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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总论,分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5-10-04 16:12:31民法
总论
绪论
1.民法的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等)的重要标志。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我国2020年已经编纂完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3.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
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这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
历史发展来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民法是权利法。
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
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确保权利得到实现。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4.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
《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5.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两种类型。
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
民事单行法。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
《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等。
国际条约。
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
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
6.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7.民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是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限缩解释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案件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该条文的案件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通常被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此外,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
8.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到什么时间效力终止。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
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在法律文件中单列一条说明该法在公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开始生效。
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作规定,而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自然失效。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
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民法也可以具有追溯力。
9.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
10.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
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1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种类
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12.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种类
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13.民法的基本原则
14.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功能
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15.平等原则的内容
概念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表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16.自愿原则的内容
概念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关系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表现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7.公平原则的内容
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和基础。
表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18.诚信信用原则的内容
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
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表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19.合法原则的内容
概念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表现
民事活动必须在其公法规范的秩序框架中进行。
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
20.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
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认定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
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在现代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表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种类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如保险、赌博等, 其中赌博违反了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而保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
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
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21.绿色原则的内容
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表现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诉讼时效和期间
诉讼时效
22.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适用规则
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我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3.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它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24.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条件
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
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
事由
不可控制法定代理人继承
不可抗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5.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提起诉讼本身说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被打破,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仲裁与此相似。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延长
概念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2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相同点
两者都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不同点
饭后见星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
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
期间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
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包括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期间的内容
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种类
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另外,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民事法律关系
27.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调整对象
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权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8.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区别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例外,如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就可以转让。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被权利人依其意志转让的。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
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区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
民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
29.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
效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时。
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TIPS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
30.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和特征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自己的意志无关。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3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状况健康正常。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为前提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前提
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申请机关
人民法院
监护
32.监护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种类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33.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争议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包括: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4.监护人的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5.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36.监护关系的恢复
义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对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条件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
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37.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8.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宜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间。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婚姻关系消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在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TIPS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39.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个体、工商、户+概念
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仅限于工商业。
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40.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集体——分散、农、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人
4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
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
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4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概念
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而将法人进行的划分。
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
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例外,日本“财团”
区别
人,地位、目的、意思、行为、钱
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
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
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目的事业不同
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
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财团法人则没有意思机关。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
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解散原因不同
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
财团法人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
后果不同
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
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43.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是指不能简单归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44.营利法人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的“营利”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行为。
机构
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5.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终止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46.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
特别法人是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
“特殊性”主要是指此类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47.法人的设立条件
概念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条件
依法成立。
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应当有与其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在社会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
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48.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分立
概念
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分类
创设式分立
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存续式分立
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结果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合并
概念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分类
创设式合并
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吸收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结果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事项的变更
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等。
TIPS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9.法人的终止
概念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原因
解散。
全程合照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被宣告破产。
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宜告其破产,法人终止。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概念
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程序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50.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5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两人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简直名场面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书面合伙协议。
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2.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250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简直名场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书面合伙协议。
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53.物的分类
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
从物
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即为从物。
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产生的孳息。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
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而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改负赔偿责任。 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内容
5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
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
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民事权利
55.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方法。
56.民事权利的分类
权利的客体的不同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还有一些权利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例如股权等。
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57.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的性质
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民事义务
58.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9.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
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
民事责任
60.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61.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民事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等。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根据各责任主体的共同关系,还可将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负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按份责任中,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中,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6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款。
6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种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自甘风险
自助
违约责任
64.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人民才不想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其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65.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
实际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仍然没有履行。
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
不适当履行,即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不存在免责事由。
66.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分类
法定的免责事由。
概念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
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是指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
概念
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条件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对任何一种形式的违约责任而言,上述三要件均须同时具备。适用某些责任方式时还应具备其他一些法定或约定条件。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违约,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名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67.继续履行的概念和规则
概念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内容
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原则
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规则
违反金钱债务的,应继续履行。
因为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违反非金钱债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继续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由于上述不能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采取补救措施
概念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方法
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支付违约金
概念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TIPS
违约金是约定的,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
68.定金罚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特征
定金是从
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定金具有从属性。
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基本规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69.定金的效力
担保债务履行。定金是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而起到合同担保作用的。
证明合同成立。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预先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70.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
效力不同。
定金除担保功能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
预付款则无担保作用。
功能不同。
定金有制裁功能。
预付款无此功能。
TIPS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除上述几种基本的责任形式外,当事人还可采用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侵权责任
7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损害赔偿就成为了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
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7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念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意义
解决责任的根据问题,即可归责的事由。
过错责任
过错。
无过错责任
其他事由。
行为或物存在对他人产生侵害的潜在危险性。
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侵权人的优势地位等。
原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公平责任在我国解决的是特定情况下分担损害后果的问题。
过错责任原则
73.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特征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
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绝对标准,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过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对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轻重。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方法
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负担的分配方法。
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侵权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需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是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如果侵权人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
过错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理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
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侵权行为。
如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
7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即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出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或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会依法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7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环顾高产小激动
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适用方法
被侵权人无需对侵权人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
但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
7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77.加害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要素
行为。
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
违法。
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分类
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者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
消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
78.损害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是将来可得财产的丧失或减少。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精神损害可以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典》只对严重精神损害给予损害赔偿救济。
对于严重精神损害,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因果关系
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79.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
直接原因规则。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智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加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小前提: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
结论:那么,该加害行为是该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近因规则。
近因规则涉及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两个概念,只有在事实原因得到确认之后才会发生近因问题,但近因与时间和空间的远近关系不大,它是指法律上的近因,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个公平、公正意义上的“近距离”时,就可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证明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和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推定因果关系,所以除此之外的侵权是不能适用这一规则的。
主观过错
概念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假设行为人的注意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程度,而且连一般人的注意程度都没有达到,就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假设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的注意没有达到该较高程度,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程度,此时就可认为构成一般过失。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规则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财产损失赔偿
概念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规则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80.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精神损害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
只有严重精神损害,才可适用赔偿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目的
该种救济的目的主要是惩罚侵权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82.法定分担损失规则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法定分担损失,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项规则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实际体现的是公平观念。
条件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这个条件将该规则与过失相抵、见义勇为适当补偿等规则区分开来。
损害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分担损失不是必须平均分担。
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83.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的复数性。
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意思上的联络性。
意思上的联络性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4.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主体的复数性。
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危险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行为的同一性。
数个危险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相同的。
行为的危险性。
这种危险性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且这种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
行为的独立性。
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时间上的同时性或相继性。
如果数个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同时发生或相继发生,则不会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概念
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5.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
抗辩事由也称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类型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概念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由独立于其行为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故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86.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对其所监护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
行为人是被监护人,责任人是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免责。
委托他人监护的,监护人仍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优先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
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情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7.用人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特征
用人单位责任是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以用人单位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
用人单位责任是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害行为承担的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定作人责任
概念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8.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
概念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类型
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知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知道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量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9.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概念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类型
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致害的侵权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90.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产品有缺陷。
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二元归责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只要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得以无过错抗辩,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最终责任。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这种最终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生产者的最终责任。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这时适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均为责任主体,被侵权人可选择向其中之一或者二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的承担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
91.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营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医疗损害责任
92.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违法的诊疗行为。
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
一般情况下的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但这种侵袭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正常损害。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就会导致非正常损害的发生。
违法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
9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94.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原则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符合用人者责任的特征,因此,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产品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95.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该类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且行为人不得以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张免责,即使排污没有超过批准的指标,只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危险责任本身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不幸损害的分配,所以不需要行为的违法性。
发生损害。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因果关系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
责任主体。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范围。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责任的形式。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96.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的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高度危险责任
97.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认为自己合法就无过错的想法是高度危险的
高度危险责任是自己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
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98.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概念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99.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概念
高度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非法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
10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的损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概念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的建筑物或物件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替代责任,因为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基础是物而非人的行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与补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木的致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互相排斥、彼此不能包容的法律现象。
原因
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处理规则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合同领域,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P230)
民事法律事实
10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后果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
抽象条件
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主体
具体条件
民事法律事实
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
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10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
概念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意思通知
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等
观念通知
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
感情表示
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等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创作作品、给付、付款
自然事实
概念
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
状态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
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
民事法律行为
10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意思表示
105.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106.意思表示的形式
概念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时,表意人所采用的方式。
形式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
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作为的默示。
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
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07.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生效: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108.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决议行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
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财产关系变动的行为。
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对价
有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从对方获取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
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10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有行为人。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有标的。
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10.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实质要件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行为能力与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与公序良俗相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
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11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情形
概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
后果
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TIPS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1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1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吴邪炸平
重大误解
概念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
误解,又称错误。
人性的金
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
对当事人的误解。
对行为性质的误解。
对标的物的误解。
对价金的误解。
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
概念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受欺诈
概念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情形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TIPS
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11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趁人之危、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TIPS
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TIPS
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115.可撤销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概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无效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起始时间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潮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撤销权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116.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 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后果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11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 (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
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条件内容
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TIPS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期限
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条件
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的分类
延缓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叫终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
代理
11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须有代理权。
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如婚姻登记、遗嘱等。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
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
演出、讲课等。
代理的分类
代理权的来源
119.委托代理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成立条件
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
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时,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
具有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授权行为通常以代理证书形式表明,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证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作为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
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
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120.复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规则
概念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或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适用规则
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能转委托。
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
121.代理权的概念和行使原则
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产生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行使原则
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不做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122.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效力
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特征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常见情形
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效力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如果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123.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目的
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构成条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实施代理行为时无授权。
虽有授权,但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介绍信
签订合同
合同专用章
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
常见情形
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
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代理的终止
概念
代理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124.委托代理的终止事由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25.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仍然有效的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126.法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收养关系解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撤销其监护。
夫妻离婚后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等。
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