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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法部分知识,包括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债的要素、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等内容。
编辑于2021-08-28 20:26:58债权法
债的概述
债的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内涵分析
相对性: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间接性: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债是当事人的特别结合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有多种多样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
合同
遗嘱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功能
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类型
适法无因管理979
不适法无因管理980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意思)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适法事由(适法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明确表达于外的或可推断的意思)
虽违背受益人真实意思,但是受益人真实意思违法悖俗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适法
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适法
981;982;983
不当得利之债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功能
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将该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构成要件
积极要件
一方获得财产
对方蒙受损失
获得利益与蒙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消极要件(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效果
善意得利人
986
恶意得利人
987
其他法定之债
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债
原因统合——法律效果的相同性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债的客体
概念(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给付与履行、清偿的区别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
履行是就债的效力而言的
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给付形态
交付财物
支付金钱
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服务)
提交成果
不作为
债的内容
债权
债权的权能
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力或执行力)
处分权能
特征(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具有相容性(非排他性)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或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而各债权相互之间不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尽管可能只有一个债权最终得以实现
债权具有平等性
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无论这些债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其效力一律平等
债务
债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分类依据: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划分
特定物
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画家的作品
依当事人的意思特定,不能用其他物来代替
种类物
分类意义
特定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之债(在特定之前)可以同类的其他物代替履行
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如果不能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只付赔偿责任;种类之债的标的物灭失,一般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只有在标的物全部灭失时才发生
种类之债的特定
(债的内容变更)
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
债务人已完成物的交付所必要的行为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第三人指定了应给付的物
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
变为特定之债
变更权
原则上经过特定后不得变更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分类依据:债的一方当事人是单人还是多数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概念
构成要件
一般由民事法律行为产生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基于同一法律行为(原因)而发生
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效力
连带之债
概念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产生原因
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法律规定,如合伙债务,法人分立后的债务
效力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区分意义
二者发生效力不同,按份之债只发生对外效力,连带之债既发生对外效力也发生对内效力,在连带之债中,一个连带债权人受领了全部给付或者一个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对外效力归于消灭,此时在连带债权(务)人之间转化为新的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分类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分类意义
主债和从债
分类依据
分类意义
一般而言,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的概述和原则
债的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的行为
债的履行的意义
是债权得以实现的手段
《民法典》509-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债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适当的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履行债务
情事变更原则
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合同继续维持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可预见性标准
获益标准
影响广泛性标准
外部性标准
风险防范标准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传统观点:不可抗力致使债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债能够履行,但履行显失公平
反思:情势变更包含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应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须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原合同的继续履行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效力
重新协商义务
变更合同
解除合同
债的适当履行
履行主体
履行内容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券人的债权实现,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项制度
意义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无需事先约定
平衡三方利益
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利益
债务人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利益
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
债的保全方法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涵
概念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不能行使代位权
非法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仅在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时,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债权人可以例外的行使代位权(民-536:代位权的期前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债权的一项权能
既非请求权,也非形成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
代位权诉讼,裁判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中的抗辩
权利不发生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抵消的抗辩
先诉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
时效的中断
代位权行使后的财产分配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和性质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
主观要件
债务人恶意
受益人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
行使方式
诉讼
形使对象
债务人单方行为时: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
形式范围和必要费用的负担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类型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原担保和反担保
保证
保证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的法律性质
附从性
独立性
补充性
保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的性质
要式合同
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时补充责任,及补充主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足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是指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关系未经审批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概念
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性质
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的计算
692条
保证期间经过的效力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的范围
691
保证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定金
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特征
从属性
实践性
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
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解约定金
即以定金作为保留主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牺牲定金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立约定金
即在主合同订立之前交付的定金,其目的在于担保将来正式订立主合同
违约定金
即以定金作为不履行合同的赔偿
证约定金
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定金的成立
定金合同
概念
定金的数额
586
定金的效力
债的移转与消灭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概述
债的移转的定义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或(和)债务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
债的的移转的法律特征
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债的内容
债的移转将发生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的移转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债权让与
概念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 其中债权人成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
所移转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
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债务承担
概念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将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 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需存在有效债务
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概述
概念
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目的的消灭
基于当事人消灭债的意思
清偿
清偿的概念与性质
向第三人履行与第三人履行 522、523、524
清偿抵充 560
概念
子主题
清偿抵充的类型
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
抵消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清偿债务 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抵消的种类
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
子主题
抵消的要件(法定抵消)
须有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合法地客观存在
须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
两个债权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相互独立的
双方债务的给付需种类、品质相同
抵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抵消的效力
债的关系在抵消数额内归于消灭
剩余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提存
提存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在债务以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务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
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导致履行困难
提存的标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合提存 570
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向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材料、交付提存物
提存机关受理、接受提存
通知受领人
提存的效力
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免除
免除的概念与性质
概念
性质
免除是无偿行为
免除是非要式行为
免除是处分行为
免除是附条件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的要件
免除的意思表示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免除作为法律行为
子主题
子主题
免除的效力
混同
概念与性质
概念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
混同的成立
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
混同的效力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前者必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后成诺成生效
前者是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合同履行前预先支付的,后者是在一方违约后支付
债的变更
债的移转
债权人变更
债务人变更
免责的
并存的
债的变更543条
内容变更
客体变更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比较
人的担保设置相对灵活
人的担保弹性较大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
债权人方面
被保全债权
债权类型
成立时期
债权成立后
债务人方面
客观要件
诈害行为
主观要件
恶意
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
受益人、受让人方面
恶意
广义的债的担保
特殊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连带责任人等
金钱担保
定金,押金,违约金等
债权性担保
物的担保
担保物权
物权性担保
一般担保
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判断合同类型、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后合同义务
不真正义务
减损义务
告知义务
民法典
人身关系法
人格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财产关系法
物权法
债权法
债法总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债法总则的存与废
大陆法系
德国民法典:债法总则
法国民法典:准合同
英美法系
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