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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关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完税价格,应纳税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减免规定,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11-15 22:18:14关税
征税对象
货物
贸易性商品
按货物征收——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年度限额的
按货物征收——一般贸易管理
未超过年度限额
未超单次限额
超过单次限额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
按货物征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进境物品
随身携带行李、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等
行李及邮寄物品进口税(行邮税)
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计算的比率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
收货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
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托运人)
进出口税则
税则归类——查找税目
关税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H.S编码为基础
进境物品归类原则
《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
归入其列名类别
《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
按其主要功能归入相应类别
不能按上述原则归入的
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下列的进口货物
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的WTO成员
与我国签订含有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我国境内
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上述之外或不明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暂定税率
在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基础上,对进口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和出口特定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税率
配额税率
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配额内的,适用配额税率,配额外的分别适用其他税率
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不高于协定税率时
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无规定的
从低适用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有暂定税率的
从低适用
进境物品税率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 计算机、饰品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 食品、饮料 金银 家具 玩具 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药品(规定增值税减按3%的,按货物税率征收)
13%
运动用品、钓鱼用品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 自行车 其他税目未包含的
20%
烟、酒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高档化妆品 ……(与消费税征税范围一致)
50%
出口关税税率
铬铁等106项出口商品
税率的运用
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其申报进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特殊进出口方式或违规货物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指运地海关接受其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启运地海关接受其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其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逾期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需缴纳税款的,适用其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补征或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税额
按前述规定确定
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构成
到岸价格CIF
离岸价格FOB
货价
出口税和离岸前相关费用
运输费、保险费、离岸后到岸前相关费用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费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与进口货物生产和销售有关,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进口后销售、处置、使用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完税价格因素
购货佣金
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及其他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其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般进口
实际支付了运保费
按实际支付费用确定
费用无法确定
运输费
海关按货物同期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保险费
(货价+运费)* 0.3%
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
运输费
不再另行计入
保险费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邮运进口
以邮费作为运费及保险费
海关估价方法
依次使用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可申请颠倒
合理估价方法
不可使用
境内生产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在出口地的销售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已报明,期限内复进境)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已报明,期限内复进境)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进境运输费及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暂时进境货物应纳税款的
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租赁方式进口
租金方式支付
以海关审定的租金(利息计入)为完税价格
留购的租赁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海关估价
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广告陈列品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海关审定的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
按剩余监管年限比例计算 转除人变按月补,移作他用按日补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
海关估价
进口软件介质
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备用软件的介质
介质本身的价值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
8年
机动车辆
6年
其他货物
3年
出口货物
完税价格构成
FOB - 出口关税
不计入完税价格因素
出口关税
单独列明的离岸后运输费、保险费
不能确定时,海关估价
依次使用
同时向同一国家出口相同货物的价格
同时向同一国家出口类似货物的价格
境内生产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
合理方法
应纳税额
从价计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从量计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滑准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滑准税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适用范围
所有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
未通过上述平台,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计税依据
实际交易价格(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
计征限额
单次交易限值
5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26000元
计税规则
限值内
关税税率
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法定应纳税额的70%
超过单次限值,低于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
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超过年度限值
按一般贸易管理
退税及限额调整
自海关放行日起 30日内退货的
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值
减免规定
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低于50元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免征
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
按受损程度减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征、免征
其他
特定减免
重大技术装备
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货物
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货物
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慈善捐赠物资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免征
暂时免税
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缴纳保证金,6个月内复进出境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项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上述活动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亦在此列
货样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乘装货物的容器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临时减免税
国务院特批
征收管理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自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缴纳时间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强制执行
滞纳金 = 滞纳关税税额 * 滞纳天数 * 0.05%
强制征收
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经批准,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退还、补征、追征
溢征
海关发现
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
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补征
海关发现
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
纳税人违规
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0.05%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