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危害行为
犯罪客观-危害行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活动)。阐述了危害行为的定义、特征以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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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
定义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活动)。
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身体的活动或静止(包括作为的“动”与不作为的“静”)
有意性
危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不具有有意性的行为
睡梦中或精神错乱时的活动
不可抗力下的身体活动
完全受强制的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必须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或危险
关键排除: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表现形式
作为
定义: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形式
6个利用
自己身体
物质工具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动物
自然力
职务
不作为
定义: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能履行却未履行,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成立条件)
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职业/业务要求,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员对火灾的扑救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如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如保姆对婴儿的照看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如带小孩去游泳,小孩溺水时的救助义务
有能力履行义务
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如父母因重病无法抚养子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未履行义务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母亲有能力喂养却拒绝,导致婴儿死亡)
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
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
不纯正不作为
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通常以作为形式存在的犯罪
值班医生故意不尽抢救义务而导致病人死亡构成的故意杀人罪等
持有
概念
对禁止物品的支配控制状态
归属
独立的第三种行为形式,既不属于作为,也不属于不作为
意义
立法意义:提前防控风险,弥补传统行为分类的不足
预防更严重的犯罪
打击“难以证明”的犯罪
司法意义:简化证明标准提高打击效率
持有禁止物品
明知是禁止物品而持有
理论意义:晚上危害行为体系,回应社会需求
持有型犯罪突破了传统作为不作为的二元分类,证明危害行为的形式可以是状态。这种理论补充使刑法的危害行为体系更完善,能够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毒品犯罪,枪支犯罪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