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5) 参与公司分红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除外】
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例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弥补亏岁和提取公积金后所欲税后利润
(6) 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场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 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9) 新增资本的有限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有限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10) 股东诉讼权
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股东权利行使的有效保障
(四) 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1. 缴纳出资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时,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3.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一) 股东会的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三权分立中的一级,被赋予至高的权利。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 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1)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
1||| 董事会的报告
2||| 监事会的报告
3|||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3)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修改公司章程
(7) 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三) 上市公司股东会职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 股东会会议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1. 种类
首次会议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2. 召集和主持
(1) 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提前15日通知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会议记录→出席予以的股东应当签名或盖章
(2) 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 议事方式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方式【《公司法》《公司章程》】
(2) 表决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决议
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1. 种类
(1) 成立大会
1|||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子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3|||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b. 通过公司章程
c. 选举董事、监事
d.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e. 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f.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股东年会
《公司法》规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定期会议】
(3) 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活着不履职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开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 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4. 决议方式
(1)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公司法》→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 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1||| 一般事宜→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 累计投票制
股东会选取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普通投票制区别
可以吧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用于待选董事或者监事中的一人或者多人
功能
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者监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持不同股份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三节 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作用和性质
(一) 董事会的作用
1.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执行机构
2. 双重职能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一般经营决策和执行股东会重要决策
实际经营活动中
3. 决策权利系统内
股东会是决策机构【限于重大决策】
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4. 执行决策系统内
董事会为决策系统【限于一般决策】
经理称是实际执行机构
处于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是公司运转的核心
(二) 董事会的性质
1. 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1) 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利益
可以股东;可以是非股东
(2)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向股东汇报工作,接受股东(通过监事会)的监督
(3) 董事会必须代表股东利益,反映股东意志,其行使职权不得违背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
2.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1) 对内管理公司的内部事务
全面贯彻股东会决议
召集股东会
制定公司重大事务的方案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3.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股东把大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仅保留对涉及股东重大利益和公司性质变更等核心事项的决策权
4.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5. 董事会是公司法定常设机构
(1) 董事会成员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内不能无故被解除董事职务。
(2) 董事会决议内容多为公司经常性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较多
(3) 董事会通常设置专门工作机构(如办公室、秘书室)处理日常事务
二、 董事会的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批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仇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 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
(八)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1|||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2|||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员
3|||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董事会的组成
(一) 董事会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置一名董事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
(二) 董事会成员
1. 3人以上,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2.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 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类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四、 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 股份有限公司
(1)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1. 通用规则
1||| “一人一票”原则
2||| 多数通过原则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规则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1)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董事会的任期、任职资格和义务
(一) 董事的任期
1.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2.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二)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 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1. 董事的忠实义务
(1)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财产
(4)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定力合同或者交易
(5)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资金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例外情况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过股东会会议通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6)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和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2. 董事的勤勉义务
(1)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 应当如何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 独立董事
(一) 概念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 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 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简介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 具备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聘任
1.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行使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机票并披露;
3.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其人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认知不得超过6年;
4.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不符合《管理办》相关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5. 《管理办法》固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再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经历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 独立董事的职责
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 对特定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 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特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经理层
一、 概念
现代企业中,对法人财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承担法人财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经理层的地位
1||| 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
2|||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 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4|||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二性的。
三、 经理层的职权
(一) 本质
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二)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三) 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 经历的聘任与解聘
(一) 对经理的任免及其报仇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
(二) 《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作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人不得成为公司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一) 概念
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是指以坚持监督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状况为目的而设立的机构。
(二) 监事会制度
1. 根据权利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
2.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好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机构。
3. 监督职能表现
(1) 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
(2) 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督情况;
(3) 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
会计监督;业务监督
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三) 监事会组成和监事任期
1. 人数
《公司法》→3人以上
2. 成员比例【公司章程】
股东代表
职工代表≥1/3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4.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 监事会会议主持和召集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
(1) 监事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职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2)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6. 监事的任期
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 监事会的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案
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 监事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
1|||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贵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4|||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5|||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节 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
一、 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概念
《公司法》→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拟、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原则
(1) 坚持深化改革
(2) 坚持党的领导
(3) 坚持依法治企
(4) 坚持全责对等
二、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
(一)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地位
1. 领导作用
1|||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独特优势。
2|||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3|||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2. 人才保障作用
1||| 国家出资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车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
2||| 国家出资公司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
3. 担负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
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
=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二)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工作原则
①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人公司治理各环节。 ②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公司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③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公司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④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⑤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公司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三) 国家出资公司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事项
1|||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3||| 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 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 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 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四)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1. 家出资公司党委(党组)的主要职责 【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 重大事项】
①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②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③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④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⑤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⑦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2. 国家出资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①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公司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②按照规定参与本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 ③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④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⑤监督党员、干部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⑥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 《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 《指导意见》→要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①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②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公司自主经营活动。
四、 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职权和设置
1.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两部分组成
2.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导,其中外部董事人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5.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6. 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二、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且充分地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提案资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事后评估制度,做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沟通。
三、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董事会应当设立】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由外部董事组成
四、 董事队伍的建设
《指导意见》,国家出资公司要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
五、 国家出资公司的经理层
(一) 国家出资公司经理层的设立和职责
(1)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3)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
(4)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二) 国家出资公司经理层的管理制度
1. 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2. 职业经理人制度
职业经理人是指受雇于公司,担任不同层级的领导和管理职务,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以此为职业的人才。
3. 以优进绌退为目标的考核评价制度
4.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
对组织任命的国家出资公司经理,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六、 国家出资公司的监督机制
(一) 国家出资公司的监督体系
《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 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国家出资公司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公开与对外披露制度。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三) 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
1||| 明晰各部门合规审查职责和界限。
2||| 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查的刚性。
3||| 完善合规审查闭环管理。
合规审查要求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