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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四章 犯罪客体,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六章 犯罪主体。根据26届法学/非法学法律硕士车润海主编《刑法》整理。
编辑于2025-11-21 12:52:17刑法2
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概念: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举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目的是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思想无罪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内容。其目的是将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的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没有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形式
作为(不当为而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的犯罪类型
纯正不作为: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不纯正不作为:这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例如,故意饿死婴儿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由于没有能力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了义务危害结果同样会发生,即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此时惩罚不作为没有任何意义
等价性:作为=犯罪=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区分标准:行为人直接违反俄规范性质,关键看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负有特定的义务
只要不履行特定的义务,就具有不作为的性质
具体内容:作为犯罪直接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禁令),不作为犯罪直接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义务性)规范(命令)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作为
危害结果
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广义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狭义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的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害结果的意义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大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
行为犯的既遂既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作用
决定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
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特点
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必然性: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复杂性
一因多果: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一果多因:即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认定
有因——对“因”的要求: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果——对“果”的要求: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现实的结果,而不是假设的结果
有关系——对“关系”的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
无介入因素
当不存在介入因素时,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表现为: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
当存在介入因素时,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表现为: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小,不能中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与实行行为相当
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则可中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异常判断标准:自然时间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概率越高越正常,反之则异常。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反之则异常
易错点归纳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的判断标准
如果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实害结果,则一般不存在介入因素
如果实行行为没有直接造成实害结果,则必然存在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的类型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介入特定自然事实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是否影响定罪
是:属于构成要件
否:是否影响量刑
是:属于量刑情节
否:与犯罪构成无关
第六章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认定
医学标准
无精神病:不是精神病人
有精神病→法学标准
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有关联:属于精神病人
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无关联:不是精神病人
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定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联问题: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类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类人因生理缺陷可能导致责任能力减弱
如果生理机能缺陷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不可以从宽处罚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A
特殊主体A+B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身份认定
特殊主体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特殊主体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特殊主体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或者国籍等),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内容,因此是否从事公务是判断国家工作人的标准。是否从事公务的两项指标:一是具有行政职责性;二是管理国有资产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包括一人公司)
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司法解释,私营、独资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司法解释,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单位:外国大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单位集体决定、单位领导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罪过形式:单位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只能由单位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处罚规定
原则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例外单罚:只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单位变更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溯。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必须区分主、从犯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第四章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的体现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犯罪)
同类客体 (类罪)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直接客体(个罪)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决定归属)
次要客体(影响定罪)
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客体对犯罪形态的影响
犯罪客体对罪数形态的影响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意义
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区分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犯罪的认定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三个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的组成之物;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生之物;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的所用之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