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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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
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明初极度强化了君主集权制度
明太祖废除了传统的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中央六部,使六部对皇帝直接负责
明朝的军事指挥权由五军都督府掌握
监察机关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
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成“九卿”
内阁
负责草拟诏谕,并充当皇帝的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
内阁的职权渐重,尤其是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了丞相的权力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成“三司”
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官员选任制度
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为“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
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乡试,考取即为“举人”。举人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
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明宪宗创立了“八股”的格式,使考生文章完全脱离社会实际,这种变化更加适应了加强思想专制统治的需要。
明朝任官基本上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
60岁致仕
监察制度
中央层面
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
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
六科给事中合成“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地方层面
巡抚和总督逐渐发展为地方长官
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司审判
大理寺
复核机关
都察院
都察院的监察组织和职权有所扩大,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
地方司法机关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审判及监察官吏事务
理问所:负责民事诉讼案件为主的审判事务。
府、县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制度,由知府、知县统揽行政、司法权力
军事机构也设专职司法官。各省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均设“断事司”,负责审理本省驻军军人之间的诉讼
厂卫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一大弊政
从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政,掌有缉捕、刑狱之权
厂卫并非国家的正式司法机关,但是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臣操纵,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
申明亭
对百姓施行教化,并调处纠纷
亭内树立榜板,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
受理和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若经申明亭调节仍不愿和解,始可向官府起诉,可见申明亭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
颁行《教民榜文》,巩固和扩大了里老的司法审判权,力图普及政教法令于民间
榜文是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申明亭内
评价
有利于发挥家族、宗族组织的纠纷调处功能,对乡民实行教化,以达到息讼的目的,稳定社会秩序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众的讼权
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官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的管辖
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
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节“息讼”
审判制度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
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共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朝审
使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
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
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流徒罪减等发落
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发落的制度
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
明朝会审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