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一、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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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概念: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只定一罪
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
法条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也即A与A+B的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处理规则: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
概念: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处理规则为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想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B的中立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
处理规则
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原则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
例外: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此时可以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
故意杀害,致人重伤时中止
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罪名关系
A与-A。两个罪名是对立排斥关系
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
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A与A+B。两个罪名是包容评价关系
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触犯A+B,必然触犯A
A与B。两个罪名是中立关系
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关系
加重犯
行为结构: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原则
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存在未遂、中止、既遂状态。当加重犯是故意犯罪时,也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
当加重犯与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不一致时,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情形
当基本犯呈现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
甲为了强奸妇女,将妇女打成重伤,尚未开始强奸
处理:定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的既遂,也即适用“十年至死刑”的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结论:当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那么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当基本犯既遂,加重犯呈现未遂或中止
甲想偷五万元的画,错偷成旁边五千元的画
处理:一方面构成基本犯“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一方面构成数额加重犯“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
结论:当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那么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概念: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乙罪成为甲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区别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不是两个行为
结合犯是独立的两个行为
常见的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
其他罪+妨害公务罪,均应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概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性。数个行为要具有连续性。判断连续性标准:时间范围
处理
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定一罪
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多数说认为,应数罪并罚
如果法条规定“多次实施”按照一罪处理,则按照一罪处理
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如多次盗窃、抢夺、敲诈勒索)
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多次抢劫、多次强奸)
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
吸收犯
概念:指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概念: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盗窃者销赃的情形
正常销赃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欺骗型销赃的,对买家构成诈骗罪
牵连犯
概念: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称为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通常性特征)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罪数原理
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
不能重复评价行为
不能重复评价结果
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
原则上,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应当数罪并罚
例外,作一罪处理(结合犯、吸收犯和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