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印证证明新探 2017(龙宗智)
周洪波的《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一文,对印证模式理论作全面批判,认为印证一词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不断流行,有泛滥 之势。有关研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也认为印证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应该予以谨慎的突破。
编辑于2025-10-20 21:37:42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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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刑事印证证明新探
引言
周洪波的《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一文,对印证模式理论作全面批判,认为印证一词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不断流行,有泛滥 之势。有关研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也认为印证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应该予以谨慎的突破。
印证模式研究成果梳理
论证印证证明方法的原理、价值及合理性
探讨印证证明的规则和方法
分析印证证明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研究印证模式的局限性及改革完善
共识
证明模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问题
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是印证模式,这已经为学术研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刑事证明实践所证实
印证证明虽有合理性和价值,但对其过度强调或运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应注意合理的运用方式与限度,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不足
对印证证明的涵义解读仍然不太精确,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印证证明应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对印证证明发挥证明作用的机理,仍然在方法论上缺乏有说服力的论证,这导致一方面对印证的效用缺乏有效解释,另一方面也使得在运用印证方法时,难以从方法原理上判断其运用的合理限度和适当方式
对印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技术性要求还缺乏精确指导
印证证明的内涵、适用对象及比较研究
内涵
印证是指利用不同证据内涵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同时亦指采用此种方法而形成的证明关系与证明状态
两个基本点
证据量呈复数而非单一
印证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同一性,即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同一性
分类
间接证据的特征是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通过推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通常不是不同证据信息内容的同一,而是信息指向的同一
直接印证
信息内容同一的印证可以对信息内容进行直接比较
间接印证
信息指向同一的印证则需要借助信息筛选、语言概括以及证据腿困等方法,才能进行信息比较,发现印证关系
根据印证的证明效力分为强印证和弱印证
根据印证证据的来源和数量分为二元印证与多元印证
根据印证的性质与印证分析的难度分为简单印证与复杂印证
适用对象
印证证明的适用对和范围实与证明的对象和范围一致。除了自由证明中可依单一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余自由证明的证明对象以及全部需要采用严格证明方法证明的待证事实,均适用印证证明方法
证明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
印证证明虽有普遍适用价值,但对其的制度性强调和实践重视,主要是在证明发生困难、遇到疑难的情况下。国外对印证性证明方法的强调突出体现在传闻证据的适用以及睁眼可靠性的判断上
印证性证据的意义首先是使得传闻证言不是唯一的定罪根据,同时也用于检验证言的客观性,从而增强定罪证据体系的可靠性及定罪的正当性
我国建立了被告翻供、证人翻证情况下的证据采信规则,即以印证为中心,参酌其他证明因素的采证规则
对某些特殊证言的印证要求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识、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做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证据要素的判断是否均适用印证方法
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尤其是人证真实性的判断,需要采用印证证明
证据的合法性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亦需印证证明
合法性的证明是程序性证明,与要件事实证明的标准可以有区别,如能就程序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一律要求印证
证据相关性的确认是否需要采用印证方法
相关性判断是一种经验判断,某一证据的相关性首先依靠心证,即根据经验法则进行(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和判例)进行判断。但证据相关性的有无及大小的确认,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印证方法也适用于相关性判断
印证模式的比较研究
原子模式
在对一个证据群的证明力进行评估时,原子模式是将其分解成单独的项,赋予每一项一个独立的证明价值,通过证据的链接、补强、聚合,建构“推论链条”,并结合概率进行判断,即在一系列离散式推论的基础上,将各个证据项的证明力以某种方式叠加,以实现事实认定
整体模式
整体模式的证据评价是轮廓性的或者整体性的,不赞成分解证据群,而是将证据群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完成形态或布局来加以考察,并用一种与分析方法背道而驰的方式来对其整体证明力或可信性加以评估
达玛斯卡
英美法庭的事实认定更具有原子主义的特点,而大陆法系更倾向于整体主义
“按照原子主义证据提出方式,英美陪审团给出的是无须说明事实认定结果及其理由的神秘莫测的裁决。在对证据做出更为整体主义的处理后,大陆法系法官作出了一个指明事实认定结果并作出解释的判决”
我国印证模式
我国印证模式与上述两模式既有区别又有相似之处。印证模式着眼于证据群内证据间的关系,更趋向于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但实际上二者并无明确的对应关系,因为二者划分及界定制度模式的逻辑标准不同。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解决的是证明路径问题,印证模式回答的是证明方法问题。这两种模式都有印证的要求
从证据判断的根据即判断原则而言,印证模式与原子模式似乎更为接近
达玛斯卡指出,整体主义的证明制度求助于内心信念或类似的精神状态,原子主义的证明制度则往往参考外在的标准,如面对相同的信息,一个理性的人所作的判断
即使是原子主义的一般理性人标准,也因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标准设定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心证特征,但这与印证模式强调证据间的外部印证,回避事实判断者的心证仍有区别
印证证明的作用机理
真理(真实)融贯论
一个陈述的真理性在于它和它所在的那个陈述系统(或体系)的无矛盾性。也就是认为只有内部协调融洽、融会贯通的知识系统,或者和这个系统没有矛盾的命题,才是真理
麦考密克将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分为两个方面:描述性(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
描述性融贯属于证据分析问题,检验描述性融贯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观察各证据间是否融贯。为了进行法律推理,需要将间接证据的内容转化为法律陈述,才能满足逻辑三段论的形式要求
检验证据 间的相互印证关系,以获得具有融贯性的证据体系
该法律陈述与我们关于人类行为因果关系和动机的普遍信念相融贯,并且与一系列其他具有内在融贯性的特定事实命题相融贯,其中某些命题是建立在当下的感知基础上的
要求对证据的法律陈述需符合经验法则,与已经查明的事实相协调。第二个层次已经不是单纯的融贯论了,而是已经具有这种真理符合论的因素
真理(真实)符合论
融贯论只能对形式真理进行证明,对于事实认定这种经验真理的思维过程而言,融贯论的解释效力会受到质疑。
经验真理是以综合命题为依据的,不仅要合乎命题的语言条件和逻辑条件,而且还必须对实在有所描述,即必须以命题描述的事实为最终的基础和根据。离开了使命题为真的事实条件,即使所有命题都是彼此融贯的,也不能说明它们就一定是真的
命题之间的融贯性与不矛盾性只是构成真理的一种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任何一个融贯系统的基础部分也不是自己的融贯性所能够保证的。融贯性必须借助于该系统的基础部分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
一个事件的实际发生这个事实才使得描述这一事件的命题能够为真,否则,命题可能确实是彼此融贯的,但却可能都是假的
弥补融贯论的缺陷
印证证明是以证据之间的信息一致性为事实命题的立论根据,但这一方法本身不包含对事实进行必要和可能的经验观察,而有效的印证证明不应脱离必要的经验观察
融贯论和符合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真理理论,而是真理理论的两个互相补充的方面
奎因
承认人的认识应当反应客观实在,将客观真实作为认识的终极目的
一方面注意对具有逻辑一致性的证据进行客观验证
充分注意融贯体系的证据基础,要求每一证据来源于事实,具有可靠性,未被扭曲
因果关系作用十分重要
真理(真实)是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因此经验方法是符合论真理观的基本方法。直接于间接的经验观察以及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证据和事实判断,就是经验方法的实现路径
真理符合论可以看作是证据学中的客观真实论的哲学基础,证据真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即协调一致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主要根据是真理融贯论
证据判断者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不懈追求客观真实,因为客观真实是实现公正裁判的基础,其本身就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运用融贯论即印证方法不能脱离符合论的要求
归纳逻辑与溯因推理
融贯论和符合论是印证证明的认识论,归纳逻辑与溯因推理可列入其方法论,作为印证证明的主要逻辑方法
归纳逻辑
归纳逻辑是证据综合判断所使用的一种基本逻辑方法,也是印证证明的主要逻辑管道。归纳论证就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归纳出它们共有的特性,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这是一种由个别性知识引出一般性知识的推理
步骤一
基于特定的认识目的,选择确定包含相关信息的代表性例证
步骤二
比较例证信息并发现其一致性与矛盾性
步骤三
在信息比较的基础上归纳、概括得出一般性结论
印证方法不能简单归纳为归纳法
印证证明寻求的信息一致性不是简单的相同性,也有信息内容的相互协调
印证证明不仅需要一致性,也承认适度的区别
印证证明的效力虽然受到证据数量的影响,但主要不取决于证明资料的广度和厚度以及相关例证的穷尽性,而主要在于印证证据的质量
溯因推理
溯因推理着眼于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正是为实现真理符合论的要求而需要借助的逻辑方法。而经验方法,除了直接感知并作出判断外,也是通过溯因推理来实现的
归纳推理可以看作是融贯论的主要逻辑方法,符合论的认识要求则需借助溯因推理来实现
印证证明有效性的主要约束条件及考量因素
参与印证的证据的品质,关键是印证证据来源的自然性即非扭曲性
对于公权力仍缺乏有效制约,禁止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以及禁止使用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还在相当程度上流于形式,这是影响我国刑事案件证明质量的重大因素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没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不能有效排除庭前不可靠的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保证印证证据品质的证据制度仍亟待完善
参与印证的证据数量
印证信息的清晰度
证据信息内容是否含糊不清、不确定
是否有包括案件事实细节在内的具体情节的印证
是否具有客观性证据尤其是隐蔽性证据参与印证
不为非作案人所知的某些隐蔽性证据,一旦和口供相印证,证明效力高于其他印证
刑诉法解释106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印证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经验法则
印证事实是否与案件的其他证据、事实相矛盾,是否合理嵌入整体的事实构造,也是检验印证事实客观性的重要方法
进行印证证明是还应注意相互印证之中是否存在合理差异,是否存在“印证过度”——不同证据间的信息印证度过高,缺乏合理差异,违背经验法则
印证模式的实践反思与改革契机
实践反思
在印证模式的压力下违法取证,强求印证,甚至人为制造印证证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明活动中的印证证据扭曲问题
在印证模式的影响下过分看重印证事实,忽略对案件的综观式验证
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重视相互印证尤其是主要证据的相互印证,却忽略印证事实与其他证据的协调、与确凿事实的协调,以及与经验法则的协调
忽略心证功能,违背证明规律
印证模式具有注重外部性、轻视内省性的形式化倾向。法官、检察官在诉讼实践中不敢也不善于作心证分析
负面效应
使得某些依证据体系外观具备定案条件但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被不当定案
对某些足以建立心证但全案证据印证性程度不高,或某些重要情节的印证略有欠缺的案件,不敢起诉或不敢作有罪判决
改革契机(条件)
证据事实观的转变
学界及实务界已经普遍认识到以回溯证明方式实现的事实认定,虽然要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但受证明的性质、特点、条件及法律程序限制,只能实现法律程序内的相对真实
证明过程是一种主观思维过程,以心证的确立为实现证明要求的标志,因此,诉讼证明所实现的真实实际上只是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真实,是裁判者内心确认的真实
对证明活动中主观要素的确认,为诉讼证明突破印证模式,使用心证方法提供了观念基础
证明标准的调准
2012年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将其作为具体解释和评价证据确实充分的一项标准
司法责任制的推进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改善法官形成心证的条件,提升心证证明的有效性
印证、心证、追证与验证——证明方式变革之道
左卫民
将程序规则与证明机制融为一体。重点以对抗性诉讼程序机制来保证证明活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发挥法官心证的作用,建立对抗/自由的证明模式
笔者认为,程序规则的融入不能代替基于证据学本身的改革,而就证明方式与模式本身进行反思,并由此引致此种方法与模式的改革完善,是克服印证模式弊端,提高刑事证明质量的根本
改革路径与方法
坚持印证主导
刑事证明如果依赖单一证据自身的证明价值,则证明力相对单薄,蕴含着较大的证明风险。印证证明因为复数的证据量且证据间相互支撑,能形成较为稳定的证据构造
印证过证明在我国的刑事证明中一直发挥着无可争议的主导作用
我国司法实务人员在业务素质与司法品性上还难以得到充分信赖,这种情况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未来仍将非常依赖印证证明这种趋于证明客观性的方法
内容
坚持将印证方法作为个别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方法
坚持将印证方法作为案件事实认定,即事实综合判断的主要方法
对印证方法作更深入的理解
进一步研究和掌握印证证明的机理,认识其蒸米高价值、使用条件及局限
研究印证方法与心证方法等其他方法的关系,呀就差异,避免不当适用
区别不同证明任务和证明对象,确定不同的印证适用方法与标准
加强心证功能
原因
证据思维的性质本身具有主观性
因为司法条件的限制导致证据资源有限,需要通过强化心证功能来减轻印证模式对司法证明活动的压力
途径
确立刑事证明中的主观标准,即以“排除合理怀疑”来解释和充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强调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推论,加强经验法则的应用
调整部分案件的印证要求 乃至证明标准,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可以适当降低客观印证的证明要求 ,采用形成裁判者内心确信的心证标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降低司法资源消耗,提高诉讼效率
因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也可以降低客观印证的证明要求,采用心证标准定案
注重追证作用
加强对印证证据群,尤其是其中主要证据的来源的追寻,保证其真实可靠性,是运用印证方法的关键环节
向前追查证据来源,防止证据被人为扭曲,其主要方法包括对证据来源作合法性审查及客观性审查
后追,即对形成刑事裁判的证据基础进行审查和检验。刑事裁判采纳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需接受上诉审控辩双方以及上诉审法官的审查检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发挥验证功效
针对现实弊端改善印证证明,要求印证的事实能够得到验证,使其合理嵌入整体的证据构造
要求
由人证即主观证据形成的印证事实,能够被客观证据或客观事实验证
局部印证事实应与案件整体事实证据相协调,使印证证据合理嵌入整体的证据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