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送少年上学,责令改正的机构是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