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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债法,物权法。
编辑于2025-11-10 11:19:54民法
合同编
导论
成立前/合同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 | 成立后/合同有效:违约责任
学理分类
单双
单务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
互负债务-买卖合同
有无
有名
典型合同,法律规定的19种有名合同
无名
法律没有规定名称,非典型合同,类推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
偿
有偿
无偿
无偿合同对义务要求较低,尽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
诺实
诺成性
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实践性
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成立
两个钱:定金合同、自然人借贷 两个物: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式
要式
要求书面合同
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不要式
主从
主合同
借款合同
从合同
担保合同
本预
本约
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
约定将来签合同,追究违约不能强制履行本约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己他
束己
合同相对性
涉他
涉及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射定
射幸
确定
一继
一时性
继续性
缔约过失责任
类型
合同未成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欺诈、侵犯商业秘密
合同无效:成立被撤销、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过失
违反诚信原则:信赖利益的损失
责任
谁缔约谁承担,指使,未直接参与,不承担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费用
合同的成立
要约&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自动售货机)
内容明确具体 受要约人承诺,要确认受约束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价目表、广告)
要约与承诺
要约
撤回:生效前(同时)
到达生效(非知悉)
撤销: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由
失效:被撤销、被拒绝、期满不答、变实质
承诺
撤回:承诺达到邀约人之前
承诺不能撤销
原则通知同意,履行主要义务推定为同意
延迟:逾期视为新的要约,除非要约人家追认
迟到(因第三人):原则有效,除非约定无效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成立时间
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时
要式合同:最后一方签章时
未书面订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同意,合同成立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收件人主营业地、住所地
要试合同:最后一方签章地
约定与实际不一致,以约定为准
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没有价格
主要条款:1当事人名称、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有“独立性”: 合同无效、撤销、终止不影响其效力
格式条款: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条款
提供方义务:应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平等、信息对称)
违反,对方可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
常理解释优先:有多种解释按照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过分不平等的条款无效:
免除自己责任(人身、财产损害)
加重对方责任
要求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效
免除对方权利
KTV禁止自带酒水:无效
合同的变更
狭义变更
债的转移
债权让与(无风险)
内外有别+通知
内部效力:一经达成协议即产生(无需债务人同意)
外部效力: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不要式)
一经通知,不得撤销,(除受让人同意)向原债权人履行无效
未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履行有效→不当得利
抗辩权转移
抵消权适用:通知时, 1、债务人的债权要先于让与人到期 2、基于同一合同
不能转让:法律规定、约定、合同性质不能 1、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人身性质、特定人利益设定、竞业禁止、保证债权) 2、约定不得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非金钱,不得对抗 3、法定不得转让(精神损害赔偿)
债务承担(有风险)
内外有别+同意
要件:合法有效可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不要式) 债务人&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间答复,未答复视为不同意 债权人&第三人:签订协议视为同意 可三方签订承担协议;未经同意转让无效
免责债务:原债权债务人权利义务转移。愿债务人可代为清偿,有求偿权 并存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通知债权人,未拒绝视为同意 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连带
抗辩权转移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具有可转移性 3、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双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需对方同意(等同债务承担)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2、法人合并、分立 3、限定继承 4、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要件:1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均合法且到期(金钱债)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起诉或仲裁) 3危害到债权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自身专属(继承、养老、人身伤害赔偿)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非仲裁) 债务人可追加为第三人
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可行使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仲裁条款”约束力不转移
撤销权
综合性权利:此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中的撤销权)
需要公力救济
要件:1有合法债权(无需到期) 2债务人主观有损害债权的恶意,发生在债权之后,导致财产减少 3客观上,债务人有8种行为:放弃/延长债权(提前还款)、放弃担保、低价/无偿转让、高价受让(转/受让人明知、亏损达30%) 总结: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离婚放弃分割财产可以撤销,放弃继承权不能撤销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住所地管辖) 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分担)
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可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知道1年、发生5年内(重大误解90日)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不能撤销,除非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
双方
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方
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确切证据: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3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性不行(营、逃、誉) 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对方,合理期限未履行也未担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
后履行方
先履行抗辩权
部分未履行,只对未履行部分抗辩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不能行使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违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同于缔约过失
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不免责
不可抗力可免责≠不担责,需及时通知&提供证明
例外:过错原则 赠予、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对物品毁损
可预见性规则
不可预见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形式
继续履行
例外情形:1法律/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特定标的物) 2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成本太高(劳务之债) 3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此之外必须履行)
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报酬
损害赔偿
可预见性:直接损失 减损规则:非违约方有减损义务
约定赔偿&法定赔偿(直接损失)
违约金
提前约定违约金
约定额低于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减少部分:法院被动干预增加
高于实际损失,不能高过损失30%
高出部分:法院被动干预减少
定金
可以和损害赔偿并处 和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总和不应超过违约损失
预交并且约定为定金 要式&实践合同
1、不得超主合同20%,超过部分无效,不当得利返还本息 2、不符约定数额,可异议拒绝,合同不生效 3、以交付定金为主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未交付定金但已履行主合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
给付方有错:不能返还 收方有错:双倍返还
缔约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处分权
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可以选择:
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清偿
债权人认可,可以用其他给付代替清偿 1、债务存在2、双方约定并合意3、现实受领给付
替代物给付前,债权人可反悔,按原债务继续
替代物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数债清偿优先级(有约从约):1已到期的,2缺乏担保/担保最少的, 3数额相同,负担较重的,4负担相同,到期顺序,5按比例抵充;
保护债权人利益
2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
协议解除
事后,新的意思表示,无违约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事前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双方均可
2表明不履行(表示或行动)
3过期催告后仍不履行
4其他违约(从给付义务要求根本违约)
5政策情势变更(不可预见)
双方均可
特殊法定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
1租期没有约定:视为不定租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2委托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造成损失需赔偿(除非不可归责)
3行纪合同,同委托
4保管合同:寄存/无约期,保管人可随时要求领取
5承揽合同的定做人,造成损失需赔偿
6货运合同的托运人,造成损失需赔偿
7旅行合同的旅行者,可要求退相应费用
司法解释:商品房面积误差超3%(合同没有约定) 主体结构质量验收不合格,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可以解除 但仅存质量问题出卖人维修、3%以内不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若同意继续履行
实际面积大
3%以内部分
价格补足
超出3%部分
出卖人承担
实际面积小
3%以内部分
款息返还
超出3%部分
双倍返还
解除权
非违约方的形成权,通知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无需同意
异议:在3个月内
期限:有约从约;催告后合理期限(3个月)—届满不得提异议 未催告:知&应知解除权事由发生起1年(除斥)
解除权:合同合法有效,未履行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撤销权:合同效力有瑕疵→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
效力:1回到合同没有发生的状态 2可以和违约责任并用,不能和缔约过失并用 3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3抵消
要件:1互欠债务 2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不同需协商一致) 3主动债权已到期 4、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协商一致亦可抵消 互债、同类、到期
债权抵消:无需诉讼
是否担保、诉讼时效、数量是否相同均不构成障碍 自然之债也是债
性质: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同意,通知到达时生效
异议期间:有约从约,无约3个月。届满不得提
4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义务(拒收、失踪、死未确定继承人...)
效力:债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风险、孳息、提存费均归债权人 保管不善的损失:由提存部门赔偿债权人 债务人另行清偿了债务,以上归债务人
除斥5年不领取,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归国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但债务人合理期间拒绝除外
6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双方有继承关系、双方法人合并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
基本原理:双务、有名、有偿、诺诚、不要式
担保合同:要式
孳息归属
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
出卖人义务
主&从给付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无权利瑕疵 2、买受人明知,自负 3、买受人明知可以中止,但出卖人提供担保除外
物的瑕疵:1、交付约定质量标准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先协商,再相关条款&交易习惯 3、不符标准可追究违约责任
约定减轻免除卖方责任,出卖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告诉买方标的物有瑕疵 卖方不能免责
新增:出卖人有回收义务
买受人义务
验货义务
1、约定检验期验货,未约定及时验货,买受人怠于验货,期限届满视为合格 2、未约定期限,明知-合理期间&不知-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 3、期限以长的为准,约定过短,难以全面检查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限 4、未约定检验期,买受人已签收推定(数量&外观)检验,除有证据 5、向第三人交付,适用买卖双方约定检验期限
价款支付义务:约定支付方式、数额,地点、时间 未约定签协议,再相关条款&交易习惯
多交货:接受,按照约定价格付款 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风险承担
原则:交付主义(依占有) 风险/所有权分离 不动产无需登记 风险与孳息同在 不看所有权 风险/违约责任分立
例外1:转让在途货物,除另有约定,合同成立时算交付(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承担风险) 若另有委托托运合同,出卖人有义务寻找合格的承运人
例外2:违反约定没有收货,违反日起买受人承担 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收货,出卖人承担
代办托运,大前提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交承运时风险转移
从给付:未交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除非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期房买卖:风险承担依交付,不看登记
一般瑕疵:不能撤销,买房承担
根本违约:撤销,卖方承担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至少分3期,到期未支付款达全款20%:择一
变更: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解除合同:有权请求使用费,返还已支付本息
试用
试用期:有约从约,无约出卖人定 期内买受人有选择权(形成权) 试用期内无需支付使用费 试用期满未做表示:视为购买
推定购买:1期内催还拒绝 2支付部分价款 3出卖、出租、担保物权
不适用:约定依条件购买、可退换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卖方取回权:约定买受人不履约,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条件:1支付不足75%,2未完成特定条件,3买方处分标的物
买方赎回权:卖方取回后,消除取回事由,可主张赎回
一物数卖
合同均有效
1先交付>2先付款(无需全款)>3先成立合同
特殊动产(机动交通工具):先交付>先登记>先成立合同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强制缔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可解除合同
经过催告合理期限仍不交,可中止供电
中断供电
应提前通知,否则赔偿
不可抗力,应及时抢修,否则赔偿
赠与合同
双方、单务、有名、无偿、诺诚、不要式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例外不可撤销:1公证的、2公益的、3道德义务性的
道德性质:直系血亲、养子女对生父母、报恩
法定撤销权:转移后可撤销
条件:受赠人忘恩负义:1严重侵害(达到重伤)赠与人与其近亲属 2不履行扶养义务,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赠与)
赠予人1年除斥期间 继承人/法代知道6月内,受赠人致赠与人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解除权
经济状况明显恶化致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可不再履行义务
责任
不承担瑕疵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
借款合同
商事借贷
双务、有偿、诺诚、要式
法定代表人
以企业的名义
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债务
个人使用
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
企业生产经营
连带责任
个人使用
个人债务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自然人之间民事借贷
单务、无约推定无利息(逾期有利息)、实践性、不要式
4LPR
让与担保
参照担保物权处理 1、无买卖意思表示 2、公示优先受偿 3、事前归属无效 4、债务人有权主动变现偿还
不履行生效判决可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
保证合同
基本原理:单务、有名、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
机关法人、公益性质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担保人
1、单独书面订立 2、保证条款 3、第三人以保证人签字 4、单独出保函,债权人为拒绝
方式、范围:未约定&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丧失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执行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或丧失还债能力 4、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现实债权费用&另有约定 有约从约,无约全部
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外):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内) 连带保证(外):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内)
保证的从属性
主合同内容变更(保护保证人) 数额—原则:保证人同意,否则:只对减轻后承担责任,加重无效 履行期限—原则: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期间不影响;只对缩短计算承担
主债权转让
原则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 例外:事先约定禁止转让(免责,除担保人书面同意)
主债务转让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则:转多少免多少责 例外:双重同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影响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最长6个月,(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同时届满) 起算: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未约定履行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保证人免责:一般&连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行权
保证人权利
追偿权:已履行部分&全部保证责任 2、债务人因保证人而免责 3、保证人未放弃追偿权 4、担保范围内追偿 5、保证人履行行为无过错 例外:优先全部偿还主债权,担保人债权后清偿
抗辩权:明知诉讼时效届满仍承担保证责任的,无追偿权
抵消、撤销权:主债权债务享有抵消或撤销权的, 保证人在其范围内免责
租赁合同
双务、有名、有偿(必须)、诺诚、城市私有房6个月以上为要式(6个月以下为不要式),继续性合同 6个月以上,口头约定,视为不定期
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可续租
登记备案
不登记,合同仍有效
收益归属
原则归承租人,除有约定
出租人义务
保证符合约定用途:违反,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维修:不修的,承租人自己修,费用出租人承担
因修影响使用: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权利瑕疵: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使用,可减少/不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义务
禁止添附:否则出租人可主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改善、增设他物
禁止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合法转租
出租人对承租人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物上请求权
出租人对次承租人
侵权责任/物上请求权
承租人对次承租人
违约责任
擅自转租
出租人对承租人
可解除合同
出租人对次承租人
自知道除斥6个月内提出异议,直接宣告转租无效
次承租人不搬走: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次承租人对转租人
违约(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无效)
承租人的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除非先押/封后租
应履行通知义务
法定解除权
被查封、扣押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优先购购买权
例外
共有人优先: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卖给8类近亲属
善意第三人已经办理登记
可主张侵犯优先购买权
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表示购买
救济:可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不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风险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损毁,承租人可主张:减少/不支付租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
无效租赁合同
1违法违章建筑,2超过租期,3擅自转租提出异议
审判前消除无效因素可转化为有效 可请求占有使用费(不可请求租金)、恢复原状/赔偿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装修装饰
同意装修:有约从约,无约承租人自己承担
扩建
同意扩建:有约从约,无约按过错分担责任
未经同意:后果自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出租人
违约使用,造成损失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擅自改造/扩建,经要求不恢复原状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擅自转租
解除合同
不交租金
要求支付,解除合同
承租人
损毁、灭失
危及健康安全
司法/行政查封
所有权有争议
房屋违法
任意解除权
视为不定期的情形
1,6个月以上非书面形式(口头约定) 2,未定租期 3,期满继续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
双务、有名、有偿、诺诚、要式
出卖人&承租人可以是同一人
不同于买卖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标的物有问题),出卖人予以修理、更换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行权
不同于租赁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担责任 例外:选购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出租人干预选择
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担责任
承租人自己承担维修义务
催告后合理期限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资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损毁灭失:由承租人承担,应继续支付租金,除非另有约定/规定
出租人几乎不承担责任
所有权归属
可约定期满归承租人 无约归出租人
合同认定无效不影响
特殊问题
1出租人权利转让:买卖不破租赁
2承租人转让:善意取得
例外
否定善意:有显著标示、未交易查询、证明知道; 给承租人办理了抵押登记
3解除权
出租人
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租赁物
欠费达到约定标准(没有约定:达到2期以上/达全部租金15%),经催告合理期限不付租金
承租人
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占有
因设备原因不能解除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兜底)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损毁、灭失,且不能修复
解除后,承租人仍须给予补偿
4租赁物价值确定
5诉讼时效
租期届满3年
保理合同
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物权 2、债权转让—通知,债权 (实质)金融担保服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人请求 保理人只能收取保理费本息,剩余返还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无追索权的保理:只能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剩余无需返还
一债多保:1、登记 2、先通知债务人的3、按比例
承揽合同
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另有约定 辅助工作可交第三人,承揽人对成果负责
解除权:未经定做人同意擅自转交,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
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对工作成果负责
定做人
权利
可随时变更、解除
义务
协助,催告其合理期间履行 给付报酬
变更/解除 导致损失,定做人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解除 承揽人仍继续加工的,后果自负,定做人有权拒绝受领
承揽人
权利
留置权:定做人未支付报酬
义务
通知:图纸、技术不合理 接受监督 交付成果,妥善保管、保密
建设工程合同
保护法益:1工程质量,2农民工工资
四大禁止行为
发包人:肢解发包
承包人:全部转包、肢解后全部分包(主体部分必须自己做)
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再分包
合同无效
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
工人工资优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放弃&限制优先受偿权无效
条件: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承包人催告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除建筑性质不易拍卖外:
承包人&发包人协议工程折价
申请法院拍卖
内容: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已支付的买受人 ①已交付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②承包人法定优先>③银行抵押权
建筑用地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新增建筑一并执行(新增建筑,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范围:工人报酬+材料款即“工程款”(不包括发包违约的损失)
“除斥”期限: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无效情形
1资质等级不够 2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 3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 4、起诉前仍未取得审批手续
但若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支持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维修费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能请求工程价款
阴合同无效 原则上,阳合同是虚假的,是无效的 例外:建设工程施工中,阳合同有效,追究犯罪
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承包人:
1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2期满催告仍未完工 3不合格拒绝修复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发包人:
1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2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
解除后:已完成质量合格部分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违约方赔偿损失,不是撤销权
垫资问题
性质:有约从约 无约按工程款处理
工程欠款利息:有约从约,无约按银行同期利率 利息起算日:应付工程款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日: 1工程交付之日, 2没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 3未结算,起诉之日
垫资利息—有约从约,无约视无 工程款利息—有约从约,无约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问题
工程质量争议
发包人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施工人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技术合同
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为要式 咨询、服务为不要式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
公开、垄断(20年)
技术秘密转让
秘方(可口可乐保密100+年)
专利实施许可
独占
排他
共用
普通
无限制
技术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
许可人—提供有效的专利,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指导 被许可人—不得给约定以外的第三者使用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许可人—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另有约定除外 被许可人—按约定使用、交钱、保密
不得限制竞争和发展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无效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专利是合法垄断)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专利权/申请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
确认无效后,若构成善意取得,可在期限内继续使用,承担付费/保密义务 责任由非法取得者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研发人)
专利权
受托人(研发人)
委托人权利
免费实施、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无约共有
各方优先受让
放弃申请权,另一方申请后可免费实施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一票否决
技术秘密 委托/合作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转让/使用权
擅自以独占、排他形式让与的,未经共有人同意,认定无效
技术转让合同
没有约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独享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原则上交票时成立
承运人的责任
尽力救助旅客 对旅客人身承担:无过错责任
适用对象:普通乘客、免票乘客(逃票不适用)
免责事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承运人举证)自伤(他伤不免责)
对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同货运合同) 旅客自带物品负: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
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
承运人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消耗,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非代理)为委托人贸易,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自负委托业务费用,可以自买自卖
低卖/高买
需委托人同意,否则补偿
低买/高卖
不算违约,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没约:利益归委托人 增加成本:行纪人自己承担
委托合同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受托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委托人承担费用
不能自买自卖(代理权滥用)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1代理人姓名/名称,2代理事项,3代理权限,4被代理人签章
任意解除权: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不可归责
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受托人义务
接受指示:一般变更需本人同意,紧急事后报告
亲自处理:经同意转委托&事后追认,受托人只对选人和对第三人指示担责 未经同意&追认,对第三人行为担责。但是紧急维护本人利益除外
报告、财产转交
后合同义务: 1、委托人死、破、散致委托终止,其继承人来前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死、丧、破、散,其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阻止损害发生扩大
间接代理
显名
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效力: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等于一般代理
隐名
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
效力: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例外
介入权
第三人不履约,受托人应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可介入(替换受托人)行权 第三人取得对委托人的抗辩权(抗辩权转移)
选择权
因委托人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应告知第三人
第三人只能选择一人承担责任,不得变更 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对第三人&受托人
物业服务合同
订立方式
前期: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
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服务合同届满前,后合同生效,前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亲自履行
对专业部分可委托,亦担此责 不得全部委托&肢解委托
妥善合理履行&及时制止违法&报告协助主管机关
公开报告:定期向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大会报告服务、资金等
后合同义务
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交接工作, 违反的不能要终止后的物业费,有损失要赔
业主义务
交物业费
不得拒交,合理期间催告,不付诉、裁 不得停止供水、电、热、气来催交物业费
告知义务
装饰装修 转让、出租专有部分 设立居住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解除
1/3业主决定,提前60天通知物业,另有约定除外,有错对物业有损失要赔
续订
届满前续订,物业不同意应90天前通知
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应60天前通知
保管合同 民事
可有偿/可无偿
无偿,只有保管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有留置权,除约定
任意解除权:寄存人、无保管期限的双方
亲自保管,未经同意给第三人保管的有损失赔偿
中介合同
居间人充当媒介、中介
居间成功
有报酬(中介费)请求权,当事人均摊
跳单
利用中介服务,再绕开中介直接签订合同,应当付中介报酬
居间失败
无报酬请求权,可向委托人主张必要费用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
处理委托事务自费,除约定
可以自买自卖,除委托人反对
与第三人签合同,自己承担权利义务,除约定
行纪人权利
处分权:经同意可处分,紧急的可合理处分
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付报酬,除约定
行纪人义务
妥善保管,多退少补—给委托人
合伙合同
出资
不得因一个或数个不履行出资,而拒绝出资
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财产
事务执行
原则共同执行,除约定
委托事务执行人,其他人监督执行
执行人对其他执行人有异议权,应当暂停执行
对内不对外
事务执行人无报酬,除约定
利润&亏损分担
一约二商三实缴,实在不行均分
债务承担
承担连带责任,超过自己份额内部追偿
份额转让
原则一致同意,除约定
代位权的禁止
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的权利,除利益分配请求权
终止
合伙人死,丧&合同终止
仓储合同 商事,有偿,诺成
按时提取存货义务
提前提取不减费用,逾期提取加收费用
任意解除权
无约定储存期的双方
旅游合同
权利义务转让
未经旅游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
擅自转让,所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者可转让
侵权责任法
基本原理
民事权益
利益
胎儿
利益
死者
利益+人格
权利
相对权
债权
绝对权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编保护
归责原则
一般
过错责任原则 四要件
一般过错
举证责任
四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一般过失:普通人违反了普通遇见水平
重大过失: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遇见水平
过错推定 四要件
情形
教育机构:对无人
医疗机构:病历纠纷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物件致人损害
除外:不动产倒塌&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法》 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对无过错
有免责事由
与有过失:被害人也有过失,可减轻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可适当补偿,不能超过限度
自助行为:情势紧迫&方法适当,不能超过限度
绝对无过错
无任何免责事由 违规饲养动物 违禁饲养动物
三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赔偿: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公平补偿规则
双方均无过错(请喝酒) 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情形
分担损失,补偿部分
建筑坠落物品,难以确定侵权人:可能的侵权人连带补偿;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未侵权
七种特殊主体责任
监护人
相对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
原则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优先支付
父母离异: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补充
诉讼时已满18岁: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
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
过错推定:无人
一般过错:限人
无人VS无人
过错推定
限人VS限人
一般过错
监护人承担;教育机构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VS无人
过错推定
第三人VS限人
一般过错
第三人赔偿;学校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用工责任
相对无过错
职务行为: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为了单位利益也是职务行为)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公司若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用工:提供劳务方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责任
帮工责任(无偿)
内部
原则:被帮工人承担
例外:拒绝帮工(可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外部
帮工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任(用工责任中没有)
第三人侵权:不能赔偿,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定做人责任
承揽人造成伤害,定做人无责任,除非指示/选任有过失
雇佣:给付劳务 承揽:劳务的结果
安保义务人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共同侵权
受害者告知服务提供者侵权并要求采取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应知侵权而容忍
八类具体人格侵权责任
如果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构成侵犯一般人格权(种族、地域歧视)
三类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侵权:死亡
身体权
侵权:破坏身体完整性
头发
健康权
侵权:破坏生理/心里机能正常发挥
下毒
五类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自然人独有权力:决定/使用/变更
侵权: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自然人独有:整体形象再现/使用
侵权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2主管盈利为目的、3客观使用他人肖像
网民使用,无盈利目的,不侵权
名誉权 VS 隐私权
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社会评价
虚假:社会评价降低
公开侮辱、诽谤
隐私权
自然人: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排除他人干涉
侵扰/公开披露
公开不愿为人所知的
荣誉权
精神损害赔偿
只能是自然人,严重精神痛苦,必须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不包括违约之诉) 法人不能主张,只能主张商业受损
起诉主体:原则本人
死亡: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请求权不得转让/继承
除非: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赔偿、权利人已起诉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加害
教唆、帮助
完全人:连带责任
无/限人:原则不成立共同侵权
监护人未尽义务:与教唆/帮助者按份
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害人)
对外连带,对内均等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任何一个侵害人单独足以损害
连带
原因力结合:任何一个侵害人单独不足损害 必须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按份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按份
七种典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责任
对外:不真正连带(可对生产者全额追偿)
内部:向过错方追偿(不能指明产品缺陷算销售者过错)
第三人(运输/仓储)原因:向第三人追偿
警示/召回制度
惩罚性赔偿:明知有缺陷,仍故意销售,造成健康严重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 长时间没考
机VS机
按过错比例分担
机VS非机动/人
相对无过错
非机动/行人:无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全陪
非机动/行人:有一定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适当减轻(与有过失)
非机动/行人:全部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不超过10%
非机动/行人:故意
机动车驾驶人:免责
租赁、借车
1保险公司先赔→2使用人承担赔偿→3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盗抢机动车
1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试驾
4S店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按与有过失承担
医疗损害
一般:过错
过错赔偿责任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取得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
特殊:过错推定+因果关系倒置
违反规章/医疗规范 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例
免责事由
患者/近亲属不配合治疗规范 已尽合理义务 当时医疗水平有限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内部追偿)
环境污染
相对无过错(排污达标也不免责)
唯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倒置(排污者证明无关系)
受害人需证明有关联性(行为→结果)
数个污染者
无意思联络,原因力竞合(单个足以)
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原因力结合(单个不足)
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知道起3年
高度危险
相对无过错
饲养的动物损害
一般动物
相对无过错 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完全免责 2受害人重大过失:可减轻 3受害人一般过失:不免责 4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向第三人追偿)
代为保管:所有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
相对无过错 原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违规饲养
违禁饲养
绝对无过错 饲养人/管理人
无免责事由
动物园
过错推定
免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物件损害
不动产倒塌
相对无过错
主体:建设/施工单位连带
免责事由:第三人直接导致 间接导致:不真正连带
不明抛掷物
公平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补偿
免责:证明不是自己
不动产及搁置物、悬挂物坠落 地面施工侵权:施工人 堆放物倒塌 妨碍通行物 林木折断 地下设施侵权
过错推定: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
收养法
当事人
被收养人
不满18周岁、无父母/父母有特殊困难
年满8周岁,需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送养人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死亡方父母有优先扶养权
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不适用收养)
孤儿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困难的生父母
收养人
原则: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三十(单身异性应差40岁以上;有配偶需共同收养)
例外:3代以内旁系血亲,孤儿/残疾/弃婴,继父继母
效力
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视为父母
生父母关系(权利/义务):因送/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原则无继承权,对生父母有照顾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
解除
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除非送/收养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遗弃/虐待:送养人可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
经抚养长大的养子女
对缺乏能力、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遗弃、虐待而解除的,可以请求支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生父母
养父母可以请求其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抚养费,除养父母虐待
继承法
土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继承应得的个人收益,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取得所有权自继承/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遗留)
夫妻共有财产:一半视为遗产
林地可在承包期继承经营权 耕地、草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
基本原理
时间
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同时死亡,推定:1没有继承人的先死,2长辈先死, 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继承人分别继承
地点
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
继承权
放弃
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
断绝亲子关系无效
继承前以不履行义务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
丧失
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条件:没有扶养协议/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居/非婚生育:非配偶,无法定继承权 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成立 (对法定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再婚不影响第一顺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无继承人:归国家/集体
唯一继承人:死亡立即获得
不唯一继承人:分割前共同共有
遗产分配:一般均等
例外
意定
可协议不均等
法定
1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给与照顾 2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 4无人继承/受赠,归国家/集体组织
非继承人
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遗嘱生效时)
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
可适当分得遗产
遗嘱继承
条件: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形式
自书遗嘱
亲笔签名+年月日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都要签名+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且入境描述+年月日
打印遗嘱
两个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页签字+年月日
口头遗嘱
危机情况+两个合格见证人 危机解除后,能够用以上3种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右4种 遗嘱人申请 公证机关公正
不合格的见证人:1无/限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无效
1无、限人所立,2收欺骗/胁迫所立,3伪造的遗嘱,4部分被篡改,5国家、集体、他人所有 6未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存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
变更/撤销
明示
数分遗嘱效力:公正优于一切→以最后为准(公正的均有效) 公正遗嘱撤销只有:1再立公正,2处分财产
推定
擅自处分/灭失部分,视为撤销
代为保管(无偿),损害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遗嘱/遗赠
继承/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未尽义务:单位/个人可申请取消附义务部分的权利
代位继承&转继承
代位继承
白发送黑发
仅限法定继承,遗嘱不能代位
拟制为第一顺位
转继承
两次一般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法定、遗嘱、遗赠
法定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赠
对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外孙女、侄女、保姆)
知道后60日内表示接受/放弃,到期不表示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人不表示视为接受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扶养人(可以是组织)签订;当事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
效力最优先
不受合同编调整,受继承编调整。债权人无权撤销,但有限定继承
适用关系:①遗赠扶养协议>②遗嘱继承/遗赠>③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继承人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债务, 超过遗产部分:自愿;放弃继承: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分割,未清偿债务
1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清偿 2不足的由遗嘱继承人/遗赠受赠人,按比例偿还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不承担债务
婚姻家庭法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 宣告无效
重婚
申请: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年龄
申请:当事人、未达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
近亲
申请:当事人、近亲属
夫妻一方、双方死后,申请宣告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原因已消除,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判决,不应调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调解 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效力,不能再审
法院主动司法,不予撤诉 非婚、龄、属提无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程序问题找登记机关—行政复议、诉讼
可撤销的婚姻
受胁迫
自结婚登记/恢复自由日:1年内撤销
婚姻自始无效:无权利义务
财产:协议处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
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
申请: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办证前取得:法定个人财产
包括:投资所得、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
不因婚姻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可以约定转化
约定转化参照赠与合同(公示前任意撤销) 债权人债务人结婚,债务可以免除,赠予≈免除
混同:债权人、债务人归于同一人 继承关系,法人合并
办证后取得:法定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不按份)
知识产权:发表/获得稿酬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为共同财产(股票)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约定优于法定
婚前个人首付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依照协议 不能达成协议: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已还贷款&利息适当补偿
个人债务
以“债权人知道”为前提
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 共同财产处理与分割
处理
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的,任一方均有权
非日常生活(购房/购车),需双方一致同意
家事代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权 重大财产需要平等协商,单方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借款协议: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分割
原则:存续期间不予支持分割
例外:1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共同财产 2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付医疗费
共同债务
婚前
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存续期间
原则: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例外: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2另一方能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另一方能证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且债权人知道 串通虚构的债务/赌、毒违法债务,不予支持
对外连带,一方清偿债务,离婚可追偿;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
方式
双方
协议
单方
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同居,2家暴/虐待/遗弃 3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2年,5宣告失踪 6生育纠纷
不得离婚: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6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确有必要(不是男方的孩子)
过错损害赔偿
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仅无过错方请求 条件:必须起诉离婚,附带损害赔偿;判决不离婚:不予支持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双方都有错不得要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帮助、财产分割
经济补偿
前提: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请求权: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财产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伪造债务:少分/不分 离婚后才发现:诉讼时效发现起3年
未达成协议/反悔:依法分割
离婚后发现有未处理的财产:依法分割
探望权&亲子关系
探望权
非义务
强制执行:不履行扶养、抚养、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
拘留、罚款: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不能强制执行)
亲子鉴定
做贼心虚规则:不配合推定为承认
债法
债的法定分类
自然之债
1、债权本身存在 2、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3、给了不能要
1过时效、2赌债/毒资违法之债、3财礼(婚姻法规定有返还特例) 4限定继承(超过遗产价值的继承债务)
婚姻财礼可请求返还条件:1未办结婚登记、2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2、3以离婚为前提)
单方允诺之债
单方意思表示:相对人无需意思表示、无需知道,即成立
权利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法院起诉 (原因:1物权>债权,2留置权构成要件)
1、假一罚十 2、悬赏广告 3、同意履行自然之债
无因管理
无法定/约定义务 主观: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客观:实施管理行为(不要结果) 可以兼顾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构成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违反公序良俗除外
不构成无因管理:1误信管理(喜当爹),2纯粹为了自己,3好意施惠
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所负债务、所受损害请求权 管理人义务:方法有利不能擅自中断;及时通知&等待指示;及时转交报告 受益人不能主张损害赔偿,除非管理人有故意/重大过失
诉讼时效 管理人请求: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应知本人起 本人请求:知道&应知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
不当得利
要件:无法定、约定原因;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 身份得利(非财产)、强迫得利、主动放弃利益不构成
自愿履行的自然之债、履行道德义务给付,不构成,不得反悔,不用返还
返还请求权(包括孳息):自一方知道起算时效 返还应包括原物+所生孳息 投资利益:扣除劳务费国家收缴
债的学理分类
主体
单一
多个
按分
连带
标的物
财物
特定之债
不可替代,不可抗力灭失-免除给付义务
种类之债
可替代,不可抗力灭失-不免除履行义务
劳务
不得强制执行
货币
占有即所有(为了保证流通)
标的有无可选择性
简单
选择
物权法&担保法
物权
基本原理
物权效力
追及效力
除善意取得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不得相冲突
优先效力
内部&外部
公示制度
动产
未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登记的动产&不动产:请求返还不适用诉讼时效
产权变动依交付
现实交付
直接交货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先借(租)后买
指示交付
买前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先卖后借(租)
学理认为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 只有通过外部识别实现占有,才能善意取得
合同/协议生效时物权变动
拟制交付
交付单证
不动产
产权变动依登记
法院判决书产生变更效力,优先于变更登记 遗嘱中的房屋所有权,自遗赠开始是发生效力,既获得所有权
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享有占有权
实际出资购买和登记者不一致,所有权归实际出资购买者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有错(书面同意+证据证明确有错误),可申请更正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
不阻却物权、债权阻止善意取得(不阻止继受取得),15日内起诉
登记不当,造成产权人损失,可请求赔偿
预告登记
买期房,阻止卖方擅自处分产权,可对抗继受取得,“90日”内申请登记,否则失效
不阻止债权,仅阻止物权
孳息:与原物分离(包括彩票、抽奖、保险)
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独立于物权但不能分离
返还原物:无权占有&权利人行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时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债权请求权
债权为前提
主观过错赔偿
有时效限制
所有权
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公示生效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表示(合同)+登记/交付(公示)
物权变动
一般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公示对抗主义 仅3种,其他为公式生效 (有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成员优先承包 不易承包的荒山: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外包:需2/3以上人或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
地役权
与相邻关系区别:享受性、约定、有偿、有期限
需役权:从属性,不可分,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权
非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非合同
政
征收
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
法律文书
判决裁定文书生效时
继
继承、遗赠
死亡时
事
事实行为
成就时
特殊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要件
卖家①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给他人
以他人名义是无权代理
买家②善意无重大过失、③客观支付合理对价(必须有偿)
④完成公示
善意、对价、手续全
适用范围
动产:合法取得、自愿交付
不动产:登记簿有问题
共有、法律文书、合同无效&被撤销
权利: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盗赃/遗失/埋藏/隐藏物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知道2年内请求返还
否则诱发犯罪 使国民素质下滑
效果
合同合法有效,有权处分,第三人可继受取得
返还请求权要钱不要物:导致对方继受取得
拾得遗失物
我国: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
义务
返还
不履行返还义务,丧失悬赏报酬请求权
通知
保管
故意/重大过失至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侵占遗失物:丧失请求权
时效
(普通动产)返还请求:3年
若遗失物已转让,向第三人主张:2年除斥
2年后视为被动追认转让行为
被追认能否 向前手追偿
前手为商事主体: 有偿返还,物主可向有过错前手追偿
先占、添附
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表示+不违法
矿藏、水流、海域法定归国家所有
添附
附合
不动产+动产
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动产
归价值大&主物
混合
动产+动产
归价值大&主物
加工
劳务+动产
原则归动产所有人,若劳务价值远大于物价,归加工人
孳息
原始取得:权利新生 合同&继承:继受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屋顶、外墙
无偿利用共有部分不构成侵权,除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 出租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成员权
一般事项
定改规则、规约;选换成员聘企业;使用资金变三一
户数&面积:双2/3以上行权;1/2同意=1/3
特殊事项
筹集资金,建设施;改变用途,搞经营
户数&面积:双2/3以上行权,3/4同意=1/2
住改商
需全体一致同意,一票否决制:本栋内 or 本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不利影响
业主的权利、义务
设业主大会,选委员会
有关部门、居委会应当指导协助
“决定”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不履行的义务的可向行政部门举报处理
业主撤销权
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知道1年内撤销
共有制度
共同共有
夫
夫妻关系
家
家庭关系
遗
遗产继承
伙
合伙关系
分割:原则不能,除非 1一方恶意转移、损害 2一方重大疾病 3基础关系消灭(离婚、死亡)
处分:全体一致同意
擅自无权(善意取得) 抵押:效力待定可追认
修缮:全体一致同意
负担:有约从约,无约共担,无追偿
按份共有
收益分配:1约定>2出资>3等额
处分、重大修缮(可约): 2/3份额共有人同意
擅自构成无权处分
份额转让自由,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同等条件:价格、履行方式、期限
优先购买权
不得约定限制转让,约定无效 优先权收到侵害,不主张行权不得申请撤销转让合同
多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协商不成按比例
通知期限15日;未通知&通知不能份额转移起6个月
对内、继承、遗赠、出租(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
分割:没有约定按出资,出资不清按等额 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可随时申请分割
负担: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外部连带责任 关系不明确视为按份
占有
分类
有权占有
基于合同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基于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
善意
不承担风险、损耗赔偿责任,有权请求必要费用
恶意
承担风险、损耗赔偿责任,不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自主占有(盗窃)有占有意思
他主占有(质权、承租)想还
请求权
占有保护
占有人1年除斥期内请求返还
物权
未登记的动产返还,3年诉讼时效
不动产&登记的动产:无期限
推定效力
消极推定合法占有即所有,免证/但若相对人提出反正,需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 划拨:县级以上政府
登记设立;权利变更登记
房地一体,事实行为无需举证,除相反证据推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权
耕:30年 草:30-50年 林:30-70年
家庭承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
四荒土地
招、拍、协等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优先) 2、其他单位&个人— 本集体3/2以上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出租、入股不能抵押
土地经营权
5年以上,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可出租、入股、(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无效
居住权
书面合同,登记设立
占有、使用
不得转让、继承;出租相对禁止
届满、人死、注销登记-消灭
姓名(名称)、住所;位置;条件;期限;解决方法
地役权
转让情形
需役地转让
地役权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无需登记
供役地转让
供役地所有权人登记地役权合同
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供役地有过错:构成侵权)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定:协议/约定
相邻关系
法定,最低限度的容忍
担保物权
狭义债的担保
物保
基本原理
民事活动、财产关系、包括非合同之债:(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未登记无效,未规定仍有效、非典型担保;保证金(无担保意思即无担保)
从属性
发生上
担保权益代持
债权发行 委托贷款
效力上
从随主灭
无效:强、公、主、意、恶 可撤:重、欺、胁、显 待定:不追认而无效
例外
1、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 2、最高额抵押
转移上、消灭上
无效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
主✓ 从X
担保人无错不担责,有错最多剩余1/2(补充)
主X 从X
担保人无错不担责,有错最多剩余1/3(补充)
担保范围
法定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实现担保物权费用
约定
担保范围 > 主债权债务 担保人可主张追偿债权人
不当得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效力
债务到期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变卖
流质条款无效: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到期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代物清偿:届满后约定有效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2年法定)抵押财产灭失/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保险、赔偿、补偿金已向抵押人支付后, 抵押权人不能再要求给付,除非抵押权人已通知的除外
法院查封扣押、被监管的财产,除已解除
不可分性
担保物被分割,担保权利不受损
债权被分割、转让,担保权利不受损
优先受偿权
属于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期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行为/恢复价值/提供担保,抵押人不恢复也不担保的,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
不可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土地所有权,2 封: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4益: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5违 :违法、违章建筑 6集: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
封、争: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益:1、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 2、公益设施以外的动、不动产、财产权利 3、营利法人设施
违: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
集:1、招、拍、协的四荒 2、乡镇的厂房抵押(房地一体)
动产抵押权=有效合同,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登记也有抵押权,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中小企业,就算登记,也不能对抗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工商部门
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 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计入 债权全部/部分转让,最高额抵押不转移,另有约定除外
不动产抵押权=有效合同+登记 房主仍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 不登记:没有抵押权,不优先受偿 合同仍自成立时生效,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意思自治)
抵押权 vs 租赁权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租约对受让人有效
先押后租
破坏租赁 租时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自担损失 租时未书面告知:抵押人赔偿损失
房地一体主义: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一并执行,不优先受偿
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当事人约定与登记簿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登记部门有错导致未登记,可追责 划拨的建设用地可抵押,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抵押物提前转让
原则:未经同意不得转让;擅自转让需两提: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无需同意:提前清偿/另行担保经同意/受让人代为清偿了
质押
动产质权
有效合同+交付 不交付无效,约定不交付也无效 可委托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返还/丧失占有,质权消灭 跟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物为准
权利:有权收取孳息(仍归所有权人,孳息也优先受偿) 可放弃质权(不能处分物),其他保证人免除质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义务:妥善保管、及时行权
权利质权
有效合同+交付/登记(有凭证交付,无凭证登记) 债权证券5类、物权证券2类 需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不登记无质权)
背书“质押”:可对抗公司与第三人
通知了债务人
债务人应对让与人履行债务, 对债权人履行无效
不通知债务人
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优先受偿顺序 留置权法定优先>成立在先原则 清偿顺位
先抵押后质押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先质押后抵押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不动产:先登记>后登记 同时按比例 动产: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比例)
协议交换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留置
法定;不要式(无需合同);无视顺序,优先于抵押/质押权
1债权到期+2合法占有+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无需-商事留置) 4不能违法违约(可约定排除留置权) 拾捡是无权占有;不成立留置权,可能成立自助行为
房东不合法占有租客的家具 员工持有公司财产不属于占有
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机构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合理价格+交付
债权届满,未还:破产、解散:约定:严重其他
最高额抵押
从前,主后
约定期间将发生的债权
设立前的债权,当事人同意可以并入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担保不转,除约定
1、以约定最高额为限,多的为一般债权 2、以实际债权为限优先受偿
债权确定前,可以约定变期间、债权范围、最高额。
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利
约定期间届满 法定债权届满,设立日起满2年 无新债权 债务人、抵押人破产解散
拍卖宽限期:债到期2个月
人保
保证
信用
金钱保
定金
债的保全
代位权
仅限于金钱之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代位规则
撤销权
综合性权利:请求权+形成权
保证制度
合同主体: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不是)
保证方式
一般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担保&保证并存:先执行债务人担保,不足再由保证人承担
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未经仲裁、审判,未执行债权人财产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先诉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丧失: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破产 2保证人向债权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3直接履行。履行后可追偿
连带保证
明确约定按份/连带;没有约定:推定为连带(同时)
连带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从债务关系:互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范围
有约从约,无约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从属性
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保证人利益影响不大) 一经通知,即发生转移,原债权人不再有权
继续承担(除非约定禁止转让-免责) 抗辩权一并转移
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对保证人影响巨大)
转让的部分不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
数额
需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
减轻: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加重部分不承担
期限
需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
缩短:按缩短计
延长:增加部分不承担
债务期限延长覆盖了保证期:免责
保证期间
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3要件
1保证期内债权人向债务人行权:债务期满起算,有约从约,无约推定6个月(除斥)
期内
一般保证
起诉或仲裁
否则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
请求保证人
否则保证人免责
2保证的诉讼时效内:保证期内行权起算,3年内
从属性:主债时效中断(中止),保证时效跟着中断(中止) 连不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会跟主债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连带中:主债务/保证债务时效互不干涉,因为没有先诉抗辩)
3主债的诉讼时效内,债务期满3年内(行权中断)
保证期VS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水火不容
定金制度
要件:要式合同(约定定金性质)+交付金钱=交付时生效 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续约金、押金、订金
限额:不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无效:不当得利 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一致-视为变更;收方拒绝-合同无效 约定定金为要件的,主合同已经履行,未交定金不影响主合同生效
罚则:给付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收定金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罚;因第三人-适用罚则,可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违约时可选一适用
共同担保&反担保
共同担保
共同物保
按份共同物保 需要跟债权人约定份额
分别主张债权
连带共同物保 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的
起诉/执行/追偿:随便
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应承担的份额
共同人保
有约按份/无约连带 保证制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不足再由保证人清偿承担的份额 有约按约定比例,无约均担
(连带)物保+人保,并存 有约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
债务人的物保+ 第三人保证+第三人物保
起诉/追偿时:随便 执行时:优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 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保证+第三人物保
起诉/执行/追偿:随便
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承担的份额
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反担保
保证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无关系)
债务人
抵押、质押
第三人
抵押、质押、保证
不适用:留置、定金
民法总则
概述
渊源
宪法,民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鲜明性地跪死过
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抽象性,适用范围广泛性 与具体原则相对应,物权原则,合同原则,只适用于特定部门
特征
非规范性
不能运用原则做出裁判 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
不确定性
功能
立法者
立法准则
价值一致性 根据原则制定具体规范
司法者
司法准则
司法者法律解释不能违背基本原则 授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不可违背基本原则
行为主体
/
规范行为人的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 并不是为所欲为
民法的首要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条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2、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3、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4、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典》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六项
平等原则(地位)
具体含义
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
残疾人结婚 只是一种理念,口号,并无实际意义 只能说初始权利平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国家在作为民事主体时,也受民法规范的约束,处于平等地位 不能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是意思自治的逻辑前提, 画蛇添足
补救方法上贯彻平等性
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并不一定是对等 核心原则
限制
为了公共利益
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立法程序的认可,司法程序的认可
国家保护性的干预
国家为了帮助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判断
公平原则(结果)
是意思自治的补充
含义
立法者
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司法机关
严格按照法律做出裁判
法律有明确规定
依据公平原则做出裁判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无规定
民事主体
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尤其在《合同法》
诚信原则
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弹性,自由裁量 帝王原则 不是汉语意义上的 兼顾双方当事人和社会三方利益 权力不得滥用
包括
客观
忠实履行义务
主观
相信自己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心状态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区别于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侧重内容审查
诚信原则侧重行使审查
绿色原则
生态原则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与《环境法》(涉及各个主体)中的理念是不同的 只是民事主体
两方面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基本原则功能
指导
约束
补充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
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达
事实行为:客观发生 ,无因管理
不合法行为
自然事实
非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婚约
民法之外空间,预言,忠诚协议
戏谑(缺乏真意)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客体(标的)
物权——物,权利
物的概念
非人格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
两个物之间
特定物种类物
债权——给付行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分类
人身权 财产权 综合权(股权)
作用分类
支配权:直接支配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
债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否认权利
前提: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
绝对权和相对权
义务人特定与否
人,物,知识绝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保护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义务
约定和规定,超出不承担,必须履行
民事责任
相对性,补偿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危险源,控制力),允许协商
停止损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起始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
其他有力证据>出生证>身份登记
胎儿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之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死胎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
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同一事件多人死亡
无继承人,长辈,保险受益人(仅对保险金部分)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可自给自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实施纯获益(受赠,比赛拿奖)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智力(脑子正常),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为无效
监护
职责和监护权
代理
保护利益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维护,不得处分(亏了要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无法监护,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有义务临时监护
遵循原则: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2.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类型
1.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 父母为监护人(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其他自愿个人或组织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1.法定监护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自愿的个人或组织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2.意定监护(成年以书面协议约定在自己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
3
指定监护
条件:第一顺位监护人丧失+其他顺位监护人协议不成
指定主体: 所在地村、居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不服:有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尊重被监护人、最有利被监护人
担任临时监护人
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后不得更改 擅自更改不免除责任
撤销和恢复
撤销
申请主体:监护人资格主体,民政部门应当兜底
人民法院受理
1撤销2临时3指定4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依旧付
恢复
被撤销的父母子女
确有悔改表现+申请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责任
无过错责任
尽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责任
特例
父母离婚
都是监护人
共同生活人单独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另一方补充
委托监护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无过错不承担
有过错,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
宣告失踪,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失踪2年
近亲属,债权/务人申请
宣告期3个月
法律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还债付费交税,故意重大过失赔钱(无偿行为一般过失不赔)
撤销
重新出现
利害关系人,自己申请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4年申请
意外事件2年申请
公告期一年
意外事件+有关证明,无限制
公告期3个月
意外发生之日死亡
失踪死亡同时申请,应当死亡
撤销
婚姻关系,恢复,但已有配偶或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愿恢复的除外
财产关系
返还,无法返还应当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的,还需要赔偿损失
收养关系
他人收养有效
法人
概述
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律特征
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存续的长期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我国分类
1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分给出资人钱)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
区别:一是是否获得利润;二是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其成员或出资人
2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合作经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
表见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承担责任,可以追偿
营利法人
出资人责任
对法人,其他出资人,过错责任
对债务人,滥用的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资人直接向债权人负责
个案否认,否认法人独立性
非营利法人
终止
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
主管机关转给相同/相近目的法人组织,并公告
分类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益服务单位
资格取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日取得;否则成立日取得
社会团体
会员共同意愿
资格取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日取得;否则成立日取得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资格取得必须登记
捐助人权利
特别法人
特别性
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
生效,成立之日
撤销
继任承担权利义务
无继承,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职能
没有成立的由村委会承担
城镇农村合作
基层群众自治
设立和变更
设立
依法,财产,名称和组织机构
设立的后果
法人成立,法人承担
法人未成立,设立人承担(连带)
第三人选择权,法人/设立人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变更
分立
创设式和存续式,连带债权
合并
创设式和吸收式,新法人概况承受
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
终止
解散
章程,权力机构决议,合并分立,依法被吊销,其他
宣告破产,资不抵债(到期债务),法人/债权人申请
其他
清算
清算结束才终止
合并分立无须清算
非法人组织
特征
人合组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应当完全行为能力
不完全,不能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禁止全部亏损某人承担的无效
全体同意生效
共同出资
名称和场所
应当表明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
单独
委托
不执行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决议
一般事项,无约定,过半数,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无约定,全票决
改名改地改范围,3处分,担保,聘任
入伙
全票决,告知义务,法律后果(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退还份额,之前的债无限连带,对内可追偿,对外无效
普通合伙人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追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技能,专业知识
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有限责任
一般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仅对出资部分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五十以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不得劳务出资
标明有限合伙
责任承担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该比债务无限连带
入伙,退伙
丧失能力不当然退伙
不继承
退伙前债在退回部分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点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如赠予),多方,决议行为
一方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相一致
多方意思一致
内部决议,可能全票决可能多数决
意思表示
生效的几种情形
有相对人(债务免除)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无相对人(真实意思特别重要)
区别这两种的解释意义在于
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合致)
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区别:性质;构成要件;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生效
条件
强
不违反强制规定
公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
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可自给自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实施纯获益(受赠,比赛拿奖)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智力(脑子正常),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 3.8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未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为无效
意
意思表示真实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一般有效
效力待定
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
待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待被代理人追认。若构成表见代理就生效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后
第三人合理的理由相信 如夫妻
相对人是善意的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后果:类似有权代理
3.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待有处分权人追认/取得处分权
确定
行为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事件
无效
特点
违法性
实行国家干预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
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人和相对人共同)
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自始无效 无时效限制 应当返还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核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类型
重大误解
性质误解
标的物误解
价金
当事人
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受欺诈
当事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
对方知道时,受欺诈方可撤销
受胁迫
不要求知道
显失公平
危困状态,缺乏判读能力
撤销权的行使
形成诉权,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作出
一般形成诉权以通知方式作出
自始无效,溯及力
除斥期间
知道一年
重大误解90日3个月
是否知道都最长5年
概要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概念
除斥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诉讼可变期间
特点
除斥期间是撤销、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超出期间,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定/当事人约定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形成权;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是否能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适用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权利消灭;产生抗辩权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主动援引;不能主动援引
无效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过错赔偿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无效后,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
部分无效,其他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分:是否确定性)
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条件
未来性(不一定是未来发生,已发生但当事人不知道也可作为条件)
或然性(不确定的事实。若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应当解释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
可能性(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非法定性
合法事实
种类
延缓(生效)
解除(失效)
积极
消极
成就拟制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反之亦然
附期限
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
补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人从事过界行为
追认权
拒绝追认
监护人
催告权:30天默示拒绝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相对人
无权代理
法律后果
追认,撤销,补正
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经批准的合同
效力:成立未生效
报批义务及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判决履行义务后果
拒绝履行,强制履行拒绝的,合同违约责任
没有批准的,解除合同;因报批义务人原因的,承担责任
附带条件,附期限
代理
概述
代理权限范围内
被代理人名义或代理人自己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
人身性质
当事人约定,特定人亲自
构成要件
属于意思表示行为
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双方要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
功能
辅助功能
延伸功能
主要法律特征
三种法律关系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效果承担关系
以被代理人名义
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由本人承当
分类
委托(或授权代理/授权代理)和法定 P85
直接(显名代理)和间接
直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做事;间接: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人(甲)自动介入权
受托人(乙)自己名义,第三人(丙)知道,直接约束
证明只约束乙丙,不发生甲介入
委托人介入权
乙自己名义
丙不知道
乙因丙不履行
乙向甲披露丙
不存在丙知道是甲就拒绝情形
苦大仇深条件
第三人选择权
乙自己名义
丙不知道
乙因甲不履行
乙向丙披露甲
第三人可以选择乙或甲,选定不变更
本代理和复代理
代理人有再代理权
法定始终有
委托代理
事先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
代理人急病,通讯中断
不委托会有损失
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法律后果
复代理
代理人承担选任和指示的责任
不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权
基础行为
授权行为
单方
不为相互必要关系
代理权行使
范围内
被代理人利益
不得从事这些行为P90
自己代理
自己和被代理人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和同时代理的人
恶意串通
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分类
根本无代理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法律效果
本人的追认权和否定权
溯及力
开始履行视为追认
拒绝追认,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
一个月内
被代理人不做表示为拒绝
未做表示有两种情况
相对人催告了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无表示
无催告(被代理人知道/不知道这件事,未做表示)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撤销权和请求权
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与无权代理人间实施的法律行为
善意相对人 请求损害赔偿,不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利益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后
第三人合理的理由相信 如夫妻
相对人是善意的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后果:类似有权代理
代理终止
委托
届满,完成
取消,辞去
代理人丧失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四种情况下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
取得恢复能力
代理人丧失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监护关系消灭
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P42的法律制度。
目的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客观地促进 法律关系的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长于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照特别法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具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188)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8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190)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191)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
重新起算
提出,同意履行,仲裁,其他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
最后6个月内
法定中止事由(不能履行)
中止消除后6个月届满
区别104
1发生时间不同
2发生的事由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民法总则》188条第2款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当事人不能依法主张抗辩,只能够申请法院予以审查、决定。
延长
最长
被动适用,法院同意
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法律效果
对义务人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19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对权利人的后果
对法院的效果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93)
未经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适用的例外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概念
除斥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诉讼可变期间)
特点
除斥期间是撤销、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超出期间,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定/当事人约定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形成权;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是否能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适用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权利消灭;产生抗辩权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主动援引;不能主动援引
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的孳息收取权
法院依法扣押之日-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及于抵押财产从物
产生设立前,及于从物。除另有约定 产生之后,不能及于从物,但可以一并处分
添附物
归属
抵押财产归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赔偿金
抵押财产归抵押人时-抵押权人不能请求增加的部分
共有时-只能主张抵押人的共有份额
所有权人给予对方补偿
未成年人为代理人 限民
委托合同可能无效/被撤销 但代理权授予行为合法有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